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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專利判決之統計與分析(九十七年七月至九十九年六月) 65

第三章 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之實務運作現況

第二節 智慧財產法院專利判決之統計與分析(九十七年七月至九十九年六月)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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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為專利權有效性抗辯 5.配合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第二節 智慧財產法院專利判決之統計與分析(九十七年七 月至九十九年六月)

第一項 基本觀察 第一款 專利訴訟案件數量

依據統計資料,九十七年七月至九十九年六月之兩年間,智慧財產法院終結 民事訴訟第一審事件共有 389 件,其中以終結專利權事件 226 件為最多;終結著 作權事件 91 件次之;商標權事件 57 件再次之,終結其他事件 15 件。另終結民 事訴訟第二審事件 222 件,其中亦以終結專利權事件 112 件為最多;其次分別終 結著作權事件 57 件、終結商標權事件 46 件及終結其他事件 7 件。161 專利事件 第一、二審訴訟所占全體智財案件(含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案件)的比率,分 別如下圖 3-2、3-3 所示:

圖 3-2:專利第一審事件占全體智財案件比率

專利權 著作權 商標權 其他

圖 3-3:專利第二審事件占全體智財案件比率

專利權 著作權 商標權 其他

161周慶成、王淑珠,99 年司法統計專題分析「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兩年以來受理各類案件審理績 效指標及相關訴訟新制之審理實務操作狀況分析」,第 6 頁,2011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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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涉外事件比率

九十七年七月至九十九年六月間,第一、二審合計民事訴訟涉外終結件數占 民事訴訟事件所有終結件數之 12.93%,其中專利權涉外終結件數占專利權終結 件數之 12.17%;商標權涉外終結件數占商標權終結件數之 22.12%;著作權涉 外終結件數占著作權終結件數之 7.43%;其他涉外終結件數占其他終結件數之 18.18%。162如下圖 3-4 所示:

圖 3-4:第一、二審終結之涉外智財民事件數

0 100 200 300 400

專利權 著作權 商標權 其他

涉外件數 終結件數

若僅以上開期間之第一審民事訴訟涉外終結件數占該審級所有終結件數之 比率為 11.05%,其中專利權涉外終結件數占專利權終結件數之 11.56%;商標 權涉外終結件數占商標權終結件數之 13.79%;著作權涉外終結件數占著作權終 結件數之 6.59%;其他涉外終結件數占其他終結件數之 20%。163與前述第一、

二審合計相較,兩者相差並不大。如下圖 3-5 所示:

圖 3-5:第一審終結之涉外智財民事件數

0 50 100 150 200 250

專利權 著作權 商標權 其他

涉外件數 終結件數

第三款 平均審理日數

162 同前註,第 22 頁。

163 同前註,第 23 頁。

全勝率為 3.38%(計算式:4/226-26-36-46);勝敗互見之件數亦視為原告勝訴 的話,亦僅有 13.55%比率(計算式:4+12/226-26-36-46)。

在和解率方面,智慧財產法院兩年間所終結專利案件 226 件中,有 36 件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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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協助民事第一審事件 319 件。164與智慧財產法院所終結民事訴訟第一審事件 為 389 件相比,百比率為 82%,可見技術審查官協助法官作各項專業技術判斷、

技術之搜集分析及提供技術意見之比率甚高,幾乎已全面參與專利訴訟案件之審 查。

第二項 比較觀察

專利訴訟在智慧財產訴訟新制之後,是否已發揮預期的成效與功能?茲與前 述由普通法院審理時各項統計資料,相互比較如下:

第一款 平均審理日數比較

智慧財產法院於九十七年七月起至九十九年六月止之兩年間,平均終結一件 專利案件之審理日數只有 145.5 日,與八十九年至九十九年間由普通法院審理專 利訴訟案件之平均審理日數為 356 日(不區分案件所適用訴訟程序及終結方式)

相比,縮短 210 日,顯然快了一倍以上的時間;如與普通法院以實質審理方式所 處理之第一審案件,其平均審理日數為 467 日(即不計算法院以裁定駁回、移轉 管轄等程序裁定件數)相比,則有三倍以上之差距。

因智慧財產法院才剛成立不到三年之時間,或許以智慧財產法院兩年專利案 件之平均審理日數與普通法院十一年間之平均審理日數,對普通法院而言並不公 平,惟倘僅計算兩年之平均審理日數,依智財法院近兩年之平均審理日數 145.5 日,如與智財法院成立前之九十六、九十七年兩年間,普通法院之平均審理日數 為 508 日165相比,亦差距甚大。

第二款 訴訟結果比較

在原告勝訴率方面,九十七年七月至九十九年六月兩年間,智慧財產法院所 終結之專利案件 226 件中,原告全勝訴之比率僅有 1.77%,倘將勝敗互見之部 分勝訴判決亦視為原告勝訴件數,原告勝訴之比率僅有 7.08%。經與前述八十 九年至九十九年間普通法院之原告全勝訴比率為 3.4%相比,明顯落後,與原告 勝訴比率(加計勝敗互見件數)為 16%相較,亦明顯落後許多。

又精算原告的勝訴比率(即不計算撤回起訴、和解、裁定駁回及移轉管轄等 情形)。智慧財產法院的原告全勝率為 3.38%、原告勝訴率為 13.55%,與前述 之普通法院之原告全勝率為 7%、原告勝訴率為 33%相比,仍然落後許多。

