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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的內容與提出

第一節 前言

經過彙整座談會各專家學者的意見後,對於本研究所研擬的二項法規應如 何修訂,已經有了較為清楚的輪廓。根據這些意見,本研究研究人員逐步就前 二項規定重新思考條文的架構與內容,並進行細部的改正,經修正後的條文與 修正背景及重點分節說明如下。

第二節 審議注意事項之新修正條文

根據多數專家學者意見,對於擬定審議注意事項大都認為有其必要性,且 可提供未來建築物設計與審議的依據及參考,惟部份意見擔心,本注意事項的 草案內容有牴觸現有規定的疑慮。基於這些寶貴的審查意見,修正本注意事項 時,爰採用幾個基本的原則。

其一,為避免過多且僵化的數據牴觸現有法規,且危及建築審議的精神,

本注意事項僅提示重要的審議原則與應注意的重點,避免直接訂定目前法規尚 未明確規範的數據。其二,有抵觸現有規定的部分,將視其重要性與必要性與 否進行修正,若確有必要,將於期末報告中建議修正現有法規。其三,修正條 文內的用語以及部份規定事項,以使本注意事項更符合需求。

以下即為新修訂的注意事項條文內容。(條文內底部劃線部分為修正部分)

建築物依法設置建築物防災中心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審議注意事項草案 壹、說明

為促進建築物防災中心之防火與消防安全,且對應依法提出防火與避難 綜合檢討報告書案件中有關建築物防災中心之審議內容與原則有所依循,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適用對象

本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以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篇第3-4條所規定應依法提出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進行審議之建築物。包括:

1.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H-2 組使用者,不受此限。(用途類組 H-2 組:住宅)

2.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 物。(用途類組 B-2 組:商場)

3.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参、實施日期

本注意事項自民國○○年○月○日起正式實施。

肆、審議注意事項內容

一、防災中心建築構造、設備及面積之設計

1.防災中心須設置於防火區域內,其必須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

防火樓地板及防火門,並備有專用的空調設備。

2.防災中心內部裝修必須採用不燃材料,使用之物品如為地毯、窗簾、布幕 時,應依消防法規定使用防焰物品。

3.防災中心內部之照明及緊急電源、專用回路應採用耐燃保護。

4.防災中心面積規劃應以實際運作為考量,除依現有法令規定外,並應考量各 項設備設置以及人員活動空間等實際需求進行設計。

5.防災中心內操作人員的睡眠、休息區域,亦應予以防火區劃,且其面積不可 繼入防災中心面積計算。

6.防災中心空間設計應預留各種管線擴充與汰換需求。

7.防災中心應嚴禁無關的電氣線路及管路穿過。

二、防災中心之進入動線

1.防災中心應設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其直下層。

2.應明確標示防災中心位置,且標示動線應簡單明瞭。

3.防災中心入口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並設置明顯的標誌。

4.消防隊進入防災中心之動線標示不應曲折。

三、防災中心之用語

1.防災中心用語於報告書與現場標示應統一。

2.僅設置中央監控室不得視為防災中心。

四、防災中心之分級

1.防災中心與副中心、次級中心間應具備緊急通報之功能。

2.不同事業部門的防災中心所設置防災設備應相互連動或具備緊急通報之功 能。

五、防災中心之設備 1.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

2.建築物的各種防災及消防安全設備,顯示裝置及控制應設於防災中心,如電 氣電力設備、排煙及通風設備、緊急升降設備等。

3.使用導管瓦斯之建築物其防災中心應設置緊急瓦斯遮斷之控制設備,俾能於 導管瓦斯發生漏氣或火災發生時停止瓦斯供應。

六、防災中心之人員

1.防災中心之主管人員必須具有消防專業教育訓練合格者,且能訂定消防計劃 書並擔任火災初期應變指揮、消防安全管理及教導消防訓練者。

2.防災中心應備有經過消防訓練或防災中心合格管理員認證之保全或管理人員 在防災中心或建築物內執勤。

3.防災中心應當實行每日 24 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於 2 人;另樓層 高度超過 180 公尺、樓層在 50 層以上之高層建築物、或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00 平方公尺之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每班不應少於 3 人。

伍、附記

本注意事項若有未盡之處,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第三節 設置規範之新修正條文

基於前述座談會專家學者意見,本研究將原擬的設置規範草案進行以下方 向修正,而修正後的規範則如附錄七所示:

一、修正設置規範適用對象

二、依專家意見修正設置規範部分用語。

三、規劃休息室、盥洗室為獨立防火區劃,面積不能列入實際作業面積,裝修 材依建管及消防相關法規檢討。

三、原規範 70 公尺係針對防災中心設於避難層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水平及垂直總 步行距離;考量距最近樓層出口 15 公尺,法訂避難層出口距離 30 公尺,

加上垂直步行距離,擬修正為 50 公尺。

四、有關動線規劃部分,因使用人員應為內部員工及外部支援單位聯絡官,建 議動線以功能性要求即可。

五、由於目前已有裝修材料與防焰性能等相關法令運行中,故於本規範中不再 論述,僅針對特定建築物提出設置要求。另有關通風換氣及煙控中對壓差 之規範建議於審勘相關作業規範規定。

六、由於規範僅訂定軟硬體功能需求,而非規格需求,有關軟體設置檢核表部 分應由系統供應商提供,通訊協定則規格建議由系統整合商與其統一。

七、有關防災中心人員部分,已於規範草案 5-3 教育訓練中規定,依建管及消 防擬訂實施計畫辦理。

八、副中心、次級中心係依建築物使用管理單位需求設置,非屬法定設施,因 此僅規範其資通訊功能要求,並須經消防機關同意。

九、關於法令位階問題將列於期末建議事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