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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出新交通裁決事件救濟程序

第四章 各國交通秩序罰與救濟程序之比較研究

第六節 本文提出新交通裁決事件救濟程序

本文認為現行交通裁決救濟制度應改善環節,就是廢除重新審查制度,廢除 由行政機關就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一再審查程序,援引類似德國中間程序

(Zwischenverfahren),由行政法院司法事務官行準備程序整理爭點報告法官或命 處罰機關補正資料,除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外,並可迅速進入實質審判程序。

第一項 增列中間程序—司法事務官行準備程序立論基礎

道路交通裁決事件,亦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案件,本質係屬 典型的公法上秩序罰事件,理論上原應循訴願、行政訴訟程序,最終交由行政法 院體系仲裁管轄。但現行道路交通秩序罰之救濟,卻省略訴願救濟程序,就不服 交通裁決之行政處分,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再由行政法院收案後將起訴狀繕本送 交原處罰機關作重新審查程序,考究其立法理由乃是代替訴願設計,且交通秩序 罰性質「質輕量多」,免除訴願程序,可縮短行政救濟時間,儘速解決紛爭;惟立 法者既考量免除訴願程序可縮短行政救濟時間,卻又設立「重新審查」制度,案 件在進入法院後再發回原處分機關而為「重新審查」,實為程序倒置,本文研究後 認為應廢除重新審查制度,起訴後由行政法院司法事務官行準備程序釐清爭點。

第一款 司法事務官職掌適合行中間程序

現行交通秩序罰救濟程序,若被舉發人不服應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再由處 罰機關製作裁決書,不服處罰機關裁決,則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之訴,案件在進 入法院後法院再發回原處分機關命「重新審查」,如此,從陳述意見、裁決書作成 與重新審查全由同一處罰機關處置,僅是延宕救濟時程,本文認為應援引類似德 國中間程序(Zwischenverfahren),中間程序屬於法院程序之一種,由行政法院司 法事務官行準備程序整理爭點報告法官或命處罰機關補正資料,除給予當事人陳 述意見外,並可迅速進入實質審判程序。

按我國法院組織法第第17-1 條第 1 項:「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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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官。」第17-2 條第 2 項:「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 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因此,本文認為交通裁決 事件起訴後,應由行政法院司法事務官行準備程序整理爭點報告法官或命處罰機 關補正資料,除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外,並可迅速進入實質審判程序。

第二款 釐清爭點賦予當事人言詞陳述機會

現行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大多採取書面審理,甚少進行言詞辯 論,以本文實務案例即是無經言詞辯論判決。無經言詞辯論採書面審理是否已足,

實有探討空間,畢竟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可儘速釐清爭點,並聽取不同意見表 達,可強化司法公信力。

第三款 專業且簡化法官案件負荷量

近年來,法院辦理之事務日趨龐雜,且法院案件不斷增長,法官人力更顯得 短絀,為有效運用司法資源,兼顧憲法對人民訴訟權益之保障,因此我國遂仿效 德國、奧地利之法務官制度,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置司法事務官,由其專責辦理 非審判核心事務,或者是不涉及身分、實體權利義務重大變動之事件,使法官得 以集中心力處理審判核心事項。

司法事務官的職權按法院組織法第17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2 項:「司法事務官 辦理下列事務: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 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 制執行事件。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之 事務。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 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從上述規定來看,司法事務官便是用來分擔法 官沉重的工作負擔,使法官能夠專心於案件審理工作,提升司法品質。

現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需審理各類型公法爭議事件,以屏東地方法院2018 年審理案件為例,即有勞動基準法、廢棄物清理法(空污法)、飲用水管理條例、

農產品管理法、食品衛生法、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土地稱值稅)、勞工保險 爭議、農保給付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等公法爭議事件,再以屏東地方法院組織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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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為例,屏東地方法院設有行政訴訟庭,庭長與法官全由民事訴訟庭法官兼任,

