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五節 實施程序與資料分析
研 究 者 先 閱 讀 有 關 才 藝 學 習 、 家 庭 與 親 子 、 人 格 發 展 等 相 關 文 獻 後 , 確 定 研 究 之 方 向 , 並 著 手 蒐 集 國 內 外 有 關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 父 母 管 教 態 度 和 自 我 概 念 之 國 內 外 相 關 文 獻 , 進 行 初 步 的 閱 讀 後 , 進 而 決 定 研 究 的 題 目 與 架 構 , 並 擬 定 研 究 計 畫 , 著 手 進 行 相 關 的 調 查 與 統 計 分 析 。 茲 將 本 研 究 的 實 施 程 序 及 資 料 分 析 詳 述 如 下 :
壹、實施程序
本 研 究 主 要 採 用 問 卷 調 查 法 , 來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 實 際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前 , 先 以 電 話 聯 繫 各 施 測 學 校 , 了 解 學 生 數 , 以 利 問 卷 之 發 放 。 以 下 依 序 將 問 卷 調 查 之 實 施 步 驟 流 程 說 明 如 下 :
一、問卷寄發
研 究 者 於 正 式 量 表 完 成 後 , 即 開 始 實 施 問 卷 調 查 工 作 。 於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二 月 開 學 後 與 抽 取 到 的 學 校 進 行 聯 絡 並 取 得 同 意 後 , 於 三 月 初 著 手 進 行 問 卷 的 施 測 , 並 祈 請 於 收 到 問 卷 後 一 週 內 回 覆 。
二、問卷的回收與催覆
待 問 卷 施 測 工 作 於 九 十 五 年 三 月 中 陸 續 完 成 、 回 收 後 , 分 別 進 行 分 類 與 註 記 , 並 針 對 未 回 覆 之 學 校 進 行 催 覆 工 作 。
三、資料彙整與處理
完 成 所 有 問 卷 回 收 後 , 即 開 始 著 手 進 行 原 始 資 料 整 理 與 建 檔 工 作 , 並 以 統 計 套 裝 軟 體 SPSS for Windows 12.0 進 行 相 關 的 統 計 分 析 。
待 資 料 分 析 完 後 , 便 開 始 進 行 結 果 的 比 較 、 分 析 與 探 討 , 以 發 現 本 研 究 各 變 項 間 之 相 關 性 , 並 針 對 研 究 問 題 與 研 究 假 設 做 討 論 , 並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 完 成 本 研 究 論 文 。
貳、資料分析
研 究 者 待 各 項 量 表 施 測 完 成 後 , 將 先 行 評 閱 原 始 資 料 並 登 錄 分 數 , 繼 而 依 研 究 目 的 對 原 始 資 料 加 以 整 理。以 統 計 套 裝 軟 體 SPSS for Windows12.0 進 行 描 述 統 計 、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皮 爾 森 積 差 相 關 、 點 二 系 列 相 關 及 多 元 迴 歸 分 析 , 並 採 .05 為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 茲 分 述 如 下 :
一、描述統計
以 次 數 分 配 、 百 分 比 等 描 述 統 計 , 來 了 解 目 前 國 小 高 年 級 學 童 校 外 音 樂 學 習 的 現 況 。
二、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一 )以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來 考 驗 , 比 較 不 同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經 驗 的 國 小 高 年 級 學 童 , 在 父 母 管 教 態 度 的 差 異 情 形 , 以 驗 證 假 設 一 。
(二 )以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來 考 驗 , 比 較 不 同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經 驗 的 國 小 高 年 級 學 童 , 在 自 我 概 念 的 差 異 情 形 , 以 驗 證 假 設 二 。
三、點二系列相關
(一 )以 點 二 系 列 相 關 來 考 驗 , 分 析 不 同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經 驗 的 國 小 高 年 級 學 童 與 父 母 管 教 態 度 的 相 關 , 以 驗 證 假 設 三 。
(二 )以 點 二 系 列 相 關 來 考 驗 , 分 析 不 同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經 驗 的 國 小 高 年 級 學 童 與 自 我 概 念 的 相 關 , 以 驗 證 假 設 四 。
