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歐陽竟無與居士的佛教復振
第二節、 對出家僧制的省思
一、「出家」所謂何事?
1936 年因有僧人將佛教會解釋成職業團體,而欲以佛教會之名義登記參加 國家的選舉,16為此,歐陽竟無撰文〈辨方便與僧制〉批駁之。
歐陽竟無認為出家者首重應是佛法的學習,學習佛法除自度外更為度他,
出家者不為名聞利養,真實宏教為其本業,此為出家僧人所學、所行之目的。為
16 於〈辨方便與僧制〉中,曾如此說道:「不畏聖言,天下無是非,當前之糾謬不能,遂亦無希 望於後日,而教之危險何可聖言?……故前於僧人藉佛教會名義請預國選事,嘗據出家根本僧制 以斥之,乃有謂是考據家言耳!有謂是不知方便之言耳!又謂是偏於小乘不適潮流之言耳!而佛教 報章競載諸文於其篇首不以為異,以是知是非將淆亂於天下,乃不能已於言。」參見 歐陽漸,《內 學雜著》,收錄於《歐陽大師遺集(二)》,台北市:新文豐,1976h:1485。而於文章最後提到:「今 之熱中者,不僅欲參選,且必欲獲選,故僧徒例同普通公民,本屬區域選舉之類,一二黠者乃不 惜利用佛教會,欲附會於職業團體。然國選名額早經規定,職業團體亦已列舉,無所謂佛教會員 也僧徒必欲於其間分一杯羹,勢非枉法不止,此所謂大礙世法也。」參見 歐陽漸,
1976h:1502-1503。
達成此目的,何者為出家僧人所應學、所應行呢?於〈辨方便與僧制〉的辨明僧 制中首先提到:「出家者應行頭陀居蘭若也。」(歐陽漸 1976h:1493)此一看法 歐陽竟無表示於歷代經典中時有所見,他說:
聲聞弟子少欲少事,此無論矣。即以出家菩薩而言,應學應行,亦詳 見龍樹、無著、寂天諸家同據之「寶積郁伽長者會」,此經云:「出家 菩薩應作是念,我今應住於四聖種,樂行頭陀。」又云:「出家菩薩見 十利故,終不捨於阿練兒處(即阿蘭若處)。」可知頭陀、蘭若,固出 家者所應行也。(歐陽漸 1976h:1493-1494)
出家當然不僅只為自度、更為度他,然而為此一目的,行頭陀、居蘭若更 不可廢,歐陽竟無接著舉經典中有此教誡的內容,作如此說明:
出家何事?學佛而已。自學未成,安能度眾(此義詳龍樹十住婆沙卷 一)?故如救頭然,專精三學,一念而不可懈。行戒在頭陀,則龍樹 之言也(十住婆沙卷十四)。修定先蘭若,則寂天之說也(集菩薩學論 卷十三十四)。出家菩薩為利他故,固可廣受施襯,亦可聽法化生伽藍 入眾,然根本之行不能廢頭陀、蘭若。勤行自度,即為度他,超凡入 聖,造端於是。龍樹大士不厭反復說為出家不共之行,其意深長可思 也(見十住婆沙)。(歐陽漸 1976h:1494-1495)
此一說明,並不是意旨出家者應不近俗世、與世隔絕,而是為弘揚聖教則需自學 圓滿,自學不足,何以廣弘?歐陽竟無批判當時的僧人不省自學,所學、所行與 僧制不合,他說:
我佛在世,游行弘化,不遑寧處,乞食露宿,時見經文;竹園祇洹之 精舍,集眾說法地,非常住也。後世僧制日壞,養尊處優,習於喧雜,
故一聞頭陀、蘭若,輒目為遺世絕俗;至舉迦葉頭陀第一之說相難,
一若此非餘人所得行者,何見之漏也。(歐陽漸 1976h: 1495)
所以,自度與度他並行不悖。宏化聖教,乃出家僧人之本業;然而,身行乃為弘 法之實,居蘭若、行頭陀則為圓滿出家僧人之學、行也,為聖教宏化不可或缺之 因素。
