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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中心法規修正方向

第四章 國內外建築物防災中心設置法規與比較

第三節 防災中心法規修正方向

綜上所分析,未來「建築物防災中心設置作業規範」(以下稱本規範,詳如 附件)確有需要針對上述問題進行研處,並就建築設施、消防設備、資通訊功 能、管理及訓練等方面做明確的要求,以發揮建築物防災中心的實質功能。以 下就未來修法方向列敘之:

一、 建築設施要求

(一) 設置要求:依現行規定僅高層建築物應設置防災中心,本規範將建 議增列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以及與 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皆需設置之要求。

(二) 設置位置:依現行規定應設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建議比 照現行規定;惟針對現行規定防災中心設於便於通達緊急昇降機間 及特別安全梯處等較抽象規定,將予明確具體之規格要求。

(三) 設置面積:依現行規定防災中心樓地板面積應在四十平方公尺,本 規範將建議以原法規比例,以六十平方公尺為基礎,並考量面積極 高度等安全因數,核算應設置面積大小,並將工作場地、休息場所 和維修所需空間依併納入檢討;另明訂與中央控制室、電話總機 室、門衛值班室、服務人員休息室等其他用途房間合併一起設置之 計算方法。

(四) 防火區劃:依現行規定防災中心應以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 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因已較一般 居室要求高出許多,建議比照現行規定;另防災中心內設有供操作 人員睡眠、休息區域時,該部分以防火區劃間隔,亦建議比照現行 規定辦理。。

(五) 避難路徑規劃:依現行規定防災中心出入口至屋外任一出入口之步 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惟為考量空間複雜性,針對避難路徑與樓 梯配置相互搭配,有關至安全梯最大步行距離,以及樓梯口至避難 層出口之步行距離,將予明確具體之規格要求。

(六) 設於停車空間:建議增列機車車位集中設置要求,以及汽、機車與 防災中心主要出入口之最低安全距離。

二、 消防設備要求

(一) 煙控設備:依現行規定防災中心冷暖、換氣等空調系統為專用,針 對長時執行人員舒適工作空間,規範空換氣率,並確保避免火煙侵 入影響作業,建議增列加壓給氣規定。

(二) 滅火設備:依現行規定選用水霧、泡沫及乾粉等滅火設備,並增列 鹵化及非窒息性惰化潔淨滅火葯劑自動滅火設備。

(三) 其他有關防災中心設置之火警自動警報、避難逃生及緊急電源等設 備要求依現行規定辦理。

三、 資通訊功能要求

(一) 增列與消防機關自動通報之火警系統性能要求。

(二) 增列緩衝區連接各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所自設防災 中心間資通訊交換相關要求。

(三) 增列大型建築物設有各級防災中心,上一級防災中心應能顯示下一 級防災中心的消防系統及設備的狀態資訊,並可對下一級防災中心 進行控制;下一級防災中心應能將所控制的消防系統及設備的狀態 資訊傳輸到上一級防災中心之相關要求。

(四) 增列特種建築物防災中心資訊傳輸要求,包括應能在接收到火災報 警信號或聯動信號後”一定時間內”,將相應資訊按規定的通訊協定 格式傳送給防災中心;在接收到建築消防設施運行狀態資訊後”一 定時間內”,將相應資訊按規定的通訊協定格式傳送給防災中心。

具有自動向防災中心傳輸消防安全管理資訊功能,應能在發出傳輸 資訊指令後”一定時間內”,將相應資訊按規定的通訊協定格式傳送 給消防單位。並能接收消防單位的查詢指令,並按規定的通訊協定 格式將規定的資訊傳送給消防單位。另外,防災中心應有資訊傳輸 指示燈,在處理和傳輸資訊時,該指示燈應閃亮,在得到消防單位 的正確接收確認後,該指示燈應常亮並保持直至該狀態重定。當資 訊傳送失敗時應有聲、光指示。而火災報警資訊應優先於其他資訊 傳輸,且資訊傳輸不應受保護區域內消防系統及設備任何操作的影 響。

四、 管理及訓練要求

現有規定並未要求防災中心安全管理與人員訓練,惟管理與訓練是 決定防災中心是否能正常運作之重要因素,因此本規範將增列以下內容:

(一) 有關防災中心應能監控或操作之消防安全設備,除依現行設置標準 238 條規定外,對於設有防災中心之特種建築物,增訂能顯示有關 管理資訊及其他相關資訊外,並應能用同一介面顯示建(構)築物 周邊消防車道、消防登高車操作場地、消防水源位置;對於火災探 測報警系統,應能顯示保護區域內火災報警控制器、火災探測器、

火災顯示盤、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正常工作狀態、火災報警狀態、

遮罩狀態及故障狀態等相關資訊。

(二) 增訂防災中心應有建(構)築物竣工後的各樓層平面圖、建築消防 設施平面圖、建築消防設施系統圖及安全出口佈置圖、重點部位位 置圖;消防防護計畫;員工消防組訓記錄;值班情況、消防安全檢 查情況及檢修申報記錄;消防設施一覽表,包括消防設施的類型、

數量、狀態;消防系統控制邏輯關係說明、設備使用說明書、系統 操作規程、系統和設備維護保養機制;並有定期保存和歸檔設備運 行狀況、接報警記錄、火災處理情況、建築設備檢修檢測報告及緊 急應變程序等資料。

(三) 增訂在防災中心管理方面,應當實行每日 24 小時專人值班制度,

並依規模及時段規定,每班之最應勤人數。

(四) 為使防災中心服勤人員之滅火、報警及避難引導是否能夠有效進行 依「地下建築物防災計畫書及管理維護計畫書內容」及「防災中心 值勤人員訓練作業計畫」增加加強防災中心服勤人員之安全管理與 應變訓練內容。

(五) 彙整上述觀念後,提出規範草案如附錄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