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注意的是,在中文裡「原住民族」與「原住民」兩個詞彙是可以被混用的,
用法與國際潮流認知的「indigenous peoples」與「indigenous/aboriginal」不同─
─前者指的是「原住『民族』」,後者係「原住民族中的「個人」。因此,在判讀 上必須依文獻語境進行具體判斷。本研究為避免概念上之混淆,在行文上將順應 國際潮流,嚴格區分、使用之。至於「原住民族/少數團體/少數族群」用語之 區別,因三個詞彙在不同學術領域及其語境中具有特殊意義,本研究基於尊重之 立場將不予更動。然而,這些用詞除非經本研究特別指明,將泛指為「原住民族」。 併此敘明。
第四節 章節安排
在針對國家主權、集體權及各種與原住民族權利相關的政治哲學概念進行討 論之前,本研究第貳章將對臺灣原住民族運動發展加以介紹,以利讀者理解自 1945 年以後,臺灣原運發展的演變過程。
而在第貳章所建立的基本認識下,本研究第參章說明 2017 年發生在凱道的 原運,指出在傳統領域劃設辦法相關爭議中,原運者所欲爭取的權利及其思考脈 絡,並就現行法規(原基法、劃設辦法)加以分析,並透過爭點之分析,釋明行 政院主導的劃設辦法與母法授權之精神顯有出入,而政府的立場,將是原住民族 得否回復其集體權利的關鍵因素。
第肆章,本研究安排四個小節,依序介紹介紹原住民族權利訴求的內涵,並 針對 21 世紀後影響臺灣原運甚鉅的「自然主權」理論加以說明,並指出本詞彙 的運用經常受到法學者嚴厲的批判與挑戰。因此,將在第二節接著介紹現代憲政 主義語言所理解的「主權」樣貌為何,指出「現代法學觀點」與「自然主權」如 何「不相容」;同時在探討現代憲政主權的過程中說明:何以原住民族所原本擁 有「歷史主權」默默地被社會契約論所排除了。第三小節,本研究將介紹《聯合 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並從 1920 年代起開始關懷原住民族權利的國際人權法案 說起,說明近一個世紀以來,原住民族權利在聯合國場域中如何被世界各國所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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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從而制定出這部影響當代原住民族權利甚鉅的人權法案。最後,本研究欲突 顯的是,原住民族權利的訴求,在國際政治角力的場合(聯合國)中,仍不免具 有「屈服於傳統權力結構之下」之特性,針對原住民族權利或者民族自決的主張,
都抱有防堵「分離主義」興起的戒慎心態。
於第伍章,本研究將此分為兩個部分。在前半部,本研究將針對「是否只要 原住民族願意基於現實,『臣服』在這個當代的憲政國家體制當中,其所訴求的 各種原住民族『權利』就能獲得實現?」進行回應,安排兩個小節對此進行探討。
在第一節中從「現代憲政主義語言的『缺陷』」切入,闡述自社會契約論以降,
「個人權」與原住民族「集體權」概念相互拒斥的情形如何;並為了切合──原 住民族傳統領域的劃設之課題,本研究將特別對「私有財產權」理論加強論述,
以理解:當原住民族想要在現代憲政主義架構下追求「傳統領域土地」相關權利 時,可能會遭遇到什麼樣的抵抗?以致難以達到恢復原住民族在傳統領域土地應 享有的相關權利的理想。在第二節,本研究試圖從 1970 年代以降,政治自由主 義與多元文化主義二者,如何就現代憲政主義語言與集體權利之主張「適應不良」
的情形,尋求「解方」之論點進行介紹,說明學者如何思考並解決現代憲政語言 的缺失;最後,透過杜利的論述說明,無論是社群主義、政治自由主義或多元文 化主義,其實都還帶有程度不等的現代憲政主義的缺陷,以致於這些「解方」最 終不能脫逸因現代憲政語言僵固性所造成的「陷阱」,從而無法讓集體權的概念 在現代憲政主義語言中與其他權利相同且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伍章後半部,本研究將引用杜利對現代憲政語言的檢討,說明欲解決現代 文化歧異性所造成的各種政治問題,必須適度地放棄「全然相信現代憲政主義制 度」的思維,並重拾過去三百年來為現代憲政主義所淹沒的「普通法憲政主義」
(common constitutionalism)所具備的三項常規──「承認、延續與同意」,才能 解決現代憲政主義迫使少數文化群體只能在同化或分離中作選擇的困局。最後,
本研究也將使用杜利這樣的架構,對臺灣原住民族的「主權」以及「集體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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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訴求進行套用,說明我們的國家與政府體制該如何平和地依循這套古憲法的架 構,讓原住民族相關權利在最大限度上獲得滿足。如此,我們才能說中華民國,
