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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 我國都市更新政策發展

第一節 產業經濟與選舉政績

法案名稱是反應立法精神、方向與目的之重要表徵,而法制結構的變遷深 受時空環境背景系絡影響,因應社經資源背景結構,難謂一夕之間不連續改 變,而是漸進性逐步變化,體現了公共選擇行為之間的價值競逐,重新檢視過 去權力結構的移轉流變,對於現行實務有其意義。都市更新最早見於法律層面 是 1964 年都市計畫法修法增列舊市區改造篇章,當時都市更新事業受到都市 計畫法制規範,由政府高度管轄,但實務上推動困難重重,尤其在用地取得方 面,以徵收或市地重劃的強制手段,往往難以予以相關權利人滿意的補償和安 置,籌措財源不易,政府作為都市更新政策主體的方式顯然交易成本過高,受 管制者亦須直接承擔龐大的順服成本(Parker,2002)。對此,1973 年舊市區 改造修法為舊市區更新,並將整建維護納入更新,同時擴增地方政府實施都市 計畫之經費管道以化解辦理都市更新之困難,但仍不足以支持管制成本。

對台北市而言,都市更新不僅止於改善窳陋、衛生問題,更要回應人口成 長、都市發展的壓力,1976 年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處成立更新科,台北市自 此有了都市更新專責機構,更於 1983 年獨步全國頒布實行台北市都市更新實 施辦法,進而影響帶動中央法規制定內容(吳彩珠,2002),特別是基於更新 實施辦法推動成效有限,如台北市更新計畫選定推動的 26 個地區均未完成更 新,即使是公有土地為主的地區亦是如此(賴宗明,1999),政府主導都市更 新的能力不足並且不符市場效率,故於 1993 年增訂獎勵私人團體興辦都市更 新事業的專章,導入了市場參與都更的機制,並增加都市更新基金設置、容積 獎勵、建築物高度放寬等(林元興、黃正義,1997)諸多母法所未規定的措施 增加誘因,乃至於實施至今的我國都市更新條例,均以私部門投資辦理或是公 私合夥為主。

都市更新條例的緣起,溯自 1979 年內政部要求北市府報部研辦都市更新 相關事項及具體意見,復於 1982 年正式委託都市計畫學會研擬、營建署草擬 都市更新條例,該條例中間一度不受重視而停擺,直到 1995 年由立委張俊宏 等人提案,向立法院提出審議第一份都市更新條例。又經 1996 年 6 月經建會

夫,2005;蔡馨儀,2011)。

為了加速辦理都市更新,爾後修法頻繁(詳參本章第二節),漸趨解制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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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政策,住戶可以「容積加兩倍,舊屋免費換新屋,附帶停車位」(彭龍 三、王顥中,2012)。此一看似都更利多的政策,在實務界卻廣受批評。

都市更新不是只是說我把餅做大了,大家就會去更新。不是這麼簡單,因 為地權的問題本來就很複雜,可能一塊土地上面有三十個人、四十個人,

你怎麼樣去取得三四十個人的同意,這才是真正最困難的事情。那,當然 有誘因很好,大家會比較願意往前走,可是不是只有誘因,你要有很多的 機制,像權利變換的機制,你才有辦法去解決複雜的權利的問題,那這個 都需要很多的時間,法令的配合,才有辦法做得到。所以這個是事實上郝 龍斌那個東西是很明顯的他是一個政治的、目的的東西,因為你只要喊得 出這樣的口號,你就會當選,很簡單。你只要喊得出來你就會當選,不管 你會不會做得到,反正做不到也沒有關係,我已經先選上了。(訪談紀 錄,D)

2011 年台北市府再推出「有錢自己賺」的口號,給予自辦更新規劃和推 動的費用補貼,最高可達 520 萬元。為了有效加速北市老舊房屋重建速度,台 北市府除「老舊公寓更新專案」、「一般都市更新」、「公辦都市更新」及

「防災型都市更新」等 4 類既有都市更新機制,在 2013 年 9 月新增「都市更 新快速通關」及「老屋重建」方案,而新北市府也有「簡易都更」方案和以 1000 萬元為上限的老屋拉皮補助。都更政策演變至此,不但蘊釀了產業政策 的邏輯,更象徵了地方首長的政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