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專利侵權訴訟判決類型化之探討

第一節 專利權之侵害類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章 專利侵權訴訟判決類型化之探討

第一節 專利權之侵害類型

第一項 現行法條規範侵權類型之不足

專利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物品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

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方法專利權人,專 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 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依我國司法實務及通說之見解,多認為專利權 乃同時具有積極實施權能與消極排他權能之權利。196

我國專利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 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然關於專利權 之侵害類型並無明文規定。依目前學理上分類,可分為直接侵害、誘引侵害、輔 助侵害,此分類見於美國專利法第二七一條第 a 項至第 c 項之規定,該條第 b、

c 項係一九五二年修正專利法時,將法院實務見解發展出來之間接侵害,加以成 文化,誘引侵害、輔助侵害可合稱為「間接侵害」(indirect infringement)。197 壹、直接侵害(direct infringement)

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 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

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因此,第三 人如未經物品專利權人之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前述目的而進口專利物 品;或未經方法專利權人之同意而使用專利方法,或使用、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 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即屬於侵害專利權。

美國專利法第 271 條 a 項規定,於專利權存續期間,未經授權於美國境內製 造、使用、為販賣之要約,或販賣任何已核准發明,或將該發明由外國輸入美國 境內,即構成專利權之侵害。

貳、間接侵害(indirect infringement)

行為人雖無直接侵害專利權之情形,惟其行為卻已足以誘發對專利權人之侵 害者,仍屬於構成專利權侵害。間接侵害類型可分為下列二種:

一、誘引侵害(inducement infringement)

誘引侵害,係指第三人積極誘引專利直接侵權人進行專利侵權,其雖非自己 直接從事專利侵害行為,然既對專利直接侵權提供助力,亦應使其負擔相當之專

196 陳智超,專利法理論與實務,二版,第 268-269 頁,2004 年。

197蔡明誠,專利侵權要件及損害賠償計算,第 7 頁,2008 年 3 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利侵權責任。198美國專利法第二七一條第二項規定,積極誘引他人侵害專利權 者,應負侵害人之責任。我國民法第一八五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

視為共同行為人。故對專利直接侵權行為者提供幫助或助力,其行為有如法律上 評價之幫助犯。199

二、輔助侵害(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輔助侵害,或稱幫助侵害,係指第三人未經專利權人之許可,卻以生產經營 為目的而製造、銷售只能用於裝配專利產品的關鍵零件,或者係只能用於實施專 利方法之專用設備,且明知它們是為專利侵權而專門製造或改造,而非適用於實 質上無侵權用途之商品,亦即該等零件、裝配僅具有唯一作為專利侵權之用途,

則該第三人即構成專利協助侵權。200

美國專利法第二七一條第 c 項規定,於美國境內為販賣之要約或或販賣,或 由外國輸入美國境內,屬已核准專利之機械、製品、組合物或化合物之重要成分,

或實施已核准專利之方法所使用之材料或裝置,構成發明之重要部分,且明知該 特別製造或特別使用係作為侵害該專利權,並非適用於實質上無侵害用途之主要 物品或商品者,應負輔助侵權人之責任。

我國現行專利法並無專利「間接侵權」行為之規定,因此,須藉由民法第一 八五條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來加以規範。依據民法第一八五條規定:「數人共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共同侵權因其加害人有數人,對於被害人 所受損害均應負賠償責任,仍對於共同侵權行為人課以連帶賠償責任,以保護被 害人。而共同侵權行為可再細分為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危險行為、造意及幫助三 種。201所謂造意人,指教唆他人使其產生為侵權行為之決意者。幫助人即於他人 為侵權行為之際,幫助該他人易於實施侵權行為者,與刑法規定之教唆及幫助相 當。惟在民事法上,造意人及幫助人於被教唆者及被幫助者因被教唆或幫助而為 侵權行為,始負賠償責任,居於從屬關係,而非共同關係。亦即造意人及幫助人 係從屬於直接侵權行為人之侵權行為,因此須直接侵權行為人之行為造成侵權之 結果,致生他人損害時,造意人及幫助人始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反之,若直 接侵權行為人未遂,致未生損害者,則造意人及幫助人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此 外,造意人及幫助人對於教唆或幫助之行為,主觀上須有故意,被害人所受損害 與教唆或幫助行為之間並應有相當因果關係之存在。202

