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之爭議,除行政院/原民會 在法律上逾越母法授權範圍,對原住民族增加母法未有之限制外。原運者所在乎 者乃追求真正的歷史事實,希望中華民國政府能夠承認原住民族在墾殖者入侵前,
有著一個依循其傳統文化規範運作的傳統領域。而諮商同意權的實行,只係這個 先於國家而存在的「人民/族群」所擁有的「集體權利」的其中一種樣態而已。
雖然該權利的行使範圍與傳統領域的範圍有高度相關,但不能因「諮商同意權可 能限制人民財產權權利行使」,就預先限制了傳統領域的劃設範圍。
然而,在現行法制度下,人民無法直接就由行政機關制定的「違法的法規命 令」進行救濟,僅能由行政權自行修正其錯誤或者由立法者重新修訂母法、使法 規命令自動失效。然而,要推動國家機關針對人民訴求進行改革的動力,在訴求 之主張能否改變「有權能者」的意志。關於本爭議,促成「傳統領域劃設限於公 有土地」政策的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主張「不能單憑族人歷史口傳的指認,就 要限制剝奪現有土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其所反映出來的價值觀,就是現時國 際法領域中常常被用來反對原住民族「歷史主權論」概念的「現時法原則(doctrine
100 中華民國立法院(2016)。立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第 3 次會議議會日程。八十五、本院時代力 量黨團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院總第 1722 號委員提案第 18424 號關係文書。參考自: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網址:https://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7 月 30 日)。查詢內容:「原住民族基本法」;議案類型:「法案」;會議 日期:「105 年 3 月 4 日~105 年 3 月 4 日」。
101 中華民國立法院(2016)。立法院第 9 屆第 3 會期第 5 次會議議會日程。二十八、本院委員孔 文吉等 19 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院總第 1722 號委員 提案第 20316 號關係文書。參考自: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網址:https://lis.ly.gov.tw/lylgmeet c/lgmeetkm(最後瀏覽日:2019 年 7 月 30 日)。查詢內容:「原住民族基本法」;議案類型:「法 案」;會議日期:「106 年 3 月 17 日~106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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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intertemporal law)」概念102,認為中華民國主權取得原住民族土地之統治權的 有效性,繫於「其征服或佔領這塊土地時,當時的法律制度為何?」。如果主權 遞嬗之際的法律制度已有效「控制」原住民族土地,國際法便無從溯及既往判斷 中華民國在原住民族土地上所取得的主權是無效的。
雖然中華民國主權不溯及既往的主張在國際法中有其效力,但近年來國際社 會針對第三代人權與原住民族權利(力)的探討,卻讓舊有的國際法或政治哲學 概念產生轉變,本研究接下來,就是要進一步地就原住民族、原運者行動背後所 蘊含的歷史主權論、「自然主權」論以及集體權,與其所對立的社會契約論、主 權論(國民主權或人民主權)、現代憲政主義……等上位概念進行討論,以釐清 現代國家在「歸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任務上有什麼義務。
102 此為林淑雅翻譯之語詞,實際上就是「不溯及既往原則」。林淑雅(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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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 論原住民族權利
如第參章所示,政府的立場,是原住民族得否回復其集體權利的關鍵因素。
據此,本研究將進一步論述原住民族集體權利之本質,探討為何政府無法全盤接 受其主張?又原住民族之訴求,在政府權力運作機制上,有何窒礙難行之處?在 此之前,必須先對原運者訴求背後所蘊藏的思考脈絡進行理解,以透析其主張不 為現代國家或政府所接受的原因。緊接著,就原運者的思考架構,在現代國家體 制或組成理論中,找到相互對應的事項;透過說明國家主權理論架構的過程,對 照出二者在「哲學思考」層次上的不相容處。最終得到:「如欲解決彼此因相容 性造成的兩難議題,必須有一方或雙方在自身所堅持的理念上有所退讓」的結論。
在這個章節裡,本研究將安排四個小節,第一節介紹原住民族權利訴求的內 涵以及依據,針對影響臺灣原運甚鉅的「自然主權」理論加以說明,指出 21 世 紀後的臺灣原運皆與此概念息息關關。然而,本詞彙的運用並非現代憲政主義語 言所理解的「主權」,在使用上常受到法學者嚴厲的批判與挑戰。因此,本章第 二節將先就現代憲政主義語言所理解的「主權」與國家概念進行理解,指出「現 代法學觀點」與「自然主權」如何「不相容」;並在這個探討的過程中說明:何 以「歷史主權」默默地被社會契約論所排除了。第三節,本研究將介紹揉合現代 憲政主義理解的主權觀點與原住民族權利觀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從 1920 年代起開始關懷原住民族權利的國際人權法案說起,說明近一個世紀以來,
原住民族權利在聯合國場域中如何被世界各國所理解,從而制定出這部影響當代 原住民族權利甚鉅的人權法案。最後,本研究欲突顯的是,原住民族權利的訴求,
在國際政治角力的場合(聯合國)中,仍不免屈服於傳統權力結構103之下。世界 各國對《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的態度,對原住民族權利或者民族自決的主 張,都抱有防堵「分離主義」興起的戒慎心態──中華民國政府亦然。當然,依
103 相較於「新」的原住民族權利觀,近代法學觀點顯得較為「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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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的立場,能充分理解這種心態是出自於四百年來「多數者」對主權觀念根 深蒂固的「偏見」,而這種偏見必須是雙方建立在有效溝通的前提下,才有可能 加以消解。
關於臺灣原住民族使用「自然主權」一詞,本研究認為原住民族倡議者應避 免重複套用現代憲政主義所熟悉的語言或詞彙。其因在於,在使用這樣的詞彙的 過程中,倡議者必須脫離自己所熟悉的語言與文化概念,重新建構一個不同於自 身以及現代憲政主義思維傳統的哲學體系,而與相似的現代憲政主義用語做出區 隔。但是,這樣的工作不僅費力,還可能在體系建構的過程中,因文化或慣習的 落差,讓觀念上對立的兩個陣營針對同一詞彙做出概念上截然不同的理解。加以 新的建構工作所使用的語言,不是倡議者(原住民族)所熟悉的原住民族語言,
如果說原運者在對抗主權理論及其延伸出的國際法先佔理論的過程中認為「『土 地所有權制』諸如此類的現代憲政主義用語,係原住民族傳統思維中無法加以理 解的概念,墾殖者一廂情願地將這些概念套用在原住民族身上是『野蠻』而粗魯 的」,那麼倡議者應該避免再度掉入這種在學術理解上已有既定用法的泥淖之中 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