二、出家僧人與世俗社會
出家僧人在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與對社會的責任與一般公民不同,他們 有其特殊性,二者不可混淆。歐陽竟無這麼說:
佛法之住持聲聞者,其事云何耶?被袈裟,住蘭若,不婚宦,不與俗 事而住持也,如是謂之比丘;白衣廛閈,婚宦務俗,如是謂之公民。
各以其類,不可混淆,淆則非驢非馬,不可顯類。故比丘變相,以無 其類而佛教亡。(歐陽漸 1976h:1490)
佛法弘化為僧人特定的責任,與一般公民不同。然而,出家僧侶仍然是社會的一 員,不可能排除於社會之外,他們與世俗社會的關係又該如何安立?以下就出家 僧侶與社會政治、經濟生活方面的交涉,說明歐陽竟無的觀點。
(一)經濟營生的限制
為清淨之學習,「出家者不應參預世事,又不應為名利親近國王宰官也。」
(歐陽漸 1976h:1495-1496)歐陽竟無對此引經據典,說明僧人不應為俗事所 絆,俗事的參與將有礙僧人的學習,他說:
出家菩薩之異於在家者,以其無有攝受父母親屬,營農商,估事王業 等種種艱辛遽務憂苦也(見瑜伽卷四十七)。出家菩薩必免此攝受俗事 者,出入聚落則見聞聲色,諸根難攝,發起三毒,六度心薄;又與白 衣從事,則利養垢染,發起煩惱,弱者不能以思力制心,或死或惱,
或捨戒還俗也。(歐陽漸 1976h:1496)
為維護僧人清淨之學習與養成,俗世之營生等事僧人應避免;
是故佛於《大涅槃經》中最後說戒:比丘不應畜財、奴役、種植、市 易、談說俗事,又不應親近國王大臣,此等經律所制,皆是如來所說
(經卷七)。又說息世譏嫌戒:不作販賣田宅種植,不畜財物,不觀軍 陣,不作王家使命,乃至菩薩堅持是戒與重戒也(經卷十一)。又說聲 聞弟子如修集在家世俗之事,又以稱譽親近國王王子,受使鄰國通致 信命,如是之人皆魔眷屬非佛弟子(經卷二十六)。(歐陽漸 1976h :
1496-1497)
歐陽竟無認為,
誠以出家務俗必招譏嫌,既妨修道之專精,復失俗眾之信奉,此非自 度度他之道,亦非住持大法之要也。(歐陽漸 1976h:1497)
出家僧人應致力於學習佛法,俗務營生、名聞利養決非僧人所應追求。
(二)與政治的關係
僧人應與世隔絕,不問世事嗎?當然不是的。只是,僧人的社會責任是佛法 的弘揚者、住持者,對於佛法的親近者自然不應拒絕,所應禁止的是名利的追求 與趨炎附勢。歐陽竟無對此間差別也作了說明:
佛囑護法有國王宰官,但必國王宰官之自來親附,非以僧徒趨奉為合 法也。……且稽之佛傳,佛在世時,教化國王宰官絕少親赴,說法或 不廢王法正論,亦所以引俗入道,而與干政有別。(歐陽漸 1976h : 1497-1498)
出家者,為度眾之方便,亦不能有將世間的染污之心視為理所當然,方便之行與 名聞利養之心在於「世間之外」與「佛教之內」的差別,他說:
出家菩薩行四攝法,法有同事一條,非方便之證歟?然四攝之所謂攝 者,由世間之外攝之入佛教之內也;……四攝之同行,正導之不入而 誘掖之,誘掖之不入而鈎牽之,鈎牽之不入而同化之;必目的之是達,
一切手段之不擇,是何誠摯!是何善巧!是何悲智!故曰方便行 也。……應於此判曰,引外入內是方便行,捨內趨外是慕羶行。(歐陽 漸 1976h:1492-1493)
