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交通違規民眾檢舉與警察舉發及其處罰規範
第二節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現況與爭議
第一項 創設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立法目的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 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 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
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本條款於1996 年 12 月 31 日增列,揆諸立法理由不外乎: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 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
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19。意即所謂「警力有限,民力無窮。」然本條文增列時
18 由時報電子網,社會新聞,「交通標線這樣改 檢舉達人沒轍了」,2017 年 8 月 15 日,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63170,最後瀏覽日 2017 年 08 月 21 日。
19 立法院法律系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條沿革,
http://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DF5CB496920000000000000000032000000007000000^0201 7105110100^001AA001001,最後瀏覽日 2017 年 08 月 15 日。
立法修正理由:為避免檢舉人刻意鑽營法律文字,造成法條之目的逸失,甚至衍生社會、鄰里 之不安與不和諧,同時保障法條原立法精神目的在維護交通、保障安全,故針對舉發部分,擬 定期限之規定,可強化社會秩序之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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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限制舉發日期,致使違規人收受違規舉發通知單時,時日已久,對於違規事實 已不復記憶,除受舉發人無法行使權利救濟外,更欠缺法律安定性。立法機關俟 於2014 年 5 月 30 日修正但書規定20,限定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目前舉發機關實務上認定舉發期限以違規日當日起算,例如民眾檢舉2017 年 8 月 1 日 23 時 50 分時違規停車,於 8 月 7 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同上時間檢舉違規停車,於8 月 8 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則不予受理。
第二項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之法律性質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 1 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 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 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次按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 條第 1 項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 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即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所謂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 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此處「檢舉」行為屬於人民何種權利,法律性質為何?
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所謂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 此處行政機關「回復檢舉人」之法律性質為何?皆有探究必要。
按請願法第2 條規定:「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益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民 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因此,所謂交通違規「檢舉」行為,本文認為應 當屬於交通安全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之事項,當然得向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 來請願。次按行政程序法第168 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 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交通違規「檢 舉」行為亦可解釋為人民對於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當然得向主 管機關陳情。上開應屬法令發生競合,其應如何適用?從行政程序法有關「陳情」
立法意旨以觀,乃當時考量有關陳情之規定,擷取「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要點」中之重要規定而成,其主要目的,在使行政機關處理陳情案之程序,得以
20 立法修正理由:為避免檢舉人刻意鑽營法律文字,造成法條之目的逸失,甚至衍生社會、鄰里 之不安與不和諧,同時保障法條原立法精神目的在維護交通、保障安全,故針對舉發部分,擬 定期限之規定,可強化社會秩序之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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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且該章陳情規定,主要係規範行政機關處理陳情案之程序,與請願法偏 重於規範人民請願之規定,略有不同。21
此外,行政程序法對於陳情的定義,採從寬的原則22。舉凡人民對於行政興革 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均得向主管機 關陳情。而所謂行政違失,乃人民在行政機關違法之情況,被害人固得依法定程 序,如訴願、訴訟等方式請求救濟,如不諳該等爭訟程序,自仍得向主管機關提 出陳情。如非屬行政機關違法行為之被害人時,因非得提起訴願或訴訟之當事人,
本於路見不平,亦非不得陳情23。
本文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 1 規定人民檢舉交通違規之行為,
其法律性質應定性為行政程序法第168 條規定之陳情事項。而人民陳情事件,僅 為發動行政權之行使,與公共利益有關,並不涉及個人私益保障,是人民向行政 機關請求為如何行政措施之行為,核其性質純屬促請行政機關行政權之行使而已,
非謂人民對行政機關行政權之發動即有公法上請求權之存在24,行政機關仍得一定 作為或不作為。如該條文:「…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即舉發與否仍由舉發 之機關認定之。
