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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專任輔導教師角色內涵與相關研究

本小節歸納我國專任輔導教師任用之法治沿革及其功能並扮演之角色。

一、學校輔導工作的發展

民國57年實施九年義務教育,教育部於國中暫行課程標準中列出「指導活動」

課程,明定學校輔導工作的組織、職責及內涵,並聘用「指導活動執行秘書」,

設置「指導工作推行委員會」,為我國學校輔導工作投入專業輔導人員開啟了新 的一頁。民國61年,部頒「國民中學指導活動課程標準」,訂定國中輔導工作的 教材與綱要、時間、實施方式、目標等等。民國68年,教育部新訂「國民教育法」,

其中第10條說明「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置主任一人,並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 能之輔導教師兼任之,並設置輔導人員,以辦理學生輔導相關事宜」。民國71年,

教育部公佈「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其中詳細說明了輔導工作的輔導組織編制 與員額、實施要領。民國72年「指導活動」更名為「輔導活動」並頒布「國民中 學輔導活動課程標準」與規定「輔導活動課程應由受過專業輔導訓練且輔導本科 系或相關科系畢業的教師擔任」,確保學校輔導教師之專業性。

教育部在民國78年公佈了輔導活動課程教師資格規定:「輔導學系、所」、

「教育心理學系、所」為本科系;「教育學系、所」、「心理學系、所為相關科 系所」、「社會教育學系(社會工作組)」等為相關科系,且必須是教師登記輔 導活動科者,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一)輔導相關科系畢業生並修習專業教育科目20學分以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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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輔導相關科系畢業並修習輔導專門與教育專業科目各20學分以上之。

(三)碩士以上學位非輔導相關科系並修習專門教育科目10學分以上。

(四)碩士以上學位非輔導相關科系並修習輔導專門20學分以上及教育專業科目 10學分以上。

(五)民國74年補充規定「取得教育研究所進修班四十學分班結業證書之中等學 校教師,准予辦理輔導活動科教師加科登記。」

民國80年起「輔導工作六年計畫」推動,結合正式課程與潛在課程來加強辦 理校園心理衛生教育、中輟學生復學輔導、人權教育、品德教育、性別平等教育、

生命教育等為主、建構輔導網絡系統服務,兼顧普及化及專業化等為政策導向,

推展學校輔導工作。人力部分仍為教師兼任,無專責編制。

民國86年「青少年輔導計畫」、民國87年「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教訓輔三 合一整合實驗方案」,具體目標包含:「建立學校輔導網絡」、「建立有效輔導 體制」、「協助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學生健全人格」、「增進輔導組織功能」。

內容有:落實教師輔導學生之責任、各科研究會功能強化、培養全體教師具有輔 導能力與理念、鼓勵教師加入認輔,教學融入輔導理念以提升教學品質、調整學 校輔導室人員編制及行政組織,加強諮詢服務工作及各級心理輔導,研訂輔導工 作手冊,規範各角色任務」、調整學校訓導處人員編制及行政組織,兼具輔導學 生之初級預防功能等。

民國87年,教育部公佈「國民教育九年一貫課程總綱」,將家政、輔導活動、

團體活動、童軍活動歸納為「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課改名為綜合活動,

分科或合科的授課方式依各校不同,增加了輔導班級數與備課負擔。民國88年修 改「國中小應設輔導室,輔導室應設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之。輔導 主任及輔導教師原則上以專任為主,輔導室得另置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

之後臺北縣社工駐校方案、台北市90年度各級學校社會工作試辦方案,引進社工 師進駐校園協助處理中輟學生及偏差行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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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0年11月21日修正發布台參字第90164796號令「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7條條文:「……四、輔導室(輔導教師):性向、人格、學生智力等實施心 理測驗、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輔導及諮商之進行、學生興趣與升學志願之調查,

並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可見輔導教師被賦予的任務相當多元,其 中已包含學生生涯抉擇及適性輔導之精神與基礎。

民國94年「友善校園總體營造計畫」,建置一個讓教師用心、家長放心、學 生開心的友善校園。其中有關輔導的工作內容包括:「推動學生輔導工作」、「落 實性別平等教育」、「關懷中輟學生」、「落實輔導網絡系統」、「推動生命教 育與憂鬱自傷防治」、「強化輔導工作協調諮詢服務網絡功能」、「整合學校及 民間社區資源以健全輔導資源網絡」等。教育部於民國95年12月26日所頒布的「推 動校園學生憂鬱及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整合校外專業人力到校服務,

落實學生憂鬱與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另外,95年友善校園子計畫:「專任專業輔 導人員參與國中小學生輔導工作方案」,各縣市陸續將心理師諮商資源引進校園,

