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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融入景觀之美國土地利用法制

第三節 對於美國法制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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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誌,系爭規定並未違憲。

第三節 對於美國法制之觀察

上述紐約市分區決議之規定其實就是都市設計的展現。都市設計在不同領域 可能涉及不同的事物,似乎沒有任何通用定義,它主要與建築和規劃有關,涉及 了水平和垂直方向的整個都市結構,例如建築物、街道、公共空間、社區安全、

美化環境、標誌、照明、服務區域等等,其描述了街道、社區或整個都市的特徵 或形象,並透過維繫人與建築環境和自然環境之間的視覺和感官關係,來創造或 更新一種當地的自豪感和認同感361

傳統都市規劃的目標是為未來都市創建土地使用模式,其採用二維總體規劃 的形式,並根據指定活動類型(例如工業、商業、住宅)等進行土地的劃分,將 街道視為土地用途之間的邊界,而不是將其兩側連接成一個統一區域的橋樑。這 種傳統的規劃很少充分考慮這些最終建成建築對環境所提供內容的設計含義,其 對於環境品質的重視程度很低362

都市設計的概念則強調都市區域應追求其三維特徵,透過建立整體風格,將 不同事物組合成一種新的設計與新的安排,不僅考慮物體之本身,更重要的是安 排諸多物像間的相互關係363。由其結合都市人行空間、都市街道傢俱、植栽、都 市市標、夜景、街景,並加以人性化、生活化結合,以構成都市景觀364,這樣的 想法解決了傳統計畫無法處理形成分區以外實施過程的弊病365

當都市規劃涉及都市或其轄區的設計時,都市設計和都市計畫就會重疊366, 藉由都市設計將都市功能、都市空間架構、都市紋理等內涵予以具體化,以針對

361 CULLINGWORTH &CAVES,supra note 256, at 395.

362 JON LANG,URBAN DESIGN:ATYPOLOGY OF PROCEDURES AND PRODUCTS--ILLUSTRATED WITH OVER 50CASE STUDIES 62 (2005).

363 陳明竺,都市設計,初版,創興,1992 年 11 月,頁 11。

364 歐陽嶠暉,前揭註 3,頁 54。

365 LANG, supra note 362, at 65-66.

366 Id.at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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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交通設施及各種基礎設施,做最適當的安排,再透過管制及輔導,進行實 體的建設,以追求整體的空間感與都市品質367

美國雖然未如同歐洲景觀公約強調景觀之概念,亦沒有景觀計畫相關法律,

但其於土地利用法制中,早已透過都市設計納入了如同歐洲景觀公約般的景觀規 劃思維。早在20 世紀初,因紐約市的快速發展,造成市民生活品質日益惡化,

由其高樓擋住附近居民的陽光,造成眾人開始意識到有必要對都市的空間進行管 理368。隨著州分區授權標準法及都市規劃授權標準法之影響,美國各州透過綜合 計畫、分區及細分制度,對於建築物和其他結構的高度、樓層數、大小、位置、

用途等進行管制,已跳脫單純規範土地劃分的模式,而是朝向塑造出建築群及空 間的整體感,從中已可見到景觀規劃之實踐。

若仔細觀察紐約市之分區決議,可以發現其對於維護都市景觀制定了許多細 緻的規定,包括藉由容積許可規範建築之容積率、高度及退縮,以使光線和空氣 能夠到達街道及住宅,並能確保住宅的隱私,甚至透過限制建築物的高度,以保 護某些重要的具有歷史意義和建築意義的指定區域的特徵。另外,分區決議中其 他都市設計規定尤其注重街道兩旁建築物的設計,提供行人和居住者環境方面愉 悅的感受369,並對於商業區之一樓商店、街道、招牌、行道樹及停車位等事項,

訂有許多涉及景觀之規定。由此可見,美國雖未於其土地利用法制中強調「景觀」

此一概念,但透過分區制度等相關規定,來達到人與環境之和諧作用,並對於景 觀創設前瞻性的行動,此與歐洲景觀公約之景觀規劃有異曲同工之妙。

第四節 小結

美國的土地利用法制展現出和歐洲景觀公約不同的思維,其並未如同歐洲景 觀公約強調景觀之概念,亦未規範景觀行動的相關概念,但其透過了綜合計畫、

分區及土地細分之法制,制定都市設計完整的規定,考慮土地三度空間的形式,

367 歐陽嶠暉,前揭註 3,頁 54。

368 Dinić & Mitković, supra note 254, at 290.

369 NEW YORK CITY DEPARTMENT OF CITY PLANNING,supra note 253, at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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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了景觀規劃的目的,此種立法模式亦得以提供我國法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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