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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會抗爭運動所引發之刑法犯罪

第一節、 社會抗爭運動之定義

第二章、社會抗爭運動所引發之刑法犯 罪 

第一節、社會抗爭運動之定義 

第一項、 何謂社會運動 

第一款、定義   

所謂社會運動(Social Movements),依據研究觀點之不同,可以分為四種看法: 

集體行為論(collective behaviour),資源動員論(resource mobilization),政治過程 論(political process),以及新社會運動論(new social movements)1。集體行為論係 從結構功能主義而來,其主張靜態的社會次系統由於無法解決結構間所新生之緊 張壓力,因此只能藉由重新塑造共享信念之方式來再次穩定結構2。而資源動員 論則把焦點放在社會運動過程所需的資源上,換言之,將集體運動定義為「一種 理性的,有意識的,以及組織化的行動」3,因此才呈現出精密之成本計算歷程。

而政治過程論者則認為,社會運動必然存在一個於社會階層中意圖挑戰之階級或 行動者,因此社會運動之重點應該在於研究「社會運動所處的政治體制與政治環 境」上4。新社會運動論者則主張新社會運動已經與過去時代中之社會運動性質 相去甚遠,勞資關係之比重已然不如過往般高,取而代之的是一種「針對現代主 義和進步主義所發出的一種批判的意識形態」5,換言之,即一種接近於後現代 的反思,對於資本主義、官僚體制、傳統觀念所造成的不平等,提倡一種去中心 化的訴求,以重新探求、定義個人生存之空間與價值。 

             

1  Donatella della Porta/Mario Diani  著(2002),苗延威譯,《社會運動概論  Social Movements: An  Introduction》,頁 4,台北:巨流。 

2  同前註,頁 5。 

3  同前註,頁 10。 

4  同前註,頁 11、12。 

5  同前註,頁 14。 

 

以上四種基本的觀點皆有各自遭到批評的主張,比如說集體行為論忽視了個 人於行動中的意志與情緒展現、資源動員論則被認為過於重視資源的歷程而忽略 了結構產生的根源性衝突問題、政治過程論則被批評為帶有一種「政治化約論」

的色彩,而簡化問題。  新社會運動說則具有將巧合作為新時代運動特徵之錯覺。 

惟無論採何說,學者皆普遍同意一個社會運動至少具有以下四種特性:1.非正 式的互動網絡 2.共享的信念和凝聚力 3.突顯衝突的集體行動 4.抗爭手段的運 用。 

所謂非正式的互動網絡即指可能同時包括傳統的運動組織與依靠網絡彼此 可能不相熟識的一群網友們兩種極端的面向,可能是鬆散的也可能是緊密的。而 共享的信念與凝聚力,則指以上互動網絡間,具有「一組共享的信念與一定程度 的歸屬感」即可,包括共同的情感或者符號等連結因素。突顯衝突的集體行動則 指運動者意識到文化或政治上之衝突,進而以集體行動使得衝突中之對立關係得 以顯現。最後的一個特色則是抗爭手段的運用,並不區分暴力與否,反而有認為 體制內之政治手段應屬於社會政治行動之環,而非社會運動,而將兩者分開。6   

第二款、對於本文相關之社會運動進行分析   

本文基於主題以及系統論論述之考量,在此同樣採取社會運動學理上最廣為 接受的四點特徵做為以下社會運動之基本定義。本文以下為了寫作上之方便,將 先對於本文所舉社會運動之例,包括楊儒門案、關廠工人案,苑裡反風車案以及 318 學運佔領事件,進行定義上之分析: 

 

  楊儒門案  關廠工人案  苑裡反風車案 318 學運佔領               

6  同前註,頁 17、18 之整理。 

中確實產生了一定程度之波瀾。 

 

第二項、 與公民不服從之間的比較 

第一款、 公民不服從 

所謂「公民不服從」,一般研究多認為係由美國哲學家梭羅、印度甘地、美 國金恩博士此一不合作運動之脈絡而來7,並且雖然尚有許多不同意見,然而多 數學者之共識為「指任何人基於政治道德良心之動機,以促使法律、政府政策或 社會弊端變更為目的,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所為公開、非暴力之有意識觸犯法律規 範的行為」8雖然學者間容有不同意見,但是多數在公民不服從運動是否應為非 暴力的手段此點,皆採肯定說。此主要理由在於,主張公民不服從之人民,並未 打算推翻整個現行法律體制,因此以非暴力之方式展現其訴求才能宣示其對於法 體系之忠誠,否則即應歸於抵抗權之討論脈絡。另方面,也與公民不服從運動觸 法之後,應表現坦然面對法律制裁之要求相結合,否則即不足以展現對於現行法 律的忠誠與尊重。 

 

第二款、 與社會運動之比較 

公民不服從與前述社會運動最大的差異即在於公民不服從必須展現其對於 法體制之忠誠性。也因此欲主張公民不服從者,即必須主觀上首先存在道德良心 以及對於體制之尊重,繼而以非暴力的方式觸犯法律,並對於制裁坦然接受,方 能符合要求。而社會運動則否,僅需有集體行動以及信念即屬之。 

本文認為,觀公民不服從之主張要求,首先顯然是將人民展現其自身以吸引 社會注意之管道限縮了,必須以一種文明且守規矩的方式才能進行,換言之,對              

7  江文宗(2009),〈論市民不服從的正當化理論與實踐〉,頁 9‐15,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論文。 

8  張嘉婷(2014),〈論公民不服從之刑事責任‐以可罰違法性之相對輕微型為中心‐〉,頁 18,國 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於政府來說則是容易刁難並且容易控管、予以無視化的。並且藉由「公民不服從 方式才是對的」此種宣稱,政府方更容易收編而合理化對於不符合公民不服從「文 明的」要求所進行的抗爭之處罰,比如對於一般教育程度較低之勞工階層,要如 何期待其進行如甘地式的抗爭方式?在情緒與環境之壓迫之下,更多是在生存邊 緣中所爆發的吶喊,而此吶喊爆發的下一個瞬間,馬上即應不符合文明標準而送 入司法系統之中加以制裁,遑論有何時間去爭取社會注意,最後只剩向法院乞求 是否為非暴力之認定而已。 

觀本文所列舉之社會運動脈絡,整個抗爭之中最重要的在於突顯出背後無數 的人民受到不正義的對待之真相,意即於國家中存在的社會不正義之結構性問題。

而不在於抗爭之人民是否有禮貌而有文明的「表達方式」上。因此本文亦認為採 取公民不服從之認定方式尚有易於轉移焦點之缺點。 

而「社會運動」之定義則首先可以藉由集體性、信念、抗爭手段以及互動等 多方面,建構起一個社會現象所帶來的普遍影響,進而表徵了一個實存的社會問 題真實的影響了許多人民的狀態,他們因此有意識的進行串聯,互相了解而最後 只能不斷的以抗爭手段爭取注意的整個過程。當一整群的人民皆被迫只能採取某 些特定且可能導致自己入獄風險之手段時,恰好也同時說明了該社會處境有多麼 的惡劣。 

綜上,本文以下即捨棄公民不服從之標準,而採取「社會抗爭運動」之形式 來認定之。 

 

第二節、我國社會抗爭運動的社會脈絡   

第一項 318 學運之社會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