基此,智財訴訟新制實施之後,實際上應已去除對專利權人不利之訴訟不當 延滯因素,理論上對身為專利權人之原告有利,然原告之勝訴率並未提升,反而

164此 319 件包含專利、商標、著作權第一審民事案件均計算在內,請參周慶成、王淑珠,99 年 司法統計專題分析「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兩年以來受理各類案件審理績效指標及相關訴訟新制之審 理實務操作狀況分析」,第 48 頁,2011 年 1 月 26 日。

165 96 年普通法院之平均審理日數為 470 日、97 年普通法院之平均審理日數為 546 日,參前述表 2 之 9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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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普通法院審理時落後許多,箇中原因為何,應有加以探究之必要。166

在和解率方面,智慧財產法院之平均和解率為 15.9%,與先前普通法院之 平均和(調)解率為 7%相比,則高出一倍以上;又在撤回率方面,智慧財產法 院之平均撤回率為 20.3%,與八十九年至九十九年間普通法院之平均撤回起訴 率為 33.6%相較,則較為低。惟如加計智財法院之平均和解率與撤回率為 36.2

%,與普通法院加計平均和(調)解率及平均撤回起訴率為 40.6%,兩者相較 後,差距並不大,代表智財法院運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在專利訴訟上,

於智財新制實施後並無明顯發揮其功效,實有加強之空間。是以法院未來應可考 慮透過充分的闡明使當事人知悉訴訟和訴訟外紛爭解決模式之利弊,方能賦予當 事人程序選擇之利益,並同時達成節省司法資源之功效。167

第三款 涉外事件比例比較

智慧財產法院於九十七年七月起至九十九年六月止之兩年間,專利訴訟案件 之涉外終結件數占所終結件數之 11.56%。經與八十九年至九十九年之全國各地 方法院之涉外比率為 9.4%相比,顯然較高。雖然智財法院成立之時間尚短,然 從涉外事件比率已較先前增加之結果,以及積極與國際交流,時常邀請國外學者 專家來台演講,並將智財法院判決英譯其要旨傳送國際,以顯示我國司法保護智 財權之現況等措施,168代表我國智慧財產法院之國際化程度將與日俱增。

第三項 智財訴訟新制之成果檢視 第一款 結案日數大幅縮減

由於智慧財產法院成立目的之一,即在加速解決專利訴訟紛爭,經實際參與 者之觀察,智慧財產法院確未辜負各界期待,在專利民事訴訟審理,不論是第一 審或第二審,幾乎都在半年內就會結案,法官就庭期的安排,大多以二個星期為 間隔,鮮少超過一個月,整個專利訴訟的審理節奏相當緊湊。169且經本文實證觀 察智財法院對於專利訴訟案件之平均終結日數,僅有 145.5 日,與先前由普通法 院審理時之平均審理日數相比,令人耳目一新,相信訴訟當事人對此成果之展 現,感受應最為深刻。

第二款 裁判品質顯著提昇

我國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將近三年,裁判品質之重要指標可從判決之折服率與 上訴維持率加以觀察。依統計資料,智財法院的判決折服率及上訴維持率,迄九

166 詳本章第三節第四項。

167 劉江彬、吳雅貞,智慧財產爭議調解—兩岸智慧財產爭議調解實務,月旦法學雜誌,159 期,

第 21 頁,2008 年 8 月。

168 高秀真,〈深化專業 促進訴訟效率 以誠意及實力贏得人民信賴—智慧財產訴訟新制之實 踐—〉(下),司法周刊,第 1496 期,第 2 頁,2010 年 6 月 17 日。

169 林怡芳,「迅速攻防 訴訟勝敗關鍵」,經濟日報 2009 年 5 月 4 日 D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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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年四月底為止,折服率部分,民事訴訟事件為 53.82%;維持率部分,民事 一審之上訴維持率為 100%。170由此可見法官本身技術領域之專業能力應有顯著 提昇,在妥速審理之同時,亦能兼顧裁判品質。

又智財法院所為之專利實體判決,在技術審查官之協助下,均已就當事人主 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無應撤銷、廢止之原因,其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而進 行判斷須對專利進行分析,審查系爭專利是否具備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

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之範圍,一一從全要件原則,就專利申請範圍之是否 符合文義讀取,是否適用均等論、禁反言原則、先前技術阻卻,及有無逆均等論 之適用等一一論斷,以資判斷系爭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權範圍,並非 全然依照鑑定報告書之記載,應非以往由全國各地方法院輪分到案件之法官審理 所可比擬。171故成立智慧財產法院之預期目的確實已見具體成效。

第三款 技術審查官發揮相當之功效

技術審查官為審查專利案件法官之技術輔助人,雖不能取代鑑定人之角色,

然透過參與訴訟,協助法官作出各項專業技術判斷、技術之搜集分析及提供技術 意見,使得法官更快速、有效率的進入訴訟案件之技術核心。依前所述,智慧財 產法院之技術審查官參與協助民事第一審事件之比率高達 82%,幾乎已全面參 與協助訴訟之運作,且幾乎所有法官都會要求技術審查官製作書面報告,172尤其

然透過參與訴訟,協助法官作出各項專業技術判斷、技術之搜集分析及提供技術 意見,使得法官更快速、有效率的進入訴訟案件之技術核心。依前所述,智慧財 產法院之技術審查官參與協助民事第一審事件之比率高達 82%,幾乎已全面參 與協助訴訟之運作,且幾乎所有法官都會要求技術審查官製作書面報告,172尤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