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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務案例導入處罰程序概念

第二章 交通違規民眾檢舉與警察舉發及其處罰規範

第一節 從實務案例導入處罰程序概念

為免理論抽象,本文想藉由案例實務導入,再藉由所附圖表說明救濟程序流 程(如附錄圖2-1),帶入交通違規民眾檢舉、處罰、裁決與訴訟程序中各類型之 行政文書與訴訟書狀圖例,再從實務案例分析導出現行不服交通裁決救濟程序之 困境,提出更良善之救濟程序架構,以求研究之完整。

第一項 案例事實

本案被舉發人於2016 年 12 月 25 日行經高雄市苓雅區中正路與輔仁路口,駕 駛人車輛行駛於最外側車道,當時路口號誌為直行車輛與右轉彎車輛綠燈箭頭,

被舉發人直行駛至路口並越過路口,遭民眾檢舉直行車佔用轉彎車專用車道,經 查檢舉提供照片所顯示號誌為箭頭綠燈直行及箭頭綠燈右轉號誌,且依拍攝時間 間隔距離推算駕駛人車輛持續處於行駛狀態。案經舉發機關道路依據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48 條第 1 項第 7 款:「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 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掣開舉發單,被舉發人不服到案陳述意見,經 裁決後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項 舉發與裁決程序

1. 舉發機關掣開違規舉發通知單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 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

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因此,檢舉人於2016 年 12 月 30 日向所屬轄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舉發本件交通違規,案經舉發機 關道路依據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 條第 1 項第 7 款掣開舉發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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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舉發人到案陳述意見

被舉發人於2017 年 2 月 14 日前往到案處所屏東監理站陳述意見,以交通違 規案件陳述書到案處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陳述意見,主張本件舉發事實構 成要件不符,請求撤銷本件行政處分。

3. 舉發機關函復變更舉發條款

舉發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以2017 年 2 月 21 日高市警苓分交字第 10670833300 號函復變更原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第 1 項第 7 款,並 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 條第 1 項第 2 款建請裁決機關裁處。

4. 被舉發人第二次陳述意見

被舉發人第二次陳述意見,主張舉發機關變更之條款,僅適用該當性為轉彎 車或變換車道方才適用,該函文已敘明舉發車輛為直行車,顯然舉發認事用法有 所誤會。

5. 裁決機關製作裁決書

裁決機關高雄區監理按舉發機關所述意見,以2017 年 4 月 13 日高監屏站字 第1060058507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陸佰元整。

第三項 行政訴訟程序

1. 受處分人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受處分人於收到裁決書後是日以行政訴訟起訴狀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起訴,相較於舊法聲明異議無須繳納裁判費,現行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須先預繳裁判費新臺幣参百元。俟原告取得勝訴判決後,再持判決書前至 到案機關申請退回裁判費,若已繳納罰緩一併請求返還。

2. 裁處機關「重新審查」後提出答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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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處機關高雄區監理所於「重新審查」後提出答辯書狀,仍維持原處分。

3. 原告提出行政訴訟補充狀

原告於裁處機關高雄區監理所於「重新審查」後提出答辯書狀後,提出行政 訴訟補充狀。

4. 行政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18 年 2 月 6 日行政訴訟 106 年度交字第 37 號判決,原 告之訴駁回,原告未再上訴而告確定。

第四項 小結

交通違規案件屬性為「質輕量多」,以本件行政處分為例,罰鍰金額為新臺幣 六百元,為行政救濟程序甚為繁雜,被舉發人收受舉發通知提出二次違規案件陳 述書後,並經由舉發機關函復後,方能取得交通違規裁決書,作為提起行政訴訟 之條件,並須先繳納新臺幣參百元後方能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本案被處罰人願意以新臺幣陸百元為標的金額,不斷陳述意見,並歷經舉發 機關與裁決機關收案公文往返,進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裁決機關撤銷原行政處 分並改善道路號誌型態。緣於,然該路口之道路之標線、標誌設置有不當情形。

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 條規定:「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之。」再按該規則第 133 條之 1 條規定:「車道預告標誌「輔 1」,用以預告前方道路車道配置情形。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其箭頭方向應與 前方道路車道管制狀況一致。」從高速公路下交流道,至高雄市中正路、輔仁路 口究竟距離甚短、車流甚多,屢次到該路口發現駕駛人行駛在最外側車道,號誌 顯示直行與右轉綠燈箭頭,地面標線卻劃設雙實白線,僅准右轉箭頭,駕駛人無 法反應究竟該右轉或直行,造成該路口險象環生現象,實有改善將誌與標線趨於 一致之必要性,即最右側車道應劃設直行與右轉均可通行之標線,藉以改善交通 秩序與安全,此為本件提起行政訴訟督促裁決機關(路權主管機關)改善路口安全 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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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喜的是,本案雖仍在行政法院審理中,惟該路口於受處分人提起行政訴訟 後,路口型態已按受處分人主張改善完竣,將號誌與標線改為右側車道直行與右 轉均可通行之標線。

本案並經媒體報導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右轉輔仁路,原本最外側設有「右 轉專用道」,但因車流量大,經常被直行車輛占用,19 個月來已有 44 件檢舉開罰 案。為避免駕駛人誤入,舉發機關建議交通局更改為直行與右轉併用,直行車不 會再被檢舉了。舉發機關表示,原本該路口最外側車道的地面,有明顯的右轉彎 標線,卻有直行車輛占用,被民眾拍照或以汽車行車記錄器影片向警方檢舉,統 計2016 年至 2017 年 7 月,共開出 44 張罰單,每張 600 元。

舉發機關指出,依據交通部的函釋,禁止占用轉彎車道,是避免直行車妨礙 轉彎車輛通行,或減少轉彎車道流量,並未以產生阻礙為違規要件。因此,為了 紓解該路段龐大的交通流量,避免壅塞,舉發機關建議交通局修改為直行及右轉 彎併用18,路口日前標線並已改善完竣,有效提升用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