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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共同具名,再度高調對台北市政府的做法表示支持,贊許政府依法行政,

願意負起責任。都更業界化硬為軟,與主管單位關係從對立轉為合作可見一斑

(林美芬,2013)。

第二節 民間團體的政策信仰

此一政策聯盟是由民間的個人和團體組成,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在台北市 府拆除王家建物之後,廣邀各界學者專家到場聲援,舉辦了一系列「守護王 家」講座。曾經主持講座的成員逐漸凝聚了修法的共識,其中,OURS 的劉欣 蓉理事、都更受害者聯盟彭龍三理事長、環境法律協會理事蔡志揚律師,以及 王章凱講師等人共同著手修改討論都市更新條例,共同提出民間版的都更條 例。王章凱講師是最主要的修法條例撰寫者,撰寫期間積極聯繫請益相關領域 的專家學者和政府官員,加入當時由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江明修教授、地政 學系張金鶚教授25主持的都市更新公民論壇。

民間版都市更新條例修法的主要論述為:

一、視增進公共利益為都市更新唯一目標:新增了整建維護優先原則,希 望扭轉目前都市更新重建為主的形式。

二、落實並深化民眾參與精神:將原先法條當中都市更新技術服務顧問的 角色提升為技術服務機構,服務機構要和都市更新會合作,協助原住地民 眾進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擬定、同意及不同意意見調查、

公聽會、審議核定等工作,直到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公開徵選作業結束,而 整個都市更新會的設計皆以民眾為主,跳脫以實施者為主的作法。

三、都市更新條例回歸都市計畫法體系:改善都更條例以特別法為由而凌 駕於母法之上的現況,必須由都計法總控容積獎勵,統籌公共設施改善。

(101/10/09 本研究田野觀察筆記)

此一倡議聯盟核心價值之一為,現行制度之下的多數決不能和公共利益相 提並論,主張當以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的多數為多數決的計算範疇時,充其量 只是特定重建基地範圍內特定成員的集體利益,卻以此迫使少數屈服,以圖謀 本身開發利益最大化,在公共利益不明之下,土地和建物的擁有者本該完全的 處分權,而有反圈地炒房、反強徵強拆、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之論述,進而

25 張金鶚教授擔任副市長以後便退出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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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都更條例違憲。因此,在其修法說明當中提到都市更新不能自外於都市計 畫之外,因為都市計畫是「國家高權」、負「計畫擔保責任」,才得以促進公 共利益之名限制人民基本權之增益,並立法授予利害關係人適用各項獎勵、補 償與公權力協助。

「民間版提倡居住權的方式很簡單,第一個如果你實施都市更新計畫,政 府開始在做的時候,第一件事情我們不要違憲,陳新民大法官也有在意見 計畫書內講到說,其實要針對更大地區做調查,政府機關應該要針對都市 更新的必要性、房子結構建材條件等等調查,去做不同的分級,這些都有 相關辦法,這也才能讓建築專業資源背景能夠引入。政府來做才會有公信 力,也讓後續民間要進場,無論是社區或開發商,後面在做的時候都有

guideline 可以依循,所以必要性的部分先從都市計畫源頭這邊鎖住…」

「容積獎勵的部分,參考日本還有其他國家,其實沒有對號領獎的狀況,

如果沒有對號領獎的話,其實需要回到都市更新計畫,配合都市計畫整個 全盤調控,然後來調整整個容積,也就不會有對號領獎的問題,不會有後 面既然是對號領獎,硬說這些對號領獎是公共利益。」

(2013/06/27 參與觀察田野筆記)

另一方面,因民間推動的都市更新過程不易整合大面積土地,再加上大多 數投資人資本規模少無力投資大規模更新案,故目前實施完成或興建中的都更 案件多以集合住宅為主,雖然提高了原有的土地利用,公共空間卻只提供給集 合住宅使用,可以說是披著都市更新的外皮,落實的反倒是過去「合建分屋」

的容積加倍進化版,根本是住宅重建。局限於小規模的都更,實質上只造就了 私部門單贏的局面,都市更新所要創造的公共利益並非僅止於老屋換新厝,而 是透過單元之間的更新串聯出都市整體再發展的遠景。

目前我們所聽到的「都更」(都市更新)其實都不是「都更」的本義。

「都更」概念最早發起是為因應城市公共利益的促進,然而現今卻被誤解 為「住宅更新重建」,形成以金錢計量的偏差認知。

(2012/10/12 本研究田野觀察筆記)

