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我國相關立法及修法建議
第一節 評析景觀法草案之立法—由歐洲景觀公約之角度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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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相關立法及修法建議
第一節 評析景觀法草案之立法—由歐洲景觀公約之 角度出發
第一項 景觀法草案之內容
第一款 立法目的及立法沿革
一、立法目的
多年來,景觀法的立法時常被拿出來討論,希望制定景觀法的理由主要有三:
第一為希望透過景觀法改善國土景觀的醜陋;第二為希望透過景觀法創造優質的 生活場域;第三為希望透過立法保障專業景觀技術人員。以下分述之。
(一)改善國土景觀醜陋
長久以來臺灣的國土景觀受到許多人的詬病,包含雜亂無章的招牌、建築佈 滿鐵窗與冷氣、擁擠的空間、加蓋的頂樓,使得醜陋、吵鬧、擁擠、髒亂成了台 灣許多地方的形容詞,不但影響生活品質,且這樣的景觀和許多先進國家相差甚 遠,影響國際形象370。另外台灣有許多建築,其本身設計可能很美麗壯觀,卻無 法融入當地的景象,讓周圍環境也跟著一起美麗,反而成為景觀的殺手,影響都 市發展的格局,以及一座都市的形象371,希望藉由景觀法來扭轉當前臺灣景觀醜 陋的情況372。
370 蕭炳欽,城市空間藝術,初版,國立台灣藝術教育館,2003 年 9 月,頁 203。
371 臺灣醒報,催生景觀法 專家:美景是共有財,https://anntw.com/articles/20140213-L54i,最 後瀏覽日:2020/08/20。
372 2015 年推動景觀法立法的邱文彥委員即指出,台灣的建設開發缺乏通盤考量,例如淡水河
關渡大橋的河岸兩旁都是高樓,建商也強調「水岸第一排」,希望能讓居民能享受最好的河
景,但卻遮蔽了後方房屋的景觀,與前排房屋較低、後排較高的水岸規劃不符,此外,台北 龍山寺後方房子將都更蓋高樓大廈,未來將會影響龍山寺背後的景觀,因此希望推動景觀 法的立法,改善此一現象。請參見:缺城市美學?邱文彥籲推《景觀法》,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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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130000436-260115?chdtv , 最 後 瀏 覽 日 : 2020/08/20。
373 美國、日本、澳洲、英國、荷蘭、德國等國家多已建置相關景觀制度,如英國城鄉美質法
(Town and Country Amenity Act)、日本景觀法等,德國將國土空間規劃以景觀計畫與空間 計畫並行,而歐洲各國亦訂有景觀公約(European Landscape Covention)以保護、保育重要
景觀資源。參見立法院,景觀法草案修正動議總說明,立法院公報,前揭註5,頁 9-10。
374 立法院,立法院公報,第 104 卷,第 98 期,2015 年 12 月,頁 88。
375 立法院,前揭註 5,頁 10。
376 中華民國景觀學會,前揭註 4,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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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文化合作的關係377。
(三)保障景觀專業技術人員
除了上述改善國土景觀及創造優質生活場域之目的,亦有民間團體主張透過 景觀法之立法,來建立景觀專業證照,希望能藉此提供客觀、專業與務實之諮詢 意見以及技術或決策建議之角色。
由於許多領域對於景觀專業皆有需求,包括整體計畫、景觀綱要計畫、細部 計畫、城鄉新風貌、生態規劃、社區營造計畫、景觀細部設計與監造、景觀經營 管理計畫等等,在這些領域當中,景觀的專業可以補足建築師、土木與其他專業 的不足378。此外,其他先進國家如美國、日本、澳洲、英國、荷蘭等相對較重視 景觀的國家,已設置景觀專業證照制度,因此希望能透過立法給予景觀專業技師 的資格,並與國際接軌379,解決臺灣都市的景觀品質不佳、非都市景觀失控的問 題,使得景觀專業技術人員之的努力得以得到保障,大專院校景觀相關科系學生 也有奮鬥的目標380。
二、立法沿革
景觀法草案的濫觴可溯及自2002 年,時任行政院長游錫堃有鑒於都市景觀 的混亂,指示內政部研擬「都市觀瞻條例草案」,內政部完成「都市觀瞻條例草 案」後,於2002 年 9 月 5 日經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查通過,並陳報行政院審查。
於此同時,內政部改善城鄉地貌及環境景觀,而研擬「環境景觀法草案」,亦陳 報行政院審查,而後行政院決議整合都市觀瞻條例與環境景觀法兩部法律,並命
377 為 什 麼 「 景 觀 好 看 」 值 得 立 法 保 障 ? 淺 談 「 景 觀 法 」 和 在 地 經 濟 ,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83712,最後瀏覽日:2020/08/20。
378 景觀系的訓練包含景觀規劃設計、空間美學、環境規劃與設計、社區營造、生態工法、生態 學、植栽設計、敷地計畫、都市設計、景觀工程、材料學等,因此景觀專業人才的培育與思 考建築物及其周邊的小尺度空間概念的建築師、力學面向的土木水利技師有所不同,因此 景觀專業可以補足建築師和土木水利技師專業的不足。請參見中華民國景觀學會,前揭註 4,頁 21-22。
379 中華民國景觀學會,前揭註 4,頁 21-22。
380 中華民國景觀學會,前揭註 4,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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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自由時報,景觀法草案再闖關 擱置技師執業,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2228,最後 瀏覽日:2020/08/20。
384 王珍玲,前揭註 6,頁 59-60;中華民國景觀學會,前揭註 4,頁 6。
385 中華民國景觀學會,前揭註 4,頁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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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環境資訊中心,百轉千迴 立院初審通過《景觀法》!,https://e-info.org.tw/node/111528,最 後瀏覽日:2020/08/05。
387 環境資訊中心,前揭註 7。
