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專利侵權訴訟特徵及對法院實務運作之影響

第二章 普通法院對於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之審理及終結情形

第三節 專利侵權訴訟特徵及對法院實務運作之影響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下,過去十一年間,我國專利訴訟之涉外比率根本不到百分之十,只有 9.4%,

與之相較明顯差距甚多。就此而言,在我國法院進行訴訟顯然比較不受到外國專 利權人之重視,某程度上,即代表外國人對於我國法院審理專利訴訟案件能力之 信賴程度不高。而涉外比率較低之原因,難道是我國高科技產業被外國公司指控 侵權訴訟的案例較少?事實上恐怕並非如此,倘以先前國內的廣達電腦公司、友 達公司接連在美國遭到韓商 LG 公司控訴侵犯專利權為例,即可知事實上國內公 司在國外被訴侵犯專利權的事件時有所聞,非屬少見。外國當事人不願來台進行 專利訴訟的原因非一,然究其癥結點可歸納為下列幾點。

其一,為外國人對於我國專利訴訟之不熟悉,導致不願或不敢在我國貿然起 訴;其二,商業之考量,我國專利市場不大,獲得勝訴判決所能主張之損害賠償 金額非高;其三,我國多數製造業已移往中國大陸,在台灣提起專利訴訟可能已 無實益。85然而,最重要的原因,不能排除可能是我國長期忽視法院欠缺處理專 利案件之專業能力,且在智慧財產訴訟新制前之訴訟制度設計並不利於紛爭之迅 速解決,導致我國法院根本不受外國人青睞,甚至連國內廠商亦對我國法院沒有 信心而選擇至千里之外的美國進行專利訴訟。但不幸的是,台灣企業至外國進行 專利訴訟大都以被告居多,且若達成和解,亦以付出鉅額的權利金為多,若未和 解,則打完訴訟以敗訴居多,長久以來處於不利之地位,86恐將影響台灣之產業 發展及國際經濟地位。

第三節 專利侵權訴訟特徵及對法院實務運作之影響

第一項 專利權之特性與專利侵權訴訟之特徵 第一款 專利權的特性

為了解專利訴訟具有何種特徵,必須先從專利權的特性加以瞭解。專利權最 大的特性除了屬於「無體財產權」(intangible property)外,就是並非可以永 久持有,而是享有一定的保護期間。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強調智慧財產權必須開 放給全體社會共享,以促進產業發展及社會整體福利的增加,而政府為了鼓勵發 明人將其發明公開,給予一定期間的專屬權利保護,使其可以憑藉此權利從事具 有經濟價值的活動,獲得公開其發明的適當補償。87專利權有別於一般有體物財 產權,主要是因為一項技術的發明或創新不是自動的受到法律保護,而需經過主 管機關的審查始能受到專利的保護,目前各國對於發明專利仍採實質審查,對於 新型專利則多採登錄制、註冊制或稱形式審查制,實質審查與形式審查的差異在

錄一德國專利訴訟之現況及歐洲之展望),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第 101 頁,2005 年 11 月。

84 同前註,第 73 頁。

85 宋皇志,我國專利侵權訴訟之實證研究,科技法學評論,第 3 卷 2 期,第 255 頁,2006 年。

86 陳郁婷、周延鵬、王承守、鄧穎懋合著,跨國專利侵權訴訟之管理,第 20、21 頁,2008 年 9 月。

87 劉江彬、黃俊英,智慧財產管理總論,第 32 頁,初版,2004 年 2 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於,實質審查必須經由專利審查委員就技術內容實際比對後作出核准專利與否的 行政處分,而形式審查則是申請文件齊備後通常於六個月後即可領證公告。88一 般而言,專利權具有下列特性:89

(一)抽象性

一般來說,專利權與傳統財產權最大不同之處,就在於其為抽象之存在,並 不具有可觸知之具體實體物為必要,雖專利權有可能附於有體物之上,例如專利 製品內之專利因其附於有體物而具體,但因其抽象性之特色,移轉時不隨有體財 產之轉讓而併同移轉。

(二)專有性

權利人於法律規定的之範圍內,專有使用、收益、處分其智慧財產之權利,

並可排除他人行使上開權利,而具有排他性。

(三)地域性

專利權原則上只有在依法申請或註冊的地域才有法律上之效力,此即專利的 屬地主義,也就是說欲在哪個國家受到保護就必須在該國提出申請。

(四)重製性

指專利權所附著的客體,大多需要在有形之物品上加以體現,例如利用發明 專利之藥學方法製成藥品等。此類附著專利權之產品,均可大量重製,權利人可 藉由販賣、出租或授權他人使用上開權利而獲得經濟上利益。

(五)時間性

因法律僅授予專利權一定期間之保護期限,因此並非一取得專利即享有永久 的對世效力。我國專利權之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算,發明專利二十年,新型專 利為十年,新式樣專利為十二年。90然而待法定期間屆滿後,專利本身並非消滅,

