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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系統外部事件—釋字 7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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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政策系統外部事件—釋字 709 號

文林苑事件經過一年的沉澱,整個都市更新政策系統再度出現一個具有衝 擊性的外部事件,那就是 709 號釋憲,不同政策倡議聯盟的參與者因此重新面 臨了挑戰。經由士林王家辯護律師之申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 2013 年 4 月 26 日針對文林苑案、永春案及土城大慶信義福邨案等都更案,宣告都更條例 第 10 條第 1 項、第 10 條第 2 項和第 19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違憲,必須於 2014 年 4 月 25 日前檢討修正,否則將定期失效。違憲條文主要是在自行劃設更新 單元的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階段,重點為:

一、 核准都更事業概要程序,未設置適當組織加以審議,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 悉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與憲法之正當程序要求相違。依都更條例 第 16 條規定,都更事業概要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即可。

二、 有關申請都更事業概要核准之權利人同意比例,僅及都更單元內所有權 人暨土地樓地板面積之 1/10,亦不符正當程序。

三、 未規定主管機關將更新事業計畫資訊,對更新單元之內其他土地及合法 建物所有權人分別送達,亦未規定主管機關應舉辦公開聽證。

其中,大法官進一步要求將第 19 條第 3 項之事業計畫審議前公開展覽 30 日,改成對所有權人分別送達,並舉辦公開聽證,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 為意見陳述及辯論,主管機關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 作成核定。由於原本的都更公聽會,利害關係人雖然也可以陳述意見,但僅 供行政機關參考,實際不受其拘束,亦無答辯說明之義務,恐流於形式,而 聽證則有準司法程序的功能,具有拘束行政決定內容之效,故解釋文的意旨 代表了將以正式行政程序取代非正式行政程序,有助於提升都市更新的公民 參與,若反對目前的規劃,則可救濟。而大法官會議解釋之位階等同法律,

按照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規定,都市更新應該舉行聽證,此舉可謂推翻了長 期以來的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領域免除聽證義務之實務見解。由於都市計畫 屬於行政計畫之一種,過去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計畫「應聽證」的操作,依行 政程序法第 164 條:「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 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 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多以計畫須同時具備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 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以及多數不同行政 機關權限者三項要件,始受該條拘束而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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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一過渡期間內,內政部於 2013 年 5 月 23、24 日研議以行政程序法 的聽證代替現行公聽會,制定了給地方政府舉辦都更聽證的基本原則,然 而,行政程序法自 2001 年 1 月實行 12 年迄今,只有通傳會、原能會、中選 會、經濟部有實務操作經驗和制定相關行政規則,地方政府過去未執行過聽 證會,行政機關和相關權利人自此面臨了一連串新的挑戰,甚至可能對於其 他類似的開發計畫行政,如都市計畫法、土地徵收條例、市地重劃辦法產生 蝴蝶效應(訪談紀錄,E、F),這是本號解釋文對於都市更新最大的衝擊。

全國第一場到第四場的都市更新案聽證由新北市政府舉辦,形式為公聽暨 聽證,意思是第一小時辦公聽會第二小時辦聽證會,由都更處正工程司擔任程 序的主持,審議委員列席聆聽,結束前發表會議結論。台北市府則在 2013 年 7 月 9 日首先訂定〈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公聽會程序作業要點〉,稱其為 聽證型的公聽會,由審議委員何芳子擔任主持,前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負責程序 執行,然而實質執行的過程發現,當場確認發言的時間遠大於陳述時間,陳情 人發言經常毫無重點,只說希望盡速都更,有異議者又缺乏舉證支持,而且禁 止錄音、錄影與照相(2013/07/10、2013/08/16 本研究田野觀察筆記)。地方 政府主管機關原本就已經有業務量大、人員流動率高的問題(訪談紀錄,A、

D),為了因應釋憲對於聽證的要求,行政成本有所增加,而其執行聽證目前 成效不彰,屢遭各界批評,希望中央訂定統一明確的規定辦法以資依循。

「而且第一件聽證案,在台北市還沒有啦,那個新北市剛剛有一件,對,

那件就搞得亂七八糟,我們也想看看台北市將來會怎麼樣運作,這個我是 滿訝異的,但這點我是覺得大法官講得非常好的,只是我有點氣的就是 說,他可能沒有講清楚,造成現在大家又用,又、又,唉,不知道,就是 聽證不像聽證、公聽不像公聽。」(訪談紀錄,F)

「這個基本上是,我覺得會有一陣子的陣痛期,不過久了可能也找到方法 了,或許也可以比較順利的往下走這樣子,因為對行政機關來講,這個真 的是一個全新的功課,根本連聽都沒有聽過,我可以這樣講,市政府 8 萬 多個員工裡面,有能力可以做聽證會的這樣的一個官員,可以跟你講,鳳 毛麟角,可能連 1 個、2 個都找不到,台北市政府,不要講其他、其他市 政府,光台北市政府可能就找不到適任的官員,現在台面上的局長、這些 處長、副處長、副局長,幾乎沒有半個人知道該怎麼處理,最要受訓練的 是他們,但是今天在那邊忙了半天的都是那些下面的小嘍嘍,其實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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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訓練的是他們,但是他們不會做,所以這件事情大概就是,到最後 大家都混過去了,看怎麼樣的方法混過去而已這樣子。 」(訪談紀錄,

