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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討論與反思

一、 研究發現與討論

本研究嘗試透過訪談瞭解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在其日常實務脈絡中,藉 由社工呈現在其中的自我認同、社會認同與集體認同三者交錯,來理解家庭暴 力事件服務處社工專業認同的樣貌。以下,研究者即根據第四章研究分析中獲 得的相關理解,對應與認同相關的文獻進行討論。

本研究以受訪者選擇就讀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的動機、進入家庭暴力事件服務 處的工作原因作為探索其自我認同起始點,在受訪者所就讀的科系部分,除了芙 蓉在大學時就讀法律相關科系,研究所時才就讀社會工作相關科系之外,其餘 六位在大學時期皆就讀社會工作相關科系。受訪者最初選擇就讀社會工作相關 科系的原因,多半是對於社會工作有一些基本的想像與認識,可能是模糊的助 人形象,此部分與陳 金英、湯誌龍(2006)、Adams(2006)和 Lordly &

MacLellan(2012)等人研究相似,然而社會工作教育的學習經驗也僅增添社工更 多知識性的理解與認識,持續的增進在未來可能投入社會工作的可能性,但這 些理解並未幫助受訪者立定想要投入的社會工作實務場域。

從受訪者選擇就讀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的動機,較未看到受訪者可能因為家 人或身邊人從事社會工作或是接受過社會工作服務,而激發受訪者想要未來從 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的可能。而是在受訪者的求學期間或是選擇未來志向的階段 時,基於想與人工作的興趣或是師長的建議,在對社會工作有一些初淺的助人 想像後,例如較為人熟知的奉獻公益相關的人士、可能的服務對象(弱勢民眾)

以及背後需要龐大的知識體系(初步的專業形象),才選填了社會工作相關科 系。

在受訪者選擇進入社會工作相關科系就讀時,家人或重要他人多半未干涉 受訪者的決定,而是由受訪者自行決定,少部分有反對的聲音是出現在受訪者 的家人們擔心受訪者未來從事社會工作時可能未能獲得足夠的經濟保障,基於

經濟考量而反對。但在進一步探究受訪者的家人是否因為瞭解社會工作的實務內 涵,或是認識社會工作是什麼樣的工作才予以反對時,卻也可以發現受訪者的家 人其實並不清楚社會工作的實務內涵,或是具體的助人工作形象。社會工作對於 受訪者的家人來說仍是一個陌生的工作類別,近幾年受訪者的家人則是透過新聞 媒體的報導才約略了解社會工作是什麼,但在受訪者就讀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時,

受訪者的家人即便不瞭解社會工作的實務內容,還是會以具體的薪資待遇,勸說 受訪者修改未來的工作志向,選擇其他較具備經濟保障的科系。不過,大部分的 受訪者都在家人不一定知情,或是不理會家人反對的意見下,選擇就讀社會工 作相關科系,只有芙蓉是因為原先所就讀的法律相關科系的薪資條件勝於社會 工作許多,而需要說服家人讓其就讀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的研究所。

而畢業之後,受訪者選擇從事社會工作的原因多半在學習過程中,發覺社會 工作是符合個人喜好的,而在畢業之後決定考量從事社會工作,但因為就讀社 會工作相關科系的經驗,幫助受訪者廣泛認識社會工作的實務領域。在經過第一 份實際從事社會工作之後,受訪者會依照在工作中所獲得的知識及訓練,評量 自己是否喜歡這樣的工作性質,或是藉由工作經驗確立自己有興趣的社會工作 領域。此部分大致上與 Bogo et al.(1993)的研究結果相似,社工選擇從事社會工 作是因其自我認同中對於社會工作有一個想像,並且在社會工作的學習過程中 找到符合自己的偏好,讓社工選擇以社會工作為職業。

在實際從事社會工作之後,受訪者較少再遭到家人的反對,只有遇到受訪 者選擇要遠離原生家庭的縣市工作時,家人會有一些捨不得的聲音,此部分可 能也因為受訪者已有自己的工作、可以自行負擔開支,因此在經濟上也較不需 要繼續接受家人的支應,與重要他人之間的關係回歸到情感連結的層面,家人 不一定能夠干涉受訪者的生涯規劃。不過,另一方面,本研究的受訪者家庭大多 是期待受訪者養成自主獨立的個性,故受訪者在完成學業後選擇從事社會工作 也比較不容易受到家人的反對。

