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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都市更新政策決策過程由地方首長為主導,再加上制度、法令及政策 執行長期以來的缺陷,具有高度的政治目的。民選公職人員有興趣的是利用都 市更新的工具價值,影響特殊利益團體,以展現自己的政治實力和增加下次選 舉的勝算,因此傾向於喜歡會產生立即、高能見度利益,成本可以推到未來而 且難以辨認的計畫,立法者有強烈誘因要編列預算給取悅選區選民的計畫,如 此的政治程序迎合了有組織的利益團體,並鼓勵政府支出為少數人贏得豐厚的 利益,而犧牲其他大多數人。相較於有獲利時間壓力的業者、有政治利益考量 的民選首長,無任期壓力的行政機關,更適合主導整合的過程,而且整合的人 力不必然需要耗費大量行政人力成本,社區總體營造政策多年來所培育的社區 規劃師在一定條件下,和都市更新可以互相支援連結。
圖 6.2: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五小段都更案 資料來源:都市更新條例民間版修法聯盟說帖
第三節 後續研究建議與研究限制
研究者執行本研究的過程,與觀察對象相處的時間實屬有限,主要研究範 圍也只集中第八次都市更新條例修法以後迄今,故難以全盤掌握所有政策聯盟 當中行動者的意圖與作為,對於研究中外部特定事件的推斷,為保持解釋的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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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性,多半採取較為保守的論述。尤其是個人並無實際面臨都市更新的親身經 驗,對於都更戶的各方面觀察與了解仍有很多值得努力的空間,訪談對象原先 有設定一位極具代表性,並且參與眾多修法討論和行動的反對住戶,然而經過 反覆接觸仍然無法取得受訪者的信任與同意,雖然嘗試藉由過去媒體或個人的 訪問內容以深入其想法,但難免有遺珠之憾。其次,本研究採取參與觀察法,
身為研究者,與被研究者之間不平等的關係結構,對於個案和社會情境的詮 釋,有可能和研究對象的認知互相牴觸,而在介入事件的當下,研究者或受到 影響而漸漸偏離了理論的框架,或將具體事件分析過度限縮在理論框架的視 角,實有其難以避免之處。
針對後續研究建議,由於本研究的主題都市更新政策是個進行中、範圍擴 及全國並持續多年的長期公共政策,在研究過程當中,第九次修法的提案持續 不斷增加,之後也可能還會有更多的修法版本出現,或者出現第十次修法。故 後續研究者有更多樣化的研究角度可供選擇,尤其本次修法象徵了公民社會對 於公共服務有了更高的要求,釋字 709 號一年修法期限在即,未來修法完成之 後又將造成什麼影響,相當值得追蹤關注,可以從縱向時間分析,來檢視在打 房政策發酵、明年七合一選舉等重大政經事件發生之後,若整體大環境生態改 變,對本案產生什麼新的影響?
訪談過程中,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表示,該團體即將會有專人在立院實際 觀察紀錄接下來的會期實際修法的討論狀況,而這些修法的討論正能反映出,
不同政策倡議聯盟後續組織運作情況,以及未來修法時期遊說策略是否有所改 變,參與者影響力的此消彼漲,還有社會運動組織和民意代表之間的合作互動 關係,都是值得觀察的亮點,均能為我國公共行政學界提供可貴的實證研究,
並且提供實務界不同的視野。
最後,研究者衷心期盼我國都市更新政策能夠盡量納入公民社會的實質參 與,透過業界、政府和民眾的共同努力,共享美好的城市願景,也幫助民主政 治更加臻於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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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附錄一 訪談大綱
您好:
我正在進行有關都市更新條例修法的研究,希望透過以下問題探討,
對於我國都市更新政策能有更深入的了解。感謝您願意接受我的面訪,您 所提供的資料僅作學術分析之用,絕對保密,請您放心回答。再次謝謝您 對於本研究工作的支持。
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系碩士班學生 何品慧 敬 上
E-mail:
crystalgmail.fl95@g2.nctu.edu.tw 民間團體的訪談大綱
一、能否請您描述您對都市更新政策的態度為何?傾向支持或反對?原因 是?
二、目前立法院提案中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法版本多達 10 餘個,您個人如何評 價這些修法版本?最能認同的版本是?
三、您個人理想中的都市更新修法方向為何?曾經採取過哪些行動支持自己 的想法?預期可以為都市更新帶來什麼影響?
四、針對都市更新修法,您認為自己和不同意見的團體或個人之主要歧見為 何?
官員的訪談大綱
一、目前立法院提案中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法版本多達 10 餘個,您如何評價這 些修法版本?最能認同的版本是?
二、您認為理想中的都市更新修法方向為何?