是一個「超越」現代憲政主義缺陷且更符合公理正義的國家。
最後,於第陸章作出本研究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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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原住民族運動發展略史
在針對國家主權、集體權及各種與原住民族權利相關的政治哲學概念進行討 論之前,本章將先介紹 1945 年以後,臺灣原住民族運動(下稱「原運」)發展的 演變過程,以供讀者理解 2017 年在凱達格蘭大道發生的原運所欲爭取的權利及 思考脈絡。
原運,係指「某一國家或地理區域內,其祖先原本是族群生活領域的主人,
後來為外族所征服並統治的原住民族後裔,在經過殖民統治或現代化的痛苦過程 後覺醒,從原住民族主體地位出發,以組織、行動對抗當地現今的優勢或統治民 族,希望透過爭取歷史解釋權、傳統領域土地權等政治、社會地位權利的過程改 變現狀、重塑自身的文化、族群再認同,最終追求原住民族自治的社會、政治與 民族運動」。28換言之,是一種具備──(1)與現代國家主權、國族主義間存在 緊張關係的;(2)兼具「再分配政治(politics of redistribution)」特性,爭取權利 保障;以及「再肯認政治(politics of recognition)」特性,追求文化認同的──兩 種特點的社會運動。29
一般而言,國內研究者視 1983 年為臺灣原運開端,汪明輝並依據牟斯(Mauss)
社會運動理論將臺灣原運經驗分為「發端與集結」、「組織與理論建構」、「發動抗 爭」、「體制化」、「分裂與轉型」以及「擴散與持續」等六個階段30,呈現 1983 年 至 1994 年間臺灣泛原住民運動31(pan-aboriginalism,下稱「泛原運動」)的樣貌,
28 此定義由本研究綜合以下學者見解作成:謝世忠(2017)。認同的汙名:臺灣原住民的族群變 遷。臺北:玉山社。80。;夷將‧拔路兒(1994)。23。;高德義(2009)。3-6。;阮俊達(2015)。 臺灣原住民族運動的軌跡變遷(1983-2014)。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系,碩士論文。4。
29 阮俊達(2015)。3-4。
30 汪明輝(2003)。臺灣原住民族運動回顧與展望。兩岸社會運動分析。臺北:新自然主義。106。
31 Shaukat Ali 將 1970 年代興起的兩個主要運動稱為:(1)分離主義運動(secessionist movements)
與,又稱為「小型民族主義運動(mini-nationalism)」,具體事例有伊朗與伊拉克境內的 Kurds(庫 德族)、印度與斯里蘭卡的 Tami(泰米爾人)、中國的西藏、西班牙的 Basques(巴斯克人),或美 國的黑人……等民族分離運動;(2)結合較小民族(或國家)而組成的「大型超民族(或國家)
實體的運動」,又稱為「泛群運動」,指的是「一個地理區、語言群體、民族、人種、或宗教的聯 合,具體事例如:泛斯拉夫運動、泛日耳曼運動、泛突厥運動、泛阿拉伯運動、泛非洲運動、泛 伊斯蘭運動,以及泛美洲國家運動……等等,屬於國際的政治運動。謝世忠指出,Ali 忽略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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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囿於寫作年代所限,其尚無法針對 2004 年以後的原運發展著墨。對此,阮俊 達 2014 年〈臺灣原住民運動的軌跡變遷:1983-2014〉碩士論文補足 2005 年以 後臺灣原運發展情形,故本研究加以援用之。又本研究整理相關文獻時,發現 1947 年至 1952 年間發生的「高山族匪諜案」,其中泰雅族原住民 Losing Watan
(樂信‧瓦旦,漢名:林瑞昌)及其姪子 Watan Tanga(瓦旦‧達拉,漢名:林 昭明)等人所從事的「行動」,其訴求在本質上其實無異於 1983 年以後發生的原 運,爰特別討論之,恢復其為中華民國政府統治臺灣期間「最早發生的」原運歷 史地位。
又因社會運動的發展及運動期間所發生的事件向來都是複雜且彼此交織纏 繞的,以明確的時間點作為原運發展各階段的分水嶺,實有難度。為便於討論,
本研究將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3 條第 1 款定義的「威權統治」期間32做為 臺灣威權統治時期與民主化時期的分水嶺,並以黨外運動活躍年代(1980 年代 前後)將本章分為「威權統治時期(1945-1980 年代)」、「威權鬆動──解嚴前到 民主化初期(1980 年代-1994)」以及「民主化時期(1994-)」三個小節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