四、皮爾森幾差相關
以 皮 爾 森 積 差 相 關 來 考 驗 , 分 析 父 母 管 教 態 度 與 自 我 概 念 的 相 關 情 形 , 以 驗 證 假 設 五 。
運 用 多 元 迴 歸 分 析 ( Multiple Regression) 考 驗 國 小 高 年 級 學 童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背 景、父 母 管 教 態 度 是 否 能 有 效 預 測 自 我 概 念,以 驗 證 假 設 六。
如 本 研 究 第 三 章 所 述 , 本 研 究 以 花 蓮 市 、 台 東 市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之 五 、 六 年 級 男 女 學 童 為 對 象 , 依 據 花 蓮 市 與 台 東 市 學 校 比 例 隨 機 抽 取 花 蓮 市 四 所 國 小 及 台 東 市 五 所 國 小 , 再 以 隨 機 叢 集 取 樣 之 方 式 在 每 校 五 、 六 年 級 中 各 抽 取 一 班 之 男 女 學 生 , 作 為 研 究 樣 本 , 合 計 共 十 八 個 班 級 , 施 測 人 數 為 539 人。其 中 扣 除 作 答 不 全 及 明 顯 反 應 心 向 之 問 卷 共 47 份,統 計 方 法 上 之 實 際 有 效 樣 本 共 492 人 。 以 下 就 問 卷 調 查 所 得 資 料 分 節 進 行 分 析 討 論 。
第一節 受試學童基本資料
本 研 究 第 三 章 提 及 , 研 究 者 利 用 自 編 之 「 國 小 學 童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基 本 資 料 」 問 卷 ( 見 附 錄 一 ) 以 蒐 集 受 試 者 個 人 的 基 本 資 料 。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之 有 效 樣 本 數 為 492 份 , 在 受 試 者 基 本 資 料 部 份 , 包 括 參 加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人 數 比 例 及 男 女 比 例 、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項 目 及 經 歷 、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原 因 及 決 定 權 等 各 項 。 問 卷 回 收 後 所 得 資 料 結 果 分 析 如 下 :
若 以 受 試 者 參 加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經 驗 來 區 分 , 如 表 4-1 所 示 , 492 位 受 試 學 童 之 中 , 20.5﹪ 之 學 童 表 示 受 試 時 自 身 正 在 參 加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課 程 , 23.2﹪ 之 學 童 表 示 受 試 時 自 身 曾 經 參 加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課 程 但 是 現 已 中 止 參 加 , 若 將 此 二 項 目 人 數 合 計 , 擁 有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經 驗 之 學 童 占 全 體 之 43.7﹪ , 將 近 一 半 ; 另 外 , 表 示 從 來 沒 有 參 加 過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之 學 童 則 佔 全 體 人 數 之 56.3﹪。顯 示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在 現 今 社 會 仍 佔 有 一 席 之 地 。
若 以 受 試 者 之 性 別 做 區 分, 492 位 受 試 者 當 中 有 216 位 男 性 學 童 及 276 位 女 童 。 以 216 位 男 童 而 言 , 曾 經 或 正 在 參 加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者 有 83 位 , 佔 全 體 男 童 人 數 的 38.4﹪ , 而 不 曾 參 加 過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者 有 133 位 , 佔 全 體 男 童 人 數 的 61.6﹪ ; 以 276 位 女 童 而 言 , 曾 經 或 正 在 參 加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者 有 132 位 , 佔 全 體 女 童 人 數 的 47.8﹪ , 而 不 曾 參 加 過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者 有 144 位 , 佔 全 體 女 童 人 數 的 52.2﹪ 。 由 此 初 步 發 現 , 在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方 面 , 國 小 女 性 學 童 較 國 小 男 性 學 童 普 遍 。
