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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政策搖擺之際,極有可能幾經折衝之後,出現 J .Kingdom 所謂政策企業家 之角色,能夠在政治流、政策流與問題流合一時,緊抓住政策窗時機,造就我 國都更政策非連續性的改變。無論最終結果是否真實造就政策變遷,此一過程 對現行實務仍有其特殊意義,故本章嘗試一窺現階段不同參與者如何闡述其政 策信仰,進而互相影響的過程。

第一節 都更利益鐵三角的政策信仰

原則上,此一政策倡議聯盟肯定現行的都市更新政策,有受訪者認為文 林苑事件是單純個案問題,不應因此而全盤推翻此一政策,認為修法只是為 了回應民意的權宜之計,甚至不看好未來修法的結果。

「修法只是一個障眼法而已,任何一個政府只要碰到有難處理的事情,就 說我們來修法,這只是一個政治工程,這個不是一個什麼長治久安,或者 是為了什麼,那這樣子就是代表說,我們政府以前做的事情都是錯的嗎?

不會吧。這個、我覺得這個、這個,你去看好了,只要任何的爭議,大概 就說我來修法,這個是一個常用的一個、一個手法,來減少民意代表也 好,或減少社會上面對某些事情的一些爭議,可是真正進了立法院,你說 那個法可以修的過嗎?不一定,往往都修不過,所以行政單位就可以兩手 一攤,不是我的問題,是你們立法單位的問題,是不是?因為質詢的時候 是一位立法委員去質詢,那一個法律要通過表決,是整個院所有的幾百個 立法委員一起表決,所以就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你只要你們立法院同意 就 OK,不會同意的,因為當初這個法律會通過,一定是大多數的委員接 受的某一個法案,你今天單一某一個委員想要翻案、想要翻盤的時候,哪 有那麼簡單,除非真的當初可能立法有疏失,要不然的話應該是不太那麼 容易去翻盤的,對。像今天其實有很多立法委員也在講,你這修法幅度也 太大了一點吧?怎麼會修法幅度修到這麼大呢?」 (訪談紀錄,D)

從行政院版的實際修法草案可發現,修正的 18 個條例當中,最主要的變 革在於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也就是發動都更此一階段的地主同意門檻提 高,以及賦予實施者更多資訊揭露的義務。值得注意的是,行政院版的修法 雖是源於內政部營建署所提的修法草案,然而在內政部版的修法當中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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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個條例,到行政院送交立法院的草案時,受到特定行動者的影響,諸多修 正的條文有所改變。

「其實現在官方版已經有一些條文都受到建商影響,就那些條文其實我是 很反對的,在內政部那個時候,在營建署那個時候就不是那樣的,到了最 後到行政院的時候,行政院版本有一些硬是要把他放進去,譬如說像同意 書撤回的這個問題,本來是沒有限制的,後來就建商又給他一些很奇怪的 但書,類似這樣的。」(訪談紀錄,F)

「我當然最認同的還是營建署的版本,對,行政院那個版本,我也覺得未 見很好啦,因為當時在,他們現在只是認為說,趕快讓他先修了再說,所 以在這個情況下,大家還是忍著很多意見沒有講,情況是這樣子,送出來 了。…因為有一些,呃,怎麼講?如果說你要強制拆除的話,他們一定不 要,業界當然希望要有強制拆除這個機制,當然這裡面要很多配套措施,

我想大家立場不一樣。」(訪談紀錄,A)

以下分別從行政機關、利益團體和營建業者的角度分析與討論其對於都市 更新政策主要議題的看法。

壹、 行政機關:重建式都更

主管機關在行政資源有限的情況下,長期以來皆認為透過民間業者資源投 資參與有利於政策執行,人民與官僚的關係界定在市場的體制下,都市更新政 策鼓勵以競爭、企業精神、擴大選擇和增進效率等方式,取代傳統官僚的獨 佔。雖然實施者本身擁有較多資訊可能引發投機的自利行為,使得地主將付出 一定的交易成本,但市場中的公司組織處於多元競爭的狀態,地主仍可透過價 格競爭以減輕不利益的情況。

「那就要看那個實施者,他們怎麼去談阿,進去的時候他談,很多人 都可以談,對不對?那等到你要核定,我這個事業計畫送進來,那時 候才算數,對不對?那前面大家可以競爭,那我們希望這樣競爭的結 果,事實上是老百姓受益,所以這個我們也沒錯啊。」(訪談紀錄,

City’s Comprehensive Zoning Revision of 1961)和住宅品質規則,該案基於整 體都市設計規劃,規定給予在某些特定的高密度住宅區或商業區提供合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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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此一制度時,並不是依照各行政區發展分別給予容積獎勵,而是不分個案一 律適用相同標準,有些業者甚至抱怨既然已經訂定了明確標準,應該有申請就 要發放相對應的容積值(訪談紀錄,C、D)。

另一方面,都更後的大樓因為有電梯、大廳等公設,將會稀釋住戶實際居 住坪數,屋齡超過 30 年的老公寓多位於住三使用分區的巷弄內,當時合法的 建蔽率為 60%,以四層樓公寓計算,則容積率為 60%×4=240%,若為五樓 層,容積率為 300%,皆遠超過現行容積率,而且公設比可能只有 5%以下,

