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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權會的體制化

1994 年以後,原權會大部分的訴求獲中華民國政府所接納,其活動也逐漸 沉寂下來。歷屆成員,或者加入黨政體制、或者憑藉著過去與黨外的關係加入民 進黨或保持密切聯繫,從而取得政治資源與參政機會。第一次政黨輪替後,許多 成員更進一步地被納為執政團隊,成為自己原先所抗爭的對象──國家體制。至 此,原權會在 1996 年第 5 屆以後,已形同解散。55蓋在此階段中,中華民國政府 在政府體制與法規範上,對於原住民族的訴求,已有一定程度的回應。

在政府體制變革部份,1987 年以前的中華民國政府並沒有以原住民族為主 體的專責專管單位,直到該年,內政部民政司才成立了山地行政科,專責專管「山 胞」事務。直轄市部分,臺北市與高雄市民政局分別於 1988、1991 年間陸續成 立山胞行政股;省則由民政廳在 1990 年成立山胞行政局。嗣後,隨著 1994 年第 三次憲改對「原住民族」一詞的正名56,臺灣省民政廳山胞行政局在同年改名為 原住民行政局,於 1997 年再改為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臺北市與高雄市則分別於 1995、1997 年將民政局山胞行政股升級為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在中央主管機關 部份,因立法院於 1996 年三讀通過《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故於行政 院轄下設置原住民委員會,與內政部同屬中央二級機關(在 2014 年更名為原住 民族委員會)。

法規範變革部分,立法院依序在 1995、1996 以及 1998 年三讀通過《姓名條 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已廢除,由 2014 年 1 月 14 日新制定之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取代)以及《原住民族教育法》。其中,《原住民族教 育法》更是中華民國法制史上正式在法規範中使用「原住民族」一詞的法律。中 央行政機關,如:內政部,亦於 1995 年修訂〈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

55 汪明輝(2003)。124。

56 第三次憲改將 1992 年第二次憲改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8 條第 6 項中的「山 胞」二字,修正為「原住民」(第三次憲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7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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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作業要點〉;原民會,則分別制定出《原住民族發展法》(2000)與《原住民 族自治法》(2001)等「草案」57。2000 年 6 月,執政黨民進黨為兌現總統陳水 扁於競選前、後提出的《原住民政策白皮書》及其與原住民族簽訂的〈原住民族 與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原住民族與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再肯認協定〉(以 下將此二文書簡稱為「新夥伴關係(文件)」)所做出的承諾,原住民立委始在立 法院重新提出自 1987 年起即已被延宕的《臺灣原住民保障基本法》的討論,從 而在經過來回數次的提案、委員會審查與併案的協商過程中,以親民黨版本的《原 住民族基本法草案》為主,於 2005 年 1 月 21 日,在立法院第 5 屆第 6 會期第 16 次會議中經黨團協商通過,同日完成二讀與三讀58,成為原住民族權利在中華 民國法制史中體現的重要里程碑。而中華民國政府,也逐漸轉型為具備多元文化 概念與尊重原住民族的體制。59

二、「部落主義」的興起

如前所述,原權會的訴求在得到國家的接納後(尤其是 1994 年的第三次憲 改),該組織已逐漸式微。誠如何明修所述:「在臺灣的社會運動中,許多議題的

『生涯史』十分短促,甚至在達成運動目標之前就會嘎然而止。主要原因乃是政 府接受了運動組織的訴求,這種情形可稱為『自然消失』,因為既然運動成功了,

運動組織自然沒有再存在的必要性……」。60因此,汪明輝說明:「當國家接納原 權會大部分主張,或是原運領袖被吸收到政黨或加入原先的抗爭對象──國家體 制,原權會任務便達成,存在理由消失,是該解散之時」。61

在此時,原先以原權會為中心共同組成的「臺灣原住民族還我土地運動聯盟」

62,內部之原住民族自主團體各自走向瓦解、分裂,由具有專業分工的原住民族

57 原民會在此制定出的草案最終都沒有完成立法。

58 阮俊達(2015)。45。

59 本段為汪明輝「(5)體制化」部分。汪明輝(2003)。121-123。

60 何明修(2003)。政治民主化與環境運動的制度化(1993-1999)。台灣社會研究季刊,50。262。

61 汪明輝(2003)。123。

62 由原權會及長老教會總會服務發展委員會、臺灣原住民族發展協會、岱原同冑發展研究社、長 老教會總會山宣人權與社會關懷小組、岱原人還我土地促進會以及台灣原住民族新竹區還我土 地促進會等六個原住民團體共同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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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接續了原權會的工作。多位原運世代作者在反省原權會過去忽略草根群眾及 部落議題的前提下,陸續返回部落定居,以「抗爭」與「回歸」為主軸,力求跳 脫都市菁英觀點,強調部落文化與草根經營的重要性63──而這種作法也符合當 時社區運動的風潮64。至此,泛原運動乃自「都市原運」走向「部落主義(tirbalism)」, 甚至提出「原住民族主義──民族議會」主張。

