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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政策,住戶可以「容積加兩倍,舊屋免費換新屋,附帶停車位」(彭龍 三、王顥中,2012)。此一看似都更利多的政策,在實務界卻廣受批評。

都市更新不是只是說我把餅做大了,大家就會去更新。不是這麼簡單,因 為地權的問題本來就很複雜,可能一塊土地上面有三十個人、四十個人,

你怎麼樣去取得三四十個人的同意,這才是真正最困難的事情。那,當然 有誘因很好,大家會比較願意往前走,可是不是只有誘因,你要有很多的 機制,像權利變換的機制,你才有辦法去解決複雜的權利的問題,那這個 都需要很多的時間,法令的配合,才有辦法做得到。所以這個是事實上郝 龍斌那個東西是很明顯的他是一個政治的、目的的東西,因為你只要喊得 出這樣的口號,你就會當選,很簡單。你只要喊得出來你就會當選,不管 你會不會做得到,反正做不到也沒有關係,我已經先選上了。(訪談紀 錄,D)

2011 年台北市府再推出「有錢自己賺」的口號,給予自辦更新規劃和推 動的費用補貼,最高可達 520 萬元。為了有效加速北市老舊房屋重建速度,台 北市府除「老舊公寓更新專案」、「一般都市更新」、「公辦都市更新」及

「防災型都市更新」等 4 類既有都市更新機制,在 2013 年 9 月新增「都市更 新快速通關」及「老屋重建」方案,而新北市府也有「簡易都更」方案和以 1000 萬元為上限的老屋拉皮補助。都更政策演變至此,不但蘊釀了產業政策 的邏輯,更象徵了地方首長的政績。

第二節 競租和被俘虜的機關

True, Jones 與 Baumgartner(1999)指出,政策過程通常是穩定的,即使 有所變遷也是漸進主義式的改變。尤其政治次級系統被某種利益所主導時,我 們就可以把政治次級系統視為政策獨占(policy monopoly),即謂在單一政策 領域中掌握政策制定權的制度性結構,而其權力為連結到政治核心價值的理念 或簡單直接的政策形象所壟斷。以下試檢視過去都市更新條例八次修法之沿 革,藉此描繪出更具體的政策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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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1:都市更新條例歷年修法紀錄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公布時間 提案者 內容 立法理由

2000.4.26 行政院 修正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

1998 年精省,調整組織編制

2003.1.29 台聯黨團 1. 修正第 19 條:

依第 7 條規劃之更新單元,已取得全體原所 有權人同意者,程序得簡化,免舉辦公開展 覽及公聽會。

2. 修正第 22 條:

依第 7 條規劃之更新單元,事業計畫報核原 所有權人同意門檻降低至 1/2。

3. 增訂第 22 條之 1:

1. 19 條:

參酌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

2. 22 條、22 條之 1:

將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中有關都市更新 部分納入條例中,使條例更具完整性。

3. 25 條之 1:

為避免都市地區或發生重大災害地區內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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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參與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逾期不領取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補償金時始提存之。該修 正案審議之時,內政部列席代表林中森次長 表示該項提案於實務執行上恐有困難,建議 以徵收方式取得。10

3. 第 27 條:

更新採用合建時,公有財產之參與協議將有 法可循。11

2006.5.17 台聯黨立委黃政哲 修正第 27 條:

增加公有土地處理之彈性規定,得讓售(多 是依公告現值)與實施者,如採標售時,實 施者並有優先承購權。

公有土地作為政策工具,應以讓售實施者方 式,鼓勵民間參與都市更新。因補償金於權 利變換相關法條已明確規定為經鑑價之更新 前價格,對公有土地之處理較不具彈性,因 此增列以專案讓售方式辦理12

2007.3.21 親民黨立委劉文雄、

親民黨立委李慶安、

民進黨立委薛凌、國

修正第 25 條之 1:

取消協議合建 8/10 人數門檻,僅需計算房

為加速都市更新單元內權利人之整合時程,

如更新單元內大部份(即 4/5 以上)之相關權

10 立法院公報 94 卷 15 期委員會紀錄 71-74 頁。

11立法院第 6 屆第 1 會期第 10 次會議案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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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黨立委張慶忠、國 民黨立委鄭金玲、無 黨籍立委蔡豪(曾任 中華民國不動產房仲 公會理事長)

地面積比例。 利同意辦理都市更新,人數即不應予計算。13

2007.7.04 國民黨立委李鴻鈞、

民進黨立委林國慶

修正第 27 條:

簡化公有土地違建戶之安置問題。

現有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安置補償方式處理 舊違章戶,對舊違章戶有較好的處理條例,

既容易達成搬遷安置協議。更新地區不可能 等待管理機關完成地上物騰空後再辦理更 新,且舊違章戶竟然可經由都市更新計畫獲 得較好條件,無不盡力爭取。便產生實施者 與管理機關相互扞格,產生更多處理都市更 新上的困難。14

2008. 1.16 行政院 1. 修正第 8 條:

採取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之更新地區,程序 得以簡化,逕由主管機關劃定實施,免與審 議。

1. 第 8 條

簡化實施整建維護之都市更新地區程序 2. 第 10 條

13 立法院公報 96 卷 15 期委員會紀錄 219-220 頁。

14 立法院公報第 96 卷第 54 期院會紀錄 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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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修正第 10 條:

已取得法定同意人數比例,免擬事業概要報 核。

3. 修正第 18 條:

