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無人機的發展與特性
第一節 無人機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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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無人機的發展與特性
自古以來如何在戰場上降低傷亡一直是軍事將領費盡心思探索的問題,對於 國家而言人員傷亡率代表兩層涵義:軍事實力的強弱、國內民心的凝聚。首先,
國家的軍隊均是由戰鬥人員所構成,儘管當前軍事科技已經朝向自主武器系統的 方向進行開發,但是類武器仍處於實驗階段而無法大量取代傳統人力,因此當前 各國部隊仍是以人力構成主要骨幹,若人員傷亡率過高直接影響是削減部隊規模 間接影響則是打擊部隊士氣均會造成軍隊戰力下降;再者,部隊傷亡過高連帶影 響國內輿論導向進而形成反戰風氣,不利於凝聚國內民眾對政府的支持。無人機 即是降低部隊陣亡率思維下的產物,藉由遠端遙控的方式透過無人機執行高危險 的軍事任務;本章節將著重於技術層面,依序探討:無人機的定義、發展沿革、
特性、美國無人機定點清除政策以及它帶來的戰略與政治意涵。
第一節 無人機的定義
一、無人機的定義:
目前國際上對於「無人飛行載具」(Unmanned Aerial Vehicle, UAV)或者是一 般通稱的「無人機」(Drone)的定義仍相當分歧。麥可.納斯(Michael Nas)認為許 多飛行器都採用了「無人機」作為暱稱,但是國際社會卻在無人機的定義上缺乏 一致的共識1,探究其原因乃是因為無人機在大小與用途上相當分歧,此外部分 飛行器性質與無人機接近為予以有效區別自然需要更為精確的定義,在在增添了
1 Michael Nas, "Pilot by Proxy," Docstoc,
<http://www.docstoc.com/docs/92116202/Pilots-by-Proxy-Legal-Issues-Raised-by-the-Development-of
>(20.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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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無人機定義的難度,是類飛行器包括:遙控飛機模型、巡弋飛彈等。但是若要 為無人機制訂法律上的規範,一個精準的定義必不可少,納斯表示為了規範無人 機的使用與生產全球已經開始替無人機尋找一個精確且具有彈性的定義2, 無人 載具國際(UVS International)也提出呼籲要求國際社會就無人機定義簽訂國際協 定3。依據機構屬性之差異,各機構提出的無人機定義也略有不同,以下依序檢 視:軍事戰略機構、政府航管部門、國際組織所提出的定義,並且提出其定義上 的弱點。
(一) 、軍事戰略機構:
美國作為當前無人機科技的大國,其對於無人機的定義有其重要性,
根據美國國防部的定義無人機乃是「一種沒有搭載人類操作員且具有動 力的航空器,利用空氣動力來提供上升力,可以自主飛行或遠端遙控飛 行;其可以是拋棄式的亦可以是重複使用的,而且可以攜帶致命或非致 命彈藥。彈道載具、巡弋飛彈以及火砲彈頭等不視為無人機。」4從上 述定義不難發現美國國防部給予的定義較為強調無人機的軍事用途,對 於其民間用途甚少著墨;此外,雖然美國國防部將無人機與巡弋飛彈等 無人飛行物做出了區隔,但是並沒有將其與遙控模型飛機予以區分,儘 管性質上無人機與遙控飛機相當類似,但是後者受到的規範往往比較寬 鬆,所以在定義上有區分的必要。
英國國防部於 2010 年針對無人機的定義與分類特別召開過會議,根 據會議文件指出無人機是「一種不搭載人類操作員的飛行器,其藉由不
2 Ibid.
3 George Marsh, " Europe’s Answer: UAVs in Controlled Airspace," Avionics Magazine ,
<http://www.aviationtoday.com/av/issue/feature/Europes-Answer-UAVs-in-Controlled-Airspace_1022.
html>(20.4.2015).
4 "UAV: Unmanned Aerial Vehicles, US Department of Defense,
<http://www.defense.gov/specials/uav2002/>(20.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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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程度的自動功能進行遙控,一般而言是可以回收使用的,而且可以攜 帶致命或非致命承載物。」5該定義後面又另行補充道英國並不將巡弋 飛彈或彈道飛彈視為無人機;同樣地問題在該定義並未排除遙控模型。
我國中山科學研究院亦有自行研發無人機並且提供予國軍使用,國 軍特別頒布《國軍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域管制作業程序》根據該法規 第二條將無人機定義為「指具有動力、不載人(含駕駛操作員)、使用 航空動力提供載具上升力量、能自動飛行或遙控操控、可掛載毀滅性或 一般彈頭、戰略上可消耗或可回收的空中飛行載具。」6相較於美國國 防部提供的定義,我國使用的定義相當類似,但是沒有針對巡弋飛彈等 裝置進行區別;同樣地,我國亦未將無人機與遙控飛行器予以區分,定 義也較偏向軍事用途。
相較於各國國防機構給予的定義,美國著名智庫蘭德公司(RAND) 對無人機提出的定義則簡略許多,其認為無人機乃是「一種不搭載人類 飛行員或乘客的飛行器,其可以是全自主或者是部分自主,但是最常見 的乃是由人類操作員進行遠端遙控。」7。雖然蘭德公司提供了一個廣 泛的定義使民用無人機也可以包含在內,但是同樣沒有對諸如:巡弋飛 彈、遙控飛機等性質上類似無人機的飛行器進行區隔,因此比起美國國 防部給予的定義要來得寬鬆許多。
(二) 、政府航管部門:
5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Terminology, Definitions and Classification," UK Ministry of Defense,
<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33713/JDN310Amende dweb1June10.pdf>(20.4.2015), p.2.