部落主義,由 Taban Sasala 提出,主張原住民的運動團體和運動者們,應全 面放棄在都市游離而回到原鄉部落。同時,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部前 身,下稱「文建會」)「社區總體營造計畫」及原民會對社區營造及傳統文化的資 源補助的推波助瀾下,各地原住民族團體積極從事文化復振、重建部落工作,也 導致許多草根性的原運陸續發起,諸如:屏東縣霧台鄉好茶村與霧台村反瑪家水 庫(1994)、花蓮縣太魯閣族反亞泥、台泥運動(1995)、反馬告國家公園(2002)、 新店區溪州部落反拆遷運動(2007)、「為尊嚴而走──狼煙行動聯盟」──聲援 司馬庫斯櫸木案(2008)、尖石鄉泰雅族反興建高台水庫與比麟水庫(2009)、莫 拉克風災受災部落拒絕迫遷或爭取國賠(2009 以後)、臺東刺桐部落反美麗灣 BOT 案(2010)、卑南族卡大地布部落抗議祖墳遷葬(2011)、花蓮縣豐濱鄉阿美族港 口部落──「封冰箱」65索討世耕地行動(2011)、秀林鄉太魯閣族人重返舊部落 tarowan(譯為:「塔洛灣」或「托魯萬」)、魚池鄉邵族重返祖居地—Puzi(土亭 仔)之運動以及蘭嶼達悟族反核廢,救蘭嶼運動……等等。這些(部落主義的)

運動在場域及政治路線上雖與泛原運動有所不同,但二者關係亦非全然對立或者 斷裂,而是在「制度化」與「草根化」等過程中,共同交織出原運的整體軌跡變

63 本段綜合汪明輝「(6)體制化」部分,以及阮俊達碩士論文。汪明輝(2003)。124-127。;阮 俊達(2015)。7。

64 19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部前身)在立法院施政報告中首度提出「社 區總體營造」的概念與計畫,以資源補助開啟了各地原住民族團體開啟了文化復振、重建部落的 風潮。阮俊達(2015)。7-8、117、119。

65 阿美族人常形容「山是我們的倉庫,海是我們的冰箱」,該行動係花蓮縣豐濱鄉港口部落向鄉 公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索回祖居地的行動。王顯中(2011 年 12 月 21 日)。豐濱鄉圈 地丟公文 港口部落要「封冰箱」。苦勞網。參考網址: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65565(最 後瀏覽日:2019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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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7基本上,部落主義的訴求也不至於完全推翻泛原住民族集體認同與權利 主張。68

三、「泛族群問題」

近年來,原運抗議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侵害,大多與環境生態有關,

顯示原住民族「還我土地」、爭取土地自治或自主權等訴求與其他非原住民運動 團體在議題上有重疊的跡象。因此,原住民與環保團體攜手合作,共同對政府進 行抗爭,是相關原運常見的模式。但議題的重疊,也意味著原運者的主張可能與 其他運動的行動者產生齟齬。在這種時候,原運與環境運動相互抗衡時,彼此間 的歧見應如何化解?又雙方各自擁抱的理念,是否有層次上的優先順序?換言之,

原運者與非原住民的主流社會運動者,雖然基於「多元族群、多元文化」的論述 共同合作,但人口相對稀少的原住民族,其訴求在主流社會運動中又能獲得多少 理解?是原運未來發展不可迴避的挑戰。

對此,阮俊達也建議,原運的發展必須:(1)持續強化組織實力;(2)世代 合作(對內)與橫向對話(對外);(3)釐清政黨及國會的政治聯盟關係,在與 國會中主要政黨結合成政治聯盟前,應審慎理解、認識合作對象,以及(4)盡 量爭取臺灣社會大眾的理解與支持,追求原住民族議題在各個社會運動場域中的

「主流化」。69

如阮俊達所述,原運從 1980 年代走到 1990 年代雖有路線之爭,但各該運動 的主張仍離不開原住民族共享的價值、認同與目標70,原運草根抗爭也發展出跨 部落、跨族別、跨地域的串聯,將個案的不滿升高為泛原住民族集體的怒火,71

66 關於「泛原住民族運動」與「部落主義」二者的運動整體軌跡變遷,阮俊達認為:前者打開體 制參與空間、取得政府宣示保障原住民族權利的承諾和立法成果,卻未能扭轉權利法制化困境,

無從徹底解決關鍵爭議;後者運用政府資源,致力於部落復振與草根組織工作,從而擴散且深化 了社群認同,讓族人持續為受侵害的集體權利挺身抗爭。阮俊達(2015)。174。

67 阮俊達(2015)。摘要。

68 阮俊達(2015)。179。

69 阮俊達(2015)。180-182。

70 阮俊達(2015)。179。

71 阮俊達(2015)。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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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以 2017 年由 Panai Kusui(巴奈‧庫穗)、Nabu Husungan Istanda(那布)及 Mayaw Biho(馬躍‧比吼)等人在凱達格蘭大道抗議行政院版〈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 圍土地劃設辦法〉的行動觀之,即可驗證。但是,隨著草根抗爭層次的升高,原 運所需面對的是「廣大的非原住民社會」,原運者如何在運動過程中獲得非原住 民族的理解與支持?實有賴非原住民族族群──漢民族──自我反省與檢討,至 於要如何促使漢民族自我反省與檢討,則係本研究所欲致力之處。

如前所述,自 Ivan Nokan 與編聯會接觸以來,原運者便不斷地想讓自己的訴

如前所述,自 Ivan Nokan 與編聯會接觸以來,原運者便不斷地想讓自己的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