性 別 音 樂 學 習 經 驗 人 數 百 分 比
(%) 男 生 女 生
從 未 參 加 277 56.3 133 人 (61.6%) 144 人 (52.2%) 曾 參 加 , 現 未 參 加 114 23.2
正 在 參 加 101 20.5 83 人 (38.4%) 132 人 (47.8%) 總 計 492 100.0 216 人 (100%) 276 人 (100%)
研 究 者 在 受 試 學 童 學 習 音 樂 才 藝 項 目 及 時 間 的 統 計 方 面 , 如 表 4-2 及 表 4-3 所 示 。 本 研 究 中 , 部 分 受 試 學 童 在 過 去 可 能 參 加 過 兩 種 以 上 的 音 樂 才 藝 , 在 「 國 小 學 童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基 本 資 料 」 問 卷 中 , 研 究 者 請 受 試 學 童 勾 選 出 自 己 曾 經 參 加 過 歷 時 最 久 的 音 樂 才 藝 課 程,調 查 結 果 如 表 4-2。
此 次 問 卷 調 查 共 有 215 位 學 童 表 示 自 己 有 參 加 過 音 樂 才 藝 課 程 的 經 驗 。 以 此 215 位 學 童 為 對 象 , 研 究 者 希 望 能 進 一 步 了 解 其 參 加 過 主 要 的 音 樂 才 藝 項 目 為 何 。 在 表 4-2 中 可 以 看 出 受 試 學 童 參 加 過 學 習 時 間 最 長 的 音 樂 才 藝 課 程 項 目 , 以 「 鋼 琴 」 此 項 所 佔 人 數 最 多 共 157 人 , 佔 215 位 受 試 學 童 的 73﹪,若 以 人 數 多 寡 排 列,則 其 次 各 音 樂 才 藝 項 目 依 序 為「 小 提 琴 」 6 人 佔 2.8﹪ 、「 長 笛 」 5 人 佔 2.3﹪ 、「 口 風 琴 」 3 人 佔 1.4﹪ 。 另 外 則 有 44 位 學 童 表 示 他( 她 )們 所 參 加 過 歷 時 最 久 的 音 樂 才 藝 課 程 不 屬 於 前 述「 鋼 琴 」 等 四 項 , 問 卷 設 計 中 將 此 44 位 學 童 歸 入 「 其 他 」 類 別 , 所 謂 「 其 他 」 類 別 包 括 口 琴 、 豎 琴 、 直 笛 、 打 擊 樂 、 陶 笛 等 音 樂 才 藝 課 程 。
此 調 查 反 映 出 一 個 明 顯 的 事 實 : 在 選 擇 音 樂 才 藝 課 程 時 , 大 多 數 的 學 童 或 家 長 選 擇 學 習 鋼 琴 課 程 , 將 近 佔 了 全 體 人 數 的 四 分 之 三 。 若 單 純 以 樂 器 本 身 之 便 利 性 而 言 , 與 其 他 數 種 樂 器 相 較 , 鋼 琴 不 僅 體 積 龐 大 、 造 價 較 昂 貴 , 且 無 法 讓 演 奏 者 隨 身 攜 帶 。 直 言 之 , 一 個 家 庭 中 要 備 有 一 台 鋼 琴 , 不 論 以 空 間 條 件 或 經 濟 條 件 而 言 , 其 難 度 皆 較 高 於 口 風 琴 、 小 提 琴 、 長 笛 甚 至 豎 琴、直 笛 等 其 他 較 輕 便 之 樂 器,所 以 在 理 論 上,「 鋼 琴 」不 應 該 會 是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者 的 首 選。然 而 事 實 上,還 是 有 超 過 73﹪ 的 受 試 學 童 曾 經 學 習 過 ( 或 正 在 學 習 ) 鋼 琴 , 研 究 者 推 論 : 現 今 台 灣 兒 童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的 市 場 中,「 鋼 琴 」此 一 才 藝 仍 是 主 流,坊 間 教 授 鋼 琴 的 才 藝 班 最 普 遍、鋼 琴 師
目 中 ,「 鋼 琴 」 仍 是 最 便 利 最 普 遍 的 選 擇 。
表 4-2 參 加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時 間 最 久 的 課 程 人 數 分 配 摘 要 表
學 習 項 目 人 數 百 分 比 (%) 累 積 百 分 比 (%)
鋼 琴 157 73.0 73.0
口 風 琴 3 1.4 74.4
小 提 琴 6 2.8 77.2
長 笛 5 2.3 79.5
其 他 44 20.5 100.0
總 計 215 100.0
在 「 國 小 學 童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基 本 資 料 」 問 卷 中 , 研 究 者 也 對 受 試 兒 童 學 習 音 樂 才 藝 的 經 歷 時 間 進 行 調 查 , 結 果 如 表 4-3 所 示 。 在 215 位 有 學 習 音 樂 才 藝 經 驗 的 兒 童 當 中,依 人 數 多 寡 排 列,有 73 位 表 示 自 己 學 習 音 樂 才 藝 已 經 歷 時 三 年 以 上 , 佔 全 體 的 34﹪ 為 最 多 , 其 次 是 「 一 年 至 三 年 」 者 57 人,佔 26.5﹪;「 六 個 月 至 一 年 」者 45 人,佔 20.9﹪;最 少 的 是「 六 個 月 以 內 」 者 40 人 , 佔 18.6﹪ 。
