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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統包契約)

第三節 統包契約之風險分配(以 D&B 統包工程契約 做探討)

4. 統包商的義務

4.2 履約義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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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 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若未通知定作人,則受有不能請求勞務之報 酬及墊款之償還之不利益;又雖承包商無權更改材料規格,惟因工 程實際需要時,承包商可提出變更契約之需求,本判決未考量承包 商於施工時是否可及時發現定作人之指示不適當而為通知,即單就 承包商受限於業主之基礎設計而負設計施工責任認定承包商不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尚有疑義。

4.2 履約義務內容

 以FIDIC之永久設備與設計建造工程契約條款(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中文通稱為新黃皮書)為例:第一部分 通用條 件 承包商的義務(條款 8,9,10,11,12,13,14,15 和 16)

一般義務

8.1 承包商應按照合同以應有的細心和勤勉對工程設備進行設計、製 造、將之運到現場、安裝、核對總和將其試運行,並在竣工期限內完 成工程。承包商還應提供全部必要的承包商設備、監理人員、勞務以 及除第二部分中規定以外的全部必要的設施。

放線

8.2 承包商應按工程師書面給出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 程進行放線,並為此目的提供全部必要的儀器、裝置和勞務。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任何時候,如果工程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准線 出現錯誤,承包商應修正上述錯誤。

承包商應負擔修正錯誤的費用,除非上述錯誤是由業主或工程師 書面提供的錯誤資料引起,或由另一承包商的錯誤引起,在此情況下,

業主應負擔費用和利潤。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的檢查不應解除承包商對放線準確度的責任。

合同協議書

9.1 如果要求的話,承包商應簽訂一份合同協議書,記錄合同的全部條 款。該協議書應按所附格式擬定並完成,費用由業主負擔。

履約保證

10.1 如果合同條件第二部分要求承包商取得履約保證時,他應在收到 中標函 28 天內按所要求的保證金額取得此種保證。履約保證應由一當 事人按業主批准的格式提供。遵循本條要求的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

有效期

10.2 在承包商按照合同對工程進行施工、完成以及瑕疵修補完成之 前,履約保證將一直有效。在瑕疵責任證書頒發之後,不能根據此履 約保證提出索賠,並應在瑕疵責任證書頒發後 14 天內,將此履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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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給承包商。

按履約保證索賠

10.3 不論履約保證的條款是否規定了在業主要求時應予支持,只有滿 足下列條件之一,業主才能根據履約保證提出索賠:

(a)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並且在收到業主要求其補救此違約的書 面通知後 42 天內沒有照辦,該通知應說明按照履約保證索賠的意圖,

索賠數額以及所依據的違約事實;

(b)業主和承包商業已書面同意將要求支付的款額支付給業主,

而該款額在此後 42 天內並未支付;

(c)在第 50 條所述的仲裁中,已判給業主一筆款額,而這筆款 額在此判決後 42 天內並未支付;

(d)承包商已停止清理或業已破產。在上述情況下,業主在索賠 時都應送交承包商一份副本。

現場資料

11.1 應當認為,投標書是基於現場的氣候、水文和綜合條件以及用於 工程運行的資料的,這些資料是業主或工程師為投標之目的向承包商 提供的。承包商應為自己對這些資料的解釋負責。

合同價格的充分性

11.2 承包商應被認為已徹底查清並在其投標書中考慮到了以下各項:

(a)影響合同價格的全部條件和情況;

(b)完成合同中所述工程的可能性;

(c)現場的綜合情況(是否已向他提供了通道); (d)現場總的勞務狀況。

承包商不應對業主或工程師書面提供的資訊的準確性負責,但要對 其從各種管道收到的資訊的解釋負責。

外界障礙和條件

11.3 如果在現場實施工程期間,承包商遇到了第 26.1 款(c)規定的 外界障礙或條件,他應有權獲得由此導致的附加費用。

工程師應為以下各項導致的附加費用開具證明,並將之加到合同價 格中;

(a)遵循工程師在與業主及承包商磋商之後頒發給承包商的有關 的任何指示;

(b)在無工程師的明確指示的情況下,承包商可能採取的任何必 要措施。

提交進度計畫

12.1 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進度計畫以取得他的批准。該計畫應包括 下列內容:(a)承包商擬實施工程的順序(包括設計、製造、運至現 場、安裝、檢驗及試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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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提交和批准承包商的圖紙所需要的時間;

(c)承包商要求業主完成下列工作的時間:

(i)提交任何業主的圖紙;

(ii)提供通往現場的通道;

(iii)完成必要的土木工程工作(包括設備所需地基);

