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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小結

在現代高度分化和多元核心的社會中,沒有任何一個政策聯盟及其次級團 體佔有完全優勢位置,每個次級團體都是自我參照的運作系統,每個團體對於 其他團體的反應是根據其內部的運作法則與過去環境變化的互動經驗所形成,

有些偶然的危機則可能使各個群體之間的關係重新調整,而這些團體本身的結 構特性、組成成員的利益及團體的慣性等,都會對不同政策聯盟之間的互動方 式產生影響。觀察此一政策倡議的過程已知,都市更新條例修法並不是個別法 令細節的問題,而是技術官僚如何思考、如何規劃都市更新的認知問題。不同 政策倡議聯盟彼此的政策信仰落差,導致對支持的政策執行方式互有歧見,難 以產生共識。例如,都市更新發展基金會對於社運團體嘗試輔導居民自辦都更 之理念,極度不看好,以其實務經驗而論,認為自力造屋的自主都更過於理想 化,不夠務實,難以成功。

丁執行長表示,台灣的社會環境與日本不同,由社區居民自組更新會的方 式進行都市更新,是難以企及的理想。以 921 自力造屋更新為例,只有少 數社區能夠團結一致,理性溝通、凝聚共識,完成更新,大部分社區仍有 更新會成員或住戶,勾結建築師、營造廠、零售商等情形,嚴重延宕更新 進度,在台北,願意自己出資蓋房子的地主也是鳳毛麟角。大家期待在沒 有建商、沒有容積獎勵的情形下,完成都市更新,幾乎是不可能的。

劉教授則回應,台灣地主與建商私下進行的利益談判,更突顯這些案例僅 是住宅重建的事實。我們對都市的願景,無法建立在過度現實而沒有理想 的基礎上,以社區營造的方式進行都更,就是希望調整大家只重視土地交 換利益的現況,希望未來都市更新能清楚區分公辦都市更新,以及民間自 辦的住宅重建。具有公共性的公辦都更可給予高度容積獎勵,但不具公共 利益的住宅重建,則要著重社區居民的溝通協調,進而強化更新會的角 色。蔡律師認為,以住民為主體,推動都更確實有很多問題,但是傳統以 建商擔任實施者的協商方式,是建商單獨和個別地主洽談,地主之間沒有 形成共識的機會。(12/11/07 本研究田野觀察筆記)

受訪者以政府補助自辦都更的成效不彰為例,認為都更由誰執行之問題實 繫於參與者之認知,並非修法或是政策本身所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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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法律是一個中性的東西,並沒有去涉及說你只可以用 A 不可以 用 B,法律裡面 A 也可以 B 也可以,這是見仁見智。法律沒有去判斷說你 一定要走 A 或一定要走 B,沒有這樣的一個 judgment。那如果大家有先入 為主認為說這個法律就是偏向 A 而沒有鼓勵 B,其實這個都、我都覺得這 樣的 judgment 是不正確的,因為事實上當初 921 重建的時候,我們用的全 部都是自力造屋,很少有建商。你看為什麼說自力造屋會做不起來,那問 題不在是不是自力造屋,也不是在什麼建商主導,都不是!是每個人期望 的都市更新是什麼的東西,是這個問題。那這個跟法一點關係都沒有。所 以說政策上面要去鼓勵什麼或不鼓勵什麼,其實坦白講,我坦白講就是,

過去十幾年我們觀察到的台灣的政府是一個非常弱勢的政府,所以什麼政 策,哼, nobody care。有政策有什麼用?有了政策也不會讓他動得比較 快一點,沒有政策也不見得這件事就做不下去。所以談政策,台灣的政府 沒有政策。那政策就算有了,so what?沒有什麼影響。」(訪談紀錄,

D)

