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現行法對於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之相關規範與實務
第四節 專法制定的可能?—管制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相關立法草案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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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彌補,且對於行為人而言,根本無法如刑法般達到嚇阻作用。又法院命被告 刪除、銷毀被害人之性私密影像,在被告已透過網路散布的狀況下,性私密影像 恐怕已廣為流傳,雖本文前述認為法院為如此主文之判決未嘗不可,但這應僅是 亡羊補牢的作法。非經同意透過網路散布性私密影像是分秒必爭的戰場,在散布 行為一完成後,即應有所作為,始能有效防阻。民法給予被害人其他救濟管道,
但同時也彰顯其不足之處,立法者應審慎考慮有制定專法提供被害人更完善的救 濟途徑。
第四節 專法制定的可能?—管制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 行為相關立法草案簡介
現行刑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雖可作為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被害 人的救濟途徑,但透過猥褻來定義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抑或僅處罰行為人散布 竊錄之性私密影像,甚或從不實言論為核心之誹謗來規制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 像行為均不恰當,且不完善,無法展現被害人隱私受到嚴重侵害之情事。又非經 同意在個資法的適用上亦有所爭議,被害人主張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最後可能 無功而返。各該法律均存在無法全面性管制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及給予 被害人足夠的救濟,故本文認為立法者可以考慮制定單一專門特別法管制非經同 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同時能在單一法律達到事前預防效果,亦可制定刑罰制 裁及被害人救濟規定。抑或,假使因現實考量主管機關權責劃分之故,無法為單 一特別法之立法,亦可對各該相關法律,如刑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性騷擾 防治法等,進行修法,制定專門為管制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及其救濟之 規定。而近二年來,我國立法者觀察到韓國 N 號房事件對於被害人所造成的身 心靈傷害,紛紛提出非經同散布性私密影像專法196相關草案,截至目前為止197,
196 本文內文中所稱之「專法」泛指專門針對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所制定之條文規定,
非專指單一專門特別法律。
197 即截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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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共提出 7 個專法草案198。本文將以此 7 個專法草案(下合稱為專法草案)
為對象,從定義、加害人處罰、網際網路業者責任及被害人保護等方面一一簡介 草案內容,至於專法草案檢討部分將於第六章說明。
第一項 定義
各該草案均有對性私密影像(有草案稱為性隱私影像,以下統稱為性私密影 像)進行定義,認為性私密影像為「與性相關之私密影像」。具體而言,如性隱 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委員提案 24814 號)第 2 條指出係包含「一、人體性 器官或身體隱私部位之影像。二、性器官接觸、性交或相關行為之影像」。侵害 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委員提案 24415 號、25086 號)第 2 條則指出「二、
以身體或器物碰觸他人生殖器、肛門或女性乳房。三、裸露或強調人體生殖器、
肛門或女性乳房之全部或一部。」等內容構成性私密影像,不同於其他草案,將 女性乳房明文列入。
再者,就何種行為構成侵害被害人之性私密影像,性私密影像侵害防制條例
(委員提案 260105 號)第 2 條將侵害定義為「指未經同意取得、散布或其他違 背被害人意願,不問有償或無償」,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委員提案 22226 號)199、性隱私侵害防制條例(委員提案 24546 號)200亦採相同見解,以
「未經同意」作為構成侵害之要件,著重於被害人對於自己性私密影像之自主控 制權。此外,性私密影像侵害防制條例(委員提案 260105 號)對散布有所定義,
即「指將影像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流通、公開、陳列、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
198 性私密影像侵害防制條例(委員提案 26105 號)、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委員提案
24814 號)、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委員提案 25086 號)、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
制條例(委員提案 22226 號)、未經同意散布成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委員提案 25003 號)、
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委員提案 24415 號)。
199 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委員提案 22226 號)第 3 條:「本條例所稱侵害,係指未經
當事人同意而散布、傳送、販賣之行為」。
200 性隱私侵害防制條例(委員提案 24546 號)第 2 條:「本條例所稱性隱私侵害,係指以下與
