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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才藝學習與父母管教態度之差異分析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二節 音樂才藝學習與父母管教態度之差異分析

本 研 究 除 前 述 調 查 受 試 學 童 參 加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情 形 之 外 , 亦 欲 進 一 步 了 解 不 同 背 景 學 童 其 父 母 的 管 教 態 度 是 否 有 差 異 。 關 於 「 背 景 」 一 詞 之 涵 義 , 在 本 研 究 中 所 指 稱 的 是 學 童 參 加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之 背 景 , 研 究 者 將 受 試 兒 童 分 為 三 組 , 分 別 是 「 現 正 參 加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者 」、「 過 去 曾 參 加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但 現 已 中 斷 者 」、及「 未 曾 參 加 過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者 」。 研 究 者 設 計 「 國 小 學 童 父 母 管 教 態 度 量 表 」( 見 附 錄 三 ) 供 受 試 學 童 填 答 , 因 此 本 研 究 所 指 稱 之 「 父 母 管 教 態 度 」 是 以 受 試 學 童 所 主 觀 知 覺 的 父 母 管 教 態 度 而 言,依 本 研 究 之 問 卷 設 計,父 母 管 教 態 度 分 為「 監 督 」、

「 缺 乏 管 教 原 則 」、「 懲 罰 」、「 關 懷 回 應 」、「 成 就 期 望 」等 五 個 因 素。本 節 就 上 述 三 種 不 同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背 景 之 學 童 , 按 整 體 及 各 分 量 因 素 , 逐 一 比 較 分 析 其 組 間 父 母 管 教 態 度 之 差 異 情 形 。

假設一:不同音樂才藝學習經驗的國小高年級學童其父母 管教態度有顯著差異。

在 「 國 小 學 童 父 母 管 教 態 度 量 表 」 總 分 表 現 方 面 , 各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分 組 如 表 4-7 所 示 。 其 中 「 未 參 加 組 」 共 277 位 受 試 兒 童 , 其 問 卷 總 分 平 均 值 為 81.87 分、標 準 差 為 9.49 分;「 曾 參 加,現 未 參 加 組 」共 114 位 受 試 兒 童 , 其 問 卷 總 分 平 均 值 為 85.53 分 、 標 準 差 為 8.36 分 ;「 正 在 參 加 組 」 共

在 表 4-7 中 , 以 受 試 兒 童 背 景 為 自 變 項 分 組 所 進 行 之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設 , 對 不 背 景 分 組 之 學 童 在 該 問 卷 中 「 監 督 」 、 「 缺 乏 管 教 原 則 」 、 「 懲 罰 」 、 「 關 懷 回 應 」 及 「 成 就 期 望 」 等 各 分 量 因 素 之 表 現 差 異 逐 一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與 討 論 。

假設 1-1:參加校外音樂才藝學習的高年級學童父母較 常「監督」子女日常活動狀況。

在 「 國 小 學 童 父 母 管 教 態 度 量 表 」 中 「 監 督 」 分 量 因 素 表 現 方 面 , 各 背 景 分 組 表 現 如 表 4-8 所 示。其 中 277 位「 未 參 加 組 」受 試 兒 童 其「 監 督 」 分 量 平 均 值 為 14.22 分、標 準 差 為 4.04 分;114 位「 曾 參 加 組 」受 試 兒 童 其

「 監 督 」 分 量 平 均 值 為 15.95 分 、 標 準 差 為 3.62 分 ; 101 位 「 正 在 參 加 組 」 受 試 兒 童 , 其 「 監 督 」 分 量 平 均 值 為 16.72 分 、 標 準 差 為 4.06 分 。 以 全 體 492 位 受 試 兒 童 而 言 , 其 「 監 督 」 分 量 平 均 值 為 15.13、 標 準 差 為 4.09 分 。

在 問 卷 中 「 監 督 」 分 量 因 素 表 現 上 , 以 受 試 兒 童 背 景 為 自 變 項 分 組 所 進 行 之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結 果 , 其 F 檢 定 值 為 18.002, p< .05, 顯 示 各 背 景 分 組 間 其 父 母 管 教 態 度 之 「 監 督 」 部 分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

