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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之重要統計數據與分析

第二章 普通法院對於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之審理及終結情形

第四節 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之重要統計數據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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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亦未嘗不可;但害怕的是,鑑定報告之良莠不齊,且在數份鑑定報告中,可 能出現歧異之鑑定結果,法官本身若無足夠的專業能力加以判斷、分辨,常會受 到不當的誤導或無所適從,進而影響判決之正確性。

參、法院對於專利侵害鑑定之應注意事項及該有的態度

由於專利侵權訴訟案件時常涉及法律以外之專業技術問題,不具專業技術背 景之法官,常必須仰賴或參考鑑定資料才能作出判斷。惟鑑定報告之品質良莠不 齊,法官該如何避免誤觸地雷,甚至在相反的鑑定結果中如何選擇出較為正確的 報告,並非易事。而委請鑑定機構就技術事實的部分提供專業意見時,法院須注 意下列事項:

一、法院就專利侵權事件,如認為有鑑定必要者,一定要慎選指定適當堪以勝任 該紛爭事件的鑑定人,絕對禁止為求形式上的公平,以表列輪流的方式為之,以 避免鑑定失實。114

二、專利訴訟事件,有送鑑定必要時,其送鑑定的項目應該具體明確,相關爭議 的關鍵背景資料及範圍且應確定。在鑑定過程中,受託鑑定單位遇有兩造不配合 鑑定所需或遭到其他困難,法院應加以協助,有開庭必要時,應及時從中開臨時 庭,提供鑑定單位必要協助。又送侵害鑑定前,尤應先釐清相關關鍵證據資料,

切忌打迷糊戰,兼把鑑定單位做為事實認定單位,忽略了其原係技術鑑定單位的 性質。115

三、鑑定後若侵害鑑定報告不夠明確,僅止於異同比對之層次,法官仍有依靠自 己的專利知識與其他證據調查資料加以正確判斷之必要,而不能單純作「相同」

就一定侵害,「不同」就一定不侵害之邏輯推論。因構造相同的物品可能有專利 權效力所不及情事,而不能判為侵害;反之,縱鑑定結論為和專利案之申請專利 範圍不同,但倘有再發明之關係,也不宜認為毫無侵權之責任。116

又專利訴訟中很難期望會有一份良好正確無誤之鑑定報告,然假使承審法官 能夠充分掌握專利侵害判斷的原則,熟練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技巧,且要求訴訟 當事人將技術問題作通俗與簡明的陳述,使法官充分瞭解個案之技術與專利權之 重點所在,則適當的解讀專利侵害鑑定報告並非難事,自可以避免無條件地依賴 鑑定報告。117

第四節 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之重要統計數據與分析

專利訴訟具有前述之專業性、特性,法院對於專利訴訟之審理情形,與其他 一般訴訟有何特殊或困難之處,換言之,專利侵權訴訟案件有哪些重要數據值得

114 曾華松,專利侵權訴訟與撤銷訴訟之研究,載:智慧財產訴訟制度相關論文彙編第 1 輯,第 122 頁,2010 年 11 月。

115 同前註,第 133 頁。

116 黃文儀,專利實務,第二冊,第 1032 頁,4 版,2004 年。

117 黃文儀,法官如何解讀專利侵害鑑定報告,萬國法律,第 119 期,第 30 頁,2001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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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觀察探討,首先,一般當事人對於訴訟結果之勝敗、輸贏無非最為在意,因 訴訟成敗,直接涉及財產權的變更,甚至是影響到公司之商譽、經營成本、競爭 力等各方面,故本文觀察我國第一審法院所為判決指標,即從訴訟結果之呈現開 始。

第一項 訴訟結果之觀察 第一款 勝敗比

在訴訟結果方面,當事人提起專利訴訟後,如無程序上之不合法駁回事項,

亦無撤回起訴或和解、調解之情形,經法院實質認定後之判決結果只有「原告勝 訴」、「原告敗訴」、「勝敗互見」三種可能。

依表 2 之 5 統計結果,可知八十九年至九十九年間,各地方法院專利訴訟之 原告勝訴件數總計僅有 51 件,原告敗訴總計有 489 件,勝敗互見之件數共有 187 件,若以總案件數量 1480 件為分母計算,原告全部勝訴之比率僅有 3.4%,勝 訴比率甚低,倘將勝敗互見之部分勝訴判決亦視為原告勝訴的件數的話,原告勝 訴之比率亦僅有 16%(計算式:51+187/1480),由於提起專利訴訟之原告通常 為專利權人,因此就整體上觀察,我國法院的判決並不利於專利權人。

又如將表 2 之 5 所列「其他」之判決件數扣除,來精算原告的勝訴比率(即 不計算撤回起訴、程序駁回、和解、調解及移轉管轄等情形)。發現原告全部勝 訴比率亦只有 7%(計算式:51/1480-753),若加計勝敗互見之判決數計算,原 告勝訴之比率約為 33%(計算式:51+187/1480-753),仍屬偏低,此結果顯然 亦對專利權人不利。

表 2 之 5 各法院原告之勝敗訴件數

法院 總案件數量 原告敗 原告勝 勝敗互見 其他118 台北地院 335 113 14 40 168 士林地院 119 38 2 15 64 板橋地院 200 49 8 37 106 桃園地院 75 20 3 9 43 新竹地院 67 23 7 1 36 苗栗地院 29 8 3 5 13 台中地院 261 86 5 34 136 南投地院 21 5 0 3 13 彰化地院 73 35 2 9 27 雲林地院 22 9 1 0 12 嘉義地院 22 11 1 4 6 台南地院 143 50 3 14 73

