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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政策搖擺之際,極有可能幾經折衝之後,出現 J .Kingdom 所謂政策企業家 之角色,能夠在政治流、政策流與問題流合一時,緊抓住政策窗時機,造就我 國都更政策非連續性的改變。無論最終結果是否真實造就政策變遷,此一過程 對現行實務仍有其特殊意義,故本章嘗試一窺現階段不同參與者如何闡述其政 策信仰,進而互相影響的過程。
第一節 都更利益鐵三角的政策信仰
原則上,此一政策倡議聯盟肯定現行的都市更新政策,有受訪者認為文 林苑事件是單純個案問題,不應因此而全盤推翻此一政策,認為修法只是為 了回應民意的權宜之計,甚至不看好未來修法的結果。
「修法只是一個障眼法而已,任何一個政府只要碰到有難處理的事情,就 說我們來修法,這只是一個政治工程,這個不是一個什麼長治久安,或者 是為了什麼,那這樣子就是代表說,我們政府以前做的事情都是錯的嗎?
不會吧。這個、我覺得這個、這個,你去看好了,只要任何的爭議,大概 就說我來修法,這個是一個常用的一個、一個手法,來減少民意代表也 好,或減少社會上面對某些事情的一些爭議,可是真正進了立法院,你說 那個法可以修的過嗎?不一定,往往都修不過,所以行政單位就可以兩手 一攤,不是我的問題,是你們立法單位的問題,是不是?因為質詢的時候 是一位立法委員去質詢,那一個法律要通過表決,是整個院所有的幾百個 立法委員一起表決,所以就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你只要你們立法院同意 就 OK,不會同意的,因為當初這個法律會通過,一定是大多數的委員接 受的某一個法案,你今天單一某一個委員想要翻案、想要翻盤的時候,哪 有那麼簡單,除非真的當初可能立法有疏失,要不然的話應該是不太那麼 容易去翻盤的,對。像今天其實有很多立法委員也在講,你這修法幅度也 太大了一點吧?怎麼會修法幅度修到這麼大呢?」 (訪談紀錄,D)
從行政院版的實際修法草案可發現,修正的 18 個條例當中,最主要的變 革在於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也就是發動都更此一階段的地主同意門檻提 高,以及賦予實施者更多資訊揭露的義務。值得注意的是,行政院版的修法 雖是源於內政部營建署所提的修法草案,然而在內政部版的修法當中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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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個條例,到行政院送交立法院的草案時,受到特定行動者的影響,諸多修 正的條文有所改變。
「其實現在官方版已經有一些條文都受到建商影響,就那些條文其實我是 很反對的,在內政部那個時候,在營建署那個時候就不是那樣的,到了最 後到行政院的時候,行政院版本有一些硬是要把他放進去,譬如說像同意 書撤回的這個問題,本來是沒有限制的,後來就建商又給他一些很奇怪的 但書,類似這樣的。」(訪談紀錄,F)
「我當然最認同的還是營建署的版本,對,行政院那個版本,我也覺得未 見很好啦,因為當時在,他們現在只是認為說,趕快讓他先修了再說,所 以在這個情況下,大家還是忍著很多意見沒有講,情況是這樣子,送出來 了。…因為有一些,呃,怎麼講?如果說你要強制拆除的話,他們一定不 要,業界當然希望要有強制拆除這個機制,當然這裡面要很多配套措施,
我想大家立場不一樣。」(訪談紀錄,A)
以下分別從行政機關、利益團體和營建業者的角度分析與討論其對於都市 更新政策主要議題的看法。
壹、 行政機關:重建式都更
主管機關在行政資源有限的情況下,長期以來皆認為透過民間業者資源投 資參與有利於政策執行,人民與官僚的關係界定在市場的體制下,都市更新政 策鼓勵以競爭、企業精神、擴大選擇和增進效率等方式,取代傳統官僚的獨 佔。雖然實施者本身擁有較多資訊可能引發投機的自利行為,使得地主將付出 一定的交易成本,但市場中的公司組織處於多元競爭的狀態,地主仍可透過價 格競爭以減輕不利益的情況。
「那就要看那個實施者,他們怎麼去談阿,進去的時候他談,很多人 都可以談,對不對?那等到你要核定,我這個事業計畫送進來,那時 候才算數,對不對?那前面大家可以競爭,那我們希望這樣競爭的結 果,事實上是老百姓受益,所以這個我們也沒錯啊。」(訪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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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y’s Comprehensive Zoning Revision of 1961)和住宅品質規則,該案基於整 體都市設計規劃,規定給予在某些特定的高密度住宅區或商業區提供合乎要求‧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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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此一制度時,並不是依照各行政區發展分別給予容積獎勵,而是不分個案一 律適用相同標準,有些業者甚至抱怨既然已經訂定了明確標準,應該有申請就 要發放相對應的容積值(訪談紀錄,C、D)。
