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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歐洲景觀公約之創新及對景觀於空間計畫法地位之強化

第六節 對於歐洲景觀公約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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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五節 歐洲景觀公約於歐洲國家之落實

歐洲景觀公約屬於一種軟法(soft law),其對於締約國提出了一種自願性的 景觀治理模型,儘管缺乏強制的效力,但歐洲景觀公約的創新仍然對於各國景觀 法律帶來新的想法241。其激發了許多國家的景觀立法、政策、計畫的創新,加強 了與景觀保護、規劃和管理有關的歷史文化淵源,並為指導了歐洲國家之間的互 動242

歐洲景觀公約提出了景觀規劃的概念,其並沒有涉及特定的國家景觀管理系 統,也未規範詳細的規定和程序,而是確立了景觀規劃的一般原則和目標,因此,

實施歐洲景觀公約的方式很多樣,並且取決於特定的國家的法律制度243,各國實 施歐洲景觀公約的速度也不相同244

例如法國、西班牙和義大利已經採用保守的方法彰顯景觀價值,獨立制定了 用於土地管理的景觀保護政策。相比之下,荷蘭和英國已經在上個世紀制定了保 護景觀的國土政策245。此外,瑞士和英國雖然尚未制定具體的景觀法,但歐洲景 觀公約仍然影響其規劃政策246。自簽署歐洲景觀公約以來,所涉及的歐洲國家已 經引入了法律體系,更改相關法律規範,以落實該國際條約的概念和目標247

第六節 對於歐洲景觀公約之觀察

第一項 明確之景觀定義

241 SARAH HIGGINS, AN EXPLORATION OF THE EUROPEAN LANDSCAPE CONVENTION AS A GUIDING FRAMEWORK FOR MULTI-SCALAR LANDSCAPE GOVERNANCE IN THE TERRITORIES OF CATALONIA (SPAIN) AND THE REPUBLIC OF IRELAND 252 (2016).

242 LUIGI LA RICCIA, LANDSCAPE PLANNING AT THE LOCAL LEVEL,62 (2017).

243 Andrea De Montis, Impacts of the European Landscape Convention on national planning systems:

A comparative investigation of six case studies, 124 LANDSCAPE AND URBAN PLANNING, 53 (2014).

244 LA RICCIA, supra note 242, at 62.

245 De Montis, supra note 243, at 54.

246 De Montis, supra note 243, at 63.

247 De Montis, supra note 243, at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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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景觀公約針對景觀制定明確的定義,依歐洲景觀公約第 1 條 a 款之規 定,景觀指「人們所感知的區域,其特徵為自然和(或)人為因素的行為和相互 作用的結果」。另外,歐洲景觀公約第2 條指出,歐洲景觀公約適用於締約方的 整個領土,並涵蓋自然、鄉村、都市和都市周邊地區,包括土地、內陸水域和海 洋區域,亦包含可能被認為是傑出的景觀、日常的景觀或劣等的景觀。由該二條 文得以看出,只要人類所感知的自然和(或)人為相互作用的結果皆是景觀,無 論其是否優美或獨特,因此歐洲景觀公約明確指出景觀屬於一個大範圍的概念,

許多事情皆可能涉及到景觀,各國應注意人與自然之互動關係。

第二項 完整之景觀行動手段及階段策略

歐洲景觀公約針對景觀訂有完整的三個手段(景觀保護、景觀管理及景觀規 劃)和兩個階段策略(景觀政策及景觀品質目標),並於第5 條及第 6 條明定各 國應採取之一般措施及具體措施。由此可見,歐洲景觀公約已考慮到景觀所可能 涉及到的各個層面,藉由針對不同情況制訂規範,提供各國景觀行動完整的依據。

第三項 強調景觀之整合

歐洲景觀公約要求締約國應該整體考量景觀,強調各國應意識到景觀為跨領 域的概念,包含土地規劃、文化、環境及經濟等各部會的政策皆可能涉及到景觀,

且應對於不同部會的政策進行整合,於做出最終決定之前就同時考慮一系列活動 對於景觀的相互影響,以保持政策的一致性,甚至制定了歐洲各國合作的規定,

由此可見歐洲景觀公約凸顯了景觀政策互相協調及整合的重要性。

第四項 強調景觀於空間計畫法之地位

歐洲景觀公約第 5 條 d 款要求各國應將景觀納入其空間規劃,其顯示出空 間規劃和景觀兩者的關聯十分密切,景觀可以提供管理空間規劃的標準,在空間 規劃工具中對景觀進行考慮,空間計畫將更得以實現其社會、經濟和環境目標,

因此應透過景觀規劃和空間規劃之配合,以達到景觀保護之目的。由此可見,歐 洲景觀公約特別強調景觀於空間計畫之地位,應將景觀融入空間計畫,透過景觀 給予空間規劃標準,並使景觀與空間計畫相配合、相協調,才得以發揮景觀保護、

管理及規劃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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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七節 小結

2000 年所制定了歐洲景觀公約為一個專門針對景觀所制定的法律,其對於 景觀的定義及國家應採取的措施有諸多創新,強調應於法律中加入景觀思維,並 透過完整的景觀保護、景觀管理及景觀規劃之手段來採取該公約所規定的一般措 施及具體措施,並應著重公眾參與及景觀政策的協調。

歐洲景觀公約所傳達景觀的概念可謂影響深遠,其成功喚起各國對於景觀保 護的重視,尤其公約第5 條 d 款強調各國應將景觀納入其空間規劃,促使各國重 新檢討其空間規劃制度,亦強化了景觀和空間計畫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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