(iv)獲得為工程之目的所需的任何進口許可證、同意、道路通 行權及批准。

承包商應在開工日期之後 28 天內按序言規定的格式提交進度計 畫。

工程師對該進度計畫的批准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或業主的 任何義務。

進度計畫的變更

12.2 沒有工程師的批准,不得對進度計畫作實質性變更。鑒於第 12.1 款的規定,對進度計畫的任何實質性變更須征得工程師的批准。

修改進度計畫

12.3 如果工程的進展不符合進度計畫時,工程師可指示承包商修改進 度計畫。如果要求作出上述修改的原因不是由承包商負責時,工程師 應為編制修改的進度計畫之費用開具證明,並將之加到合同價格中。

承包商的代表

13.1 承包商應雇傭一名或多名有能力的代表在現場監督工程的實施,

他們應能流利地使用日常通訊語言。

在現場工作開始之前,應將他們的姓名書面通知工程師。

工程師向承包商代表發出的任何指示或通知都應被視為已發給了 承包商。

對承包商雇員的反對

13.2 在收到工程師的書面指示後,承包商應從該工程調離他在實施工 程中雇傭的任何讀取的或不勝任的或怠忽職守的人員。

承包商的設備

14.1 除了第二部分中規定的範圍外,承包商應提供完成工程所需的全 部承包商的設備。

所有承包商的設備在運至現場後,都應被視為準備專門用於工程 實施的。承包商不得將任何上述設備運離現場,除非:

(a)不再需要該設備完成工程;

(b)工程師已表示同意。

安全預防措施

14.2 承包商應遵守有關現場安全的全部適宜的規章。

除非另行商定,從現場開工至工程移交,承包商應提供:

(a)工程所需的圍欄、照明、護衛和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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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為毗鄰財產的物主和佔有者、公眾和其他人提供便利和保護 可能需要的臨時通道、人行道、護板和圍欄。

電、水和氣

14.3 承包商應有權為工程之目的使用現場可能提供的電、水、氣及其 他服務,其細節在序言中給出。承包商應為上述使用按合理的價格向 業主支付。承包商應自費提供為上述使用所需的任何裝置。

業主的設備

14.4 如果承包商為實施工程而要求的話,業主應運行任何可供使用的.

設備,其細節在序言中給出。承包商應為上述使用按合理的價格向業 主支付。在設備運行期間,業主應對設備有控制權並負責設備的安全 生產。

現場清理

14.5 在工程進行中,承包商應隨時清除和運走所有剩餘材料和垃圾。.

竣工後,承包商應將全部的承包商設備運走,使整個現場和工程保持 清潔並處於良好的狀態,以使工程師滿意。

為其他承包商提供機會

14.6 在不阻礙或干擾工程進行的前提下,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 為受雇于業主在現場工作的其他承包商及現場上的合法人員提供所有 合理的機會,以使他們完成自己的工作。

承包商還應為業主的雇員提供同樣的機會。如果承包商根據工程 師的書面要求提供任何承包商的設備或任何其他服務,業主應據之向 承包商支付。所付款額應由工程師開具證明並加到合同價格之中。

通行權

14.7 除非工程師允許,只許可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雇員留在現場。

承包商應隨時向工程師及其代表、業主的代表、當局和官員提供視 察工程的方便。

為獲得進口許可證和特許證提供資訊

14.8 承包商應及時向業主提供有關全部工程設備和承包商設備的詳細 情況,以使業主獲得所有必要的進口許可證和特許證。

遵守法規、規章

15.1 在履行合同時出現的一切事宜中,承包商應在各個方面遵守任何 國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合法當局的任何規章或細 則的規定,並按照其要求發出通知和支付一切費用。

遵守法律

15.2 承包商應遵守設備製造國有關設備製造的法律以及設備安裝所在 國的法律,只要這些法律涉及到製造、安裝和工程的運行。

專利權

16.1 承包商應保障業主免受因侵犯任何專利、已註冊的設計、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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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或商品名稱或其他知識產權而導致的索賠,但須以滿足下列全部 條件為前提:

(a)該索賠或訴訟起因于由承包商提供的工程或任何工程設備的 設計、施工、製造或使用;

(b)于合同簽字的日期在承包商本國或工程設備製造或安裝所在 國該權利已得到保護;

(c)這種侵權或聲稱的侵權是由於為了規範中明示的或可合理推 論出來的目的而使用該工程引起的;

(d)這種侵權或聲稱的侵權不是由於任何工程設備與非承包商提 供的任何設備的配套或聯合使用引起的,除非這種配套或聯合在投標

(d)這種侵權或聲稱的侵權不是由於任何工程設備與非承包商提 供的任何設備的配套或聯合使用引起的,除非這種配套或聯合在投標