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家庭暴力與社會工作
以下研究者將從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業務和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的發展脈 絡,說明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所處的工作環境與組織體制、規範性的實務 工作內容,以及所營造出從事家庭暴力相關業務社工的角色定位。
一、 社會工作與家庭暴力防治業務
根據柯麗評、王佩玲、張錦麗(2005)以及潘淑滿(2007)對於國內家庭暴 力防治發展歷程的整理,在家庭暴力防治法尚未立法前,基於法不入家門的概 念,家庭暴力大多被當作是私領域裡發生的私事,對受虐或受暴婦女的社工服 務大多是非營利組織以志工關懷的方式提供。大約到了 1987 年左右,政府才以 經費補助的方式引進專業社工協助受暴或受虐婦女,服務內容多以個案工作為 主,重點在改善個別婦女的狀況,而非家庭暴力所涉及的社會文化整體層面。
1993 年發生鄧如雯殺夫案,引發了社會大眾及媒體的關注,國內婦女團體開始 集結連署強調應重視家庭暴力,內政部亦於 1994 年委託婦女新知基金會進行婚
姻暴力防治之研究,婦女新知基金會在研究報告中提出應制定「婚姻暴力防治法 規」的建議;同年,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與現代婦女基金會等 11 個民間團體也共同結盟組成「防暴三法推動聯盟」,企圖從民間的角度倡導政府 應立法重視家庭暴力。此外,法官高鳳仙從美國引進家庭暴力相關法規與資料 及其他國家相關法規與文獻,於 1995 年完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一次草案」。
接著,現代婦女基金會也於 1996 年推動倡導設置《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定委員 會》。其後,經家庭暴力防治法制訂委員會及女法官協會多次舉辦會議,並於 1996 年 8 月將《家暴法》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於是,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 法》終於在 1998 年 5 月 28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 6 月 24 日經總統公 布施行。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至今總共進行了四次修法,其中最大幅度的修正為 2007 年 3 月 28 日公布的版本,之後的三次修正則為小幅度的單項條文修正。從 立法到修法的內容來看,可發現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相關人員業務內容的規範 越趨細緻。例如,在最初的版本中,與社會工作人員相關的部份,大多含括在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辦理的業務範圍內,包括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針對所 獲知的家庭暴力案件進行通報與協助訪視,提供被害人心理輔導、職業輔導、
住宅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扶助,以及協助監督被害人子女會面交往等。2007 年的大幅度修正,則進一步將社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內容細緻化。例如,將服務 對象擴及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在緊急安置的部份強調需提供短、
中、長期庇護安置;在資源補助方面,除了原有的,提供被害人身體和心理的 緊急協助之外,比照特殊境遇家庭給予補助並將服務內容拓展至脫離受暴情境 後獨立生活的協助;明確規定被害人得聲請社會工作人員陪同出庭,且社工得 於出庭時陳述意見;明定當地縣市政府在法院內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
社工在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中有了較清楚的定位,除了在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相 關服務時提供資源轉介之外,社工在法律訴訟過程中也有了更多以社會工作專 業知能陪伴和介入的機會。
二、 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及社工工作內容
根據王佩玲、沈慶鴻(2008)以及張錦麗(2004)的說法,國內最早設置家 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的緣由,為促進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之間資源有效的連結運 用,協助法院更加瞭解家庭暴力事件的真實,促進家庭暴力案件能獲得公平審 判,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協助家庭暴力被害人獲得更多便利與完整的 法律與福利服務。故由高鳳仙監察委員於 2000 年台北市家庭暴力委員會議中提 案,並於 2002 年 1 月 12 日於台北士林地方法院內開始嘗試設置專業社工人力以 協助安撫被害人的情緒、提供福利資源。基本上,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運作的 模式結合司法、社政和民間三方的資源,由地方法院提供場地,各縣市社會局
(處)或家暴中心提供經費以方案委託方式委託民間社福團體經營,專業社工人 力部份則由委託方案的人事經費全額支應,由負責營運的民間機構聘僱社工人 員。至今,根據王佩玲、沈慶鴻(2008)的研究資料以及研究者自行整理,全台 灣總共有 20 個縣市,設置 20 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都是採用這樣的方式。
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在一開始設置時並沒有法源依據,一直到家庭暴力防 治法在 2007 年的第十九條增修條款中載明:「法院應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 庭之環境與措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 團體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 相關協助」,才明確要求各縣市政府的地方法院都應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所。根據劉淑瓊(2008)與王佩玲、沈慶鴻(2008)的研究指出,目前國內家庭 暴力事件服務處的委託單位,主要由兩個較大民間社會福利機構承攬方案委 託,一個是財團法人現代婦女基金會承攬四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另一個則 是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承攬八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其他則為 在地性的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在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的人力配置上,大多數都 是安排三個員額的服務人力,通常是安排一位督導,兩位或以上的社工員。
表1 台灣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設置與服務概況
法院名稱 委託單位 正式成立
時間 承辦單位 承接時間 委辦機構
更迭 人力分配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市政府 2007 年 5 月 伊甸基金會 2012 年 2 月
2007~10 年新 女性聯合會
2003~04 年張 老師基金會
2005~11 年現 代婦女基金
會
2005~06 年宜 蘭縣真情婦
資料來源:參考王佩玲、沈慶鴻(2008)。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方案研究評估。內政部 委託研究,以及研究者更新整理。
研究者參考士林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的網頁資料(2012),家庭暴 力事件服務處的服務項目,包括:
(一) 出庭前:
社工透過支持性會談幫助被害人穩定情緒,並提供角色扮演,幫助家庭暴 力被害人了解出庭時應如何回應問題,避免因開庭時情緒過於緊張而失去陳述 焦點,而開庭前後也為家庭暴力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較容易因開庭引發衝突的 時機,因此社工也協助家庭暴力被害人擬定安全計畫,包括如何安全的出入法 庭,避免遭受加害人的跟蹤。
(二) 出庭時:
因保護令為非公開審理,社工可依家庭暴力被害人的需求協助陪同出庭,
幫助家庭暴力被害人舒緩情緒壓力,協助家庭暴力被害人進一步陳述創傷經歷 及協助解釋法庭專業術語功能,幫助受暴女性與法官、檢察官及律師間達成有 效溝通。
(三) 出庭後:
社工視情況協助家庭暴力被害人釐清法庭中使用的專業術語,或進一步釐 清法官或檢察官對調查過程要求補強的證據,另視被害人實際生活情境與需 要,協助提供連結相關資源包括庇護服務、諮商與輔導、經濟補助或就業服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