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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壹章 緒論

“There is no truth. There is only perception.” ― Gustave Flaubert

本研究以都市更新政策推行最盛的台北市為主,探討自文林苑事件以來,

社會各界對於都市更新條例的評論和不同修法意見,希望了解不同利益團體對 於都市更新政策造成的影響,並以本案相關團體影響公共政策規劃過程,嘗試 界定背後所隱含之政策思維與邏輯。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2012 年 3 月 28 日,經過徹夜的抗爭,在大批警力之下,台北市政府大動 作拆除士林王家。自 2000 年台北市大力推行都更以來,尚無在房屋仍有住人 的情況下,動用強制執行拆除建物,「文林苑」成為首宗案例,但都市更新政 策引發的爭議,並未隨王家祖厝拆遷而劃下句號

士林文林苑都更案,不僅捲動出許多過去甚少被討論的都更問題,更 特別的是,在這場都更案中,從買家、實施者、不同意戶、同意戶,甚至 是行政機關,都聲稱自己是受害或無奈的一方。我們不禁想問,為何一個 號稱立意良善的更新法令,竟會走到今天如此田地?(鐘聖雄,2011)

綜觀文林苑事件經過,研究者不免懷疑都市更新政策演變至今,是否已脫 離原本立意良善的政策目標?採取之手段與目的有無過當之虞?2012 年 10 月 4 日,監察院發文糾正內政部的都市更新政策諸多缺失,行政院則於同年 11 月 7 日完成都市更新條例審議,將於本次立法院會期前送交修正草案,文林苑 事件可謂開啟了第九度都更條例修法契機。又,在文林苑委任律師詹順貴及鄭 文龍律師提起都更條例釋憲之下,2013 年 4 月 26 日大法官釋憲 709 號指出部 分都更條例違憲,要求立法機關盡速檢討修正,違憲條例將定期失效。

都市更新條例此次修法,除了行政院內政部、朝野立委所提出之版本外,

民間團體亦準備提出不同的版本。在不同團體互動之過程,多元行動者的論述 各自代表了其自身利益、背景、經驗等價值信仰,而這正是影響都市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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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鬆綁,提供更多誘因鼓勵建商參與,然此次修法則是由社會運動所啟動,民 間團體希望此次修法能帶來不同以往的都市更新,研究者也期待透過制度設計 的轉變,鼓勵公民參與都市再造,公共行政人員進一步得以扮演民主價值的倡 議者。

都市更新中的利害關係人可分為三類:社區居民、市府工作團隊、專業團 隊或投資建商,社區居民為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乃在都市更新過程中提供 都更標地以及擁有都更後之建築物選配權或補償金;市府工作團隊是都市更新 過程中的主管機關,台北市為台北市政府,由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負責其業 務,並且委託審議委員審查都更案件;專業團隊或投資建商則為都更條例中所 稱之「實施者」,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其具鼓勵及協調 社區居民參與都更的功能,都更條例第 14 條即明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 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唯有整建維護之都市更新事業不在此限。目前 實務上主要分為民間實施和政府實施兩種,民間實施又可分為委託建商成立之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和居民自組更新會實施,而政府實施則有同意實施、委 託實施和自行實施三種1。綜觀整部都市更新條例,主要仍以私營企業如何參 與執行政策為主,民眾影響都更的形式與過程著墨不多。

自民國 87 年都市更新條例實行至今,以台北市為例,共核定實施了 200 件更新案,其中由居民自組更新委員會的核定案例共計 14 案,其中 4 案為 921 災後重建,由建商擔任實施者共計 121 案(謝慧鶯,2012;台北市都市更 新處,2013)。換言之,由建商擔任實施者的案例為大宗。對於都市更新實務 而言,實施者之於都市更新案件佔重要地位,因實施者有發起都更之權利和整 合各所有權人的功能,政府只要政府提供協助、監督和提案審核,故實施者近 似掮客的性質。實可將實施者比喻為受政府承認的特許者,藉由協助居民甚至 直接做為發起者的方式,從都更獲取一定的利益。因此,在整個都更流程中,

無論是居民自願發起都更或是由實施者鼓勵而發起的都更,都需要藉由實施者 之專業規劃具一定形式之「都更事業計畫」送交「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 會」,審核核定後才能進行都更(參閱圖 1.1)。

1 資料來源:台北市都市更新處都市更新作業流程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156304&ctNode=12886&mp=118011

http://www.uro.taipei.gov.tw。

在都市更新政策中,雖由社區居民、市府工作團隊、專業團隊或投資建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