故新成屋的分配坪數若要維持原室內坪數,則勢必要增加所有權狀上的坪數,

但對業者而言就會增加興建成本,除非該地區房價夠高,否則建商通常不願意 投資(胡偉良,2013)。基此,地方政府選擇以高幅度的容積獎勵作為實施者 參與的誘因,並且以都市實際居住人口推估,評估結果認為目前已有足夠的公 共設施可以承載居住人口,並且認為高容積高強度的建物不僅不會降低居住品 質,還可以減少建蔽率,增加人行步道、綠地、消防通道等公共活動空間提升 周遭環境,此外,往上發展的新屋可以解決早期興建建物的違建和停車問題,

進而增進公共利益。

「台北市的人口可以容納 350 萬人,主要計畫當時所有公共設施公共工程 都是以 350 萬人來規劃的。呃,我們的人口嚴格講起來,所謂 262 萬人跟

97 萬戶,都是超估的…97 萬戶,那是用民政系統推估這個戶數,那如果

按照我們都發局來講這個住宅區所分配出來的東西的話,那你只有 70 幾 萬戶而已,對不對?所以我們是估多了,所以我們這樣講應該很合理阿,

我還可以再往上漲很多空間上去,所以我要重新再適度增加是 OK 的。」

「所以來以這個規模要讓他往上發展是很正常的,你就是矮胖變瘦高嘛,

矮胖就是沒有公共、沒有人行道、步道,沒有汽機車停車空間嘛,沒有救 災搶救空間,一變瘦高,全部重弄,所有的問題就解決了阿,那我們只有 循序漸進地往這條路走。」(訪談紀錄,B)

都市更新的公共利益備受爭議之際,內政部李鴻源部長則多次公開強調都 更能提升老舊建物安全,以此強化政策的正當性,並且提出防災型都更推動機 制,提高優先劃設防災型都更基地的法定容積,還有高於一般都更的 1.5 倍額 外容積獎勵,成為一種都市更新的新類型。台北市府在張金鶚副市長上任之 後,也推出呼應居住安全問題的老屋健檢方案。為了改善住屋的耐震強度,無 形之間又更加著重建物重建式的都更。

(Physical Blight),也要改善「經濟環境的衰敗」(Economical Blight)23,希望提 供市中心更多就業機會和經濟發展,故又印證了規劃單位和技術官僚如何串聯 都更政策與經濟政策的思維。在此次都更條例修法當中,該基金會執行長多次 參與了營建署的修法討論,並提供諸多意見。

而社團法人台灣都市再生學會,不僅擔任營建署都更計劃總顧問,甚至在 附屬研究中心,成立「大世紀都市更新整合開發聯盟」,大力推行「都市更新 一條龍(UR AIO,All in One)」,聯盟會員多數是建設、開發公司,「以因 案制宜、量身訂作之方式,緊密串聯都市更新事業水平完整整合機制,主動積 極協助民間都市更新事業之推動,確保都市更新事業整體效益,期能達到都市

23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網站介紹

http://www.ur.org.tw/about.asp?ab1_sn=2&ab1_lang=1&mshow=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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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的總體目標。24 」在內政部修法草案公告之後,又遊說了張慶忠委員提 出了修法版本。

這些以專業、非營利組織型態活躍於都更市場的團體,皆肯定容積獎勵 此一政策工具的正當性,認為容積率可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質,透過都更,建 蔽率縮小,留下空地設置人行步道、綠地、消防通道等公共空間,由於經濟 水平提升,國民對於住房面積的需求大幅提高,容積獎勵可以增加原住戶的 居住空間,以前述原因作為駁斥高容積率對居住品質產生負面影響之論述,

更以香港、新加坡、紐約等國際都會的建築容積率遠超過台北市為例,表示 都市更新的容積獎勵提高並無不妥,不需要總量管制之設計。

「我第一個反過來要質疑是,為什麼要有總量管制?為什麼要總量管 制?總量制的意義何在?那總量是如何被推估出來的?其實這裡面每個 都是問號,所以他們好像是先造了一個神,那我只要跟這個神的形象不 合的,現實世界就是錯的,那我這也不贊成,這種對總量管制的想法都 是,大概在歐美大概是 60 年代的這種什麼,所謂叫做 Growth Control 的 這樣的想法,但是現在幾乎我們到美國、到日本,去任何一個國家去 走、去訪問、跟他們討論,幾乎沒有人家在意這個事情,為什麼?因為 我們的人口已經穩定了,所以一個都市裡面,不管我有沒有總量管制,

他說會有大量的人去湧入,然後去要蓋很大很大量的房子,這種狀況已 經不存在,現在台灣跟大多數的這個以開發國家的問題是怎麼樣?是投

他說會有大量的人去湧入,然後去要蓋很大很大量的房子,這種狀況已 經不存在,現在台灣跟大多數的這個以開發國家的問題是怎麼樣?是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