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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上關於國家使用武力的規範進行說明。
三、研究架構:
本文第一步將優先陳述美國武裝無人機在:阿富汗、巴基斯坦、葉門以及索 馬利亞的攻擊行動,藉由四個案例的事實來推導出美國無人機攻擊所衍生的法律 問題,並且將國際法上關於武力使用的規範的兩大層次:武力使用合法性、使用 武力手段的合法性依序套入四個案例中檢視其合法性;如同前述,為了不使本文 的主題失焦,本文只分析武力使用方面的問題,其餘領域的國際法問題將略過不 予討論。
在導出美國武裝無人機行動所面臨的主要國際法問題後,作者將依序說明:
武力使用合法性、使用武力手段的合法性的涵義與國際法在該方面的規範,同時 討論武裝無人機本身是否可以符合是類規範,最後檢視美國武裝無人機實踐是否 符合相關規範的要求,如此即可釐清美國武裝無人機攻擊當前面臨的主要國際法 問題,並且針對問題深入分析以對本文欲探討的議題提供一個全面性的說明。
本論文假設一個符合國際法規範的武裝衝突必須同時符合國際法對「使用武 力的原因」與「使用武力的方式」的規定,而武裝無人機作為一種武器,其使用 亦必須符合上述規範才算是合法使用;因此,美國武裝無人機在國際法上面臨的 問題主要為武力使用相關領域者,其行動是否符合國際法上對武力使用的規範有 賴個案情況判斷。
第四節 研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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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本文章試圖提供一個全面性的檢視,以作出一個完整的研究;但是礙於 諸多客觀因素,同時也為了控制篇幅與達到不模糊焦點的目的,本文作者僅能針 對相關議題的諸多面向進行取捨,導致本文勢必有部分的不足與不及之處,是為 本文的研究限制,其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相關文獻來源多為西方文獻:
本文章所使用的文獻多為西方學者所著述,尤其是以來自美國的文章與資料 為大宗。因為西方國家為當前無人機科技的主要掌握者,相較之下其他國家對於 此議題的研究較為缺乏,尤其是我國學界對此一議題尚未有相關討論;此外,當 代國際法發源自西方世界,本文論述的武力使用規範即有大量的西方人道主義精 神蘊含其中。因此,本文章所採用的參考資料絕大多數為西方著述,無法涵蓋各 面向之觀點。
二、科際領域限制:
無人機屬於高度科技取向的議題,其涉及電腦資訊工程、航太科技、光學影 像與傳播心理學等專門技術,本文作者專長領域為國際關係與國際法相關,對於 上述領域涉獵有限,因此在評估無人機為國際法帶來的影響時可能會有所缺漏或 者難以解釋之處;舉例來說,部分人權團體主張無人機操作員透過螢幕掌握戰場 情況,由於缺乏實際在戰場上的心理情境,因此會表現出比一般戰鬥員更為無情 或缺乏人性的決策指令,由於本文作者對於心理學與傳播理論涉獵不深,因此對 於此現象恐怕無法給予一個完整的解釋。
三、機密資料難以取得:
無人機相關議題,不論是其科技技術,亦或是其參與的海外軍事行動,因為 涉及該國的國家安全,因此不難想見會有諸多文獻資料是列為該國的機密資料,
非一般民眾可以取得者;特別是美國方面無人機的操作部分屬於中央情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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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的職權範圍,美國行政當局按照美國法律無法公開相 關資訊,因此在資料上將不可避免地使用二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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