既 然 各 背 景 分 組 間 其 在 「 監 督 」 分 量 因 素 表 現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 研 究 者 即 再 以 Scheffee 法 進 行 事 後 比 較。比 較 結 果 發 現,其 中「 曾 參 加 組 」與「 未 參 加 組 」之 間 有 顯 著 差 異、「 正 在 參 加 組 」與「 未 參 加 組 」之 間 亦 有 顯 著 差 異、「 曾 參 加 組 」與「 正 在 參 加 組 」間 則 無 顯 著 差 異,且「 曾 參 加 組 」與「 正 在 參 加 組 」 之 「 監 督 」 分 量 得 分 皆 顯 著 高 於 「 未 參 加 組 」。

根 據 本 研 究 第 三 章 中 所 說 明,「 國 小 學 童 父 母 管 教 態 度 量 表 」中「 監 督 」 分 量 得 分 代 表 父 母 親 對 孩 子 日 常 生 活 作 息 、 參 與 活 動 的 注 意 及 關 心 程 度 , 此 分 量 表 得 分 愈 高 , 代 表 父 母 親 愈 常 監 督 子 女 日 常 活 動 狀 況 。 此 次 問 卷 調 查 所 得 之 結 果 分 析 , 發 現 擁 有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經 驗 之 學 童 ( 包 括 曾 經 參 加 過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者 與 現 正 參 加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者 ) 其 父 母 對 其 在 日 常 生 活 與 活 動 方 面 投 注 較 多 的 關 心 與 監 督 , 此 研 究 結 果 支 持 假 設 1-1。 此 一 研 究 結 果 與 陳 昭 吟 ( 2002) 、 劉 清 松 譯 ( 1984) 之 研 究 結 果 相 符 , 研 究 結 果 皆 指 出 擁 有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經 驗 之 兒 童 , 其 父 母 在 管 教 態 度 上 都 頗 為 積 極 , 對 孩 子 的 學 習 較 支 持 , 並 較 高 度 的 參 與 其 學 習 活 動 。

變 異 數 分 析

得 分 高 , 所 反 映 的 是 該 受 試 兒 童 之 父 母 親 本 身 在 管 教 子 女 的 方 式 上 缺 乏 一

此 次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 在 「 國 小 學 童 父 母 管 教 態 度 量 表 」 中 「 懲 罰 」 分 量 因 素 表 現 方 面,各 背 景 分 組 表 現 如 表 4-10 所 示。其 中 277 位「 未 參 加 組 」 受 試 兒 童 其「 懲 罰 」分 量 平 均 值 為 10.85 分、標 準 差 為 2.98 分;114 位「 曾 參 加 組 」 受 試 兒 童 其 「 懲 罰 」 分 量 平 均 值 為 11.57 分 、 標 準 差 為 3.12 分 ; 101 位「 正 在 參 加 組 」受 試 兒 童,其「 懲 罰 」分 量 平 均 值 為 11.40 分、標 準 差 為 2.77 分。以 全 體 492 位 受 試 兒 童 而 言,其「 懲 罰 」分 量 平 均 值 為 11.13 分 、 標 準 差 為 2.98 分 。

在 問 卷 中 「 懲 罰 」 分 量 因 素 表 現 上 , 以 受 試 兒 童 背 景 為 自 變 項 分 組 所 進 行 之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結 果,其 F 檢 定 值 為 2.880,p< .05,顯 示 各 背 景 分 組 間 其 父 母 管 教 態 度 之 「 懲 罰 」 部 分 並 未 出 現 顯 著 差 異 。

根 據 本 研 究 第 三 章 中 所 說 明,「 國 小 學 童 父 母 管 教 態 度 量 表 」中「 懲 罰 」 分 量 亦 屬 於 反 向 分 量 , 受 試 學 童 該 分 量 之 得 分 愈 高 , 代 表 父 母 親 對 孩 子 愈 常 以 懲 罰 的 方 式 管 教 子 女 。 此 次 問 卷 調 查 所 得 之 結 果 分 析 發 現 : 不 同 背 景 之 學 童 其 父 母 在 管 教 該 學 童 時 , 使 用 懲 罰 的 頻 率 與 強 度 並 無 明 顯 的 差 異 , 此 研 究 結 果 使 假 設 1-3 未 獲 得 支 持 。

