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美國武裝無人機面臨的重要國際法問題
第四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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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其他媒體的資訊來修正自己的數據,因此資訊來源愈多元將使數據愈趨於精 確,在三個組織中漫長戰爭日誌採用的媒體來源最少,導致其數據不若其他兩者 準確157。上述三個弱點使得專門進行武裝無人機報導的追蹤媒體提供的資訊也有 不甚精確的風險,儘管調查新聞局有派遣自己的調查員赴事發現場進行訪問,但 是仍免不了前述資料來源不精確的風險。
在衡量軍事行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時,必須評估預期軍事效益與預估行動造 成的附帶平民傷亡是否呈比例,交戰方在選擇作戰手段時應該選擇預期軍事效益 與附加平民傷害呈比例的方式。雖然比例原則衡量的是行動前的預估傷亡,但是 由於軍事行動規劃階段多屬軍事機密,一般人在難以接觸是類資訊的情況下自然 難以判斷美國在使用武裝無人機的時候是否已經是選擇了符合比例原則的作戰 方式,因此僅能從事後的平民傷亡來判斷美國武裝無人機攻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然而,美國官方至今仍不願意公佈武裝無人機攻擊的細節,而追蹤媒體提供的數 據在本質上又有難以避免的誤差的情況下實難判斷美國的行動是否符合比例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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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無人機乃是當前美國落實全球反恐戰爭的主要工具,在 2008 年以前無 人機大多擔任空中偵察的輔助性角色,僅有在少數案例中被用於武裝攻擊;待 2008 年歐巴馬政府上台後,美國發動武裝無人機攻擊的次數開始直線上升,死 於武裝無人機空襲的平民人數也隨之大幅成長,國際社會逐漸開始重視美國武裝 無人機空襲帶來的國際法問題。美國武裝無人機空襲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兩者:
國家使用武力合法性的問題以及武裝衝突法的問題,前者探討的是美國透過武裝 無人機打擊海外伊斯蘭極端主義份子是否違反了國際法上的禁止武力原則,後者
157 Ibid., p.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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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是關心美國使用武裝無人機是否違反了國際法上對作戰手段的限制;然而,使 用武力合法性與武裝衝突法涉及的內容相當多元,在諸多議題中美國武裝無人機 涉及的議題主要在於:美國使用武裝無人機是否違反國際法對於自衛權的規範、
美國使用武裝無人機是否違反區分原則、美國使用武裝無人機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第一個屬於國家使用武力合法性的範圍,第二、三則是屬於武裝衝突法的範疇。
首先,當前國際法乃是以 1945 年《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規範的「禁 止使用武力原則」為核心,該原則為國際法院在 1986 年「尼加拉瓜控美案」中 確認為絕對規律,因此對非聯合國會員國亦有法律拘束力;但憲章也承認國際上 仍有發生衝突的可能,因此在憲章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一條規定了禁止使用武力 原則的例外,其依序為:聯合國授權執行強制執行行動、國家訴諸武力自衛權。
國際法上對於自衛權的規範來自兩個面向:習慣法、條約法,前者是由 1837 年
「卡洛琳號案」所確立,根據該案的判例顯示國家使用武力自衛的情境必須具備 使用武力的必要性,手段上必須以嚇阻威脅為限是為「必要」與「比例」;後者 則見諸於《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以及日後數個國際法院判例,憲章第五十一 條規定當國家遭受攻擊時可以行使武力自衛,但是必須立即通知安理會且不得妨 礙安理會落實其決議,另外國際法院在日後數個判例中亦對自衛權行使的要件進 行了補充,分別為:國家必需實際遭受攻擊、國家遭受的攻擊規模必須較一般邊 境衝突嚴重、國家自衛權不得對非國家行為者行使、國家行使自衛權時必須符合
「必要」與「比例」原則。
