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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發明專利之技術揭露與記載

第一節 專利制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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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發明專利之技術揭露與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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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專利法之規定,申請發明專利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 必要圖式等文件21。其中,申請書主要載明之內容為發明名稱、發明人姓名或優先 權主張等與技術內容無涉之資訊22;圖式則係以工程製圖之方式,繪製出得以表現 發明技術特徵之圖案23,且圖式中僅得記載必要註記24,亦即文字並非圖式用以表 達技術之主要方式。

簡而言之,我國專利法針對專利技術之公示與揭露,係以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 圍為主要文件。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之目的、功能及其他技術揭露與記載之要件,

說明於以下各節。

第一節 專利制度簡介 第一項 制度發展與演變

十六世紀時,技術較歐陸落後的英國,有營業團體(trade guild)制度。非屬營業 團體之人,若欲將歐陸之技術引進英國,則需要國王所發行之信件專利(letters patent) 特許狀,此即「專利」(patent)一詞的由來25

儘管最早期所使用的「專利」(patent)一詞,與新發明無關,而僅代表歐洲皇室 賦予特定團體商品市場的獨占權利,但從當時的發展已可發現:「專利是引進新技 術的重要制度」及「專利與市場壟斷間有著重要關係」。

21 專利法第 25 條第 1 項:「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

摘要及必要之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

22 參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之規定。

23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1 項:「發明之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清晰,於各圖 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

24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2 項:「圖式應註明圖號及符號,並依圖號順序排列,除必要註記外,

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

25 劉國讚,專利法之理論與實用,三版,2015 年 9 月,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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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由歐洲皇室所賦予的專利獨占受到眾多批判,受此影響,英國法官寇克 (Edward Coke, 1552~1634)26於 1621 年向議會提出反對獨占營業權的法案,並著手 撰寫與推動終於 1624 年通過的「專賣條例」(Statute of Monopolies)27

短短 9 條的專賣條例,被視為建立現代專利制度的第一部成文法,並深深影 響著現代的專利制度。舉凡如「專利係鼓勵新發明的制度」、「專利是存於國家及專 利權人間的雙務契約」、「專利應平衡社會與專利權人雙方的利益」及「專利所保護 之權利有其期限」28等等,皆為現代專利制度中的根本理念。

由英國首先發展的專利制度,隨著產業革命,擴散到世界各國。作為英國殖民 地的美國,為擺脫殖民地地位,認為專利所授予的排他權應給予發明人,而非引入 技術者29。另由於美國沒有如英國悠久的科學研究歷史,其主要的發明專利類型,

多以解決現實問題的實用技術為主30

法國專利制度的發展,深受啟蒙運動的影響。十八世紀時,思想家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31所提出的「天賦人權」、「主權在民」等思想,將專 利制度導向「人民與君主間的社會契約」,並採取不審查的登錄制。在簡單的登錄 制下,專利權人不需指出技術的優點,僅需提出記載發明內容的文件以申請、登錄 專利。若已登錄的專利不具專利要件,則公眾可在專利公開後,主張該權利無效32

德國於 1871 年始完成統一。相較於美、法兩國,德國統一的時間較晚,技術 的發展及專利制度的起步也較慢。早期更有組織以「專利的獨占會妨害公眾利用新 技術,對國家發展不利」之想法,反對推展專利制度。直到 1876 年於美國費城舉

26 Wikipedia, Edward Coke, retrieved from https://en.wikipedia.org/wiki/Edward_Coke (last visited Apr.

25, 2017).

27 Wikipedia, Statute of Monopolies, retrieved from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tatute_of_Monopolies (last visited Apr. 25, 2017).

28 劉國讚,前引註 25,頁 6。

29 若援用英文專利制度之觀念,將專利排他權授予引進技術者,則受專利保障者將以英國人居多,

而不利美國人取得專利。

30 劉國讚,前引註 25,頁 8 至 9。

31 Wikipedia, Jean-Jacques Rousseau, retrieved from https://en.wikipedia.org/wiki/Jean-Jacques_Rousseau (last visited Apr. 27, 2017).

32 劉國讚,前引註 25,頁 10 至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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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的萬國博覽會,展覽期間德國技術遠遠落後美國技術的情況,才讓德國人認知到 專利制度對發明人之鼓勵創新研發作用33。此後,德國開始著手建立專利制度。雖 然在時間上,德國較為落後,但其制度上所新創的新型專利、先申請原則等,妥適 搭配著其產業上多為改良發明之情形。時至今日,德國反成為歐洲各國中專利申請 數量最多的國家34

日本專利制度亦發展的較晚。1871 年雖公布了「專賣略規則」,但其僅執行一 年。直到 1885 年的「專賣特許條例」,才算是專利制度發展的正式開端。日本專利 法規除於加入巴黎公約後,依據巴黎公約所作的調整外,亦受德國影響,建立新型 專利制度。儘管起步較晚,但日本草創專利制度期間就有龐大的申請量,且在政策 上一直以來皆將智慧財產之保護活用作為重要施政方針35

