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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專業的價值

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三節 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的集體認同

二、 社會工作專業的價值

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對於社會工作專業的價值,可以從對於社會工作 所抱持的想像,到實務中如何嘗試藉由服務的過程中鞏固社會工作專業,以及 對於社會工作所抱持的信念,如何與社工自身相互應對。

(一) 著重服務對象的權益

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所提供的服務對象受到委託單位的認定、母機構 的認定以及社工的認定,委託單位的認定包括了以縣市資源區分提供的服務對 象,例如當不同縣市的個案前來時,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是否可提供完整的服 務給個案,特別是當非委託縣市的個案數量多於所屬縣市服務的個案人數時,

可能會讓社工擔心委託單位會為此感到不滿,或是擔心排擠到所屬縣市的個案 資源;母機構所認定的個案則依機構的服務宗旨,可能會再度限縮家庭暴力事 件服務處提供的服務對象的性別,例如母機構與委託單位簽約時可能表示只服 務特定性別的家庭暴力被害人,但當法官轉介相對人、或是另一性別的被害人到 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時,要求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一併提供服務,因為不符 合原先的委託契約而讓社工感到為難;而社工所認定的個案,則包括了社工會需 要去辨識個案是否真的為家庭暴力案件的被害人,並且區分出可協助非家庭暴 力案件被害人的範疇。

我就是家暴個案的服務社工,然後我們處理的問題是家暴相關的個 案問題處理(鳶尾,頁 24)

那我們其實在進去服務處的時候其實我們就表達我們是以女性受暴 者為主,可是法院他可能會覺得說男性受暴者你也是要服務什麼,對他 們來說都是要平等的嘛,那其實我們也是可以服務、諮詢,可是我們比 重跟深度就會比較不一樣,對,那策略也會不一樣(鳶尾,頁 22)

當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選定了服務的對象,有了為個案的權益奮戰的

理由後,會盡可能的為了服務對象的權益,除了在服務過程中謀求幫助個案發 聲的管道,也會嘗試向法院爭取可用的資源,例如:在服務環境上,有的家庭 暴力事件服務處是利用法院開放式的空間提供臨櫃式諮詢,雖然醒目但也缺乏 隱密性,然而當個案在陳述個人性的受暴歷程時,一方面難忍難過情緒落淚,一 方面卻又擔心會遭到其他民眾側目,而開放式的空間環境的雜音過大,社工也會 受到干擾,不易維持會談的品質。在百合的經驗裡,受限於空間問題,曾不斷嘗 試向法院爭取,想為個案找到較具隱密性的會談環境,然而院方並不同意,家庭 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為了想提供個案一個更妥適的會談空間,只得不斷的帶著 個案四處在法院內找尋可用的會談空間。

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在服務的過程中,也著重考量個案的權益會不會 受到損害,而決定要如何與網絡成員互動,例如在與法官、個管社工的互動裡相 較於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自身權益的受損情形,或是個人在工作中所遭遇 的負向情緒感受,社工還是會優先考量以維護服務對象的權益為主。

(二) 倡導議題

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需要藉由與個案工作、與司法人員互動的經驗,嘗 試在司法體制中為家庭暴力被害人的權益作倡導,因此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 工需要不斷的檢視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制度是否合理,還有哪些是可以嘗試 調整的空間,又或者嘗試在法院未規定的範圍內找到一些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社工可以著力的點。然而,倡導議題的時間點並非都發生在正式的會議場合,而 可能是私下與法官討論個案的時間中出現,因此,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也需 要敏感的察覺,有沒有可能順著哪些話題提出,在進行倡導之前則需要經過不斷 的衡量對策、醞釀可行方案,評估可行的議題切入點,由於倡導的時機點可能是 突然出現,回歸到社工本身的準備上,就需要時常練習如何精簡的切重要點,以 便在時機點出現時,確實提出議題與法官討論。

那你要怎麼去把握那兩、五、十分鐘或者是五甚至是只有一分鐘的

時間,去跟他傳達說為什麼個案她會害怕、她的原因是什麼,然後為什 麼需要我們陪同,那那個其實就是一個倡導的機會,那但是那個有時候 很多時候是很突然的,所以你我就覺得說自己要去準備好自己,在那個 環境下當你看到這個機會你必須要去回應,抓到這個機會去在那個時間 點上去傳達你的信念、你的工作內容(鳶尾,頁 16)

