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制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與言論自由之衝突
第三節 檢驗對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之管制措施通過嚴格違憲審查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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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之權衡脈絡下可以被列入新興低價值言論之類型。考量我國及美國實務見解尚 未有定見,且避免對於言論自由有過多限制,抑制言論之流通,本文將不會採納 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行為屬新興低價值言論之想法。
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所表達之言論通常為真實的言論內容,而真實 言論雖有害於個人,但同時也會讓他人獲取關於該個人之資訊,並綜合各項資訊 後,自主做成決定,符合言論自由中不讓政府為個人做成決定之宗旨439。又該行 為涉及純屬私人利益的真實言論,依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說見解認受較少言論自 由保護,然即使性私密影像是對社會沒有特別價值的言論也是受到言論自由的保 護,不能因為大眾覺得對於想法表達不具重要性或僅具些微社會價值,政府可得 任意選擇限制該等言論440。真實內容之言論在言論自由中具有一定地位之重要性,
且為避免管制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屢受到有侵害言論自由之虞的挑戰,
本文最終決定採取「嚴格違憲審查標準」審查對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之 管制措施。
第三節 檢驗對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之管制措施通 過嚴格違憲審查之可能
本文如前所述,將以嚴格違憲審查標準檢驗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之管 制措施。而依嚴格違憲審查標準內涵441,則須審查政府管制該行為之目的是否為 追求重大迫切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而非僅以行政成本或效率為目的,復 要檢視政府管制該行為之手段是否為必要(necessary)、嚴密量身定做(narrowly tailored)或完美符合(perfect fit),即強調別無較小侵害的替代手段。經前開檢 測後,本文另會針對美國實務上行為人主張管制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規
439 See Humbach, supra note 419, at 228.
440 Id. at 243.
441 黃昭元,憲法權利限制的司法審查標準:美國類型化多元標準模式的比較分析,臺大法學論
叢,33 卷 3 期,頁 83-84,2004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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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規範過廣或欠缺法律明確性等問題,附帶簡要介紹。
第一項 政府管制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之目的係為追求重大 迫切政府利益
科技日新月異,人們的溝通、維繫感情的方式不在侷限於傳統市內電話、實 體書信往來,逐漸仰賴網路、智慧型手機聯絡彼此。也因智慧型手機所附加之照 相、錄影功能,一般人可以隨時隨地拿起手機攝影,情侶間開始透過隨手可得攝 影裝置拍攝性私密影像,個人也透過自拍臉部或身體展現自我。而新興情感交流 方式—色情簡訊,也應運而生,多數人會分享性私密影像給另一半,使彼此感情 迅速加溫。然而,一旦情侶間相處不睦,面臨分手的地步,該些性私密影像恐將 成為懷恨在心的另一半復仇的工具,此也就是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起初 出現的原型,即復仇式色情。復仇式色情固有以低端科技方式實行,如印出實體 照片或燒錄成光碟在大街小巷散布,但之所以該問題會被受到重視,無非是復仇 式色情開始將戰場轉向網路所致。基於網路有匿名性、擴大性、永久性及公開性 等特徵,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一旦被行為人分享給特定或不特定第三人共同閱覽,
被害人除有可能因行為人匿名而無法找到一開始散布性私密影像之人,更因資訊 瀑布及搜尋引擎之故,網路使用者皆有機會可以搜尋到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被 害人最隱私的一面被強迫公開供人觀賞。又除復仇式色情外,2014 年發生美國 女星的資訊設備遭駭客入侵,並將女星存在雲端上的自拍裸照散布在網路上,另 於 2019 年在韓國所發生的 N 號房事件,均顯示無論是名人或一般人、懷恨情侶 或不熟識的陌生人都有可能會發生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儼然成為值得 大眾重視的社會問題。
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使被害人不欲公開之性私密影像公諸於世,往 往會伴隨一些惡意的網路使用者藉機在網路上肉搜被害人、傳送私訊騷擾,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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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體世界追蹤被害人。被害人擔憂周遭親友、學校師長或公司長官同事等是否 也有看到系爭性私密影像,出門在外會對於他人的視線感到恐懼,深怕被別人認 出來自己就是性私密影像的主角。多數被害人承受遭人騷擾、恐懼等極大精神上 壓力,同時也對無法永久刪除性私密影像感到焦慮,導致身體及心理出現疾病,
