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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認同的相關概念

三、 集體認同

Jenkins(2006)引用了挪威人類學家 Barth 對於族群認同的模型來闡述集體 認同如何產生差異,他指出 Barth 的族群認同模型有三個要素:第一,族群認同 是俗民的分類(folk classification),在任何特定的社會情境下,參與者具有的 歸屬和自我歸屬;第二,關注產生社會形式的過程,而非抽象結構;第三,探 討的焦點從族群的內容(例如各族群的歷史或文化特徵),轉向族群邊界維持與 群體成員招募(recruitment)過程。從 Jenkins(2006)的說法中,可以瞭解族群 認同強調群體的分類讓參與者感知自己對於群體的歸屬感,而歸屬感存在這個

群體的運作過程,與外界有所差異,因而形成差異的邊界,藉由塑造邊界能夠 產生群體內部的類同,當我們與其他不同群體的人互動時,更能夠感受到彼此 價值觀的差異,進而幫助我們理解我們所認同的群體的核心的價值觀或是共 識,更而確立群體的存在。

除了群體跨界互動而覺知的群體差異可以促進群體/集體認同的構成外,類 同也是集體認同建構的重點,如果說群體認同化預設了成員認為彼此有最低限 度的相似,集體認同則意謂著成員之間擁有的共通點,如果少了共通點就沒有 集體。Jenkins(2006)曾經彙整 Cohen(1982,1985)關於共同體的說法而提出 了三個關於集體認同的論點,以強調共同體的象徵結構:第一,象徵產生了共 有的歸屬感,例如一些共同儀式,或是以共同體本身為焦點的儀式,都可以成 為共同體的象徵,為其代言;第二,共同體是人們在修辭和策略上援用的象徵 建構,以共同體的利益為名對外宣稱;第三,共同體的成員身份(membership)

意謂著與成員分享類似的事務感(sense of things),參與共同的象徵領域。作者 更進一步指出,共同體的象徵就像是群體成員間的最大公約數,它含括了共同 體最具象徵性意義的指稱/陳述,但同時也允許成員對於此具意義的象徵陳述/說 法有不同的理解。

Worchel et al.(2000)提出的團體身分認同建構的說法是將團體認同這個抽 象的概念名詞成為一個具體的象徵意義,包括探討個人在團體中所扮演的角 色、個人與團體之間的關係,以及當個人透過團體來增加自我形象,而團體也 透過個人來發展與增強團體的身分認同,團體的特徵直接影響成員和其他團體 成員的互動,使得外人可以對於團體成員產生辨識。相較於 Jenkins(2006)所 整理的集體認同分類中,Worchel et al.(2000)的團體身分認同是比較著重在不 同團體成員之間的區別性與團體內成員之間的共通性,也就是團體成員的身分 成為一個共同體的象徵。

與集體認同相關的研究 Luhtanen 和 Crocker(1992)嘗試以社會認同理論(實 際上是集體認同)發展集體自尊(collective self-esteem)的測量表,在其研究中

將個人在社會團體中的自尊表現分為四個面向,包括個人自尊、個人在集體中 的自尊、公眾在集體中的自尊和認同的重要性,該研究提出個人在集體中仍存 有自己在所歸屬的團體中的感受,但也會受到集體的評價,使得個人得以評估 在這樣的集體關係中舒適與否,並選擇是否繼續保有對於集體的認同感。楊培 珊(2009)研究以小型老人養護機構的社工員團體督導紀錄進行分析與歸納,呈 現小型老人養護機構的社工員如何透過團體分享與討論的形式,慢慢的探索出 社工的身份認同,尋求團體與其他專業團體的區別性,在其研究中對於社工的 集體認同比較固定在社會工作人員所組成的實際團體中,將集體認同聚焦在實 際可接觸得到的社會工作群體中,因此成員間可以藉由實際的討論將社會工作 的集體認同加以具體化,而本研究中所欲了解的集體認同的概念偏向個人如何 去自覺對於社會工作這個專業集體的想像與感受,事實上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的社工之間也尚未組合成一個具體的集體,因此,研究可能呈現的是家庭暴力 事件服務處的社工如何去看待身為在家庭暴力防治體制中社會工作專業集體中 的一員,而專業群體與其他群體的邊界則是藉由不同的專業之間的互動去強化 差異。

當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的社工在執行社會工作實務時,會與其他的專業 者,包括司法人員(法官、檢察官、書記官、法警)、警政人員(基層員警、婦 幼隊、家防官)、家庭暴力防治業務的個管社工等(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成人保護 組、家庭暴力被害人垂直整合服務方案的受託單位),以及所服務的案主進行互 動。此外,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的社工過去所接受的社工專業教育、在職訓 練,讓其對所處在的社會工作專業群體中有一個模糊的概念,當社工與其他專 業者接觸時,其所使用的語言、執行實務工作內容與重點、服務的內容這些方 面的差異也就形成了不同專業群體間的邊界。邊界不一定是具體的,而是一個 抽象的感受,但它確實可以幫助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的社工去認知,他所抱持 的共同價值觀與其他群體的不同。除了與其他專業的互動接觸而體察到邊界,

也有可能從本身接觸社會工作的經驗上,察覺到身為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的社

工與其他不同領域社工的差異,特別是對社會工作的信念和價值觀的差異,形 成家庭暴力服務處社工獨特的群體認同。

因此,當我們在檢視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的共同體象徵時,可能是對 外我們都宣稱自己是在從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會工作實務/服務;然而,對 於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會工作實務的實質內容、程序和服務細節,卻可以有 各自的表述和說法。也就是說,身為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的社工在從事社會工 作實務/服務時,在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下,還是會因人、因縣市、因承 辦機構而有不同的實務操作程序和服務內容,而這些在遵守共同的基本價值下 的細微的差異,共同建構了台灣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會工作的實務樣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