美國實施武裝無人機攻擊的合法性乃是建立在自衛權的基礎上,然而此一立 論不論是從習慣法或條約法的面向來看都是不成立的。學者戴維斯從習慣法的面 向出發,他以:時間、地理距離、手段選擇三個面向來檢視美國當前面臨的情況 是否存在著武力自衛的必要性,時間上美國距離 2001 年 911 事件已經過了相當 的時日卻仍沒有遭受到明顯且立即的威脅,地理距離上美國與中東地區沒有地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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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接壤使得武裝份子對美國的威脅因此下降,最後手段選擇上美國有充分的時 間發展非武力手段消弭武裝份子的潛在威脅,從上述三個面向來看美國並沒有面 臨「立即、明顯、無其他方法可以避免的,且無時間考慮。」的情況,因此不具 有行使武力自衛的必要性;比例原則要求國家在武力自衛時以遏阻威脅為限,按 照美國官方近來的立場顯示蓋達組織的核心勢力已經遭到瓦解,因此任何進一步 使用武力的行為都會逾越遏阻威脅的份量。條約法面向上,美國僅有對阿富汗實 施自衛權是符合自衛權規範的,其餘的行動均不符國家行使自衛權的要件,因為 美國並未實際受到來自當地國的攻擊,其面臨的情況亦不符必要原則;儘管學者 施密特認為當地國若無力或無意願阻止境內武裝團體侵犯美國的主權則美國為 了維護其國家主權將可以對當地國境內武裝份子訴諸武力自衛,但是此一論述並 未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且不符當前國際法上對於自衛權的規範。
不論是施密特或是奧康奈爾均同意當地國若同意美國在其境內實施武裝無 人機攻擊的話可以解除使用武力的不法性,然而此論述是有爭議的。一國同意他 國在本國境內使用武力不外乎:邀請、同意,兩種方式,但是前者僅限於維持當 地國治安與邊境安全,若外國涉入國內團體的鬥爭的話將有干涉當地民眾選擇自 身政治體制的嫌疑,後者則是使用武力已經涉及國際法上絕對規律的範疇,因此 無法藉由當事國間的合意來解除其不法性。因此,無論是從習慣法或條約法的角 度檢視美國的武裝無人機攻擊均不構成訴諸武力自衛的要件,所以美國當前的無 人機攻擊在自衛的法律基礎上是站不住腳的。
再者,美國使用武裝無人機執行定點清除行動是否符合武裝衝突法規範中的 區分原則,基本上是符合的。區分原則乃是武裝衝突法的核心規範,該原則要求 交戰方在從事軍事行動時要區分合法與非法的目標,前者包括:正規武裝部隊、
民兵等非正規部隊以及內戰中的武裝團體,後者則是平民與民用物體。美國使用 的武裝無人機配備有高解析度的攝影與感測裝備,可以將戰場畫面即時傳遞給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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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制中心的操作員做目標法律地位分析,沒有搭載飛行員使無人機可以長時間 在戰場上空盤旋以爭取最佳的攻擊時間,此外操作員因為沒有親臨戰場因此可以 在沒有性命威脅的情境下冷靜分析目標的法律地位,上述特性皆使得武裝無人機 在區分目標的表現上比傳統戰機要優越;但是,這並不代表武裝無人機不會對平 民造成傷亡,由於當前的衝突型態多為非國際性衝突,衝突通常是發生於當地國 正規部隊與非正規部隊之間,在非正規部隊沒有明顯可供辨識的標誌的情況下操 作員高度倚賴地面情資提供關於目標的訊息,因此若資訊有誤或者是敵方戰鬥員 一混入平民聚集處即有可能發生誤擊的可能。所以,武裝無人機本質上可以達到 區分原則的要求,但是必須依賴精確的情資給予輔助,否則在當代的衝突型態下 仍是有可能因誤擊而造成平民傷亡。
另一個與區分原則關係密切的是操作員的法律地位問題,根據武裝衝突法規 範僅有戰鬥員可以成為攻擊目標,平民享有在武裝衝突中受保護的地位,由此可 見地位的認定在區分原則中扮演了關鍵的角色;武裝衝突法中合法的戰鬥員包括:
武裝部隊成員、非正規部隊以及非國家武裝團體,除此之外的皆為平民。美國武 裝無人機操作員由於涵蓋了中情局特務、民間保全公司,是類人員的並不屬於武 裝部隊卻參與戰鬥,因此在國際法學界形成爭議,尤其是民間保全公司近來屢屢 發生違反武裝衝突法的事件使得相關議題格外受到關注。作者認為中情局特務雖 然沒有配備明顯可供辨識的標誌,但是其確實屬於美國武裝部隊指揮鏈的一部分 而且自 2001 年 911 事件後即納入武裝衝突法規的訓練,因此可以符合 1949 年《日 內瓦第三公約》第 4 條對於非正規部隊的定義;但是反觀民間保全公司的部分,
其性質與傭兵接近,但是因為其承擔的業務不只是直接參與敵對行為,因此其是 否為傭兵必須透過檢視其合約內容來判斷,事實上不論其是否為傭兵,民間保全 公司均為非法戰鬥員,其可能會因參與戰鬥而被當地國法院起訴,而且在直接參 與敵對行為的期間屬於合法的攻擊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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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與區分原則並列武裝衝突法重要概念的是比例原則,比例原則要求交 戰方選擇預估軍事效益與預估附帶平民傷亡呈比例的作戰手段;然而,比例原則 因為涉及行動當下的情境與軍事將領主觀價值判斷,因此對於何者「符合比例」
最後,與區分原則並列武裝衝突法重要概念的是比例原則,比例原則要求交 戰方選擇預估軍事效益與預估附帶平民傷亡呈比例的作戰手段;然而,比例原則 因為涉及行動當下的情境與軍事將領主觀價值判斷,因此對於何者「符合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