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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交通秩序罰與救濟程序

第四章 各國交通秩序罰與救濟程序之比較研究

第三節 美國交通秩序罰與救濟程序

第一項 美國之道路交通法制

美國為聯邦制國家,聯邦與各州分別有其獨立之行政、立法、司法系統。依 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規定:除本憲法授權聯邦或禁止各州之事項,其他 切權力,均保留由各州或人民享有。而美國聯邦憲法授權聯邦之事項,主要見諸 其第一條第八項關於聯邦國會之權限規定。美國聯邦國會據此權限事項,制定法 律,由聯邦總統及其下屬所形成之聯邦政府依法執行,由聯邦法院依法裁判。而 關於聯邦國會之權限,多為全聯邦有一致性必要之規定,如:國籍、國防、貨幣、

郵政等事項,或為州際間之事務。以交通事件而言,如涉及州際間之交通,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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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or Vehicle Code),係依據各州自行制定之地方法律以及相關法令規章所共同組,

其道路交通法主要係用以管理機動車輛、腳踏車、行人及其它公眾通行者於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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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項,例如酒後駕車或蓄意駕車撞人(殺人)案件,則交由普通法院刑事法 庭加以審理,同時可能構成民事賠償案件及人民公權利之變化(包括損害賠償和駕 駛權之喪失)。

第二項 美國道路交通罰之種類

第一款 紐約州道路交通罰之種類

紐約州的主要交通法規稱為「車輛交通法( Vehicle and Traffic Law)」,其下分 為十二篇、五十章、三千餘條款,內容遍及:道路用詞定義;道路規則;車輛裝 備、檢查、體積與重量、其他規定等;刑罰、罰鍰與沒入;車輛登記、駕駛執照;

雪車、機動船隻及限用汽車之登記;事故和事故報告等等內容132。另外,該州亦 針對州公路之管理訂有「公路法(Highway Law)」內容含:交通處職掌、州公路、

聯邦補助改善公路、郡公路局〈長〉、郡公路、各城鎮公路科〈長〉、城鎮公路、

城鎮公路改善方案、橋樑養護、經費、州基於公路交通對市鄉鎮之輔助、路線設 計、付費道路、州公路經各市區之處理…等 133

第二款 伊利諾州交通罰之種類

伊利諾州交通罰之種類最主要的交通法規是「伊利諾州機動車輛法」〈Illinois Vehicle Code 〉,共計二十章,重要內容有:業務機關;車輛登記、發照;防竊盜 法與車輛報廢;交易車輛;駕駛執照規定;財務安全責任;運載乘客規定;車輛 出租與雇用規定;道路安全規定;車輛裝備規定;車輛檢查規定;車輛排放廢氣 檢查規定;車輛貨物載運規定;罰則…等134

按伊利諾伊州交通罰成文法規,其交通違規事件,性質為刑事處罰,例如 該

132 New York State Law Vehicle and Traffic Law NYS Vehicle Traffic Law / Vehicle Law regulation/

NYSLaw.最後瀏覽日,2017 年 03 月 29 日。

133 蔡中志、曾平毅,我國道路交通法律架構之研究,運輸學刊第 13 卷第 2 期,中華民國運輸協會 出版,2000 年 6 月,頁 57 以下。

134 Illinois General Assemble,.

http://www.ilga.gov/legislation/ilcs/ilcs3.asp?ChapterID=49&ActID=1815 最後瀏覽日,2017 年 0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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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則由法律授權處以罰緩,例如該州機動車輛法〈Illinois Vehicle Code 〉 第601 條處罰規定:「一般處罰。 除非本法典或本州其他法律另有處罰,否則因

http://www.ilga.gov/legislation/ilcs/ilcs3.asp?ChapterID=49&ActID=1815.最後瀏覽日,2017 年 03 月 29 日。

