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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後,社會大眾對其寄予高度厚望,希望能夠透過聽證會這種準司法程序來 解決現存爭議。

正因為特定利益團體懂得如何塑造個人偏好和信念,也有工具和資源支 持,促使技術官僚更能推動其主張,例如商業傳媒在報導都更相關爭議事件 時,運用插曲式的議題框架效果,刻意著眼於單一事件或歸因於個人相關的輿 論取向,來影響社會大眾的態度。公民在整個都市更新的體系當中,淪為知識 和資訊的弱勢者,當特定利益團體握有過大的力量,便能成功促使政策對己有 利,而不是提出對於社會整體有利的政策,在這樣條件下所產生的政策,給予 了特定團體從別人身上取走財富的誘因,如容積獎勵實為一種隱藏性的補貼,

甚至可能製造過剩的住宅用不動產,扭曲房地產經濟,讓社會資源無法有效率 配置,導致經濟成長無法長期穩定持久;同時,缺乏政府主導的全觀都市計 畫,任由基地規模有限的住宅重建式都更計畫來取代真正的都市計畫,恐怕遍 地開花的鳥籠屋更加破壞市容。

在本研究執行過程中,來自兩大倡議聯盟多位實務界人士都對都市更新有 更高的期許,並且致力於向有關當局建言,提出許多政府在推動政策可以採取 的具體完整作法,然而諸多意見都不曾被認真討論和落實於都更,例如過去廿 年來社區總體營造的精神和豐碩成果在政府推動自辦更新時完全被捨棄了。研 究者不禁要質疑,究竟我國實施都市更新此一政策希望達成的目標是什麼?會 是和公民共享的願景嗎?政府機關奠基於公私合夥的公共管理概念其實相當偏 狹與單一,一味崇尚私部門力量,造成無法與強而有力的市場力量互相制衡,

甚至逐步轉讓公部門的責任,並且忽視公民與第三部門的資源,對於都市更新 的想像只停留在蓋高樓式的物質性更新,欠缺深度的社區營造價值。

第二節 實務建議

都市更新政策依附於市民對於未來生活的期待,亦反映了地方政府對於空 間的治理想像,在舊屋的拆除、重建過程,卻變成一部分市民、專業者、投資 業者、地方首長共同構築的都市藍圖,在整個制度設計下,真正影響社區未來 發展的並不是居民個人的選擇。每當有出現反對聲音的都更案,社會上習慣先 為反對戶貼上貪婪釘子戶的標籤,事實上,非貨幣的因素深深影響都更案的參 與者,不是所有參與者皆以獲得較多經濟報酬為期望,便不能以金錢作為唯一 的行為動機考量,有些人懷抱對家園的情感,有些人基於公平的信念,抑或其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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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都市更新政策決策過程由地方首長為主導,再加上制度、法令及政策 執行長期以來的缺陷,具有高度的政治目的。民選公職人員有興趣的是利用都 市更新的工具價值,影響特殊利益團體,以展現自己的政治實力和增加下次選 舉的勝算,因此傾向於喜歡會產生立即、高能見度利益,成本可以推到未來而 且難以辨認的計畫,立法者有強烈誘因要編列預算給取悅選區選民的計畫,如 此的政治程序迎合了有組織的利益團體,並鼓勵政府支出為少數人贏得豐厚的 利益,而犧牲其他大多數人。相較於有獲利時間壓力的業者、有政治利益考量 的民選首長,無任期壓力的行政機關,更適合主導整合的過程,而且整合的人 力不必然需要耗費大量行政人力成本,社區總體營造政策多年來所培育的社區 規劃師在一定條件下,和都市更新可以互相支援連結。

圖 6.2: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五小段都更案 資料來源:都市更新條例民間版修法聯盟說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