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盧曼系統論的基本觀點
第三節、 社會中的法系統
第三節、社會中的法系統
第一項、作為社會系統的結構
如本文前述,社會系統具有對於期待之一般化的更進一步尋求一致性的需求,
盧曼在此點上即引伸出了法律的關聯性。從觀察中盧曼發現法律所強調的行為期 待以及一種規範性的期待要求,正符合「規範的期待」的一般化需求。185所謂規 範性的期待要求,亦即將原先反身性期待結構中的四種排列情形,認知‐規範、
認知‐認知、規範‐認知、以及規範‐規範,採取於規範‐規範此種組合予以強化,
一方面可以有效降低規範的過度生產現象,另方面亦可使得本來仍可能產生失望 的規範性期待,更降低其失望可能,以限制使失望出現的可能性。
而在時間、事物以及社會維度上,法律則透過取得此三個維度的最大公因數
183 杜建榮,前揭註 175,頁 121。
184 杜建榮,前揭註 175,頁 120。
185 杜建榮,前揭註 175,頁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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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取得一致性,亦即在時間維度上排除抱怨而採用制裁,社會維度上則使用制度 化,在事物維度上則使用角色與程式。186抱怨、冷漠、忽視的方式因為難以制度 化的關係而被排斥,個人與價值則係因過於具體以及過於抽象的性質而不利於制 度化。換言之,因為三個維度若欲更進一步一般化,首先在社會維度上取得制度 化是最能限制可能性的,因此也可以想像成以制度化為基礎,再於時間與事物維 度中尋找相容的條件。
進行至此,我們僅能認為法律是社會系統中,為了更進一步的化約複雜,而 於內部形成的更高的複雜性維持,也就是在運作過程中逐漸穩定形成的新的結構 圖式,進而可以將規範的期待於三個維度上予以一般化。但是我們尚不能認為法 律本身,可以被認為為一個「系統」。
盧曼認為,由於以系統/環境這組區分視之,我們確實可以觀察到法律具有 自我銜接與生產性,只有是法律的才能產生出法律,另方面其運作亦具封閉性,
氏認為藉由系統論的思考方式更可以觀察到法律系統與社會系統間之互動關係,
並且能夠「提出一種更為豐富、具體的社會描述」。使我們能夠看到更多關於法 律系統本身的自律性、自主性以及高度複雜性187。
然而縱然從此種觀點出發,作為一個系統仍然必須要符合以內在封閉作為外 在開放性條件的特性,因此,以下繼續對於法律系統作為一個社會系統分化出的 次系統,其具備哪些特性。
第二項、法律系統實現封閉性之要素
盧曼於尋找法律系統的自生性條件上,回歸到了系統論的重要觀點上,亦即
「運作」,而非如法實證主義或派深思著重於結構之觀察。盧曼認為做為一個自
186 杜建榮,前揭註 175,頁 122、123。
187 Niklas Luhmann 著(2009),國立編譯館主譯,李君韜譯,《社會中的法》,頁 43,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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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製的系統,最重要的特性就是藉由運作於過程中確定其同一性並生產其組成 部分,而此種運作是動態的,並且是「短暫的,作為一個事件,不斷產生並消失」
188,也因此運作與運作之間亦必須具有相互理解與連接性。顯示了系統的自主性 與自律性,而非靜態不動之結構。
因此我們可以藉由觀察法律如何區分自己與他者之方式,來確認其具有系統 性的運作。
第一款、功能特定化
關於法律系統的功能性,盧曼認為首先法律系統只有一個功能,而且僅有一 個功能。那個功能必須從與社會的關聯性來尋找189。盧曼並認為那些認為法律有 許多功能的說法是混淆的法律的功能以及表現(performing)190。其認為法律的功 能應該是與社會相關聯的,而法律的表現則是與其他系統間之問題。就社會中的 法而言,法律確實應該是從對於社會的關聯性中所誕生的,因此,如果回歸到社 會系統對於複雜性化約的需求,法律系統的功能即在於使得規範的認知(反事實 的規範期待)得以穩定化,藉以使得人們的期待可能性得以穩定化,不會因為未 實現而產生大量失望。以近代社會來講,犯罪一發生即代表秩序的破壞,不應殺 人此種規範上的期待誡命在沒有法律的情況下,根本無法防止失望的發生。因此,
作為一個穩定安全的象徵,法律的功能即在於穩定溝通中規範上的期待結構。法 律系統藉由整合期待於社會系統中的三個維度來達成其功能,亦即選取時間維度 上的制裁、社會維度上的制度化以及事物維度上的程式與角色來達成一般化的一 致性。反過來說,所謂制裁,也僅是為了化約複雜性而生,並非如傳統上認為有 其他諸如預防、應報等目的或功能。
法律系統功能的特定化還具有一個更重要的特性,亦即功能的特定化使得系
188 杜建榮,前揭註 175,頁 151。
189 Niklas Luhmann,前揭註 187,頁 158、159。
190 杜建榮,前揭註 175,頁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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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得以區分自己與環境,其功能特定化後所產生的差異化,可以以具有功能/不 具有功能之區別運作自身之同一性,比如具有穩定規範功能者,即屬於法律系統,