組織更新團體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 業之規劃設計費,得以主管機關都更基金補 助。

4. 修正第 19 條:

凡是依第七條規定之更新單元,已取得全體 原所有權人同意者,程序均得簡化,免舉辦 公開展覽與公聽會。

5. 增訂第 19 條之 1:

都更事業計畫變更,程序得以簡化。

6. 修正第 22 條:

都更事業計畫公展期滿後,除有民法第 88、

為簡化實施都市更新辦理程序,加速更新事 業之推動

3. 第 18 條

都市更新需要新財務機制,參考先進國家都 市更新經驗

4. 第 19 條 簡化程序。

5. 第 19 條之 1

避免影響更新案推動時程 6. 第 22 條

民眾於公開展覽期間有疑慮應可,應有撤銷 同意書之權利,期滿後為維護都更事業推動 之安定性,不容任意撤銷。

7. 第 29 條之 1

增訂變更權利變換計畫,須進入權利變換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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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

2010.5.12 行政院 1. 修正第 19 條:

已取得全體原所有權人同意者,公開展覽期 間得予縮減。

2. 修正第 19 條之 1:

增加都更事業計畫變更程序得以簡化之事 項。

3. 修正第 29 條之 1:

增加權利變換計畫變更程序得以簡化之事 項。

4. 修正第 30 條:

增加共同負擔項目。

5. 修正第 36 條:

縮短強制拆遷期限。

都市更新得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以加速更 新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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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水準上。」(余國欽,2009)

2010 年之初,考量國防部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的資金需求,行政院最近決 定有條件放寬,允許軍方標售大面積土地,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多次舉辦國有土 地標售案,屢屢創下國內住宅區與商業區的史上天價(如北市仁愛路二段每坪 6709.08 萬元,羅斯福三段每坪 7109.048 萬)(賴昭穎,2010;李承嘉,

2012),房貸龍頭土地銀行董事長王耀興甚至批評土地標售市場已失去理性,

呼籲國財局暫停台北市土地標售讓市場冷卻,但國產局長對於外界質疑標售國 有地成了房價大漲的元兇,則以台北市土地稀少、建商看好房市為回應(羅兩 莎,2010),財政部長也表示出售的都是畸零地,是為了加速經濟復甦(李定 強,2010)。但高房價引發民怨,同年三月行政院長吳敦義決定暫停台北市精 華區國有非公用土地標售(陳洛薇,2010),在建商陳情之下,卻也在立法院 明確回應,畸零地合併和都市更新依法進行,不受任何影響(吳碧娥,

2010)。事實上,第八次的修法確實也是繼續往鬆綁規定的方面修正,而此次 增訂當中,縮短實施得請求地方主管機關代為遷移或拆除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 改良物之期限(第 36 條),與文林苑都更案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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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歷來修法紀錄,得以理解都市更新條例除因應當時時空背景條件(如 921 地震、SARS、金融海嘯)而產生質變外,隱約可察經濟行為者試圖透過 政策形成的政治過程獲得市場利潤,政府管制為市場創造高額經濟利潤之後,

引發潛在廠商的競逐與爭奪,從已核定都市更新案可知,僅有少數廠商(詳閱 附錄)成功推動二件以上的都更案,整個都市更新市場廠商數量高達上百家,

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使得新投入者的利潤下降,因此儘管房市已維持十年的多 頭行情,參與競爭者卻陸續面臨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市場失靈困境,甚至引發實 施者的道德風險,在文林苑事件後都更已死的呼聲是不絕於耳。

就台北市目前的都市更新實務來看,建築物登記為住宅使用有 49 萬戶,

符合都更條件的 30 年以上約 18 萬戶、超過 6 萬棟的建物,根據台北市府都市 更新處統計自 1999 年至 2013 年 5 月底,都更申請案共 220 件,核定 153 件,

已開工 31 件,完工 48 件(張菱育,2013)。在釋字 709 號解釋文出爐後,北 市有 97 件都更案暫時停擺,全台則有 598 件都更事業概要案及 316 件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案,若以每案投資金額 10 億元概算,將波及 9000 億的都更案(江 碩涵,2013)。前述現況某種程度呈現了這些參與都更案的社區產生共識的成 本甚為可觀,政府以公權力強制介入之際,這種巨大的成本就轉嫁成為社會成 本。誠如陳新民大法官於釋字 709 號不同意見書所述:

現行法制僅由十分之一的絕對少數住戶,便可以堂而皇之的啟動都更程 序,由於都更計畫涉及到專業的設計與經費估算,既費錢又費時。啟動者 在一開始就勢必要援引「外力」(營建公司)來參與其事,且只能成功不 能失敗,否則將由啟動者負擔都更程序進行的花費,對於絕大多數本無都 更意願,對於都更程序也不熟悉的住戶,即可能開啟了一段紛擾不堪的都 更過程!原本平靜相安無事的左鄰右舍,必須與「勢在必得」的外力周旋

現行法制僅由十分之一的絕對少數住戶,便可以堂而皇之的啟動都更程 序,由於都更計畫涉及到專業的設計與經費估算,既費錢又費時。啟動者 在一開始就勢必要援引「外力」(營建公司)來參與其事,且只能成功不 能失敗,否則將由啟動者負擔都更程序進行的花費,對於絕大多數本無都 更意願,對於都更程序也不熟悉的住戶,即可能開啟了一段紛擾不堪的都 更過程!原本平靜相安無事的左鄰右舍,必須與「勢在必得」的外力周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