136 Sec801. Criminal penalties. Any person who violates any of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hapter, except a person who violates a provision for which a different criminal penalty is indicated, shall be guilty of a Class A misdemeanor. Any person who violates any provisions of Section 5-701 shall be guilty of a Class 3 felony . Any person, firm, association, partnership, or corporation that violates

subsection (a) of this Section shall be guilty of a Class A misdemeanor for a first offense and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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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上均具有刑事處罰之性質,而刑事處罰管轄法院歸屬於巡迴法院。伊利諾州最 高法院將所有交通處罰事件區分成兩大種類,兩者之區別僅在於其程序之進行,

是否須強制被告到庭而已。其區別之依據則為伊利諾州最高法院規則第551 條之 規定。舉例而言,須強制到庭之案件,包括:罰金95 元以上之處罰、違規已造成 違規者以外之人之死傷、違反兒童乘客安全法、酒醉駕車、吊扣或吊銷駕照等等 之案件。

壹、 強制到庭案件

強制到庭案件之被告,須依指定期日及時間到庭。伊利諾州最高法院要求製 造高潛在傷害風險或定有最低處罰標準之被告,必須強制到庭應訴。此類案件將 由舉發之員警於開單告發時,安排被告應訴時間,依最高法院規則第504 條規定,

其必須安排在違規發生時間後之14-60 天。須強制到庭案件,又可分為最高法定刑 為自由刑或罰金刑之案件。交通違規有可能處以自由刑者,即所謂之輕罪犯罪。

法院對於輕罪犯罪之交通違規,僅有罰金刑之交通違規,即有不同之處理。以下 即分別說明之。

一、 僅有罰金刑之強制到庭案件

較常見最高法定刑為罰金刑,但仍須強制到庭之案件,有:1、於行進車輛中 未給予車內孩童安全固定措施;2、無照或無許可駕駛;3、駕駛未保險車輛;4、

於學校區有學童時加速行駛等等。此類案件之首次期日即為審判期日,延期審理 僅在有正當理由下,始予許可。

二、 屬輕罪之強制到庭案件

常見被追訴之輕罪強制到庭案件有下列幾種:酒醉駕車、褫奪或吊銷駕照後 駕駛、超速40 英哩/每小時以上、競速駕駛、逃避或企圖逃避警察臨檢等等。此種 案件之首次庭期為答辯庭,以究明被告是否認罪,其應有律師陪同到庭。如被告 未到庭,原則上將進行下列程序:法官將簽發通緝令以逮捕被告、沒收提出之部 分保釋金並通知被告次一期日。如於次一期日,被告仍未到庭者,將沒收全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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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金。此時將通知州務卿,與個人駕駛紀錄記點,其效果與有罪判決相同。亦即,

有可能最後導致吊銷駕駛執照。經法官簽發通緝令者,被告將有可能隨時遭到逮 捕,為免遭到逮捕,得自行至法院到案,聲請撤銷通緝,亦得向地方警察局投案,

並繳納保釋金。

貳、 無須強制到庭案件

對於無須強制到庭之案件,被告有三種程序上之選擇,分別為:第一,認罪,

繳付罰金並接受定罪;第二,認罪,繳付罰金,參與交通安全講習,以避免遭受 定罪;第三,不認罪,並要求開庭。被告應於接受交通告發單後之七日內,以郵 寄方式,向庫克巡迴法院書記官長通知其程序上選擇之決定。三種程序上選擇,

並可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 認罪—繳付罰金—有罪判決記點

認罪,無須到庭,並應繳付罰金75 元,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超速,且 其超過速限21-30 英哩/小時者,應繳付 95 元罰金;(2)未繫安全帶者,繳付 55 元罰金。本項選擇通常法院均予以有罪判決,並通知州務卿,記點於個人駕車紀 錄。惟以下幾種情形,並不通知州務卿,即使通知,亦不構成必須記點之刑事交 通違規。此包括:妨礙交通、棄置車輛、於必要時未開頭燈、未繳納行車執照規 費、未繫安全帶、於車流中開啟車門、對於救火車跟車過近…等等。