而非經濟系統。因此才實現了封閉運作之條件。
第二款、二元符碼
然而欲實現封閉的運作條件,僅有功能特定化還不夠,因為僅僅是否具有功 能特定來進行法律對自身之標示,將過於不便利而複雜,且具有與穩定功能相關 的東西牽涉太廣,不可能將全部包含於法律系統之中。因此,法律系統尚需要運 作的符碼化作為一種識別機制,亦即以法與不法做為區別與標示,依照系統內複 雜與環境中複雜之關係,進行自我指涉、自我再製。系統藉由「符碼化」(Codierung) 才具有足夠的應付複雜性的能力。
盧曼並認為,符碼之性質屬於一種特別結構191。系統之運作由法與不法決定,
但運作後所生之複雜卻不會改變符碼的結構。反之,一般性質的結構如法律學說,
則會因為系統的自我再製而隨之改變排序。
另外,二元符碼此種區別形式,實際上解救法律系統於套套邏輯中之方式。
亦即其藉由功能的特定化,法律系統實質上只能藉由「有法律功能的就是法律的」
之方式辨識自身,但此種套套邏輯、循環論證卻令溝通難以忍受。因此,藉由二 元符碼的方式,雖然法律系統不能理解「非法律的」東西,但藉由法/不法這組 符碼進行運作,從而隱藏了前述套套邏輯的弔詭。換言之,藉由看不到的「不法 的存在」,合理化法的標示。
第三款、法律系統與社會系統之間呈現認知上開放
191 杜建榮,前揭註 175,頁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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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符碼化的幫助,法律系統得以更加便利的辨識自身與隱藏套套邏輯所生 的弔詭,而實現了系統的內在封閉性。然而符碼化後本身也帶來系統的新問題。
由於符碼具有不可改變的特殊結構特性,將使得系統存在的問題變成雙面刃,另 一方面,符碼化後法與不法此組區別仍需處理觀察本身具有盲點之弔詭,亦即(法, 不法)是屬於法還是不法之問題192。。
盧曼即指出,一個藉由二元符碼分配之系統,由於符碼所具有之「雙元穩定 性」193,已然成立做為一個系統運作的基本條件。然而這樣的法律系統在社會分 化之中出現僅具有低概率。因為其面對環境複雜性時僅僅只能夠以給予正值與負 值的方式予以處理。然而近代社會中,社會分化有許多次系統,其功能皆不同,
歷史上亦指出194,有時候對於一個政治犯的不法標示,將可能帶來革命或動亂,
對於社會系統來說並非好事。而所謂未必對社會是好事,也暗喻了應該選擇的值 除了法與不法外,還有一個第三值,如「政治地位的穩定」的存在。二元符碼無 法處理第三值,其只能忽略此種第三值的考量,法律系統因此將無法處理此種事 態,這也是為何盧曼認為其出現概率甚低的原因。
換言之,即全社會中次系統間存在整合問題,而需要更多的彈性以分配正負 值。盧曼認為,現今社會之所以普遍存在法律系統,是因為法律系統藉由「綱要 化」(programmierung)的方式去指派正值與負值,以取得更多複雜性。所謂綱要 化,也就是指能夠「進一步的提供觀點以宣稱,法與不法這些符碼是否被正確或 者錯誤的分配了,此種補充語意」195換言之,對比於「不能變動」的符碼,綱要 是「可以變動的」的結構。綱要可以因為環境的激擾而變更,如同法律規則可以 以新汰舊一般,也因此可以時時刻刻觀察社會,以提供一個「正確」的「觀點」
去分配法與不法。
192 Niklas Luhmann,前揭註 187,頁 204。
193 雙元穩定性由於預設了可以互相銜接的兩面,已經可以使系統具有運作之能力,因此不必然 需要適應於環境。參考 Niklas Luhmann,前揭註 187,頁 205。
194 Niklas Luhmann,前揭註 187,頁 208。
195 Niklas Luhmann,前揭註 187,頁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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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系統藉由符碼化與綱要化,從而可以一方面以正、負值辨識自身,另 一方面於自我指涉、異己指涉觀察中對於環境與自身之關係進行考量,再藉由綱 要化,進行甚麼時候應該偏重哪個側面的判斷。以更加的實現系統的認知上的開 放性。
第四款、法律與政治系統之「結構耦合」
從上述對於法律系統的觀察,我們也可以以相等的基礎去理解社會分化中的 其他次系統。諸如道德系統、政治系統、經濟系統及宗教系統等。每個分化出的 次系統都對於社會有著特定的功能,並且具有符碼化的特性,比如政治系統即以 權力/非權力、經濟系統則以支付/非支付來辨識自身。然而當社會中存在諸多次 系統時,一如自我再製系統的特性,簡化複雜的同時也增長了自身內部的複雜性,
新的問題也隨之產生了—亦即次系統之間將具有進一步整合各功能需求之需 要。
次系統如同我們前述的一般自我再製系統一般,具有以運作上封閉性為認知
次系統如同我們前述的一般自我再製系統一般,具有以運作上封閉性為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