過 去 有 研 究 者 認 為 , 有 的 父 母 在 孩 子 學 習 才 藝 時 , 因 為 無 法 接 受 孩 子 半 途 而 廢 , 不 甘 心 前 功 盡 棄 , 於 是 威 逼 利 誘 , 甚 至 祭 出 各 種 處 罰 手 段 來 強 迫 孩 子 學 習( 李 雙,2005)。可 是 本 研 究 發 現:不 同 背 景 之 學 童 其 父 母 在 管 教 該 學 童 時 , 使 用 懲 罰 的 頻 率 與 強 度 並 無 明 顯 的 差 異 。 研 究 者 推 論 其 原 因 可 能 在 於 現 今 家 庭 教 育 觀 念 的 改 變 , 強 調 人 本 與 愛 的 教 育 , 以 致 大 多 數 父 母 漸 以 說 理 的 管 教 態 度 代 替 懲 罰 ; 且 在 今 日 家 庭 結 構 改 變 、 少 子 化 的 現 狀 下 , 多 數 學 童 可 能 皆 是 家 中 的 獨 生 子 女 , 因 此 父 母 在 管 教 子 女 時 有 較 充 裕 的 時 間 與 子 女 的 溝 通 , 而 少 使 用 懲 罰 、 打 罵 的 管 教 態 度 。

變 異 數 分 析

女 需 求 的 敏 感 度 較 高 , 且 對 孩 子 的 表 現 較 常 給 予 正 向 的 回 應 , 此 研 究 結 果

此 次 問 卷 調 查 結 果,在「 國 小 學 童 父 母 管 教 態 度 量 表 」中「 成 就 期 望 」 分 量 因 素 表 現 方 面,各 背 景 分 組 表 現 如 表 4-12 所 示。其 中 277 位「 未 參 加 組 」 受 試 兒 童 其 「 成 就 期 望 」 分 量 平 均 值 為 14.32 分 、 標 準 差 為 3.14 分 ; 114 位「 曾 參 加 組 」受 試 兒 童 其「 成 就 期 望 」分 量 平 均 值 為 15.32 分、標 準 差 為 2.83 分 ; 101 位 「 正 在 參 加 組 」 受 試 兒 童 , 其 「 成 就 期 望 」 分 量 平 均 值 為 15.35 分 、 標 準 差 為 2.88 分 。 以 全 體 492 位 受 試 兒 童 而 言 , 其 「 成 就 期 望 」 分 量 平 均 值 為 14.76 分 、 標 準 差 為 3.06 分 。

在 問 卷 中 「 成 就 期 望 」 分 量 因 素 表 現 上 , 以 受 試 兒 童 背 景 為 自 變 項 分 組 所 進 行 之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結 果,其 F 檢 定 值 為 6.805,p< .05,顯 示 各 背 景 分 組 間 其 父 母 管 教 態 度 之 「 成 就 期 望 」 部 分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

既 然 各 背 景 分 組 間 其 在 「 成 就 期 望 」 分 量 因 素 表 現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 研 究 者 即 再 以 Scheffee 法 進 行 事 後 比 較 。 比 較 結 果 發 現 , 其 中 「 曾 參 加 組 」 與「 未 參 加 組 」之 間 有 顯 著 差 異、「 正 在 參 加 組 」與「 未 參 加 組 」之 間 亦 有 顯 著 差 異、「 曾 參 加 組 」與「 正 在 參 加 組 」間 則 無 顯 著 差 異,且「 曾 參 加 組 」 與「 正 在 參 加 組 」之「 成 就 期 望 」分 量 得 分 皆 顯 著 高 於「 未 參 加 組 」。此 次 問 卷 調 查 所 得 之 結 果 分 析 , 發 現 擁 有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經 驗 之 學 童 ( 包 括 曾 經 參 加 過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者 與 現 正 參 加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者 ) 其 父 母 對 子 女 的 成 就 期 望 較 高 , 此 研 究 結 果 支 持 假 設 1-5。

有 關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與 父 母 期 望 的 相 關 學 理 與 研 究 論 證 指 出 , 參 加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學 童 之 父 母 通 常 對 其 抱 有 較 高 之 成 就 期 望 。 例 如 : 黃 明 秀 ( 無 日 期 ) 即 認 為 有 些 父 母 對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之 子 女 往 往 抱 有 「 望 子 成 龍 , 望 女 成 鳳 」之 心 態,希 望 孩 子 能 在 起 跑 點 上 領 先,將 來 出 人 頭 地;陳 炳 合( 1990)、