出家僧人在世俗的社會中,自然也是公民的一份子,他當然也享有一般公 民的權利與義務,然而既然選擇成為一名佛教的僧人,就應遵從佛制,除了世俗 的權利義務外,不能違背僧人的戒律。歐陽竟無指出:
出家受戒,廣律本有專章,簡別嚴淨,而皆有僧團自主其事,不可以
假手俗吏也。(歐陽漸 1976hl:1501)
宏揚聖教,乃是僧人的如來家業,然而度人的前提是自學整備,如此方能不礙大 法,淑世利人;這是僧人的社會責任,自度度人是出家的殊勝美意。
三、弘法權的歸屬
由上述之言可知,歐陽竟無對出家僧制並非持反對意見,而是對出家僧人 的組成是菁英主義的期望,而不是濫竽充數之流也可以為僧;僧者法之住持、佛 法賴僧弘傳,如來大法,本來也非人人堪忍住持之責。當時中國百萬的僧尼,所 展現出的景況是迷信末流當道、義學不興,加之西方科學思潮所帶來的世俗化社 會,僧格更是低落;僧人這樣的表現,在歐陽竟無菁英主義的主張下自然是不合 格了。歐陽竟無曾如此主張:
漸以為應於百萬眾中精細嚴察,朝取一人拔其尤,暮取一人拔其尤,
如是精嚴至多不過數百人。夫以數百人較四萬萬民眾,不啻九牛之一 毛。以是從國家乞捨,如奘師乞太宗捨基師之例,以為專作住持大教 之用,以為教團真正比丘真實宏教之用。(歐陽漸 1976h:1488-1489)
歐陽竟無之言表現出當時佛教的內在環境,當時僧人「其能知大法辦悲智堪住持 稱比丘不愧者,誠寡若星辰。」(歐陽漸 1976h:1488)。太虛大師也說:「欲令住 持僧寶清淨,勢不能不擇善根具足者而度,其數故難多得,亦無須乎多也。」(釋 太虛 1985a:3)所以出家僧人應採菁英主義,非歐陽竟無一家之言。
基於僧制敗壞,僧者窳濫的現實,歐陽竟無主張居士也可住持佛法,居士 也可為師,但是他說:「不得已而立教,不得已而制學,不得已而作師,皆非本 然,無非方便。」(歐陽漸 1976a:21)假設出家僧人皆能堪稱大法,居士又何必 作師呢?於佛法誨暗之際、更為利國利民之需,居士作師,實為不得已之權宜之 計。面對沙門種種對居士住持正法的否定,在〈支那內學院院訓示釋師•闢謬五〉
中,列舉出傳統教界十種「尊仰出家、貶抑在家」的現象17於文中逐條駁斥非僧 不許為師、白衣不當說法等沙門中的慣例,強調「發菩提心即是出家」(歐陽漸 1976a:22),為居士住持佛法提供了無可辯駁的理論基礎。歐陽竟無認為,佛教 的立教、制學、與作師弘法,都是隨宜方便施設(歐陽竟無 1976a:21),不可默 守不合理之成規,不知變通。
中國佛教自宋以下法門衰頹,僧人素質愈降愈濫,即使如僧界也憂心忡忡,
太虛大師於〈與竟無居士論作師〉一文中曾說:「故請居士18當悲憫今此僧眾之 朽墮,扶掖令起,未應更事摧抑」(釋太虛 1985:13),可見當時僧界衰頹之景象。
佛之正法賴僧弘傳,在一個僧寶亟需改革的年代,堪忍正法之居士自不能置如來 家業於身外;從歐陽竟無對「作師」的詮釋19及對僧人的期待而言,他認為弘法 權的歸屬,不在僧俗,能弘為上。歐陽竟無的批判與省思自然應在當時佛教所處
佛之正法賴僧弘傳,在一個僧寶亟需改革的年代,堪忍正法之居士自不能置如來 家業於身外;從歐陽竟無對「作師」的詮釋19及對僧人的期待而言,他認為弘法 權的歸屬,不在僧俗,能弘為上。歐陽竟無的批判與省思自然應在當時佛教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