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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案例分析

第三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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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交通必被迫中斷,若考量到維護森鐵的龐大支出,在政府能先就增加林務局 人員維護森鐵順利營運以及運務、工務之相關問題後,再來談接管。

第三節 小結

擔保國家乃是一種國家模型,其描述國家不再作為公共任務的執行者,而 係作為管制者與規畫者,以不同的擔保手段來促進公益的實現,例如透過法規 範設定框架或具體管制措施之採行,均屬有效的手段。蓋國家擔保責任之憲法 上基礎,乃社會國理念以及人民基本權之保障。以本章所提及之公共建設為 例,無論是高捷抑或高鐵,其能否順利營運,均與人民之生活基本照料密切相 關。

由於本文的目的在處理我國 BOT 案件是否能夠達成行政目的以及促進公 益,因此,在檢視實例以前,即有必要對我國目前的促參法及其細則作一番瞭 解。如本文附錄之表格,目前我國的促參法令依其內容約略可分為三大類型

437,即準則性規定、確保公共建設興建營運規定以及承接責任之規範。但在適 用至具體案例時,卻產生規範不明確以至無法確保公共建設順遂進行的窘境。

以「中崙市場案」為例,北市府已與馥霖公司約定相關進行時程,但馥霖公司進 行攤商安置作業時卻嚴重延遲進度,影響攤商的工作權甚鉅。準此,本文認為,

北市府仍應積極、主動地負起監督責任;又關於合作夥伴之選定一事,目的在 確保公共任務之提供具有一定之品質,故本文認為,仍應與得標之公司簽約,

始符合公益要求。「中崙市場案」、「街道家具 BOT 案」以及「台中會展中心案」,

三者同樣都以契約作為規範雙方權利義務之依據,僅管如此,在實行上卻生遲 延之問題,此可歸咎於主管機關在督促、監督上明顯不足。申言之,街道家具

437 請參見本文附錄部份:我國促參法令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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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為廠商履行遲延;而台中會展中心案則為台中市府放任進度牛步化。本文認 為,既促參法第十一條第七款已規定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稽核及工程控 管事項,政府即應本於人民基本權之保障,積極地督促民間廠商確實辦理,以 促進公共利益之實現。

「台北港貨櫃儲運中心案」則顯現了契約的確為擔保公益實現的手段之一,

但是本案之貨櫃儲運中心目的在發展亞太航運、吸引遠洋貨輪,誠屬重大經濟 設施。儘管以契約規範 BOT 案施行之相關細節具有切合個案的優點,但是因 為契約在先期就已擬定,至興建或營運之時仍會產生未能預料的因素,以致無 法順利營運。準此,完善的法律架構在擔保公益的履行上便扮演了一個極為重 大的角色。

換言之,制定法律框架乃擔保國家應負之責任之一,並且,所謂制定法律 框架,仍係指足以確保公益實踐為基準。並且關於用電協助的部分,因為擔保 國家運用調控與管制使私部門的任務履行能夠獲得實質的擔保。儘管此用電取 得僅為協助事項,並非承諾事項,如主辦機關未履行或延誤,無須負違約責任。

惟本文認為,擔保國家乃就公益實現給予擔保,且所謂擔保責任係指國家對攸 關民生之公共服務不中斷之責任,儘管承諾事項之不履行國家負有違約責任,

而協助事項則無;但是,影響民生至鉅的重大生存照顧給付卻不可須臾忘記。

因此,本文認為並不應區分承諾事項或協助事項,均須負起擔保責任,僅強度 不同而已。

因所謂國家擔保責任乃指國家在私人履行公共任務時,須負起之公益實現 任務,且擔保手段具有多樣性,例如法規範的設定或是具體措施的採行,均屬 之。擔保手段的多樣性以及採行的順序毋寧具有比例原則的適用。以「高捷挹 注資金案」為例,由於挹注資金的目的在於改善高捷營運,本文認為資金挹注 乃擔保的手段之一,得以協助高鐵營運量提升;並且,高市府得採行之協助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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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的擔保手段不惟資金挹注一項,其他尚有構築綿密便利的接駁系統、舉辦大 型活動以吸引大眾搭乘高捷或是協助興建附屬事業等等。故本文認為,高市府 在決定挹注資金前,仍有比例原則之適用。

在強制接管的部分,則涉及國家是否有結果擔保責任之爭論。詳言之,國 家若無法進一步履行之公共任務,是否有進行「收拾善後」之義務?準此,肯定 者謂:基於市場經濟的競爭法則,自然應交由最具競爭優勢的私人去執行。但 若私人顯然無法完成該任務時,即不得再盲目追求所謂的「市場競爭法則」,而 應該由國家發動其補充責任,承擔起其確保結果完成的最終責任。本文則認為,

接管與否要從合目的性來考量,不可一概而論。申言之,接管之目的在於保障 人民之權利,以高鐵案來說,政府接管高鐵乃是盡其生活照顧義務,蓋為便利 台灣南北交通迅速運輸以及節省時間的花費,高鐵的確扮演一個重要角色無疑;

但是森鐵案接管與否則有衡量餘地,蓋森鐵旨在促進阿里山森林遊樂區之觀光 遊憩功能,僅為便利觀光客遊覽方便矣,其與高鐵負有之重大交通建設角色,

容有不同。並且,強制接管儘管具有最後手段性,故本文認為,森鐵之接管應 先處理完迫切之運務及工務問題後,再來處理;高鐵則因目前處於慘澹經營、

虧損嚴重的情況,接管乃勢在必行。

總言之,即使公共建設有民間參與,國家基於維繫人民符合人性尊嚴之生 存照顧義務,以及基本權之保護義務,仍應確保民間興建或管理之公共建設,

品質維持一定水準、服務持續不中斷、利用對價公平合理,以及人民之自由權 利不至於因民間之參與而遭受到恣意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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