那其實我就會提醒她就是說為什麼法院這樣規定我們就按照這樣規 定,那她這樣規定是對的嗎?我們是不是有可以討論的空間?如果他不 是法條那是不是有討論的空間,那如果是法條我們可以怎麼去倡導去修 法?所以後來工作人員其實也去看到說在這個過程要怎麼去做溝通倡導 之類的(鳶尾,頁 27)

而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除了為個案發聲之外,也會依這個價值信念為 自己發聲,期待讓司法單位或是其他網絡成員更認識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的社 會工作專業內涵和價值,呈現它的不可替代性和重要性,站在跨專業合作的立 場上,網絡成員之間的分工與互動還是需要盡可能維持平衡。

如果說從不同的專業來看的話,我當然會希望其實社工的角色是更 被看見的,對,就是嗯~從一個可能在司法角色裡面根本不知道社工是 什麼,到我覺得現在有慢慢被看見,那,但我覺得地位上其實還是不是 那麼平等,那我當然非常期待其實社工員、社工的專業其實不斷地被建 立之後,嗯,他會在整個網絡體系裡面是很重要的,就是說司法跟社工 的連結是很必要的,而且這個連結是司法人員真的看到社工的專業,然 後覺得這個專業是不可被取代的(芙蓉,頁 28)

而從鳶尾的表達中也可以獲知除了需要對外發聲之外,在回過頭面對母機 構時,也希望讓母機構的其他成員可以更認識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而不是讓 其他同仁誤以為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只有單純的協助撰寫保護令、提供法律諮 詢的工作,看不到社工服務的意義與深度,這部分對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來 說並不公平。

就是有一些我會去譬如說在一些評鑑的時候,或者是內部方案分享 的時候去把服務處的一些重要性什麼的,我看見的那個意義把他呈現出 來,然後其實我們主管跟同工也開始就是藉由我們的分享,去認識服務

處就覺得說服務處其實越、其實是還滿不錯的,還滿重要的方案(鳶尾,

頁 7)

(三) 藉由司法來維護正義

在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與法官互動的過程中,呈現一種矛盾的狀態,

一方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試圖在現有的司法體制中營造友善的司法環 境,因此會嘗試不斷的去探尋還可以調整的空間,例如嘗試向法官說明家庭暴 力案件的特質,期待法官可以用比較能貼近家庭暴力被害人處境的方式來看待 家庭暴力案件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傷害與影響,以及在舉證上的困難;或是藉 由多次協商,希望為家庭暴力個案爭取主動發動隔離訊問的機會;以及強調社 工陪同出庭的功能。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還是期待藉由司法的 裁決,給予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的保障,因此即便在開庭的過程中可能遇 到法官對個案比較不友善的狀況,例如當庭斥責被害人之類等,除非社工評估 法官的舉動真的侵犯到個案的權益,否則還是傾向不在法庭中干涉法官的權 限,或是願意支援法官的 on call 提供當庭服務,來維護法官的權威。

從以上這兩種樣態,可以發現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仍是期待透過司法 體制來給予家庭暴力案件應有的制裁,為家庭暴力被害人爭取公平正義。

三、 小結

在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的集體認同,強調社工如何想像家庭暴力事件 服務處是什麼,並且朝向理想中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去努力。家庭暴力事件 服務處社工在提供服務前對於社會工作所抱持的助人專業想像,懷抱著對於社 會工作初淺的認識,以及理論性的概念進入職場,在實務工作中嘗試落實對社 會工作專業的想像,並且因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的場域特質去發展短期迅 速、準確的評估,然而也因制式化的工作內容,容易讓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 工忽略了需要聆聽個案需求、強調人性關懷的層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 必須要不斷的提醒自己,並且嘗試在服務內涵中找到工作的意義。

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看到現行的家庭暴力防治網絡的缺漏,而期待以 自己的能力填補家庭暴力防治網絡的不足,並且藉由柔性的網絡合作,嘗試去 串連和拓展可用的資源,擴充目前家庭暴力防治網絡的不足處,同時也是家庭 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因應制度不斷的調整與變動,嘗試在現有的體制中為自己 工作意義找尋定位。

而在實務工作中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所秉持的專業價值,仍舊是著重

而在實務工作中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所秉持的專業價值,仍舊是著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