性有關行為之一,未經他人同意記錄、傳送、公開或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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覽等行為」,將散布限定為使不特定多數第三人共同見聞。雖在此限縮解釋散布,
但該條例第 23 條針對行為人未經同意傳送被害人性私密影像至特定第三人另有 規定,採取不同於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即使多數人共見聞的見解,將 使特定第三人見聞納入侵害性私密影像之態樣,對於被害人無疑是提供現行刑法 未有之保護。
第二項 加害人處罰
除將未經同意傳送性私密影像予特定第三人納入規範外,專法草案中可見從 非經同意取得(如竊錄)到威脅散布,與最後確實有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一 系列管制加害人行為之規定,對於被害人性私密影像之保護可謂欲達到滴水不漏。
而與本文較為相關者,即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各該草案如何規定,詳 如以下表格所示:
草案名稱 管制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之規定 性私密影像侵害防制條
例(委員提案 26105 號)
未經同意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但 散布人於散布時不知該性私密影像未經被害人同意 者,不在此限。(第 24 條第 1 項)
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 制條例(委員提案 24814 號)
未經當事人同意而傳送、散布、公開,或以他法供人 觀覽、聽聞當事人性隱私影像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若 有一定事實足認該性隱私影像已經當事人同意公開 者,不在此限。(第 26 條第 1 項)
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 制條例(委員提案 25086
未經同意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 觀覽他人性私密影像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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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納入被散布之客體,與其第 2 條所稱性隱私侵害之媒介不相符合,或許是漏未 將散布猥褻物品罪條文加以修正。但各該草案條文整體而言,可見立法者無不希 望將行為人非經同意公開被害人性私密影像使他人共見共聞之行為繩之以法。
性私密影像侵害防制條例(委員提案 26105 號)、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 條例(委員提案 24814 號)、未經同意散布成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委員提案 25003 號)分別就行為人主觀上不知其所散布之性私密影像為未經被害人同意散 布(如第二、三手散布)及客觀上有一定事實足認該性隱私影像已經當事人同意 公開,排除行為人適用相關規定。而行為人主觀上不知應如何判斷,是要採取行 為人主張其不知即為不知,或客觀上行為人就其所知(如性私密影像旁有惡意揭 露被害人個人資訊或不實內容),是否可推論被害人應不同意該性私密影像被公 開傳布等標準,草案理由均未說明。至於客觀上有一定事實足認該性隱私影像已 經當事人同意公開,草案理由則表示「若有一定事實足認該性隱私影像已經取得 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公開,可合理認當事人對該影像失去合理隱私期待」201。此 應係推定所有行為人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屬非經被害人同意,而當個案中被害人 有喪失合理隱私期待之情事,行為人散布之行為在該草案之規範下則非為不法之 行為,但仍有可能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如著作權法)。
另外,與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相關的規定尚有意圖散布而持有性私 密影像、教唆幫助犯、以報復等意圖為加重構成要件,均值得一探究竟。性私密 影像侵害防制條例(委員提案 26105 號)、未經同意散布成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 例(委員提案 25003 號)對於意圖非經同意散布而持有被害人性私密影像均有規 定,但理由為何,未見其說明。本文推測該二草案係參考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8 條第 2 項所定,然基於保護兒少身心健康而有之規定,是否在成人性私密影 像亦有必要為相同規定?非謂成人被害人之身心理健康不比兒少,前述亦有論及
201 參照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委員提案 24814 號)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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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之被害人承受偌大之精神壓力,但在行為人散布之 前行為—持有即受到刑罰制裁,實屬可議。
又關於教唆、幫助犯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 制條例(委員提案 24814 號)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教唆獲幫助他人犯第一項之 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制定本條項之理由 為有惹起他人犯意等罪質較重之態樣(教唆犯),亦有犯罪者於公開網頁上表達 其欲提供他人性私密影像之故意,使有意願觀看者私下提供其傳輸管道,或犯罪 者於公開網頁上公開性私密影像後,大批網路使用者幫助該網址之流出(幫助犯),
上開教唆與幫助犯均會助長、擴大損害,是為杜絕此類行爰訂定本條項202。
除有站在避免損害擴大,助長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角度,制定幫助、
教唆犯處罰規定外,部分草案還加上意圖報復、營利、毀損名譽等作為加重構成
教唆犯處罰規定外,部分草案還加上意圖報復、營利、毀損名譽等作為加重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