二、 認罪—繳付罰金—交通安全講習—免於定罪記點

認罪並請求法院保護管束及參與交通安全講習,而無須出庭,且即無認罪協 商定罪規定適用。換言之,此項選擇可免於定罪及記點。又此項選擇原則上應繳 付115 元之罰金,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超速,且其超過速限 21-30 英哩/小 時者,應繳付135 元罰金;(2)未繫安全帶者,繳付 95 元罰金。再此項選擇應於 繳納罰金時,填妥交通講習學校之註冊申請,並應於4 個月內,完成 4 小時之交 通安全講習課程。交通安全講習課程之費用,由駕駛人負擔。倘駕駛人未於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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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束期限內,完成交通安全講習課程,並提出證明者,將遭撤銷保護管束,進而 予以定罪。

三、 不認罪—請求審理—法院裁判

不認罪,並請求指定審理期日。如被告有意爭執其所受之違規告發,應選擇 此一選項,並於收受違規告發單7 日內寄送給庫克郡巡迴法院書記官長。此種情 形,法院將指定審理期日,並由書記官長加以通知。如在郵寄上開不認罪聲明後 21 日未收受庭期通知,應盡速與法院聯繫。錯過期日者,將有可能逕遭定罪,並 通知州務卿。在有些情況,將更有可能遭到吊銷駕駛執照。事實上,此類爭執案 件,常見一些無效抗辯。例如:剛好太陽光射到眼睛、只是隨著車流行進、車速 表壞了、沒看到交通標誌、對於該地區不熟且迷路了等等。庫克郡巡迴法院特別 提醒有意爭執者,以上抗辯均不會為法官所接受。

參、 不服巡迴法院判決之救濟程序

巡迴法院審理完成後,法院將立即或在短暫之休庭後立即做出決定。如被告 獲判無罪,案件即行終結,被告保釋金將獲得返還;如被告遭定罪,則將進行量 刑程序。任何被告對於法院不利判決結果有權上訴到上訴法院。

第二款 交通處罰事件中之行政裁決救濟程序

壹、 行政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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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聽證起源

以伊利諾州芝加哥市為例,該市於1997 年 1 月 1 日設立行政聽證局,係市政 府中之獨立部門,亦係全美第一個統一之市立行政裁決系統。該局對於違反市自 治法規者,以便利、獨立、公正之裁決,擔負起準司法法庭之角色。其行政聽證

138 https://data.cityofchicago.org/FOIA/FOIA-Request-Log-Administrative-Hearings/t58s-ja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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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均係外聘律師,每年聽審超過40 萬件案件,其中上萬案件,在過去,係由已經 超出負荷之州法院所審理。

行政聽證局處理之案件,包括建管、消防、土地使用分區、健康、廢棄物清 理、環境保護、消費者保護、停車法規等等。其中交通聽證課,負責聽證警察部 門及歲入部門舉發之案件,包括:闖紅燈照相、車輛違反停車、行車執照購買規 定、違規車輛加鎖等案件。由於該局本身並不負責個案之調查、舉發、執法,因 此,當其他市政府主管機關舉發違規事件時,將通知當事人告知其違規之事項,

並將副本通知行政聽證局以供裁決。程序終結前,兩造均得為結辯。聽證程序終 結後,行政聽證官應本於調查證據結果及辯論意旨為裁決,並就本案給予書面裁 決命令。

四、 行政聽證制度結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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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源依據

行政聽證規則(Rules and Regulations)係由芝加哥市行政聽證局依據芝加哥 市自治條例(Municipal Code of Chicago)所頒布。而芝加哥市自治條例則又係根 據伊利諾州市自治法(Illinois Municipal Code)授權各市採行之「行政裁決」規定,

各市得於伊利諾州憲法授權之範圍內,依其自治條例訂定自治法規違反之行政裁 決程序。

2. 人員組織

行政聽證局置局長1 人,由市長提名,市議會同意後任命之,並依年度預算 配置行政聽證官及員工。行政聽證官由局長指定之,其指定之人應為伊利諾州合

行政聽證局置局長1 人,由市長提名,市議會同意後任命之,並依年度預算 配置行政聽證官及員工。行政聽證官由局長指定之,其指定之人應為伊利諾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