D)

在都更條例設立聽證專章,遂成為一個修法的新方向。目前提出的眾多修 法版本當中,唯有民間版修法條例有設計在都市計畫階段就要舉辦聽證,包含 行政院版其他版本則無任何關於聽證程序的條文,某種程度而言有構成違憲的 可能性。

欲落實 709 號解釋文之意旨到都更條例的修法,卻也產生幾項疑義和實務 操作的困難:首先,是否完全不舉辦公開展覽,僅以送達都市更新計畫書取 代?一本計畫書往往高達上百頁,而每案的權利人數亦多,送達的形式如採書 面,可能會耗費大量行政成本,若改成寄送光碟是否可行?是否衍伸數位落差 的問題?再者,公聽會是否仍應該保留,提供權利人了解該案?聽證會舉辦的 時點應在事業概要、事業計畫或審議哪一階段?聽證的具體議題為何,由誰擔 任主持人?在公辦都更的案件,主管機關主持聽證有無球員兼裁判之虞?陳情 人的聽證準備與實施者相較可能產生武器不對等問題?由於解釋文並未對於前 述問題有細膩的說明,各方對此爭論不休。 (2013/8/16 田野觀察筆記)

「因為他還有剩餘的都法律上面的一些問題,譬如說你們有聽證會,那公 聽會呢?是不是公聽會就可以不用辦?那還有聽證會出來的結果就可以約 束行政命令,可是我們的真正的行政的決策,是在審議會裡面做成的,所 以公聽會跟審議會如果出現矛盾怎麼辦?是以公聽會的,不是,是以聽證 會的結論為結論呢,是為行政的判斷,還是審議會的結論為行政的判斷?

兩個都在同一個局,同一個首長之下 control,如果是發生了這個兩個前後 的矛盾,到底是審議會說的算,還是聽證會說的算?」

「一個都市更新案裡面的議題往往超過 10 個以上,他的承情人可能有 20 個,20 個承情人可能有 40 個議題,請問你要怎麼聽證?光是安排這個爭 點,是不是把這 3 個人相似的議題合併處理還是怎麼樣,…,A 可能提出

2 個訴求,B 可能提出 10 個訴求,C 可能提出 1 個訴求,好多承情人,你

怎麼樣去把 A 的第二個訴求,跟 C 的第一個訴求去合併,還是分開?如 果全部分開,那可能有 40、50 個議題,40、50 個議題是不是要分別開聽 證會?還是一場聽證會裡面可以處理超過 10 個以上的議題?所以聽證會 到底是 1 場還是 10 場,還是 10 場之後再 10 場?…,我們碰過很多的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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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案裡面,永遠是各說各話,A 列舉出 10 個支持他的論點,然後實施者 就準備 10 個回答給他,結果他馬上變更戰略,他馬上再列出第 11 個到第

20 個的議題,你再去應付他,你應付完了之後,他再提出第 21 個到第 30

個議題,他永遠不斷在車輪戰你知道嗎?他議題永遠不固定,不斷的新的 議題不斷的跑出來,讓你窮於應付,那你是不是達到了已經可以雙方充分 陳述的地步,…,我們就碰過這樣的情況,那審議會光是聽他們 3 個律師 陳述,就陳述了將近 3 個小時,光 1 個人,1 個陳情人,搞 3 個律師來,

當場給你陳述意見就 3 個小時,請問這個、這個聽證會要怎麼樣結束?他 陳述意見 3 個小時,請問我回答要回答幾個小時?」(訪談紀錄,D)

法律界則對本號解釋多抱持正面肯定,然而民間修法團體開始擔心這一年 內只會修正與釋字相關的四個條文。

「然後署裡面的高層也在講,都市更新現在有 15 個版本,不要期待都市 更新修法那麼快,所以最終可能,我最擔心的可能就只修那 2 條。」

(2013/06/27 參與觀察田野筆記)

「現在因為立法院到最後卡死了嘛,什麼時候會正式再拿出來討論?不知 道,而且有傳出一個風聲就是說,因為 10 幾個版本太多了,所以他們…

太複雜他們不想碰,他們只想最簡單,就是只針對大法官會議解釋提到的 這幾條去修,第 10 條第一項,就是第一項、第二項,就是在這前期就是 開始介入實質的審查,然後比例提高,然後 19 條第三項改成聽證,但是 他們的聽證可能會是公聽化的,只是名稱用聽證,但是可能是公聽會化的 聽證。」

(訪談紀錄,E)

(訪談紀錄,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