受訪者們在從事社會工作之後,開始在實務過程中增添對社工的實務理

解,修正原初的想像與期待,並結合受訪者原本的個人特質,而形成每個人獨 特的社工樣貌。先前已有其他社會工作經驗的受訪者,透過進入家庭暴力事件 服務處前的工作經驗,確立自己有興趣的實務領域,對於社會工作的實務內容 也有更多的認識與理解,並且嘗試在工作經驗中核對社會工作的期待與實際工 作內容的差異,例如桔梗和鈴蘭會嘗試去核對實際所經驗的社會工作實踐,比 較原先對社會工作的想像、自我的期許,開始對於社會工作有更多的認識,並 且發掘自己可能偏好的實務場域,而直接進入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工作的受訪 者也是在這樣的過程中,藉由所經驗的工作經驗,開始找尋自己所認同的社會 工作。

在形成專業認同的過程中,社工所處的工作環境、面臨的規範性的期待會幫 助社工找尋自己定位,而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面臨的規範性期待,包括實務工 作內容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家暴中心的委託契約內容以及母機構的服 務宗旨的要求。制度性規範服務內容可從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服務的統計資料6略 窺一二,該統計項目中要求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每季提供服務家庭暴力被 害人次及內容之統計,該內容項目並未仔細規範服務內涵與細節,但家庭暴力 事件服務處社工需依照工作項目,將所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的服務如諮詢協談、

庇護安置和陪同出庭等自行歸類,為了方便日後的績效考核,每季都依照契約 要求自行統計服務次數,呈現服務內容。以一些服務量指標來考核家庭暴力事 件服務處社工的服務績效時,也影響到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在與個案直接 相關的網絡成員合作之間的權力關係。原先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可能只需 要在工作規定範圍內與個案相關的直接服務網絡成員互動,例如書記官、檢察 官、法警、個管社工和警察,互動的細節裡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依照個案

6 參考「社政類統計─高雄市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一表,凡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執行之業 務項目(含二線輔導、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被害人保護扶助人次項下 包括:諮詢協談、庇護安置、陪同報案、偵詢(訊)、陪同出庭、驗傷診療、法律扶助、經濟扶 助、心理諮商與輔導、就業服務、就學或轉學服務、子女問題協助、通譯服務、轉介戒毒中心及 其他扶助。

的需求以及專業的分工為主,社工本身仍可決定是否需要滿足對方的期待,但 在與法官的互動關係上,當法官轉介案量被機構主管用在解讀家庭暴力事件服 務處與法官之間的互動緊密程度時,原先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在與法官的 互動上,法官在法院所擁有的權力多少會影響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的處 境,此時再加上來自於機構主管的期待,為了提昇轉介案件的數量,社工勢必 會為了呈現與法官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選擇接受法官轉介一些非家庭暴力事 件服務處工作內容的案件,造成權力關係的傾斜。

以家庭暴力被害人為連結網絡服務的核心,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藉由 與個案相關的互動對象維持工作上的關係,來達成提供個案服務的目標,例如 法官、檢察官、法警、個管社工、警察與醫務社工。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試 圖運用幾種方式維繫關係:一是單方向滿足互動對象的期待,在不影響家庭暴 力事件服務處的工作內容中,盡可能的協助有權力影響到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的互動對象的需求,例如配合法官的開庭需求與庭後轉介、檢察官臨時需要陪 同性侵害被害人的需求,然後藉此尋找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介入的可能 性;二是提供個案服務資訊給個管社工,與個管社工協調與搭配,補足個管社 工無法協助陪同個案開庭的部分,並且傳授陪同出庭的法庭觀察經驗予個管社 工;三是主動維持或拓展關係,例如運用遞送宣傳品、司法節日時送禮物,與 法官、法警建立關係,以及試圖向外與醫務社工創造合作的機制。這些互動方 式並未被詳細規範在網絡關係裡的合作細節,而是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運 用自身的能力,藉由互動關係來取得協助個案的資源。

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雖然受到法規基本保障、工作內容也受到契約規範,然 而在日常實務環境中,法院的其他處室人員多半視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為外來 者,因此在法院的日常環境維護、設備資源的部分,仍會將家庭暴力事件服務

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雖然受到法規基本保障、工作內容也受到契約規範,然 而在日常實務環境中,法院的其他處室人員多半視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為外來 者,因此在法院的日常環境維護、設備資源的部分,仍會將家庭暴力事件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