388 由於歷來景觀法草案版本眾多,本文以下統一以 2015 年 11 月 19 日通過立法院初審之草案 版本做探討,合先敘明。2015 年 11 月 19 日之景觀法草案請參見立法院,立法院第 8 屆第 8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 18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前揭註 5,頁 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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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一詞統稱之。
三、計畫體系及管制方式
作為指導性計畫之景觀綱要計畫,並由景觀綱要計畫指定重點景觀地區,並 藉由景觀計畫加強重點景觀地區景觀資源之保育、管理及維護。
(一)景觀綱要計畫
依景觀法草案第 3 條第 4 款之規定,景觀綱要計畫係指依據國家景觀政策 綱領389,參酌地方特性,為建構景觀資源系統及指定重點景觀地區390,所訂定之 指導性計畫。
依景觀法草案第4 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國家景觀政 策綱領,並參酌地方特性,擬訂景觀綱要計畫,以作為擬訂景觀計畫或充實景觀 規劃之準則,及作為推動景觀保育、管理及維護之指導原則。景觀綱要計畫應包 含以下內容(景觀法草案第5 條參照):
1、計畫願景目標及年期;
2、景觀資源及景觀相關重大課題之策略;
3、景觀系統之建構;
4、重點景觀地區之指定及範圍;
5、景觀規劃、保育、管理及維護原則;
6、其他應加表明事項。
因此,景觀綱要計畫乃最上位的指導計畫,其主要之功能在於訂定景觀規劃、
保育、管理及維護原則,並指定重點景觀地區之範圍,以進行更進一步的管制。
389 依景觀法草案第 3 條第 3 款之規定,國家景觀政策綱領係指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景觀與風 貌,建立景觀管理制度,規範重點景觀地區劃設原則或基準,並推動景觀相關工作,所擬訂 之上位指導政策。
390 依景觀法草案第 3 條第 2 款之規定,重點景觀地區係指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豐富,需特別 加以規劃、保育、管理及維護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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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景觀計畫
依景觀法草案第 3 條第 5 款及第 7 條之規定,景觀計畫係指為加強重點景 觀地區景觀資源之保育、管理及維護,所訂定之計畫。依景觀法草案第7 條之規 定,針對重點景觀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擬訂景觀計畫,作為區內 景觀資源保育、經營及管理之依據。景觀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景觀法草案第8 條參照):
1、計畫地區範圍;
2、現況及景觀要素之調查分析;
3、計畫目標及課題;
4、景觀對策、管制事項及基準;
5、其他必要事項。
因此,景觀計畫得以對於重點景觀地區進行管制,若違反景觀計畫中之管制 事項或基準者,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景觀法草案第25 條 參照)。於重點景觀地區進行開發亦受到限制,依景觀法草案第11 條之規定,重 點景觀地區內達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或設施391,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循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審查通過後,始得建築使用或施工、設置,以確保景觀品質。
若未經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審查通過即擅自建築使用或施工、設置者,得處新臺幣 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景觀法草案第25 條參照)。
(三)景觀改善計畫
依景觀法草案第3 條第 6 款及第 13 條之規定,景觀改善計畫係指為改善重 點景觀地區或其他經指定有實施景觀改善必要地區之景觀,所訂定之具體行動計 畫。因此對於景觀改善計畫,可分為針對重點景觀地區及其他經指定有實施景觀 改善必要地區。景觀改善計畫應表明以下事項(景觀法草案第15 條參照):
1、實施範圍;
2、現況調查及分析;
391 景觀法草案第 7 條明定須受管制之開發或設施包含:一、交通設施。二、水利設施。三、公 共開放空間設施。四、公用設備設施。五、街道家具設施。六、土地開發或建築興建。七、
都市夜間照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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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畫目標、課題及對策;
4、景觀改善項目及優先改善次序392; 5、具體改善措施及禁制規定;
6、分區改善優先次序;
7、實施期程及經費;
8、其他相關事項。
因此,景觀改善計畫主要之內容為指定具體改善措施及禁制規定,若違反景 觀改善計畫中之具體改善措施或禁制規定者,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景觀法草案第25 條參照)。
景觀改善計畫涉及了人民財產權之侵害,景觀法草案亦針對民眾參與訂有相 關條文,依景觀法草案第17 條之規定,景觀改善計畫擬訂期間,應召開座談會、
公聽會或以其他適當之方法,公開徵詢民眾、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團體之意見,
以作為擬訂計畫之參考。景觀改善計畫擬訂後,應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行說明會。
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及網際網路,或以 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四、與現行計畫體系之關聯
(一)景觀綱要計畫及景觀計畫得併入都市計畫
景觀法草案針對已有都市計畫之情況,對於景觀綱要計畫及景觀計畫,分別
景觀法草案針對已有都市計畫之情況,對於景觀綱要計畫及景觀計畫,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