在不同倡議團體論辯的過程當中,有一個備受爭論的問題觸及到了政策信 仰核心,都更利益鐵三角此一政策聯盟認為,相較於世界各國都市更新處理私 權土地的方式,我國都市更新制度係參考日本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並非參考 美國以推土機方式強迫住戶搬遷,相較英美法系國家徵收方式,已屬較為保障 私有產權,而且透過權利變換制度容許不願參加都更的地主也擁有參與分配更 新後房地之權利,對於原權利人最為尊重保護(丁致成,2012)。若以文林苑 事件為例,少數反對戶尚能因為權利變換的設計而獲取高額房地產利益,並非 需要保障的弱勢。根據此一脈絡,阻擋了 36 戶權益的王家人和支持者反而是 妨礙公共利益者。

「台灣的都更是全世界最仁慈的都更!」

(12/11/07 本研究田野觀察筆記)

「36 條是必要之痛!不是必要之惡,他一點都不惡,因為他是要解決問 題。…而且 36 條只要在更新條例作權利變換的時候才會適用,沒有權利 變換就沒有 36 條,就沒有強制驅離這件事情,所以我們來看看權利變換 的精神是什麼?是要安置,是要給他新的房屋,絕對沒有強迫驅離這件 事情,因為他是會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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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13 本研究田野觀察筆記)

相對而言,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則抱持完全相反的立場,認為權利變換制 度表面上看起來是溫和、中性,實則單方面決定交易價格的隱性過程,當這個 結構關係始終錯誤指認,都市更新的必要性和公共利益就難以獲得真正的檢 討。而在這個體制之下,非地主身分的房屋使用者幾乎毫無保障,如租屋者不 會被調查繼續在原地居住的意願,這些都有可能造成強迫驅逐的情況。

如果我們重新回過頭來看現在現行的都更條例,蘿蔔是容積獎勵,…棒子 是強徵強拆條款對不對?是給現在不合作的居住者,或者是比如說不當得 利的拆屋還地的這些訴訟,是給現在的實際上這些居住者,而不是給實施 者的,剛剛講這個監督的法令,監督跟罰則明明是給實施者的棒子對不 對?完全沒有作用,所以就是天底下哪有這麼好康的事情,就是說基本上 實施者能夠擁有蘿蔔,而且實施者又可以擁有棒子,因為他可以跟政府申 請,然後而且他的一切所作所為完全不需要受到政府監督,這你可以知道 這個整個邏輯的荒謬,所以在這情況底下我們要就是,基本上就覺得那你 重新從我剛剛講的這個架構,就是蘿蔔是給實施者,棒子又是給實施者拿 的,那這個強拆條款到底有沒有存在的必要?(訪談紀錄,G)

從這個爭辯當中值得進一步思考的是,不同類型的權利之間是否可以交 換?選擇居住方式的權利能不能透過權利變換制度換算出市場價格?現行的制 度是承認並且同意的,訪談與參與觀察的過程中可看出,政府官員和專業技術 服務機構均認為若因為少數人不願意加入都更,將造成都更無法進行,因此必 須要有強制拆除的手段才能達到公共目的,此時私人財產權應該有所退讓,被 拆除的住戶有所犧牲,因此法律也規定可以給予補償,權利變換制度的補償已 足以保障參與地主的權益,。而反對住戶和民間團體則以家不賣也不拆之論述 來彰顯房地產對其除了經濟價值之外,尚具有其他所不能或是不願交換的價 值,於是衍生出基本權、居住權和都更條例違憲的議題。選擇不參加都更案的 住戶,無論是出於理性自利或是情感訴求,其合法土地所有權實則橫跨了財產 權和居住權的界線,當反省政策問題之際,若單獨偏重其一,將來在政策執行 上仍必須面對類似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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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陸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主要嘗試回到當下政治進行反思,在國家發展主義的主導下,都市 計劃體制為促進空間活化,由歐美引入台灣,但在地方社會、資本治理結構當 中,都市計劃一直只有部分得以施行。面對全球經濟等歷史變遷,都市更新作 為都市計劃另類空間治理,都市更新打造成國家產業發展的一環,以新公共管 理的主體呈現。在這個過程,都更政策象徵了房地產經濟,甚至是特定民選首 長的政績。本研究無疑是整體政治經濟之下機會結構的產物,得力於當下國內 對於土地、都市議題激烈爭論之氛圍,得以在政策變遷之際的田野進行觀察,

並尋求實務和理論之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