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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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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該文針對都市設計的法律依據、定性等問題進行探討。

綜上所述,景觀法在我國並非新的議題,已有多篇文獻針對其進行研究,惟 相關文獻多半僅針對景觀法草案本身提出批判,對於進一步的法制設計則著墨較 少。此外,相關文獻在比較法上多選擇日本法作為研究,雖亦有文獻提及歐洲景 觀公約及美國土地利用法制度,但目前尚未有文獻對此進行深入探討。再者,雖 然我國目前也有數篇針對景觀計畫、都市設計之相關議題進行探討,但其皆著重 於實務操作面向,未有對於法制面進行深入觀察。因此,景觀如何於空間計畫法 實踐及相關法制應如何制定乃一值得探討的議題,本文希望藉由歐盟及美國的比 較法研究,以及景觀法立法失敗之反思,對於我國空間計畫法之景觀保護議題提 供法制上的建議。

第四節 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構

第一項 研究方法

本文將採取文獻研究及比較法研究進行論述。關於文獻研究的部分,目前已 有諸多景觀的研究文獻,其涉及了景觀的各個面向,雖然其中涉及法律層次討論 的文獻甚少,但仍然得以提供本論文瞭解景觀的相關概念,充實研究該議題所需 的背景知識。

關於比較法研究的部分,2000 年所制定的歐洲景觀公約之相關規定,可謂 當今全球對於景觀保護最為先進的概念,該法對於歐盟各國亦帶來深遠的影響。

此外,美國雖然沒有景觀專法,但其土地利用法制亦有許多景觀保護之規定,值 得吾人參考。因此本論文將以歐洲景觀公約及美國法為基礎,希望借鏡國外對於 景觀保護不同的立法模式,作為我國檢討現行空間計畫法應如何設計始能達到景 觀保護之依據。

第二項 研究架構

49 吳政聰,從法的觀點探討台灣都市設計,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士後法學組碩士

論文,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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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所欲探討者為景觀在空間計畫法制之實踐,因此有必要先針對本文所 圍繞的「景觀」的相關基本概念論述做為支撐,於第二章將探討景觀的多重涵義 及各種面向,並論述景觀之重要性,釐清為何景觀之概念受到許多人的重視及為 何有需要針對景觀進行保護,以作為本文後續探討比較法及檢討我國法的基礎。

介紹完景觀的基本概念後,於第三章將介紹歐洲景觀公約之沿革、制定背景、

制定目的、架構及重要規定,並分析其創新之處。本章後半段將針對歐洲景觀公 約對於空間計畫法之影響進行深入探討,介紹歐洲景觀公約之下的景觀規畫概念,

及將其實踐於空間計畫法之討論,以釐清歐洲景觀公約的規範精神。

第四章將針對本論文所選擇的另一個比較法—美國法進行介紹,針對美國土 地利用法制中的綜合計畫、分區、土地細分制度進行探討,並以紐約市為例,討 論其如何透過分區管制的制度,達到景觀保護之目的。

第五章將針對2015 年景觀法草案之內容,檢視其問題,並分析其立法失敗 的原因,並爬梳我國現行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關於景觀保護之 規定,透過歐洲景觀公約及美國土地利用法制,檢視其實否有所不足之處,並對 於我國應如何將景觀融入空間計畫法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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