另一方面,都更後的大樓因為有電梯、大廳等公設,將會稀釋住戶實際居 住坪數,屋齡超過 30 年的老公寓多位於住三使用分區的巷弄內,當時合法的 建蔽率為 60%,以四層樓公寓計算,則容積率為 60%×4=240%,若為五樓 層,容積率為 300%,皆遠超過現行容積率,而且公設比可能只有 5%以下,
故新成屋的分配坪數若要維持原室內坪數,則勢必要增加所有權狀上的坪數,
但對業者而言就會增加興建成本,除非該地區房價夠高,否則建商通常不願意 投資(胡偉良,2013)。基此,地方政府選擇以高幅度的容積獎勵作為實施者 參與的誘因,並且以都市實際居住人口推估,評估結果認為目前已有足夠的公 共設施可以承載居住人口,並且認為高容積高強度的建物不僅不會降低居住品 質,還可以減少建蔽率,增加人行步道、綠地、消防通道等公共活動空間提升 周遭環境,此外,往上發展的新屋可以解決早期興建建物的違建和停車問題,
進而增進公共利益。
「台北市的人口可以容納 350 萬人,主要計畫當時所有公共設施公共工程 都是以 350 萬人來規劃的。呃,我們的人口嚴格講起來,所謂 262 萬人跟
97 萬戶,都是超估的…97 萬戶,那是用民政系統推估這個戶數,那如果
按照我們都發局來講這個住宅區所分配出來的東西的話,那你只有 70 幾 萬戶而已,對不對?所以我們是估多了,所以我們這樣講應該很合理阿,我還可以再往上漲很多空間上去,所以我要重新再適度增加是 OK 的。」
「所以來以這個規模要讓他往上發展是很正常的,你就是矮胖變瘦高嘛,
矮胖就是沒有公共、沒有人行道、步道,沒有汽機車停車空間嘛,沒有救 災搶救空間,一變瘦高,全部重弄,所有的問題就解決了阿,那我們只有 循序漸進地往這條路走。」(訪談紀錄,B)
都市更新的公共利益備受爭議之際,內政部李鴻源部長則多次公開強調都 更能提升老舊建物安全,以此強化政策的正當性,並且提出防災型都更推動機 制,提高優先劃設防災型都更基地的法定容積,還有高於一般都更的 1.5 倍額 外容積獎勵,成為一種都市更新的新類型。台北市府在張金鶚副市長上任之 後,也推出呼應居住安全問題的老屋健檢方案。為了改善住屋的耐震強度,無 形之間又更加著重建物重建式的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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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ysical Blight),也要改善「經濟環境的衰敗」(Economical Blight)23,希望提 供市中心更多就業機會和經濟發展,故又印證了規劃單位和技術官僚如何串聯 都更政策與經濟政策的思維。在此次都更條例修法當中,該基金會執行長多次 參與了營建署的修法討論,並提供諸多意見。
而社團法人台灣都市再生學會,不僅擔任營建署都更計劃總顧問,甚至在 附屬研究中心,成立「大世紀都市更新整合開發聯盟」,大力推行「都市更新 一條龍(UR AIO,All in One)」,聯盟會員多數是建設、開發公司,「以因 案制宜、量身訂作之方式,緊密串聯都市更新事業水平完整整合機制,主動積 極協助民間都市更新事業之推動,確保都市更新事業整體效益,期能達到都市
23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網站介紹
http://www.ur.org.tw/about.asp?ab1_sn=2&ab1_lang=1&mshow=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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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的總體目標。24 」在內政部修法草案公告之後,又遊說了張慶忠委員提 出了修法版本。
這些以專業、非營利組織型態活躍於都更市場的團體,皆肯定容積獎勵 此一政策工具的正當性,認為容積率可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質,透過都更,建 蔽率縮小,留下空地設置人行步道、綠地、消防通道等公共空間,由於經濟 水平提升,國民對於住房面積的需求大幅提高,容積獎勵可以增加原住戶的 居住空間,以前述原因作為駁斥高容積率對居住品質產生負面影響之論述,
更以香港、新加坡、紐約等國際都會的建築容積率遠超過台北市為例,表示 都市更新的容積獎勵提高並無不妥,不需要總量管制之設計。
「我第一個反過來要質疑是,為什麼要有總量管制?為什麼要總量管 制?總量制的意義何在?那總量是如何被推估出來的?其實這裡面每個 都是問號,所以他們好像是先造了一個神,那我只要跟這個神的形象不 合的,現實世界就是錯的,那我這也不贊成,這種對總量管制的想法都 是,大概在歐美大概是 60 年代的這種什麼,所謂叫做 Growth Control 的 這樣的想法,但是現在幾乎我們到美國、到日本,去任何一個國家去 走、去訪問、跟他們討論,幾乎沒有人家在意這個事情,為什麼?因為 我們的人口已經穩定了,所以一個都市裡面,不管我有沒有總量管制,
他說會有大量的人去湧入,然後去要蓋很大很大量的房子,這種狀況已 經不存在,現在台灣跟大多數的這個以開發國家的問題是怎麼樣?是投
他說會有大量的人去湧入,然後去要蓋很大很大量的房子,這種狀況已 經不存在,現在台灣跟大多數的這個以開發國家的問題是怎麼樣?是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