協助學生三級處遇心理諮商工作以及家庭處遇工作,使得輔導教師及導師對個案 的輔導,能進一步以正確的方法轉介與處理,進而有效掌握個案之情形,為學校 輔導工作開啟了完整的三級輔導功能,寫下劃時代的一頁。

二、專任輔導教師的誕生與任務

2011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中小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 師。輔導室應置專任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之。自101年8月1日起,直 轄市、縣(市)政府應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原則為國民 中小學總計20校以下置一位專輔教師;21至40校則設置二位專輔教師,以此類推。

其中,學校總班級數達到55班以上,須置至少一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人員設置,

5年內逐步完成設置。

2011年8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成立,服務內容為:(一)學習適應之促進及學 習權益之維護;(二)評估、協助學生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三)資源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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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諮商及學生之心理評估服務;(四)對監護人、教育人員或其他實際照顧學 生之人提供諮詢服務;(五)學校輔導諮詢服務。(六)其他由政府指派與兒童 少年保護或學生輔導相關之工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的成立,使學校輔導工作完 整的的三級輔導功能更為落實。

教育部101年3月16日臺訓(三)字第1000215132號函明訂:專兼任輔導教師 設置於學校輔導室(處)下,若小校學校沒有輔導室(處),則可能設置於學輔 處或學務處。學校專兼任輔導教師主責學校二級介入性輔導工作,並協助一級預 防性輔導的推動。專任和兼任輔導教師專業背景類別分為:(1)諮商、心理、輔 導等專業相關系所畢業者;(2)領有輔導活動科(含第2專長輔導)/綜合活動 領域輔導活動專長者;(3)修畢輔導40學分者;(4)修畢輔導20學分者;(5)

非上述者。

至於學校專兼任輔導教師可以分為二類:(1)專任輔導教師:以不授課,負 責二、三級預防工作為原則。(2)兼任輔導教師:國中一週減10節授課,國小則 減2-4節授課,以初級、二級預防工作為原則。教育部2012年4月12日臺訓(三)字 第1010046968C號令、教育部2012年5月21日臺訓(三)字第1010082649D號函、2012 年12月25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1010226902B號令,修正「教育部補助置國中小 輔導教師實施要點」,補助兼任輔導教師減授所需鐘點費、專任輔導教師補助人 事費額度原則上為新臺幣八十萬元內。並訂定了一些規定:

(一)不得由學校組長、主任兼任輔導教師。但報經縣市政府同意後,國中3班以 下及國小6班之學校得兼任之。

(二)專任輔導教師不得兼任行政職務。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國中8班 以下之學校因校務需求得兼任行政職務。

(三)有關國中專任輔導教師之背景資格為:

1. 101至105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ㄧ:

(1)輔導諮商心理等相關系所畢業且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含輔系及雙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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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2)中等學校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輔導(活動)科教師證書。

2. 自106學年度起,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 專長教師證書。

(四)輔導教師輔導知能時數每年應達18小時以上。

103年11月12日公布學生輔導法,明定主管機關應成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且 國中專輔教師員額為15班以下學校置1人,之後每15班增置1人。班級數達55班以 上者應增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至少1人且高中以下學校數合計20校以下者應置1位,

21至40校者應置2位,以此類推。

在這些歷史發展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學校輔導工作由課程網要中的一個實施 原則或課程,逐漸發展為校園輔導工作的政策及實施計畫,這些實施計畫大部分 著重在校園初級發展及二級介入性工作之開展。直至專任輔導教師的增置與學生 輔導法的三讀通過,可以說是國內學生輔導的一大躍進,更可明顯看到對輔導教 師專業能力及專業工作要求的提升。若希望三級輔導工作更紮根於校園,專任輔 導教師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因此,對於專任輔導教師的培訓與增能,成了維持學 校輔導品質的重要任務。

三、專任輔導教師的角色功能

(一)角色任務

目前,專兼任輔導教師共同負起學校協助一級預防發展性輔導的推廣與落實 二級介入性輔導工作,其中不授課為原則的專輔教師,主要服務項目為團體輔導、

個別輔導、心理測驗、班級輔導、危機處理、適性/生涯輔導、諮詢服務等。

(二)功能

為落實一級發展及預防性輔導,學校所有教職員工皆負有輔導之責;當學生 的心理困擾已超出學校一級預防性時,則轉介給輔導教師做介入性處遇;若仍超

為落實一級發展及預防性輔導,學校所有教職員工皆負有輔導之責;當學生 的心理困擾已超出學校一級預防性時,則轉介給輔導教師做介入性處遇;若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