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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例如:「國際航空運輸下之賦稅政策」(ICAO’s Policies on Taxation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理事會之環境規費與稅捐決議」(Council Resolution on Environmental Charges and Taxes)、「機場與機場飛航服務收費政策」(ICAO’s Policies on Charges for Airports and Airport Navigation Services)等等 ICAO 決議。

205 Case C-366/10, supra note 160, at paras. 1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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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取機場 規費應依照 不歧視原則

服務之頻率或班期、

或航空器種類之措施 3.排放權交易制度並 未限制航空器之排 放,亦未限制空運服 務之頻率或班期,航 空業者的基本義務僅 是依其實際排放量繳 交相對應的核發量,

且如前述(§11)理 由,此項義務不能視 為一項機場規費;且 歐盟措施遵照不歧視 原則為之

在航空法問題方面,歐盟是否受芝加哥公約拘束此一首要問題,其乃影響著 歐盟措施是否應受芝加哥公約之合致性檢驗,且可能影響 ECJ 對歐盟措施的法 律定性之解釋,在 ECJ 開宗明義認定歐盟不受芝加哥公約拘束後,ECJ 對歐盟措 施之解釋有更自由的裁量空間。另一核心問題即,歐盟措施下之義務究竟屬於稅 賦或規費,抑或管制法規、措施,此定性影響著包括航空法下和經貿法下(下一 章將探討)多項爭議問題之結論。

儘管歐盟措施在芝加哥公約下之適法性仍待釐清,但在 ICAO 第 38 屆大會 已決議將在 2016 年之第 39 屆大會通過一全球性的市場機制來管理航空業之排放 問題,歐盟對於管制全球航空業排放問題之倡議亦稱得上有所進展,並隨之將歐 盟措施之適用範圍在 2016 年之前限縮於往來於歐洲經濟區之航班,可見近期內,

歐盟與各國在 ICAO 場域尚不至有爭端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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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章 歐盟航空業排放權交易制度引發之經貿法爭議

歐盟航空業排放權交易制度乃全球第一個採取之碳邊境措施,其在世界貿易 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相關規範下之適法性問題亦存有疑義206。 本章第一節先從歐盟措施所直接涉及的空運服務規範,即從歐盟措施與服務貿易 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簡稱 GATS)之合致性談起;

第二節則說明貨品貿易是否亦可能受歐盟措施之影響,逐一檢視歐盟措施是否符 合關稅及貿易總協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以下簡稱 GATT)相關規範;第三節則參照經貿法過去類似之案例,釐清歐盟連結和豁免 制度之定性以及尋求判斷連結和豁免制度與經貿法合致性之法理依據;第四節和 第五節則接續討論歐盟的連結和豁免制度,並藉本章第三節所獲之法理依據先檢 視連結和豁免制度是否有機會通過適法性檢驗,接著分析本文第參章所介紹之現 行各種航空業溫室氣體管制措施符合豁免要件之可能性,同時觀察歐盟措施之連 結和豁免設計是否有助減少歐盟措施與其在經貿法互動中可能產生之衝突;最後 第五節則為本章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