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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依據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公布的專利統計資料,二○○七年全世 界專利申請數量約為 250 萬件,其中美國、日本、歐洲、中國與韓國等五大專利 局所受理的申請件數就佔 201 萬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我國在二○○七年 受理專利件數約為 8 萬 1 千多件,這個數量在世界各專利專責機構中可列第七,

且在二○○八年已持續成長至 8 萬 3 千多件,年成長率為 2.16%,創新研發實 力不容忽視。1又我國專利數量的申請及產出亦甚為可觀,從七十四年至九十八 年止,除每年的專利申請數量從二萬多件暴增至八萬多件外,核准的專利數量也 從七十四年的 9,427 件,逐年增加至九十三年的 66,490 件,九十八年亦有 43,750 件。2

專利數量的多寡乃衡量一個國家經濟創新活動的重要參考指標之一。尤其 是,近年來科技不斷推陳創新所衍生之智慧財產保護,成為各國在推動經濟發展 與貿易自由化過程中日益重視之課題,更視為國家競爭力之指標,而智財權競爭 所帶來的商機與巨大經濟利益,導致糾紛層出不窮,不僅造成本國人訴訟成本增 加,甚至被先進國家視為貿易障礙。3是以,透過良好的專利訴訟制度以保障專 利權,避免不當損及專利權人之權益,無疑是知識經濟時代下專利權能否順利發 展之重要關鍵,然而,對比我國專利申請數量及核准數量的龐大,發生在我國的 專利訴訟案件數量無疑是不成比例。不可諱言,外界普遍認為我國以往專利訴訟 制度存在著例如:證據蒐集手段欠缺、舉證困難、法官未具備法律以外的專業知 識、過度依賴鑑定結果、裁判專業性不足及訴訟延宕等缺失,4上開缺失均足以 導致訴訟當事人對於法院的裁判品質與效率失去信心,自然而然缺乏誘因選擇在 我國法院進行專利訴訟,久而久之,難免產生惡性循環,更無法提昇法官處理專 利訴訟之專業性,進而斲傷我國知識科技產業之競爭力。

專利訴訟程序的不當停止,導致程序冗長、拖延,沒有效率,以及過度依賴 鑑定結果所造成裁判品質的低落,以往普遍最為訴訟當事人所詬病。但是,實際 上是否確實如此?抑或這只是外界甚至是當事人的錯誤印象,並無任何相關資料 可供驗證或支持。此外,專利訴訟實務上是否還可能隱藏著哪些現象或重要問 題,尤其是,法院實務上對於專利訴訟之重要統計數據有哪些,亦值得建立其客 觀之基本資料。

1 參自由電子報,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an/20/today-e3.htm。最後檢閱 日期:2011 年 2 月 7 日。

2 參智慧財產局網站,專利業務統計之歷年統計,網站:

http://www.tipo.gov.tw/ch/NodeTree.aspx?path=48。最後檢閱日期:2011 年 2 月 19 日

3 高秀真,〈深化專業 促進訴訟效率 以誠意及實力贏得人民信賴—智慧財產訴訟新制之實 踐—〉(上),司法周刊,第 1495 期,第 2 頁,2010 年 6 月 10 日。

4 劉尚志、林三元、宋皇志,〈走出繼受,邁向立論:法學實證研究之發展〉,科技法學評論,

第 3 卷 2 期,第 15 頁,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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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我國對於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推動與制度的建立,落後先進 國家甚多,然而,為因應國際保護智財權之潮流,並改進我國司法機關處理智財 案件之專業性與效率,我國已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正式成立智慧財產專業法院,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以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亦在同日生效施行,智慧財產法院 成立之後,上開現行審判實務上之缺失,是否因智慧財產法院之成立及相關智財 新制的實施,已經被克服或改善而展現出具體的成果?仍有待實際研究加以觀察 或驗證。又智慧財產法院成立之後,如當事人能感受到裁判效率與品質的明顯提 昇,無疑應是預期之成效所在,然是否可能會發生哪些爭議問題值得檢討,亦應 加以探究。

此外,專利權傳統上依照法條的分類,固有發明、新型、新式樣之分,自不 待言,但此分類實際上並無助於專利訴訟參與者理解法院如何形成對案件的心 證,鑒於我國長期欠缺對於法院判決類型化的研究,究竟透過專利審判實務的分 析可將專利侵權訴訟歸類為哪些爭議類型?各爭議類型於法院審判中所關注的 爭點或重心何在?此區分對於法院或訴訟當事人有何實益或功能?頗值研究。