十九世紀末,各國間貿易頻繁,彼此間的專利制度也相互影響。1873 年,奧 地利維也納舉辦萬國博覽會。前來參展的國家皆面臨一個問題:到奧國參展會公開 發明技術內容,唯有取得奧國專利才能避免遭受模仿,但奧國專利制度設有強制實 施之規定,若一年內未實施專利權,則可能會被請求強制授權。多數國家只想參加 博覽會,而無於奧國實施專利之打算36。基於此困境,各國討論並於 1883 年簽署 第一個與專利相關的國際條約-保護工業財產權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37。「保護工業財產權巴黎公約」一般簡稱為「巴黎 公約」,主要三大原則為國民待遇原則、優先權制度及專利獨立原則。巴黎公約對 於各國間專利調和,有很重要的地位。

中國歷史上有許多重要發明,但因未能跟上西方產業革命的腳步,直到二十世 紀才出現保護發明之專利法規。二戰時期也因中國內戰,專利制度發展停滯。直到

33 劉國讚,前引註 25,頁 11 至 12。

34 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16 8 (2016).

35 劉國讚,前引註 25,頁 14 至 15。

36 劉國讚,前引註 25,頁 13。

37 我國雖非巴黎公約之會員國,但因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會員國,

依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第 2 條第 1 項之規定,我國應遵守巴黎公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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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遷台後,1950 年經濟部指定中央標準局作為專利專責機關,才算真正落 實專利制度38

反觀中國大陸,其於 1949 年兩岸分立後,並未推行專利制度。直到 1985 年,

中國始實施專利法。相較於世界各國,中國雖為較晚發展的國家,但也是發展最快 速的國家39。挾帶著地大物博的優勢,加上中國地方政府積極的經費補助,中國目 前已為全世界專利申請數量最多的國家40

第二項 制度功能與定位

專利制度之目的有幾種不同理論41:「所有權說」主張人皆有自己發明之所有 權;「報酬說」則主張發明人可從受發明利益之社會,取得實施發明之專利權以作 為報酬;「公開代償說」認為發明內容公開之代償為專利權之授予;「發明獎勵說」

則將專利權所提供發明人之獲利機會,視為發明人努力研究開發技術所得之獎勵;

「發明強制說」從強制技術進步出發,主張專利制度禁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之 實施,可迫使競爭者另行研發其他技術,進而達成技術進步之成果。

我國專利制度之主要目的,為促進產業發展。為達成上述目的,法條上明文採 行鼓勵、保護及利用創作之手段42。專利制度對創作人之鼓勵,即為專利權之授予;

此外,亦有經濟部發布之「發明創作獎助辦法」,以獎助傑出的發明創作43。對於合 於專利要件之創作,給予一定期間內的排他專利權44,可保護專利權人免受他人之 侵害45。若遇有侵權行為,亦得依專利法請求損害賠償46。專利技術內容,在申請

38 劉國讚,前引註 25,頁 17 至 18。

39 劉國讚,前引註 25,頁 19。

40 WIPO, supra note 34, at 8.

41 劉國讚,前引註 25,頁 23 至 24。

42 專利法第 1 條:「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4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法逐條釋義,二版,2014 年 9 月,頁 6。

44 專利法第 58 條第 1 項:「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 該發明之權。」

45 專利法第 96 條第 1 項:「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

得請求防止之。」

46 專利法第 96 條第 2 項:「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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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過程中會公開給社會大眾47。技術之公開,除能避免侵權及他人重複研發外,

亦可作為他人進一步創新之參考依據,進而達成產業技術之提升。而專利期間屆滿 或消滅後,專利技術成為公眾財,任何人得以利用、實施該專利內容,更對於促進 產業發展有正面積極的意義。

然而,權利保護如同天秤的兩端,往往涉及雙邊人士的利益。當天秤傾向其中 一邊時,另一邊就得遭受較大的不利益。因此,政策上多希望能使天秤保持水平,

亦即使雙方擁有近似同等程度的利益。

專利權之保護程度,亦為利益衡量後的結果。創作過程需耗費時間及勞力,因 此,從道德層面上看來,應避免他人坐享其成。基於此種想法,專利制度對於花費 心力的發明人或其他創作者,設有一套保護規定。藉由專利制度的規範,創作人得 享有排他權,亦即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地實施或利用其權利內容。然而,保護的程 度不得無限上綱。過度的保護創作人,可能使創作人獲得壟斷市場的地位、操縱市 場價格,又或者阻礙後續之改良創作,有害於社會大眾。是以,專利制度在設計上,

對於權利保護會設定一些限制條件,來平衡各方利益。

我國專利制度之限制條件,可分為權利取得前及權利取得後。權利取得前之限

我國專利制度之限制條件,可分為權利取得前及權利取得後。權利取得前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