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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專利侵權訴訟判決類型化之探討

第一節 研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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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結果

第一項 研究發現

儘管存在一些缺點,專利制度仍被譽為西方文明中最偉大的發明之一。專利 制度促進了創新活動,不僅推動了經濟發展,而且鼓勵了理論科學轉化為實用技 術。280當然專利制度需要藉由法律的保護,否則無法落實保護專利權人之權益,

為瞭解我國法院審理專利訴訟實務所呈現之全貌,及發掘專利訴訟為人詬病與可 能隱藏之現象或問題所在,首先,本文從八十九年至九十九年之十一年間,全國 各地方法院所終結之專利裁判,為一完整之量化歸納與分析。

初步瞭解我國法院對於專利案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程序之後,就全國各地方 法院所終結之專利判決為一全面性之普查,藉由判決統計資料(表 2 之 1),得 悉我國普通法院所處理的專利訴訟案件數量,於上開期間,總計專利判決數量僅 有 1480 件,平均每年案件不到 135 件,數量甚少的專利判決,代表在國內提起 專利訴訟並未受到重視,法院亦無法從案件中累積審判專利訴訟之經驗。

依表 2 之 1,審視各法院之專利案件受理情形,可知專利案件終結數量最多 的法院(前五名依序為台北地院、台中地院、板橋地院、台南地院、士林地院),

與專利案件終結數量最少的法院(前四名為台東、澎湖、宜蘭、花蓮地院),存 有極其明顯的城鄉差異。此結果或可解釋我國智慧財產法院為何設置在案件量較 多之法院轄區,而非案件量少之法院轄區。

依圖 2 之 3 所示,在九十二年專利除罪化之前,八十九年至九十一年全國各 法院所終結的專利案件數量甚少,均不到 40 件,但在專利除罪化之後,每年的 專利案件數量逐年提高(自 92 至 95 年度達到高峰),或維持較高之水準(96 至 98 年),可見專利訴訟制度的改變,對於專利案件之數量具有絕對的影響力。

依表 2 之 2 所示,可知在我國進行之專利訴訟,主要的專利權種類以「新型 專利」為主。經實際下載之裁判數量共 905 件中,新型專利有 538 件,占全部案 件數量超過一半以上,發明專利為 141 件,新式樣專利為 71 件。新型專利案件 占全部專利案件之百分比為 71.7%,發明專利占 18.8%,新式樣專利占 9.5%。

又新型專利相較於發明專利而言,所需的技術層次較低,發明專利數量較多的六 個地方法院,均為「都會型法院」,而無發明專利案件或案件數在一件以下之法 院,大都屬「小型法院」。可印證具有高度技術質量之發明專利件數,與管轄法 院所屬地區之商業、科技繁榮程度呈現正相關。

表 2 之 4 所示,可知外國人在我國進行專利訴訟並不多見,全國各地方法院

280 Martin J Adelman、Randall R Rader、Gordon P Klancnik,鄭勝利、劉江彬主持翻譯,美國專 利法,第 7 頁,2011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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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統計僅有 85 件,占全體案件數之比率約為 9.4%,代表我國專利訴訟之涉外 程度不高且國際化程度較低。其中外國人之國籍,經統計以美國、日本、韓國、

荷蘭等國較多,美國共有 32 件,日本有 19 件,韓國有 7 件,荷蘭有 6 件(詳如 附表 2 之 4 之 1)。雖然外國人在我國涉訟之專利判決不多,然其所涉訟之案件 以「發明專利」最多,共有 37 件,新型專利次之,共有 12 件,新式樣專利最少,

只有 8 件,此結果與我國所涉訟之專利案件以較不具技術性之「新型專利」最多,

有顯著差別。再從涉外專利判決之勝訴率加以觀察,外國人之全勝率為 30.8%,

如加計部分勝訴之勝敗互見比率計算,外國人之勝訴率高達 60.2%,此數據均 明顯優於我國專利訴訟原告之全勝率、勝訴率。

其次,在重要數據統計方面,觀察專利訴訟結果之勝敗比,依表 2 之 5 所示,

八十九年至九十九年之間,全國各地方法院專利訴訟之原告全部勝訴之比率僅有 3.4%,勝訴比率甚低,倘將勝敗互見之部分勝訴判決亦視為原告勝訴的件數,

原告勝訴之比率亦僅有 16%,顯示出我國法院的專利判決並不利於專利權人。

若與一般民事侵權行為案件之勝訴率相比,亦顯然較低,可見專利訴訟原告之處 境較為艱困。

又觀察訴訟結果之和解及調解比,依表 2 之 6 所示,以和解及調解方式所終 結之件數為 104 件,平均之和(調)解率為 7%,與一般民事訴訟案件相比,差 別不大,尚有加強運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空間。再觀察訴訟結果之撤回比,

依表 2 之 7 所示,專利判決以撤回訴訟方式所終結之件數為 497 件,平均撤回起 訴率約為 33.6%,明顯高出其他一般民事訴訟案件以撤回起訴終結案件之比率

(平均為 11.9%)接近三倍,如以平均撤回起訴率再加計平均和(調)解率 7

%計算,「廣義和解率」已達 40.6%,此數據對於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專 利訴訟糾紛頗具成效,代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於專利訴訟之運作,為不容忽視 之重要途徑。