6 中華民國國防部,「國軍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域管制作業程序」,國防法規資料庫,
<http://law.mnd.gov.tw/scp/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07716006>(2015 年 4 月 21 日)。
7 RAND Corporation, "Unmanned Aerial Vehicles," RAND Corporation,
<http://www.rand.org/topics/unmanned-aerial-vehicles.html?page=2>(20.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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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在 2013 年發佈了無人機整合報告,根據該報告指 出無人機是「一種被設計用來或意圖用來在無實際飛行員的狀態下飛行 的裝置,是類裝置不涵蓋:飛彈、武器、爆炸彈頭等,但包括:各型飛 機、直升機、飛船以及無駕駛員的動力飛行器等。無人機並不涵蓋:傳 統汽球、火箭、無動力滑翔翼或繩栓飛行器。」8美國聯邦航空總署的 定義中考量到了各種可能,並且從運作方式上定義無人機,但是該定義 難以排除一般遙控模型。
加拿大民交通部從一個非軍事戰略的角度提供了一個充滿彈性的定 義,根據其頒布的《加拿大航空管理規範》(Canadian Aviation Regulations) 中對無人機的定義「一種被設計在機上無人類操作員的情況下飛行的非 模型飛行器的動力飛行器」9與其類似的還有澳大利亞航空安全局頒布 的《民用航空安全規範》(Civil Aviation Safety Regulations)亦對無人機 予以定義為「不同於那些經常用於運動或娛樂用途的飛行器模型;其乃 是一種具動力的無人飛行載具,其可能可以在操作員視線之外自主運作,
但不管在何種情況下均受制於操作員的遙控控制。」10。上述兩種定義 從非軍事角度出發,如同蘭德公司給予的定義一般具有彈性可以涵蓋各 種目的的無人機;但是其僅將無人機與模型飛行器進行區分,忽略了與 巡弋飛彈或彈道飛彈間的區隔,納斯即認為由於民航機關的定義較不注 意無人機的軍事用途,所以忽略了與軍事科技的區別,然而部分巡弋飛 彈與彈道飛彈是受到國際條約禁止的,因此有予以區隔的必要11。
8 “Integration of Civil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UAS) in the National Airspace System (NAS) Roadmap,” 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http://www.faa.gov/uas/media/uas_roadmap_2013.pdf>(6.7.2015), p.8.
9 Government of Canada, "Canadian Aviation Regulations," Justice Laws Website,
<http://laws-lois.justice.gc.ca/eng/regulations/SOR-96-433/page-1.html#h-3>(20.4.2015).
10 "UNMANNED AIRCRAFT AND ROCKETS," Civil Aviation Safety Authority,
<http://www.casa.gov.au/wcmswr/_assets/main/rules/1998casr/101/101c01.pdf>(20.4.2015).
11 Michael Nas, op. cit., 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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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國際組織:
無人載具國際對無人機做出了相當詳細的定義,根據其定義無人機 是「一種利用空氣動力來維持長時間飛行的無飛行員飛行器,其可以是 一次性使用亦可以是重複使用者,藉由自主、半自主、遙控或混合式操 作;其具有承載能力可以搭載不同種類之承載物,因此可以用於不同之 任務種類,依據任務性質之不同其可以在大氣層或之上飛行一段時間。」
12儘管並沒有特別區分無人機與遙控模型或巡弋飛彈等類似裝置的差 異,但是該組織提供的定義涵蓋了為各種用途而設計的無人機,納斯認 為該定義最特別之處在於其並未將無人機的使用範圍限定於大氣層內,
如此衍生出了無人機與太空載具之間的差異何在的問題13。
最後,北約也對無人機做了定義,無人機是「一種不搭載人類操作 員的動力飛行器,利用空氣動力提供爬升力,可以自主飛行或人為遙控 可以是一次性使用亦可以是重複使用的,同時也可以攜帶致命或非致命 承載物;彈道載具、準彈道載具、巡弋飛彈以及火砲投射物不視為無人 機」14此定義與美國國防部給予的定義可說是完全相同,因此美國國防 部所提供的定義的特徵在此定義中亦是相同的。
綜合各機構所提出之定義可以發現依據提出機構屬性之不同,無人機的定義 也有些許的偏頗,舉例來說:國防機構定義下的無人機均偏向軍事用途為主。但 是不論提出定義的機構為何者,對於無人機的定義在以下幾點上是存在著共識的:
飛行器上沒有實際飛行員、本身具有動力、操控方式上可以是自主或遠端遙控、
12 "Terms and Definitions," UAV International,
<http://uvs-info.com/pdf/060501_Terms&Definition_V5.pdf>(21.4.2015).
13 Michael Nas, op. cit., p.4.
14 "NATO Glossary Of Terms and Definitions," 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
<https://fas.org/irp/doddir/other/nato2008.pdf >(6.7.2015), p.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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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搭載不同之承載物、可以是消耗性或回收使用的、與部分類似裝置有所區別 依據上述特徵,藉由以上特徵,作者可以將無人機定義為「一種不實際搭載操作 員的動力飛行裝置,其藉由空氣動力提供上升力,依據用途之不同可以搭載不同 之承載物,控制上可以是自主飛行或人為遠端遙控,其可以是消耗性使用或重複 使用;但是:遙控模型飛行器、巡弋飛彈或彈道飛彈等彈頭投射物並不屬於無人 機的範疇。」而攜帶致命或非致命武裝並執行軍事打擊任務的無人機,是為「武 裝無人機」。
二、無人航空系統的定義:
二、無人航空系統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