至於行政機關「回復檢舉人」之行政行為之法律性質,按最高行政法院95 年 度裁字第99 號裁判書意旨:「…本件相對人2592 年 5 月 13 日交路字第 0920032910 號復函係相對人對抗告人就權責事項或處置所為之單純事實口述或理由說明,均 並非就具體事件適用公法法規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既非屬行 政處分,訴願決定以程序理由,予以不受理,原審法院復以抗告人在原審之訴不 法,裁定駁回其訴,揆諸首揭說明,核無不合…。」本案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之案件,由此可見,舉發機關「回復交通違規檢舉人」之行政行為法律 性質,僅屬於單純事實行為,抑或觀念通知,非屬行政處分,檢舉人不服不得採 取行政救濟。
21 呂丁旺,論人民陳情權,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頁 92。
22 蔡茂寅、李建良、林明鏘、周志宏,行政程序法實用二版,學林文化公司,2001 年 10 月,頁 338。
23 呂丁旺,論人民陳情權,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頁 103。
24 請參閱行政法院 62 年裁字第 41 號判例。
25 本案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案件,相對人為交通部路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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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統計數據分析
近年來智慧型手機「人手一機」、車輛普遍裝設行車紀錄器等科技產品日益進 步,照相及錄影畫素更多為高畫質,且目前各(縣)市警察局設有交通違規檢舉專 區,以致民眾檢舉案件驟升,舉發交通違規件數增加,多數為民眾自發性提供檢 舉資料,反而員警舉發件數不升反降現象。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2017 年 1 至 8 月份,全國警方受理民眾檢附資料檢舉交通違規達 179 萬 6,112,有 116 萬 6,618 件「查證屬實」已製單舉發,無法認定違規不舉發41 萬 0239 件,尚有 21 萬 9255 查證中26。再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為例,該局統計2016 年舉發交通違規共 35 萬 3,210 件,對比 2015 年的 15 萬 5,109 件,其中民眾檢舉的舉發案件就增加 19 萬 8,101 件,員警主動舉發違規反而減少 8 萬 2,816 件。進一步比較檢舉案件數量,
2016 年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經員警認證違規屬實之舉發案件共計 35 萬 3,210 件,較 2015 年 15 萬 5,109 件,增加 19 萬 8,101 件,與 2014 年檢舉交通違規 6 萬 3,454 件相較,更大幅增加28 萬 9,756 件,近 6 倍之多27。臺中市亦不遑多讓,以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統計,2016 年舉發交通違規 12 萬 3,547 件,對比 2015 年的 7 萬 1,799 件,其中民眾檢舉的舉發案件就增加5 萬 1,748 件;再對比 2014 年檢舉交通違規 2 萬 1,248 件相較,民眾檢舉的舉發案件就增加 10 萬 2,299 件,同樣達 6 倍之多
(如表 2-1)。本文研究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統計數據,受限於其他縣市無法提供此 類數據,本文僅以臺北市及臺中市為研究中心。
26 聯合新聞網,連續檢舉爭議多,警署暫停連續罰。2017 年 09 月 19 日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8/2709040,最後瀏覽日 2017 年 09 月 20 日。
27 中央通訊社,首頁,重點新聞,北市交通違規罰款 28 億 柯文哲:檢舉暴增,2017 年 05 月 12 日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05120141-1.aspx,最後瀏覽日 2017 年 0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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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臺北市、臺中市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統計數據 臺北市、臺中市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統計數據 民眾檢舉
年度
臺北市 臺中市
103 63,454 21,248 104 155,109 71,799 105 353,210 123,547 合計 571,773 216,594
從上表分析可見,即使不提供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獎金,目前民眾檢舉交通違 規件數仍呈現倍數成長情形,從近年死亡交通事故1996 年(增列民眾可以檢舉交通 違規立法年度)2990 人降至 2015 年 1696 人28,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對交通安全與秩 序或許有所助益;惟以本文所引用案例事實,檢舉達人針對輕微違規,甚至不符 合道路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所設置之路口型態,仍向舉發機關檢舉,造成被舉 發人與舉發機關之困擾,且舉發機關通常查證屬實即應舉發,不具有輕微違規予 以勸導行政裁量權,立法機關應修法比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 處理細則第十二條對於輕微違規,得施以勸導,代替舉發。
第四項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爭議論點
第一款 民眾使用路口監視器檢舉交通違規應否舉發
前年,台北市長柯文哲為整頓台北市違規停車亂象,拋出要使用路口監視器 抓違規停車議題29,頓時國內學者、法官掀起熱烈討論,民眾看法兩極,有人認為
28 交通部統計,道路交通事故及違規概況,
http://www.motc.gov.tw/ch/home.jsp?id=59&parentpath=0,6&mcustomize=statistics501.jsp,最後瀏 覽日2017 年 08 月 21 日。
29 自由時報電子網,政治,「無畏監視器抓違停被砲轟柯 P:已打定主意」,2015 年 4 月 28 日,
http://news.ltn.com.tw/index.php/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00750,最後瀏覽日 2017 年 0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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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a.udn.com/focus/2016/03/18/18956/index.html,最後瀏覽日 2017 年 08 月 21 日。自由時報電 子網,社會,「警方靠監視器畫面開紅單? 法官判決違法」,2017 年 3 月 18 日,
http://news.ltn.com.tw/index.php/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00750(最後瀏覽日 2017 年 08 月 21
http://news.ltn.com.tw/index.php/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00750(最後瀏覽日 2017 年 08 月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