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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普通法院對於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之審理及終結情形

第二節 專利訴訟案件之基本統計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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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依訴訟標的金額多寡49及爭訟事件的性質,分成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 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從而專利爭訟案件依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亦得分別 適用上開通常、簡易及小額訴訟程序。民事訴訟之通常程序,可分為以下各階段:

起訴、言詞辯論之準備、證據調查、和解或判決等。50

由於專利侵權訴訟之訟爭性高,且牽涉專利價值不菲,一般而言,所請求訴 訟金額自然較高,故大部分為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案件,簡易訴訟案件、小額訴 訟案件的機會自然較少,此從附錄的專利訴訟案件大多屬一般通常程序案件,即 可見端倪。

第二款 專利訴訟之審理範圍

有無侵害專利權之認定,乃專利侵權訴訟之核心問題,如何判定專利權受到 侵害,首先,應界定專利之權利範圍,其重點在於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美國最 高法院於一九九六年,在 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tment Inc.案中,確立 了專利權範圍的解釋是法律問題,並非事實問題,應由法官認定,51且就專利主 張有爭議部分之申請專利權範圍解釋(Claims Construction)的聽證會至此確 立,又稱為馬克曼聽證會(Markman Hearing)。52在確定了專利權利範圍,及確 認被控訴侵害專利物品的技術特徵之後,被控訴侵害專利物品有無落入原告的專 利權範圍內,法院始能加以檢視與比對,並作出法律判斷,是專利權範圍之界定,

乃判斷是否侵害專利之先決問題。

由於專利權範圍之界定與有無侵害專利權之判斷,常因涉及技術性的問題,

在法官毫無技術背景之情形下,委請鑑定機構就技術事實的部分提供專業意見,

本無可厚非,惟是否構成專利侵害的判斷,因屬法律問題,仍應由法院作最後的 判定,並非將此有無侵害之法律適用問題委由鑑定機關判定,否則事實與法律問 題不分之結果,法官將形同鑑定機關之背書人,53無疑將剝奪法官依法審判之本 職。

關於舉證責任方面,我國專利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 之物品在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國內外未見者,他人製造相同之物品,推定為 以該專利方法所製造。惟同條第二項規定,對該推定得提出反證推翻之;當被告 證明其製造該相同物品之方法與專利方法不同者,為已提出反證。至於對於新式 樣專利所生之糾紛案件,我國專利法中並無關於當事人舉證責任之特別規定。

第二節 專利訴訟案件之基本統計與分析

49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10 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 訴訟程序,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436 條之 8 等規定。

50 參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審訴訟程序之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51 陳昱奉,專利侵權訴訟之訴訟觀與案件管理,政大智慧財產評論,第 5 卷第 1 期,第 48 頁,

2007 年 4 月。

52 王承守、鄧穎懋,美國專利訴訟攻防策略運用,第 71、72 頁,2004 年 11 月。

53 熊誦梅,法官辦理專利侵權民事訴訟手冊,司法研究年報第 23 輯第 4 篇,第 118 頁,2003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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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各地方法院之專利案件終結數量(八十九年至九十九年)54 在我國各法院關於因專利權涉訟之案件,在訴訟終結時,基於司法統計系統 上之需要分成下列訴訟種類:「排除侵害行為」、「防止侵害行為」、「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出租與讓與」、「繼承」、「契約爭議」、「權利歸屬」、「侵權爭議」、「使 用爭議」、「其他」(見附錄)。上開訴訟種類的分類,主要係以各法院紀錄科所載 每個案件的案由為準,原則上不同的案由應為不同之訴訟種類,惟因統計上之方 便及解釋上之困難,不同的案由亦可能被歸類於相同的訴訟種類。而案由的決 定,基本上係於收案時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的訴之聲明、事實及法條為判斷,然 而因訴訟當事人之主張時常具有模糊性與不確定性,故此種分類的精確性並不 高。是以為避免遺漏,且便於分析量化,本章節所統計及量化的專利侵權訴訟判 決,乃指最廣義的侵害專利判決,訴訟標的涉及專利而爭訟即包括之。

從下列表 2 之 1 所載專利判決的數量,可以看出我國普通法院所處理的專利 訴訟案件數量並不多,從八十九年至九十九年這段十一年期間,總計各地方法院 所終結的專利判決數量僅有 1480 件,平均每年的案件不到 135 件,若以各地方 法院所有民事訴訟案件的平均終結件數為 204,007 件55為基礎作計算,其所占比 例不到萬分之七。倘與美國專利案件之統計為比較,二○○六年三月底回溯十二 個月之一年期間,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專利案件數為 2182 件,占其全部民事及刑 事案件量(313,000 件)之比率為千分之九,56亦可見我國專利訴訟案件所占全 部案件數之比例甚少。

雖然說專利訴訟案件有其特殊性及手段性,57其起訴的數量可能不會比一般 專有類型訴訟案件諸如:勞工訴訟、醫療訴訟、工程訴訟等較多,但數量甚少的 專利判決,在某種程度上正代表著我國專利訴訟的不熱絡,在國內提起專利訴訟 並未受到國人或企業該有的重視,久而久之,處理專利訴訟案件的法官,亦無法 從案件中累積或獲取審判專利案件的寶貴知識與經驗,由於迅速有效的司法救 濟,專利權才能發揮其該有之價值,此情形對我國專利訴訟制度的建立及專利權 人權益之維護,均非有益。