由於專利侵權在各國的專利法規定均以侵權人實施全部專利必要技術特徵 為要件,如果沒有針對專利間接侵權行為加以規範,可能造成他人只實施該專利 之重要部分,實際上已足造成專利權侵害,卻無法規範的情形;又專利間接侵權

198同前註,第 9 頁。

199同前註,第 10 頁。

200同前註,第 10 頁。

201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冊,第 272-280 頁,2001 年 9 月修訂版。

202同前註。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實質上即係將專利侵權前階段之準備行為,賦予權利人有提前阻止其發生的權 利,以期能有效的防止專利侵權之發生,故美、日、德、英、法、韓等國之專利 法都設有專利間接侵權之規定,且已是多數國家之立法趨勢。203是以,基於法制 面及產業發展面之考量,我國是否有於專利法中明定間接侵權之必要性,已屬重 要課題。204

第二項 我國侵害專利權行為之類型

依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物品 專利權人,依法享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 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利;而方法專利權人,則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 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 製成物品之權利。是關於我國侵害專利權之行為類型應可分為下列幾種:

一、未經同意而製造專利物品或使用該專利方法製成物品。

二、未經同意而使用專利物品或專利方法,或使用該專利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

三、未經同意而販賣專利物品或販賣以專利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或為上開物品 販賣之要約。

四、未經同意,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專利物品之目的,而進口專 利物品。

五、未經同意,為使用專利方法、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之目的,而進口該專利方 法直接製成之物品。

上開所謂「製造」係指以物理手段生產出具經濟價值之物品,而製造行為係 指物品生產之一切行為,包括完成物品之必要行為及準備行為。製造行為成為直 接侵害之情形,僅發生於物品專利權,而方法專利權在使用時,始成為侵害之問 題,故無製造之侵害問題。205又所謂「使用」,指實現專利之技術效果行為,其 包括對物品之單獨使用或作為其他物品之部分使用。又所謂「進口」,指專利物 品在國內以使用、販賣或販賣要約為目的,而自國外輸入者而言。206再所謂「販 賣」,指有償讓與物品之行為,包含販入與賣出,亦即當事人間約定,一方允諾 支付價金,另一方允諾支付買賣標的物及移轉所有權之契約。另「販賣之要約」

(offering for sell),指一方以訂立買賣契約為目的,而喚起對方承諾之意思

203吳欣玲,專利間接侵權(indirect infringement)規定之初探—兼論我國專利法修正草案之內容,

智慧財產權月刊,130 期,第 41、62 頁,2009 年 10 月。

204智慧財產局於 98 年 2 月 6 日專利法整合草案中,曾研議間接侵權之修正草案規定為:「未經 專利權人同意,明知為用於發明專利解決問題之主要技術手段之物,而為販賣之要約或販賣於 無合法權利實施該專利權之人用以實施該專利者,視為侵害專利權。但該物為一般交易通常可 得者,不在此限。」,同前註,第 67 頁。

205 林洲富,專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官辦理民事事件參考手冊 15),第 202 頁,2006 年 12 月。

206 同前註,第 203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表示,例如,寄送廣告目錄表示願意出售之行為,其已構成對專利權之侵害。207 在專利侵權之全要件原則下,亦即不論是以文義解釋或均等論適用全要件原 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行為構成專利權之侵害者,係指特 定物品或方法完全該當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此即前述所稱之專利權直接侵害行 為(direct infringement)。反之,對專利權直接侵害行為之造意及幫助,亦即 相當於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行為人,即前述之專利權間接侵害 行為(indirect infringement)。208由於我國對於專利間接侵權未有明確之規定,

故在實務上,專利權人如發現系爭專利權除了有直接侵害行為人外,尚有間接侵 害行為人,對於直接侵害行為施以幫助或造意,僅能基於民法上共同侵權行為之 法律規定,請求連帶賠償,不過,倘被造意者或被幫助者未為侵權行為時,造意

故在實務上,專利權人如發現系爭專利權除了有直接侵害行為人外,尚有間接侵 害行為人,對於直接侵害行為施以幫助或造意,僅能基於民法上共同侵權行為之 法律規定,請求連帶賠償,不過,倘被造意者或被幫助者未為侵權行為時,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