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盧曼系統論的基本觀點
第四節、 小結
特定環境激擾的「同時性」,而非「同步化」197,各系統仍係由其自身特性來決 定運作之速度。並且,此種激擾仍然僅是一種對系統刺激,而不具有輸入與輸出 的單向因果關係,系統會如何調整自身仍然只有進行一階觀察的系統能夠決定。
法律系統與政治系統即具有此種結構耦合之關係。盧曼指出,法律與政治與 歷史上曾經是密不可分的,而統一於主權者如君王、國王等身上。經由社會系統 不斷的演化,「法治國」的概念被提出後,政治與法律才逐漸的分離。然而兩者 間仍然存在緊密的關係,政治系統藉由法律提供其權力行為的正當性,而法律系 統則藉由政治系統給與其存在上之基礎。也是在這樣緊密的關係之下,才形成了 結構耦合的條件。盧曼認為「憲法」就是法律系統與政治系統結構耦合的重要機 制198。憲法藉由其同一之結構,卻對於政治與法律兩方面產生各自不同的效用。
憲法對於法律來講,代表了法規範的最高性,法律違反憲法者,無效。因此給予 了法律系統一個最高的統一象徵,從而隱藏了法律的弔詭性,也使得可能性增高,
法律系統得以紀錄政治系統之決定199。而憲法對於政治系統而言,則是一種政治 工具200,藉由權力分立原則將政治系統區分出基本的結構,並且一方面限制了權 力的行使方式,一方面給予權力的行使以正當性。就此部分而言,憲法也可以說 是政治系統的輔助工具。
第四節、小結
基本回顧完盧曼系統論中的基本概念與盧曼如何從社會系統的產生繼而推
197 Niklas Luhmann,前揭註 187,頁 492。
198 Niklas Luhmann,前揭註 187,頁 196。
199 Niklas Luhmann,前揭註 187,頁 513。
200 Niklas Luhmann,前揭註 187,頁 196。
94
導出法律系統的誕生源頭,大致可以掌握幾個盧曼係統論的特性。最重要也是最 基本的預設是自我再製系統的一般特性,即對內封閉運作,對外認知上開放此點。
由於系統的封閉性以及自律性,我們無法如傳統一般給予一個刺激就可以得到一 個固定的結果,換言之,無法以牽連因果關係之方式來理解系統的世界觀。單向 的因果關係僅僅是存在於人類所建構出的世界中,其原因我們不清楚,但至少是 有利於人理解與生存的。
而當我們重新確認法律具有系統性之後,對於傳統法學上的理解即可能產生 很大的變化。以刑法為例,傳統上的行為因果關係認定將成為法律系統中的程式,
而其功用在於化約複雜性。換言之,由於因果關係的認定實際上包含了龐大的偶 然性與可能性,而呈現龐大的複雜度,在一個人想要詐害另一個人的情節中,更 包括兩個心理系統所呈現的溝通中的雙重偶然性,也因此法律系統才需要一套程 式以給予連結,讓法律語言的溝通可能性被有效的限制住。而法的效力,也不是 在於虛擬的實體法身上,而應該回歸到法院的判決上,因為最終符碼化的結果在 於法院以判決方式給定法與不法之正負值。法的功能,也不在於實現正義,而應 該回歸於法律對於社會的功能上,意即穩定規範上之期待。
也許這樣的重新詮釋令人一時不易接受,然而如果肯定先有社會才有法律,
二階觀察的盲點的論述,則我們確實可能身在法律系統結構裡而不自知。如同卡 夫卡的小說「城堡」中的寓意一般,一個個人如何認識整個龐大的現代社會而不 迷失呢?並且我們從第四章的法體系內責任的論述也可以清楚的看到,法理論的 出現與環境因素時實具有密切關係,法律學者與其說是創造問題,不如說是被紛 而繼起的問題所指引著前進。比如說心理主義的衰落正是由於無法符合現實上的 需求,規範責任論藉由增加規範判斷之要素,從而增加了判斷彈性,才能對於更 多現實上出現的個案類型進行進一步的區分與判斷。就此點而言,與系統論之思 考其實毋寧是接近的。
並且,藉由系統論的思考,我們可以發現更多過去可能觀念上無法發掘的現
95
象。比如說「結構」的時間累積性。我們現在所應用的法體系都不是憑空出現的,
而應是於系統運作中逐漸出現的結構排序。或者系統的異己觀察,代表了其實法 律並非如我們傳統認為的與外界或者其他領域完全無關,每一個運作之決定,每 一個法與不法的標示,都與環境的複雜度以及系統的內部的複雜性反思息息相關,
這證明了法律是屬於社會的,而如果我們不以盧曼系統論的視角觀察,我們是很 難發現這一點的。這也是本文採取盧曼系統論做為觀察視角的主要原因。
因此,對於刑法究竟如何去理解行為人的內心,如何以系統論的觀點再次審 視所謂責任與期待可能性,此即為本文接下來打算進一步追問的問題。
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