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現行法對於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之相關規範與實務
第二節 特別法規定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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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除為深偽技術製作之性私密影像可 能適於以誹謗罪規制外,由於其涉及真實性私密影像,亦即真實言論內容,尚有 侵害言論自由之虞之爭議。抑且,被害人之性私密影像遭行為人散布固多會造成 其名譽受到損害,但此應與被害人隱私受到侵害做區隔,不被害人性私密影像遭 散布而受到之隱私侵害應被正面處理,而非透過個人外在名譽間接保護。
第二節 特別法規定與實務
透過刑法,可對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之內容、取得手段及對被害人造成 名譽損害的效果進行刑事制裁。另一方面,立法者針對被害人為未滿 18 歲之兒 童及少年性私密影像經製造、拍攝、持有、散布等行為,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制條例(簡稱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有管制規定,以俾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 健全發展。值得注意的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 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課與移除兒少性剝削相關資訊之義務,此應將使兒 少因網路性剝削所受之損害大幅降低。
又行為人未得被害人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如前所述,經常會在性私密影像 旁加註被害人之個人資訊,使第三人可以特定為何人之性私密影像,此涉及個人 資料保護法(簡稱為個資法)中所定義之「個人資料」。法院實務亦有將性私密 影像(無論是否加註被害人個人資訊)認定為個人資料之案例,並進一步認為行 為人有違個資法對於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予以刑事規制;然學者對於非經同意 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是否及如何適用個資法規定,仍有不同見解。
第一項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於該條例第 1 條及明文揭示,係「為防制兒 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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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之自主決定權。
此外,不同於前述介紹刑法規制之態樣,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特別就行為人 意圖散布而持有(第 38 條第 2 項)及無正當理由持有(第 39 條)135兒少性私密 影像訂立罰則。考察其立法理由,可參考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前身「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關於該條項制定之修法理由:「1.兒童及少年色情產品對受害 人虐待之永久紀錄,足以對其未來造成持續性傷害。2.兒童色情圖片對慾望的刺 激是有關聯性的,觀看之後可能會採取實際的行動去傷害兒童。3.斬斷市場需求,
抑制兒童及少年色情製造。」136又若從保護社會法益的立場觀之,散布行為會導 致社會接觸兒少性私密影像,既存之性價值秩序將會有所動搖,意圖散布而持有 之嗣後散布機率高,為避免持有後散布,處罰前階段持有兒少性私密影像行為,
應符合其法益保護邏輯137。至於無正當理由持有部分,只要行為人持有兒少性私 密影像,極有可能會發生散布之後行為,因此可認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9 條是抽象危險犯之規定,並透過行政機關介入遏止行為人後續可能產生之散布意 圖138。
除管制拍攝、散布及持有兒少性私密影像的行為人外,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8 條課與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有該 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含拍攝、散布及持有兒少性私密影像行為),應先 行移除該資訊,並保全相關證據之義務,且於第 47 條規定違反者由行政機關裁 罰。據立委提案修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草案說明,第 8 條之新增係考
135 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39 條:「I.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品不問 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II.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136 葉子誠,論網際網路上兒童色情言論之管制—以美國法之學說與裁判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 年 7 月,頁 174。
137 許恒達,同註 131,頁 64。
138 同前註,頁 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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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網路科技之發展,越來越多性剝削事件透過網路或在網路上發生,例如……
利用網路散布兒少為性交、猥褻或裸露性器官之內容。爰此,參酌美國《聯邦法 典》第 2258A 條之立法先例,明定網際網路業者的通報、移除網頁內容及證據 保全之責任,以達到保護兒少免於性剝削的目的」。139基於網路資訊流通快速,
兒少被害人受到的損害與資訊在網路上散布的時間成正比,因此本條使網際網路 業者須負擔下架義務,確實有其必要性,且可有效降低被害人因性私密影像遭外 流所受到的傷害。