嚴重者則自我了結生命。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對於被害人而言,造成如 此嚴重身體及心理上的傷害,政府理應責無旁貸,應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 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且須負一定照顧義務442。更重要的是,被害人避免持續 受到其他網路使用者攻擊,決定選擇從網路世界登出,不再參與網路活動,失去 與他人自由交換意見、討論之機會,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顯會侵害被害 人之言論自由。因此,政府為保護被害人之言論自由、促進言論自由的價值,應 立法管制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
又如本文第二章所述,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同時也會造成社會傷害。
目前大眾身處父權體制社會中,為鞏固父權體制而發展出合理化男性壓迫女性之 厭女文化。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即是厭女文化下之產物,透過非經同意 散布女性性私密影像,羞辱、掌控女性,導致女性往往成為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 影像之被害人,男性則為加害人,有學者亦稱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屬基 於性別的暴力。女性被害人在性私密影像被未經同意散布後,如其他性別暴力一 樣,總是被嚴厲譴責或被要求負擔防止損害發生的義務。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 行為對女性產生種種的不利,且使厭女文化根深蒂固。參酌我國憲法第 7 條及憲 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因此,政府為保障、促進性別 平等,應有義務消弭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所形成性別不平等之情形。
促進性別平等固然為政府須管制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之目的之一,
44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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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並非所有被害人均為女性,男性亦有可能會成為被害人,而政府管制該行為最 主要的目的應在於該行為嚴重侵害個人隱私。隱私為「自然人對其個人發展相關 或具有(可能具有)個人可識別性事務的一種控制能力443」,如個人得決定是否 要給他人觀賞自己的性私密影像,與個人人格息息相關。當行為人未經被害人同 意將被害人之性私密影像使他人知悉,即係剝奪被害人得以自由決定是否公開性 私密影像的選擇權。再加上性私密影像呈現一個人最私密的一面,個人不會輕易 將此面向的自己公開,且公開後會造成被害人極大傷害,自屬嚴重侵害被害人的 隱私。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 585 號、第 603 號解釋揭示「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 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 人資料之自主控制」,將個人隱私以憲法上隱私權保護,除避免隱私受到政府侵 害外,政府亦有義務保護個人隱私不受第三人侵害。尤其個人性私密影像為純屬 私人事務,政府為維護人民人格發展,尚無從以公共利益為由對於純屬私人事務 之隱私不予保護。又重要的是,個人隱私若不受保護,將無法自由對自己發展及 可識別事務進行抉擇,對於個人思考及言論表達會形成強大的抑止效果444。
基上,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因科技及網路的進步,使其蓬勃發展,
也導致被害人個人及社會整體受有極大的傷害。政府若不出面管制該行為,人民 將會畏懼與他人交換性私密影像維繫感情,又或分享性私密影像後,要承擔身心 健康、隱私上之極大侵害,造成人民在基本的生理、安全、社交等需求無法受到 滿足,何以有辦法達到馬思洛需求層次理論之最高層次自我實現,並參與社會活 動、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因此,本文認為政府管制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 之目的,係為避免讓人民終日只能提心吊膽生活,且為打造性別平權、人人都可 受隱私保護、自由思考發表言論及自我實現的民主社會,實屬追求重大迫切之政 府利益。
443 黃章令,重塑大數據時代下的隱私權法理—以隱私權概念為主要內容,月旦民商法雜誌,62
期,頁 152,2018 年 12 月。
444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 343 U.S. at 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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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政府管制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之手段與目的具有嚴 密關連性
確立政府管制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之目的是為追求重大迫切之政 府利益後,接續要討論者為政府管制該行為之手段與目的是否具有嚴密關連性。
而如何判斷是否具有嚴密關連性,應細究系爭管制手段是否僅為達成前開政府重 要利益,限制行為人是在未經被害人同意的狀況下散布性私密影像,而未侵害到 行為人其他類型內容之言論自由,且是否別無其他最小侵害的替代手段。因本文 是針對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之管制措施整體而言通過嚴格違憲審查可 能之探討,故以下將以如何能夠符合上開嚴密關連性要求為分析。
首先,關於是否有其他最小侵害替代手段部分,最常見的主張為既有民法、
首先,關於是否有其他最小侵害替代手段部分,最常見的主張為既有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