楊 如 馨 ( 2001) 等 亦 表 示 : 學 童 參 加 校 外 才 藝 學 習 的 因 素 眾 多 , 除 了 基 於 父 母 對 子 女 教 育 的 重 視 、 藉 由 學 習 多 項 才 藝 試 探 與 培 養 其 興 趣 外 , 有 些 父 母 是 基 於 補 償 心 理 , 將 未 能 實 現 的 夢 想 寄 託 在 孩 子 身 上 , 因 此 父 母 對 孩 子 往 往 寄 予 高 度 期 望 。 此 與 本 研 究 皆 反 映 出 擁 有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經 驗 之 學 童 ( 包 括 曾 經 參 加 過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者 與 現 正 參 加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者 ) 其 父 母 對 子 女 的 成 就 期 望 通 常 較 高 。

變 異 數 分 析

培 養 其 興 趣 外 , 有 些 父 母 是 基 於 補 償 心 理 , 將 未 能 實 現 的 夢 想 寄 託 在 孩 子 身 上 , 因 此 父 母 對 孩 子 往 往 寄 予 高 度 期 望 (陳 炳 合 1990; 楊 如 馨 , 2001)。

依 據 此 次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 研 究 者 發 現 : 擁 有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經 驗 之 學 童 ( 包 括 曾 經 參 加 過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者 與 現 正 參 加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者 ),其 父 母 對 子 女 投 注 較 多 的 關 心 與 監 督、較 能 敏 感 察 覺 子 女 的 需 求、對 孩 子 的 表 現 較 常 給 予 正 向 的 回 應 、 也 對 子 女 有 較 高 的 成 就 期 望 。 而 正 在 參 加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之 學 童 , 其 父 母 在 管 教 該 學 童 時 , 較 能 掌 握 一 致 明 確 的 管 教 原 則 與 尺 度 。 此 結 果 與 前 述 諸 位 學 者 之 論 點 及 研 究 結 果 相 符 。

本 研 究 在 文 獻 探 討 中 曾 整 理 國 內 外 研 究 者 對 父 母 管 態 度 的 劃 分 模 式 , 部 分 學 者 ( Elder, 1962; 賴 保 禎 , 1972; 張 春 興 , 1984) 對 父 母 管 教 態 度 僅 提 出 單 一 向 度,有 些 學 者( Erikson,1963;王 鍾 和,1995;劉 淑 媛,2004)

提 出 雙 向 度 的 劃 分 模 式 , 亦 有 學 者 ( Baldwin, 1955; 郭 芳 君 , 2003) 規 劃 出 多 向 度 的 方 法 來 劃 分 父 母 管 教 態 度 。 本 研 究 中 研 究 者 發 現 在 擁 有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經 驗 之 兒 童 在 「 監 督 」、「 關 懷 回 應 」、「 成 就 期 望 」 等 三 個 分 量 之 表 現 高 於 沒 有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經 驗 之 兒 童 。 以 單 向 度 標 準 言 之 , 擁 有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經 驗 之 兒 童 其 父 母 管 教 態 度 較 偏 向 「 民 主 型 」 管 教 ; 如 以 雙 向 度 標 準 言 之 , 擁 有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經 驗 之 兒 童 其 父 母 管 教 態 度 較 偏 向「 關 懷 -控 制 型 」、「 威 信 型 」或「 權 威 型 」管 教,未 參 加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之 學 童 其 父 母 之 管 教 型 態 較 偏 向 於 「 冷 漠 」 或 「 忽 視 」 類 型 。

另 外 , 不 論 子 女 是 否 參 加 過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 其 父 母 在 懲 罰 運 用 的 態 度 上 並 無 明 顯 不 同 。 此 研 究 結 果 亦 於 過 去 之 文 獻 , 研 究 者 推 論 其 原 因 可 能 在 於 現 今 家 庭 教 育 觀 念 的 改 變 , 強 調 人 本 與 愛 的 教 育 , 以 致 大 多 數 父 母

另 外 , 不 論 子 女 是 否 參 加 過 校 外 音 樂 才 藝 學 習 , 其 父 母 在 懲 罰 運 用 的 態 度 上 並 無 明 顯 不 同 。 此 研 究 結 果 亦 於 過 去 之 文 獻 , 研 究 者 推 論 其 原 因 可 能 在 於 現 今 家 庭 教 育 觀 念 的 改 變 , 強 調 人 本 與 愛 的 教 育 , 以 致 大 多 數 父 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