「台灣目前看到最大問題就是你只看到一棟一棟老舊建物的更新,那跟以 前的合建,就是翻新,並沒有什麼差別,並沒有所謂框住都市這兩個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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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啊,就是我們這邊看到的都市更新應該是一個比較大面積、大範 圍,你真的是有計畫的,就是說好,我們定位這個城市或者這個城市、這 個都市的哪些區,大概它的實質的功能或者希望走的取向是什麼?然後是 比較有計畫性的去引導,或者說直接去做更新,而不是現在就放任建商在 差不多 1000 平方米以上的那個…以台北市來講,那就可以去申請,其實 看到就是一棟一棟建築物的更新而已啊,沒有看到一個有計畫、有在讓這 個都市的,不管從風貌啦、機能,就是說有一個有計畫性的更新,沒有看 到嘛,那我覺得這是最大的一個問題,那也是現在都更為什麼會有那麼大 的惡名。」(訪談紀錄E)

「圈地」一詞,作為政商合謀驅趕社會底層人民的具體象徵,如今成為主 流媒體形容都更的語彙絕非偶然(蔡培慧,2012),因為代議政治設計與運作 不彰的缺陷,公共利益時常淪為利益團體自由競逐的結果,未能全然體現集體 共善之價值。譬如說防災型都更的口號,遭質疑為美化都更後高樓地景的飾 詞,依照日本阪神大地震之經驗,遵行 1981 年舊耐震標準的房屋有超過五成 未倒塌,其中不乏以更舊的耐震標準所建造的房屋(2013/8/13 本研究田野觀 察筆記)。而該政策倡議聯盟認為,廣泛的公共利益應由相關政策利害關係人 決定,公共利益是在具體公共對話中漸次形成的產物,實質內涵可隨時空背 景、參與者需要作實際調整,故提倡以居民自組更新會、民眾直接參與的自力 造屋模式來自辦都更,嘗試建構民主參與的合作式規劃,並且仿照營建署公辦 都更的辦法,將整個更新過程將規劃與施工分成兩個階段獨立招標,在規劃階 段的土地整合是由政府提供社區貸款由其自行完成,建商不介入協商斡旋過 程,僅提供技術服務與專業諮詢的服務。

「就是我們基本上是拆兩階段,就是我們提出來的解法就是你讓規劃的部 份回歸規劃,然後施工的部份回歸施工,然後這個基本上就是採公辦的架 構來做的,就是為什麼你在公辦的時候都可以做到說,規劃標分規劃標、

施工標分施工標,為什麼在民間的必須要是一條龍?因為你一條龍的話,

這個建商他投入來做規劃的時候,他就是以後端你這個商品要怎麼賣做為 考量,所以他一開始的定位指的就是以商品做為設計,而不是以人的住 宅,那可是我們如果真的要回歸到都市更新是為了居住環境改善這件事情 的話,那其實應該把這個更純粹一點,那真的要讓居民的聲音能夠加進 來,符合居民對環境的想像,這些需求的聲音可以加進來的話,應該要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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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切開來。」

「我們並不是要污名化業界,可是我們不認為業界、建商必須要在都更事 業上面變成是非營利組織,然後來大量進行社區整合的工作,因為這本來 不是他們的工作,這個社區他如果真的需要更新的話,這是這些社區居民 必須要拿起的責任,而不是把他推給哪一個業者,然後叫他們想盡辦法都 要拿到土地同意書,因為這其實是一個滿、政府滿不負責任的做法,然後 他會直接轉化成業者跟居民之間互相關係上的壓迫。」(訪談紀錄,G)

「那個是比較以政府來主導,然後協助民眾自主推動都更這個理念。這個 理念當然是滿理想的,而且其實跟日本滿相近,當然我是支持啦,我支 持,那這個不管是和現在的官方版和建商版差異都很大,跟現在的條例差 異也很大,我可以說他推翻了現在都更的做法,是一個革命性的條文。」

(訪談紀錄,F)

透過與在野黨立法委員的合作,尤美女委員在其提出的修法版本當中的第 五條、第六條、第八條和第十條,援引了民間版修法條文,支持都市更新條例 必須受到都市計畫法之規範,姚文智委員則大量採納民間版修法的意見,都市 更新應該要從整體城市發展的角度來促進都市再生,而住宅改建可以由社區自 組更新會來自辦都更,以保障人民財產與居住正義。而這幾個團體固然是合作 的關係,但其政策信仰同中有異,以下將分別探討之。

壹、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家,不賣也不拆

2008、2009 年間,有些面臨都更的住戶開始在網路部落格分享個人經 驗,這些來自不同社區的成員逐漸集結成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此一團體,但由 於向內政部申請成立人民團體之過程,受害者此一名稱始終無法受到採納,故 以都市更新公正促進會之名登記。

「是說他們其實在過去的那本往復的那個立案,申請立案的過程裡面,被 內政部,就是他們有一個管理人民團體的單位,退了好幾次公文,然後退

「是說他們其實在過去的那本往復的那個立案,申請立案的過程裡面,被 內政部,就是他們有一個管理人民團體的單位,退了好幾次公文,然後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