而是成為公共財供公眾自由使用收益,因此第三人可未經授權自由修改公共財領 域之專利權,產生新的創作,經申請後成為新的專利。

(六)經濟性

保護專利權可賦予權利人繼續創作或發明的動機,藉由對專利權之保護,創 作人可因經濟利益之回鐀,繼續創作或投入資源研究創新。

(七)不確定性

因專利權為無體財產權,因此權利範圍有時具有不確定性,最常見的莫過於 專利權侵權糾紛中,發明人縱已取得專利權,但因專利權範圍解釋(claim construction)之差異,以及均等論或禁反言原則之適用,很難單以專利申請書 上之請求項輕易界定其範圍為何,因此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具有相當之不確定 性。

由於上列特性,專利侵權行為與傳統的侵犯財產權、人格權、物權等行為並 不相同,在處於同一產業或技術領域下,他人可能會在無意識的情形下侵犯專利

88 冷耀世,專利實務論,第 13 頁,2007 年 7 月,二版。

89 沈欣儀,專利侵權案件中被告防禦方法之研究,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學位論文,第 6、7 頁,2007 年 7 月。

90 參照我國專利法第 51 條、第 101 條、第 113 條之規定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權人之專利權而不自知,故專利權遭人侵害之可能性應較傳統之侵權行為來的高 而普遍。91

第二款 專利侵權訴訟的特徵

專利訴訟特徵,依一般而言有下列幾點:92 一、商業競爭的手段

在一般訴訟中,原告多係以勝訴亦即以聲明的訴訟標的獲得滿足為目的,但 在專利訴訟中,專利權人之目的,非必在贏得專利訴訟、獲取賠償金,而係在利 用訴訟程序的宣示性、昂貴性、技術性及不便利,迫使被控侵權人業績減少、信 譽喪失,並因而退出市場,一旦被控侵權人退出市場,其背後所代表之利益,無 法可數。因此,縱使被控侵權人是否侵害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上一時難以判斷,

惟縱無侵害情形,專利權人亦可能以該專利控告而影響被控侵權人無法繼續營 業,此明顯與一般訴訟欲達成其訴訟標的之目的不同,故其以訴訟作為為商業競 爭之手段,甚為明顯。

二、爭訟方式多樣性

在民事訴訟上,專利權人得採取證據保全、假扣押、假處分、起訴等程序,

而被控侵權人亦得以反向假處分對抗;在行政訴訟方面,被控侵權人得提不公平 競爭之檢舉93、舉發專利無效及其後所衍生的訴願及行政訴訟等程序。

三、影響當事人信譽甚鉅

一旦提起專利訴訟,遭控訴侵權之一方,在判決結果出爐前,不知情之外界 可能會普遍認為其涉有不法,因此對其信譽的影響甚大,影響所及,不僅可能造 成客戶的流失、業績衰退,更可能讓公司的股票價格下跌、員工士氣低落等。另 一方面,採取法律行動之專利權人,即可能有維護智財之良好形象,無形增加交 易之機會,但有時如專利權人同時對許多同業提起專利訴訟時,反而可能會被業 界認為有濫訴之嫌,亦可能嚴重影響其聲譽。

四、訴訟技能門檻高

專利訴訟具有高度的專業性與技術性,因此處理專利訴訟之人,除了法律專 業之外,通常須具有專利技術方面之技能、知識,與一般訴訟之工作集中在法律 層面者不同。

五、訴訟費用高昂

作為商業競爭之訴訟手段,在專利訴訟具有強大的殺傷力之情況下,當事人 雙方對此訴訟勢必重視,訴訟攻擊防禦可以想見必屬激烈,而其所運用的訴訟程 序甚多,因而所需支出的訴訟費用及人力、時間成本,必然高於其他一般訴訟類 型。如以在美國進行專利訴訟,光是一審程序所需負擔的律師酬金動輒數百萬

91 王文杰、陳建宏,中國大陸專利侵權訴訟損害賠償之實證研究,載:中國大陸法制研究第十 七輯,第 21 頁,2009 年 3 月。

92 蕭富山,專利訴訟實務,三版,第 195-199 頁,2009 年。

93 在飛利浦光碟強制授權案中,國碩公司以飛利浦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涉及聯合壟斷為由,向 公平會提出檢舉,即為適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元,國內律師酬金或許無法比照美國,但因需要具有技術背景的律師或專利工程 師的協助,其費用自然較一般訴訟為高,並不難想見。

六、採證困難

侵害專利權的證據蒐集,尤其是侵權樣品及損害憑證,係主張專利侵害的重 要憑據,然採證並非容易,因侵害專利之行為通常不會正大光明,而損害之發生 涉及己身商業機密,且難以估計。另就被控侵權人而言,其欲舉發而撤銷專利之 證據,例如申請日前已有公開銷售之事實、已有先前技術之存在,亦非唾手可得。

七、訴訟程序冗長

專利訴訟程序的冗長,早為訴訟當事人所詬病,此與專利權的本質、特性有 關,甚是與專利權人之訴訟策略息息相關。此外,承審法官缺乏專利技術上的專 業,未能切中爭執要點,停止訴訟程序下的拖延,紛爭外解決機制的欠缺,都可

專利訴訟程序的冗長,早為訴訟當事人所詬病,此與專利權的本質、特性有 關,甚是與專利權人之訴訟策略息息相關。此外,承審法官缺乏專利技術上的專 業,未能切中爭執要點,停止訴訟程序下的拖延,紛爭外解決機制的欠缺,都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