囿於行政機關未公布相關行政處分之統計,實無從知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8 條之實踐效果如何,僅可從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 46 條規定邀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籌設之非營利組織「iWIN 網路 內容防護機構」(簡稱為 iWIN)瞭解相關現況。iWIN 主要業務範圍為監督網際 網路業者是否有落實自律規範,達到事前預防目的,並提供民眾事後申訴管道。
其於受理申訴後,將會審查申訴內容是否涉及違法情事,若涉及違法,視違法情 節是否重大,而選擇函轉業者自律或交由權責機關處理。假系爭情事未違法或僅 觀感不佳,亦會協助轉知業者知悉140。iWIN 另會以下圖 2 所示之流程通知網路 平台業者有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章犯罪嫌疑案件,使網路平台業者進行 第 8 條之措施。
139 參見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期第 1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601 號,委員提案第 15656 號)。
140 iWIN 首頁,https://i.win.org.tw/index.php,最後瀏覽日:2021 年 7 月 14 日。詳見網頁中「關 於我們—我們的使命」及「我要申訴—申訴流程」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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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iWIN 通知流程(擷取自《網路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防護層級例示框 架》電子資料141)
iWIN 因非為行政機關,僅能透過上開流程通知網路平台業者有違反兒少性剝削 防制條例第四章規定,無任何要求移除、保存資訊之強制力,仍需待被害人自行 蒐證向司法機關提告後,始能透過公權力要求網路平台業者下架142。然考量部分 網路平台業者位於境外,連網技術越趨複雜,而我國專職網路犯罪相關之內政部 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及電信警察大隊負責人員僅有 100 餘位,人力明顯吃緊,
是從 iWIN 受理民眾申訴、通知境內/外網路平台業者移除、保全資訊,到警察 於後續介入偵查,整套流程恐曠日廢時,在流程進行同時,被害人性私密影像亦 持續被散布143。從而,立法者應適度檢討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8 條規定所賦予 網路平台業者之責任及立法授權調整行政機關能力,以利被害人性私密影像得以 盡快下架,避免損害擴大。
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管制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有上述從合法/
141 網路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防護層級例示框架,
http://www.fyjh.chc.edu.tw/resource/openfid.php?id=372,最後瀏覽日:2021 年 7 月 14 日。
142 邱珮珊,「未經當事人同意散布性隱私內容物」現行法困境,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
文,2020 年 2 月,頁 189-190。
143 同前註,頁 19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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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拍攝、散布及持有等規定,另有課與網路平台業者移除、保全資訊之義務,
相較於刑法規定,堪認對被害人保護周全。然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保護範圍為未 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尚不及於成年之被害人,是成年被害人僅能透過刑法規 定或其他管道尋求救濟,所受到之保護顯有不足。再者,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就 猥褻影像之認定亦是同刑法第 235 條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07 號、第 617 號解 釋對於猥褻之定義,不免在猥褻之認定上,流於定義模糊不清,隨每位法官心中 對於社會大眾性道德價值秩序如何受到侵害之標準而定,欠缺明確性。此外,兒 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8 條固規定網路平台業者自行知悉或經通知有該條例第四 章之情事應移除該等性剝削相關資訊及為證據保全,但未有專職行政機關負責此 項程序,僅由不具強制力之非營利組織從旁協助監督,成效是否有達成當初制定 本條之目標,實有疑問。
第二項 個人資料保護法
未經被害人同意散布之性私密影像內容,往往會涵蓋被害人之臉部及身體私 密部位、性私密活動,且有時行為人為擴大對被害人之損害,會選擇在性私密影 像旁加註被害人個人資訊,如姓名、就讀學校、工作場所、聯絡方式等。無論是 性私密影像內容或被害人被揭露之個人資訊都有可能涉及違反個資法之問題,而 法院近期對於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之法律適用,也逐漸傾向以個資法所 定之要件認定。在討論法院實務前,應有必要先瞭解個資法中個人資料之定義、
蒐集及利用方式。
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 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 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 別該個人之資料」,此於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定有明文。此處所指之個人,依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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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法施行細則第 2 條,限定為現生存之自然人。會如此規定之原因,參酌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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