118 此其他事由,包含撤回起訴、程序駁回、和解、調解及經法院裁定移轉管轄等終結訴訟之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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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 83 27 1 14 41 屏東地院 13 9 0 2 2 花蓮地院 5 3 1 0 1 宜蘭地院 2 1 0 0 1 基隆地院 10 2 0 0 8 總計 1480 489 51 187 753

倘與我國同屬民事訴訟之「勞動訴訟」案件為比較對象,依學者統計自一九 九六年至二○○六年為止,通常訴訟程序中原告的全勝率為 26.72%,勝敗互見 之比率為 42.56%,119相互比較之下,勞動訴訟之原告全勝率較專利訴訟高出將 近四倍(專利訴訟原告全勝率以 7%計算);倘若與一般侵權行為案件相比,通 常訴訟程序中之侵權行為原告全勝率為 16.23%,120亦較專利訴訟原告之全勝率 7%高出二倍以上,因此,可見專利訴訟原告之處境顯然較勞動訴訟及一般侵權 行為案件之原告艱困許多。

關於法院判決認定不利於專利權人,亦即原告未能獲得專利訴訟勝訴判決之 原因,當然很多,如專利訴訟隱含之技術含量高、對於專利侵害及賠償之舉證不 易、法官欠缺對於專利技術的專業知識致難以作出正確之判斷等等。然而,不應 忽略的是,依前述統計資料,我國涉訟之專利以新型居多,而新型專利既未經實 質審查,不難想像欠缺該有之專利品質,基於專利品質與訴訟具有高度之聯結 性,在此情況下,專利之有效性較易受到挑戰,專利權人欲透過訴訟取得勝訴判 決之機會,自然可能較低。

圖 2 之 5 各年度之原告勝敗件數

0 20 40 60 80 100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年度

原告敗 原告勝 勝敗互見

119 黃國昌,我國勞動訴訟之實證研究—以第一審訴訟之審理與終結情形為中心(下),第 173 頁,政大法學評論,第一○七期,2009 年 2 月。

120 同前註,第 17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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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和解及調解比

和解,乃當事人自行約定,相互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依民法第七百三十七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 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又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和解成立者,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係透過第三者勸導爭議之雙方當事人相互讓步,自願達成協議,以解 決紛爭之方式。調解人在調解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有二,其一,分別就各方爭議 之問題點予以處理,促成雙方當事人通過談判達成協議,調解人可以不直接參加 當事人之間進行之談判;其二,調解人可以分別就處理雙方當事人爭執點之結果 上,提出解決爭議方案,直接參與當事人所進行解決爭議之談判。121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具有同一效力。

和解、調解均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簡稱「ADR」)之重要手段,在專利訴訟制度普遍具有訴訟期間冗長、繁複、訴訟 成本高、缺乏自主性之情形下,其具有之程序簡便低廉性、當事人自主性、秘密 性、專業性、技術性、和諧性等特性,122所能發揮解決紛爭之功效與實益,備受 期待,但實際運用在專業技術需求高之專利訴訟紛爭之比例為何,可從下列統計 數據上看出端倪。

表 2 之 6 為八十九年至九十九年間各地方法院之專利訴訟案件,以和解及調 解方式所終結之件數,總成立件數為 104 件,平均之和(調)解率為 7%(計算 式:104/1480=0.07)。經與一般民事訴訟案件以和解及調解終結案件之比率平均 為 5.8%123相比,雖然較高,但差距不大,然並未特別突出,是以,法院如何更 加充分靈活運用和解及調解之最大功效以解決專利訴訟糾紛,尚有發揮之空間。

另外,在個別比較部分,總案件量最多的台北地方法院,以和解、調解方式 終結案件之件數最高,成立 24 件,台中地方法院次之,有 23 件,反之,總案件 量較少的法院,如花蓮、宜蘭地院等,以和解、調解方式終結案件之比例較少,

可見和解、調解比例與總案件量確呈現正相關。又以比率計算,排除總案件量最 少的宜蘭地方法院後,以苗栗地院的和(調)解率為 10%最高,南投地院次之,

為 9.5%,台中地院再次之,為 8.8%,而和(調)解率最低的法院,於扣除均 無和解或調解成立件數之法院後,則以新竹地院的 2.9%最低,由於「新竹地院」

所轄新竹科學園區為我國高科技產業之重鎮,專利產值最高,專利技術含量亦 高,此結果是否代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對於高科技專利糾紛有一定之侷限性,

頗值深入研究。再者,設有智財專業法庭的台北地院、台中地院,其和(調)解 率分別為 7.2%、8.8%,雖未名列前茅,然比率亦不差。

121 劉江彬、吳雅貞,智慧財產爭議調解—兩岸智慧財產爭議調解實務,月旦法學雜誌,159 期,

第 7 頁,2008 年 8 月。

122 同前註,第 8、9 頁。

123 此為 89 年至 98 年之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審事件終結比率統計,參司法院之司法統計資料,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juds/index1.htm。最後點閱日:100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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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之 6 各法院之和解及調解成立件數

總案件量 和解(含調解) 其他124 台北地院 335 24 311 士林地院 119 8 111 板橋地院 200 16 184

總案件量 和解(含調解) 其他124 台北地院 335 24 311 士林地院 119 8 111 板橋地院 200 16 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