另從表 2 之 8、圖 2 之 8 可以看出,在不區分案件所適用之訴訟程序及終結 方式之情形下,全國各地方法院審理專利訴訟之平均審理日數為 356 日,此與普 通民事財產權訴訟之平均審理期間為 251 日相比,顯然高出甚多;如較精確的以 法院透過實質審理方式終結之裁判來計算,即不計算法院以裁定駁回、移轉管轄 等程序駁回之件數後,依表 2 之 10、圖 2 之 10 所示,其平均審理日數為 467 日,

已相當接近法院之辦案期限,相較於普通民事財產權訴訟之平均審理期間為 251 日,已高出近一倍的時間。由於訴訟案件審理所需之時間,與案件之複雜度、訟 爭性程度及訴訟標的之價值高低成正比,而專利訴訟案件在審理時間方面,普遍 長於普通財產案件審理時間之現象,自可證實專利訴訟案件對不具技術背景之法 官而言,顯然較其他一般財產權訴訟案件棘手、難辦,亦突顯出成立專業法院之 必要性。

在與外國法院之平均審理日數之比較方面,茲以日本之地方法院審理期間為 比較對象,依表 2 之 11 所示,可知日本之全國地方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案件之平 均審理期間,乃呈現逐年下降之趨勢,恰與我國法院所呈現明顯逐年上揚的走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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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又以我國之台北地方法院與日本之東京地方法院為比較,從兩地院之平均 審理期間相互比較,台北地院的平均審理日數為 297 日(約 10 個月),比東京地 院的平均審理期間 17.5 個月(約 530 日),毫不遜色,且更為迅速,一改我國專 利訴訟延滯之觀感。

在普通法院裁定停止訴訟之統計方面,依表 2 之 14 所示,於實際下載之裁 判 905 件中,發現共有 164 件由法官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平均比率為 18.1

%,雖然不低,但與既有當事人對於法官時常任意停止訴訟程序之印象相比,似 乎並沒有想像中的高。又在鑑定之統計方面,平均每一件專利案件經過鑑定之比 率為 52.59%,比例相當高,幾乎代表每兩件專利訴訟即有一件以上曾作過鑑 定,顯示出專利訴訟案件之高技術性與依賴性,並非無稽。

最後,為提升智慧財產案件的審理品質與效率,我國智慧財產專業法院於九 十七年七月一日正式成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亦在同日 生效施行。創新的訴訟制度中,最受人矚目的設計,無疑是技術審查官之設置、

專利有效性之自行認定、保全程序之特殊規定。智慧財產法院並藉由制定專利侵 權訴訟事件之審理模式,分為「書狀先行」、「準備程序」、「言詞辯論」三個階段,

以提供參與訴訟當事人之參考,並加速專利侵權訴訟之審理效率。

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及訴訟新制施行之後,顯然已經發揮所預期的成效。第 一,在平均審理日數方面,智慧財產法院於九十七年七月起至九十九年六月止之 兩年間,平均終結一件專利案件之審理日數只有 145.5 日,與八十九年至九十九 年間由普通法院審理專利訴訟案件之平均審理日數為 356 日(不區分案件所適用 訴訟程序及終結方式)相比,縮短 210 日,節省了一倍以上的審理時間;如與普 通法院以實質審理方式所處理之第一審案件,其平均審理日數為 467 日(即不計 算法院以裁定駁回、移轉管轄等程序裁定件數)相比,則有三倍以上之懸殊差距,

結案日數大幅縮減。第二,裁判品質之顯著提昇,展現在智財法院的判決折服率 及上訴維持率方面,均有非常出色的成績。第三,技術審查官之高度參與(參與 民事第一審事件比率達 82%),使得法官能更快速、有效率的進入訴訟案件之技 術核心,已擺脫過去對於鑑定之嚴重依賴性,對於協助法官處理具有複雜技術性 之專利訴訟案件,發揮相當之功效。第四,智慧財產法院於審理專利侵權訴訟案 件,得就系爭專利之有效性自行認定,徹底解決了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弊病,除 大幅縮短審理期間外,亦能將紛爭一次解決,避免重複提起訴訟。

準此以觀,衡諸本文之實證研究結果,基於專利權之特性,專利訴訟發展出 具有商業競爭手段、爭訟方式多樣性、影響當事人信譽甚鉅、訴訟技能門檻高、

訴訟費用高昂、採證困難、訴訟程序冗長等特徵。此外,專利訴訟亦具有五大特 殊性:訴訟標的模糊性、專利品質與訴訟之高度聯結性、濃厚商業性、訴訟標的 之高度專利性與技術性、跨領域法律適用之交錯性。面對上揭專利之特徵或特殊 性所帶來的衝擊,在成立智慧財產法院之前,對於我國法院實務的最主要影響及 因應,就是設立智慧財產權專庭、訴訟程序之裁定停止、依賴專利侵害鑑定三方

訴訟費用高昂、採證困難、訴訟程序冗長等特徵。此外,專利訴訟亦具有五大特 殊性:訴訟標的模糊性、專利品質與訴訟之高度聯結性、濃厚商業性、訴訟標的 之高度專利性與技術性、跨領域法律適用之交錯性。面對上揭專利之特徵或特殊 性所帶來的衝擊,在成立智慧財產法院之前,對於我國法院實務的最主要影響及 因應,就是設立智慧財產權專庭、訴訟程序之裁定停止、依賴專利侵害鑑定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