本文從法院裁判的分析出發,著重於專利判決的量化研究與評釋,期以對於 我國專利訴訟判決的分析、歸納與整理,將我國近十一年來法院對於專利侵權訴 訟之審理情況逐一畫出輪廓,並藉由量化分析判決的過程來實際探討我國司法實 務對於專利案件的審理概況,作為觀察法院實務歷年來的對於專利案件審理的態 度及未來走向,以釐清實務上的缺失及問題所在,復探究我國常見的侵權爭議類 型及法院審理之爭點重心所在,以深化我國專利侵權訴訟之實務研究,將研究結 果提供予關心我國專利審判實務之論者,甚至是未來參與我國專利侵權訴訟者之 參考。

第二節 研究方法

壹、實證研究法

美國法官 Learned Hand 曾經指出,專利制度長期欠缺實證研究,加上我國 大多數研究專利學者亦著重在外國專利個案或制度的研究,鮮少有完全針對我國 專利判決為完整之分析、研究。故本文擬由實證研究之觀點出發,以我國各地方 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所終結的專利侵權訴訟判決為研究對象,從八十九年起至九 十九年為止,我國最近十一年來有關專利訴訟案件之判決加以全面觀察(智慧財 產法院則是近兩年來的觀察)。

首先,建立其基本資料,由相關專利判決的統計資料呈現出我國專利訴訟之 實務現況。包含各法院專利案件分布之情形、當事人是否具有外國籍、專利權類 型、案件平均審理終結日數、原告勝敗訴比率、撤回率、和解及調解比率、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比率、鑑定比率等影響當事人權益的重要數據。藉由上開具體數據 分析,來真實顯現出以往當事人所詬病的諸多缺失是否確實存在,以窺其全貌,

為避免讓人覺得有「見樹不見林」之遺憾,並為了對我國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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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進一步的認識,故而全面從法院終結的專利判決之現況加以統計、分析與歸 納、整理,乃瞭解我國法院審理專利訴訟案件之問題所在,以及對我國法院審理 專利訴訟案件之實務現況,不可或缺的第一步。

其次,智慧財產法院成立之後,於專利侵權訴訟中,智財訴訟新制和過去舊 制最顯著的差別,在於過去已進入侵權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常常必須等待專利 舉發的行政救濟案件而暫停訴訟程序之進行,新制則不受影響,可以雙軌進行,

甚至法官可以直接處理過去只能循行政救濟程序的專利有效性問題,讓專利紛爭 可以一次性解決,以減少行政救濟程序與法院訴訟的歧異。是以,之前常為當事 人所詬病的任意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致案件審理拖延之問題,是否已經改善或不 復存在,透過客觀的判決量化分析,應不難獲悉答案。又過度依賴鑑定結果的實 務缺失問題,是否因技術審查官的協助參與訴訟而獲得改善,原告之勝訴比例是 否在智財訴訟新制施行後有所提升,或法院判決是否有利於專利權人,亦可根據 實際統計判決資料獲致相當的結果。

最後,智慧財產專業法院雖然已經成立,然其成立時間僅有二年餘,且由普 通法院處理專利訴訟案件時間已久,所為裁判仍深具研究價值,故本文以專利案 件數量最多、質量最重的台北地方法院所終結的專利侵權判決為分析研究對象,

解構專利侵權訴訟的案件類型,從法院審理的角度將判決爭點整理後予以類型 化,此分析有利於觀察及瞭解法院審理專利案件之重心,且有助於簡化案件上之 證據調查,達成促進訴訟之經濟及效率。

貳、比較研究法

基於專利案件之高度技術性、專業性,各國法院在審理專利訴訟案件之速度 快慢不同,在量化分析法院的判決方面,我國法院與外國法院的案件量、結案速 度是否相對進步或落後,予以比較觀察。另就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就平均審理 日數、訴訟結果、涉外事件比例等重要數據,亦有與普通法院相互比較之必要。

參、文獻資料探討

就本文研究之專利侵權訴訟為主題,蒐集相關國內外文獻資料,主要為國內 文獻,包含著作、期刊、論文、政府研究報告、網路文章等資料,以了解我國法 院在審理專利訴訟案件上所生之缺失、批評,作為研究分析之基礎。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研究範圍

關於我國專利民事訴訟之研究,學理上向來僅偏向民事責任之理論研討,然 對於國內司法實務尤其是裁判之研究或分析,國內文獻極為缺乏,故本文所採用 之判決資料區域範圍涵蓋全國各地方法院(含其分院)及智慧財產法院之第一審 專利訴訟判決,藉由司法院資訊處提供各法院統計室所陳報的專利訴訟案件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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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詳如附錄),全國各地方法院蒐集期間為八十九年至九十九年之十一年期 間,智慧財產法院則以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成立起迄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之兩年 間,依上開專利判決終結資料數據以及所顯示之案號,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

資料(詳如附錄),全國各地方法院蒐集期間為八十九年至九十九年之十一年期 間,智慧財產法院則以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成立起迄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之兩年 間,依上開專利判決終結資料數據以及所顯示之案號,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