本 研 究 之 問 卷 調 查 對 象 為 國 小 高 年 級 兒 童 , 以 時 間 推 論 , 本 次 調 查 發 現 : 在 有 學 習 音 樂 才 藝 經 驗 的 兒 童 當 中 , 有 三 分 之 一 的 兒 童 學 習 音 樂 才 藝 已 超 過 三 年 , 即 表 示 他 ( 她 ) 們 可 能 在 國 小 低 年 級 以 前 即 開 始 接 觸 音 樂 才 藝 的 學 習。若 將「 一 年 至 三 年 」者 57 人 與「 三 年 以 上 」者 73 人 合 計 共 130 人 , 佔 215 位 有 學 習 音 樂 才 藝 經 驗 兒 童 人 數 的 60.5﹪ , 即 表 示 , 有 六 成 受 試 兒 童 學 習 音 樂 才 藝 年 齡 的 起 點 在 10 歲 以 前。可 見 現 今 許 多 家 長 可 能 仍 抱 有 「 學 音 樂 的 孩 子 不 會 變 壞 」、「 學 音 樂 的 孩 子 更 聰 明 」 之 想 法 , 且 希 望 自 己 的 孩 子 不 要 輸 在 起 跑 點 上 , 能 夠 讓 其 愈 早 接 觸 音 樂 學 習 愈 好 。
六 個 月 內 40 18.6 18.6
六 個 月 ~一 年 45 20.9 39.5
一 年 ~三 年 57 26.5 66.0
三 年 以 上 73 34.0 100.0
總 計 215 100.0
在 受 試 兒 童「 參 加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原 因 」的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如 表 4-4 所 示。
在 所 有 215 位 有 學 習 音 樂 才 藝 經 驗 兒 童 當 中 , 有 118 人 表 示 參 加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是 自 己 的 選 擇,佔 54.9﹪;89 人 表 示 自 己 參 加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是 基 於 父 母 親 的 意 願 , 佔 41.4﹪ ; 另 有 8 人 表 示 在 同 學 邀 約 之 下 才 參 加 音 樂 才 藝 學 習,僅 佔 3.7﹪。由 此 調 查 可 發 現,兒 童 參 加 音 樂 才 藝 與 否,絕 大 多 數 是 在 家 庭 當 中 作 成 的 決 定 ; 兒 童 自 己 選 擇 與 父 母 代 為 決 定 二 者 合 計 高 達 96.3
﹪ , 而 在 學 校 中 受 同 學 邀 約 才 參 加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者 僅 佔 3.7﹪ 。
本 研 究 前 述 第 二 章 第 四 節 中 曾 引 述 袁 一 如 ( 2003) 的 研 究 , 該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兒 童 學 習 才 藝 學 習 時 , 決 定 權 在 母 親 者 最 多 約 佔 41.61% , 父 母 與 孩 子 一 同 決 定 約 佔 36.71% , 孩 子 本 身 僅 佔 8.04% 。 該 調 查 主 張 : 學 童 要 學 何 種 才 藝 、 為 什 麼 要 學 才 藝 , 父 母 是 重 要 的 決 定 者 。 然 而 在 本 研 究 的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 有 超 過 半 數 以 上 之 受 試 兒 童 ( 54.9﹪ ) 表 示 參 加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符 合 自 己 的 意 願 , 此 結 果 與 袁 一 如 的 研 究 略 有 出 入 。
表 4-4 參 加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的 原 因 人 數 分 配 摘 要 表
參 加 原 因 人 數 百 分 比 (%) 累 積 百 分 比 (%)
爸 爸 媽 媽 叫 我 去 89 41.4 41.4
自 己 想 去 118 54.9 96.3
同 學 邀 約 8 3.7 100.0
總 計 215 100.0
至 於 受 試 兒 童 對 於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的 觀 感 調 查 , 如 表 4-5所 示 。 215位 受
至 於 受 試 兒 童 對 於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的 觀 感 調 查 , 如 表 4-5所 示 。 215位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