表 2 之 1:普通法院之專利判決件數58

54 此數量統計並不包含智慧財產法院的專利判決,關於智財法院的專利判決統計詳見第三章,

且本節所稱專利判決,除包含侵害專利權之典型訴訟外,尚包含因專利權而爭訟之判決,乃指 最廣義的專利訴訟判決。

55 參司法統計資料中之公務統計之年報(10、地方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收結情形-按年別分,統 計年度為 89 年至 98 年),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juds/index1.htm。最後檢閱日期:2011 年 2 月 15 日。

56 See Judge James F. Holderman& Halley Guren, The Patent Litigation Predica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University of Illinois JLTP.101,104(2007)

57 關於專利侵權訴訟之特性,詳本章第四節所述。

58 因金門、連江地院規模甚小,且無專利民事判決,故不予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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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 湖

0 0 0 0 0 0 0 0 0 0 0 年

度 總 計

13 10 37 91 173 183 278 195 242 182 76

第二項 專利案件於各法院的實際分布

以表 2 之 1 為基礎,審視各地方法院之專利案件分布情形,在八十九至九十 九年之十一年間,專利案件終結數量最多的法院,前五名依序為台北地院、台中 地院、板橋地院、台南地院、士林地院,案件量均有 110 件以上,其中又以台北 地院 335 件之案件量最為顯著。而專利案件數量最少的前四名,則為台東、澎湖、

宜蘭、花蓮等地院,案件量均少於十件。兩相比較之下,可知專利案件的分佈存 有極為明顯的城鄉差異,依此或可推論專利案件之多寡與人口、產業分布、公司 數量、商業活動的頻繁等因素,均具有正面的關連性。

令人意外者,乃同屬直轄市的高雄地院,案件量僅 83 件,其人口在五都直 轄市中排名第二,59總人口數已超越台北市的人口,但專利案件數量卻敬陪末座,

甚至不及台南地院的 143 件、士林地院的 119 件,其中的原因為何頗令人好奇。

60又在高科技產業群聚的新竹科學園區,理論上位於該區的高科技產業擁有專利 數量較多,但有該區土地管轄權的新竹地院所終結的專利案件卻只有 67 件,遠 不及其他都會型法院。曾有學者以其自身經驗觀察,指出部分原因可能是科學園 區內公司的專利侵權訴訟大多在美國起訴或應訴,甚少在國內進行訴訟;其他可 能原因是園區內的專利侵權訴訟多以和解收場,因此未進行終局判決。61上開專 利侵權訴訟大多發生在國外的推論,點出我國以出口為導向的高科技產業的宿 命,倘當事人一方為外國人,該國又為專利產品之主要輸出地,則在國外而非國 內進行專利訴訟固有其商業上或訴訟策略上的考量,原則上可資贊同;另關於園 區內的專利侵權訴訟大多以和解收場之論點,並無任何資料或相關理論可以支 持,此種觀點並無依據,尚待實際查證。惟可能的原因應不只如此,合意管轄的 約定、起訴或就審之便利性、訴訟資源是否容易取得等考量點,在一般訴訟實務 上更為常見,或許應是台北市、板橋市、台中市等大都會型法院比較能夠獲得訴 訟當事人青睞之原因。

圖 2 之 2:各法院終結的專利案件數量分布(89 年至 99 年)

59 合併後之高雄市,總人口數有 2,773,483(2010 年 12 月),已超越台北市的 260 多萬人,參維 基百科網站,網站最後點閱日期:2011 年 2 月 15 日。

60 經觀察應與高雄近年來港口排名不斷下降且跌出十名之外、產業出走、失率高、人口流失等 因素不無關係。

61 宋皇志,我國專利侵權訴訟之實證研究,科技法學評論,第 3 卷 2 期,第 254 頁,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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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台北 士林 板橋 桃園 新竹 苗栗 台中 南投 彰化 雲林 嘉義 台南 高雄 屏東 台東 花蓮 宜蘭 基隆 澎湖

第三項 專利案件數量之時間曲線

由於在專利法修法前,司法實務上依賴刑事訴訟程序保護專利權者,更勝於 採取民事訴訟之救濟途徑,62專利侵權訴訟之除罪化,對於已經採取刑事制裁法 制已逾五十年的我國,自屬重大的變革。從後述圖 2 之 3 所示八十九至九十九年 度終結的專利案件數量分布統計資料,可以看出,在九十二年專利除罪化之前,

八十九年至九十一年所終結的專利案件數量甚少,均不到 40 件,但在專利除罪 化之後,從九十二年起至九十五年為止,每年專利案件數量逐年提高,從九十二

八十九年至九十一年所終結的專利案件數量甚少,均不到 40 件,但在專利除罪 化之後,從九十二年起至九十五年為止,每年專利案件數量逐年提高,從九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