顯見法官人力之短絀,為有效運用司法資源,本文認為應增列行政法院司法事務 官員額,且交通裁決事件應仿效德國罰鍰救濟中間程序(Zwischenverfahren),由 行政法院司法事務官行準備程序整理爭點報告法官或命處罰機關補正資料,除給 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外,並可簡化法官案件負荷量,提升司法品質。

第四款 回歸法院收案後實質審理法制

現行道路交通秩序罰之救濟,卻省略訴願救濟程序,就不服交通裁決之行政 處分,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再由行政法院收案後將起訴狀繕本送交原處罰機關作 重新審查程序,考究其立法理由乃是代替訴願設計,惟立法者既考量免除訴願程 序可縮短行政救濟時間,卻又設立「重新審查」制度,案件在進入法院後再發回 原處分機關而為「重新審查」,實為程序倒置。

若廢除「重新審查」制度,仿效德國罰鍰救濟中間程序(Zwischenverfahren),

由行政法院司法事務官行準備程序整理爭點報告法官或命處罰機關補正資料,將 可回歸院收案後應為實質審判之法制。

第二項 新交通裁決事件救濟程序架構表

本文提出交通裁決事件救濟程序架構,即是廢除重新審查,並增列仿效德國 罰鍰救濟中間程序,起訴後司法事務官行準備程序(如表4-1),即可簡化交通裁 決事件救濟程序,並提升審判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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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 新交通裁決事件救濟程序表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製

第三項 新交通裁決事件救濟修法方向

若按本文提出修正近期交通裁決救濟程序,在起訴後,廢除重新審查,並增 列仿效德國罰鍰救濟中間程序,則應修正法律方向如次:

修正行政訴訟法第237-4 條:「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受前條起訴狀後,由司 法事務官承法官之命,召集舉發機關、處罰機關與被處分人到院陳述意見,行準 備程序,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 告書。」

第七節 小結

在比較法研究中發現,德國交通處罰與我國同為交通秩序罰,且德國在交通 裁決罰鍰救濟程序中,適用中間程序(Zwischenverfahren),即行政機關如不撤回

舉發通知單(警察機關)

裁決(公路主管機關)

行政訴訟準備程序(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行政訴訟審判程序(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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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鍰決定,得於調查後將案卷移送檢察機關(公益代表人),並於卷宗內附註 理由供檢察官審查,由檢察官擔任追訴機關之職務,卷宗送交給檢察機關收件後,

追訴機關之任務就移轉於檢察機關。檢察官如認事實尚未查證詳細,可將案卷附 具理由退回行政機關,案卷一旦送達行政機關,則行政機關對於違反秩序之行為 有重新追究與處罰之權。如檢察官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則應將卷宗提出於區法 院之法官。若援引德國中間程序,與我國交通裁決事件最為對應階段,應在行政 法院收案後交司法事務官行準備程序釐清爭點,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 藉此釐清爭點,若司法事務官認尚未查證詳細,可將案卷附具理由退回行政機關,

如此可減輕行政法院法官之案件負荷量,且目前地方行政法院法官須審理各類型 公法爭議事件,藉由司法事務官專業分工性質,開啟準備程序,除可協助法官審 判更為專業化外,必更能保障人民權利保護請求權。節最重要的內容為問題發現 與提出解決問題之道 ,在問題發現也分析行政機關欠缺自省能力、交通裁決事件 救濟司法審查優於行政機關重新審查、交通裁決救濟程序困境在於聽候裁決制度、

重新審查程序無法取代訴願保障人民訴訟權等,次提出應改善環節包括交通裁決 制度、廢除重新審查制度及增列中間程序,即仿效德國罰鍰救濟中間程序

(Zwischenverfahren),由行政法院司法事務官行準備程序整理爭點報告法官或命 處罰機關補正資料,將可回歸院收案後應為實質審判之法制。

本文提出增列中間程序由司法事務官行準備程序之理由,包括:釐清爭點賦 予雙方攻防機會、專業且簡化法官案件負荷量、回歸法院收案後實質審理法制等,

並提出廢除重新審查修正行政訴訟法第237-4 條之修法方向,期以新程序架構更能 保障人民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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