三、過去台北市府的修法小組的研議方向是否和您觀點一致?若有差異,可 否請您說明?
四、當時市府修法小組的結論預期帶給都市更新政策什麼影響?
五、針對都市更新修法,您認為自己和不同意見的團體或個人之主要歧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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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六、民間曾經提出的修法意見,例如容積獎勵的限縮、增加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和都市計畫的連結,市府過去有無考慮採納?願意或不願意採納的原因 是?
七、依照過去實務經驗,與實施者的合作方式為何?
八、對台北市府的未來都市更新推動方式有無其他期待?或是將來修正更改 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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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都市更新核定案件數實施者統計
實施者 案件數
茂楷 1
寶舖 1
德運 4
墣永 1
福隆 3
冠德 1
昇立 1
鴻愷 1
華固 5
敦寶 1
兆鴻 1
麗源 2
耕莘 1
三一 1
友座 2
全坤 1
皇翔 4
文茂興業 1
欣偉傑 1
三豐 3
沅利 1
敦元 1
永陞 1
洪圓 1
奧斯卡 1
震一 1
台灣領航資產投資 1
東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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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會 14
管理委員會 9
總計 200
資料來源:整理自台北市都發局都市更新處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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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台北市都更顧問修法小組 20 點共識
一、規範實施者資格、增加實施者多元型態、建立地主組織之法人格及其組 織規範,以解決目前法令針對實施者之資格無明確規範及地主意見紛 歧,以致更新案推動屢有爭議之議題。
二、強化資訊公開及完備通知程序。要求實施者應提供完整之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書,及在不影響個人隱私下將權利變換計畫書、估價報告書給地主 知悉、並強化公聽會之通知程序及內容。
三、提高各階段同意門檻。建議劃定更新單元及概要同意比例應超過 1/2,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同意比例應超過 9/10,另概要核准通知應送達全部 所有權人。
四、建立溝通協商機制。申請過程中,審議前得由非官方組織協助所有權人 進行協商,審議時倘遇爭議案件,則可由審議會要求非官方組織協商後 始得續行審議,另應就非官方組織訂定規範、或提供所有權人另循都更 法院外仲裁機制之建立。
五、補充說明第一次小組會議共識四有關溝通協調機制之程序,於送件審議 前,倘涉及爭議,得由非官方組織協助所有權人進行協商;審議涉及爭 議時,應要求非官方組織進行協調;倘協商不成,所有權人得循仲裁機 制辦理。
六、刪除地方政府應負有代為拆遷之義務,回歸司法體系裁決拆除與否,並 由法院執行拆除。
七、建議刪除都市更新條例第 25 條之 1 條政府強制徵收之規定。
八、為確保估價師選定之公正性,建議明訂權利變換計畫範圍內三家估價師 之選定,需由實施者、地主及地方主管機關分別指定。
九、明訂更新案應於地上物完全拆除後,始得核發建照及預售。
十、建議劃定單元及事業概要合併辦理,同意比例門檻由原來之 1/10 提高 至 1/2,送件前應有自辦公聽會,送件後由地方主管機關召開公辦公聽 會,並應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始得確定範圍。不同意劃入更新單元者,應 敘明具體理由並以書面為之,供審議會參考。
十一、 建議新增權利變換計畫階段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之機制,其同意比例 門檻為 9/10。
十二、 百分之百協議合建之案件,比照權利變換增加稅賦減免之規定,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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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以簡化程序辦理,惟審議會仍應針對公益性部份進行審查。
十三、 建議同一更新單元內,倘有不同意重建者,得採整建維護方式處理。
十四、 為確保同意書之真實性,應檢附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或辦理公證,以保 障所有權人之權益。
十五、 為提升審議品質,建議明訂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 審查。
十六、 為提升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具體貢獻,劃定更新單元應回應都市計畫 之關係及其公益性之提供,公益性內容包括都市防災、結構安全、交通 系統、開放空間、公共設施等。
十七、 為保障住戶權益,建議明訂公平性之選配原則,原住戶應優先選配,
並考量其財務負擔能力,且不得以選配原則或設計規劃排除或限制原住 戶選配權益。
十八、 有關公有土地參與更新之機制,建議公辦更新時,公有土地應一併納 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參與更新;民間自辦更新時,應徵詢公有土 地機關是否有使用計畫並主導辦理更新之意願。
十九、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包括重建、整建及維護,惟現行條文內容以重建方 式為主,致執行整建維護面臨許多疑義(例如同時採二種以上處理方式 時,同意比例與容積獎勵如何分算、同一建築執照之部份建物擬採整建 維護困難等),故建議應於都市更新條例內另訂整建維護專章予以規 範。
二十、 強化所有權人之退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